全勤獎金扣病假合法嗎|完整指南 2026

新制(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普通傷病假之全勤獎金扣發,應按請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這條的兩個關鍵:(1) 全勤獎金扣發必須「按請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

全勤獎金扣病假合法嗎?2026 完整指南:勞工請假規則 §9 II 新制、比例扣除公式、5 大常見錯誤、HR 系統改造 SOP


目錄

  1. 核心結論:2026 年新制改變了什麼
  2. 勞工請假規則 §9 II 新制條文全解析
  3. 比例扣除計算公式與實際範例
  4. 勞雇協議優於法令的 3 個條件
  5. 5 大常見錯誤與罰則對照
  6. 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的處理規則
  7. 跨月計算規則:1 月病假影響 2 月全勤
  8. HR 系統改造 SOP:從一刀切到比例計算
  9. 連續病假超過 30 日的特殊處理
  10. 真實案例與勞動部函釋
  11. 常見問題 FAQ
  12. 行動呼籲|90 分鐘免費企業健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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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鏈索引


附錄|2026 年新制 60 秒自評表

  • [ ] 我的工作規則有沒有更新「全勤獎金 = 比例扣」的條款?
  • [ ] 我的人事系統公式是不是「請假日數 × 全勤獎金 ÷ 30」?
  • [ ] 我有沒有跟員工書面告知新制變動?
  • [ ] 我有沒有把生理假與病假切割(生理假不扣)?
  • [ ] 我有沒有把產假、安胎、陪產假、家庭照顧假分類處理?
  • [ ] 我有沒有「跨月計算」的明確規則?
  • [ ] 我的勞動契約有沒有「優於法令」的協議空間?
  • [ ] 我有沒有「員工請病假 10 日內不得不利處分」的承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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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不同產業的全勤獎金實務差異

製造業:全勤 + 出勤津貼的雙重結構

製造業常用「全勤獎金 + 出勤津貼」雙重結構,全勤獎金 NT$2,000-5,000,出勤津貼 NT$500-1,500。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全勤獎金屬經常性給與,必須納入投保薪資與加班費基底;出勤津貼若有「特殊出勤條件」(例如夜班、假日加班)才發給,可能屬非經常性。建議在工作規則中明確區分兩者性質。

餐飲服務業:全勤獎金與服務費分配的關係

餐飲業有些公司把全勤獎金併入服務費分配,比如「滿勤者多分 5% 服務費」。這個做法的法律性質要檢視是「全勤獎金」還是「績效獎金」——如果是前者要適用 §9 II 比例扣除,如果是後者依績效辦法處理。

連鎖零售 / 門市:分店長與店員的差異化

連鎖店常見「店長全勤獎金 NT$5,000、店員 NT$2,000」差異化結構。比例扣除公式對所有員工一視同仁——店長請病假 1 日扣 5,000/30 ≈ NT$167、店員扣 2,000/30 ≈ NT$67。

科技 / 新創:把全勤折抵特休的彈性做法

新創公司流行「全勤可折抵特休、不扣薪」的優於法令做法。例如「滿勤可累積 0.5 日特休 / 月、請假可從特休扣抵不扣全勤」。這種彈性做法只要書面化、員工同意,就符合 §9 II 但書「優於法令」


附錄三|常見爭議與處理建議

爭議一|「請假未通知主管」算曠職嗎?

實務上很多公司把「未通知主管即未到班」視為曠職、扣全勤外又另記過。但依勞工請假規則 §10、§11,請假手續完備才算正式請假;若未事前通知但事後補假並提出證明(例如急診病歷),仍應依比例扣全勤、不應記為曠職。只有「完全未通知 + 未補假 + 無證明」才能算曠職

爭議二|「請假頻率高」可以扣考績嗎?

依勞工請假規則 §9-1,員工 1 年內病假未超過 10 日,雇主不得不利處分——包含考績降等、降薪、轉調都不行。如果雇主用「請假頻率高」當扣考績的理由,等於變相不利處分,違反 §9-1,依勞基法 §43 處 NT$2-100 萬。

爭議三|「跨年度請假」怎麼處理?

員工 2025 年 12 月底請病假,1 月 5 日才回。12 月部分依 2025 年舊規則處理(一刀切扣光仍合法)、1 月部分依 2026 新制處理(必須比例扣)。實務上建議「以日為單位切割、跨年度時嚴格按月處理」。

爭議四|「員工同意一刀切扣光」可以嗎?

不行。§9 II 是強制規範。員工書面同意「劣於法令」(一刀切扣光)的條款無效。實務上很多老闆以為「員工簽過字就行了」,這是嚴重誤解。

爭議五|「全勤獎金與績效獎金」混合計算

如果工作規則寫「全勤獎金 NT$3,000 + 績效獎金 NT$2,000」分開列,那 §9 II 只規範全勤獎金 3,000 的比例扣除部分,績效獎金依績效辦法處理。如果是合併寫「全勤+績效獎金 NT$5,000」,全部視為全勤獎金、整個 5,000 都受 §9 II 規範。建議公司把兩者明確切割。

最後提醒:2026 年新制施行半年內是「行政指導期」,地方勞工局多半會先口頭警告再裁罰;但半年後(2026 年 7 月起)開始大規模稽查,建議所有公司務必在 2026 年 6 月底前完成工作規則修改、系統公式更新、員工書面通知三項基礎工作。否則 2026 年下半年勞檢一進門,幾乎一抓一個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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