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差別|企業主必知 7 件事

許多企業主在處理職場性騷擾、性別歧視或員工請生理假、育嬰假時,常常一頭霧水:「這到底要看哪一部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和性騷擾防治法有什麼差別?」「就業服務法不是也管歧視嗎?」這些法律名稱相似、保護範圍又有部分重疊,難怪雇主容易搞混。

但搞錯適用的法律,可能導致雇主在處理申訴、訂定制度、或因應裁罰時用錯方法,承擔不必要的風險。

性別工作平等法差別相關示意圖

這篇文章從雇主立場出發,把「性別工作平等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差別」一次說清楚:它的五大保障重點、它和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怎麼分工、它和就業服務法在就業歧視上的差異、雇主的主要義務、罰則方向,以及近年(性平三法)的修法重點。

最後收斂成企業主必知的 7 件事。

本文所有內容以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就業服務法的條文方向為準,不引用未經查證的函釋字號;涉及具體條號與金額者,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一、先正名:性別工作平等法已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談「差別」之前,要先處理一個基本卻常被忽略的問題:法律名稱本身。

許多雇主、甚至實務工作者口中的「性別工作平等法」,近年已經配合性別平等相關法律(俗稱「性平三法」)的修法,將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也就是說,「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工作法」指的是同一部法律——前者是舊名稱,後者是修正後的現行名稱。

雇主在查詢條文、訂定制度時,看到這兩個名稱不必困惑,它們是同一部法。

需要釐清的是,這次更名主要是「名稱與部分用語的調整」,法律的核心內容(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各種促進工作平等的假別與措施)與罰則方向,並沒有因為更名而大幅增刪。

真正讓條文內容有實質變動的,是近年因應社會變遷(特別是 MeToo 運動)而做的修法,這部分會在後面專門說明。

對雇主而言,第一件要建立的觀念就是:認名稱、但更要認內容——無論它叫「性別工作平等法」還是「性別平等工作法」,雇主要遵守的義務是一致的。

為了與多數人的搜尋習慣一致,本文在標題沿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內文則以現行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為主來說明。

二、立法目的與保護的核心

要理解性別平等工作法和其他法律的差別,得先抓住它的「核心定位」。

依該法第 1 條的方向,它的立法目的是「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

從這句話可以看出,這部法的核心關鍵字是兩個:「工作權」與「性別平等」。

換言之,它管的是「在工作這個場域裡,關於性別的平等問題」——這是它和其他法律最根本的分野。

理解這個核心定位,雇主就能掌握一個判斷原則:只要爭議發生在「職場、僱傭關係」的脈絡下,而且涉及「性別、性傾向」的平等問題(無論是歧視、性騷擾,還是與性別相關的假別與權益),原則上就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管轄範圍。

這個「工作場域 × 性別議題」的雙重定位,是它和性騷擾防治法(場域更廣但不限性別僱傭)、性別平等教育法(限校園)、就業服務法(歧視項目更廣但不限性別)區分的關鍵。

把這個核心抓穩,後面所有的「差別」其實都是從這裡延伸出來的。

雇主在面對個案時,第一個要問的問題就是:「這件事是不是發生在我的職場、涉不涉及性別?」

三、五大保障一:性別歧視禁止與同工同酬

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第一大保障,是「性別歧視的禁止」。

依該法第 7 條的方向,雇主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薪資給付、教育訓練、福利措施、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等各個環節,都不得因為受僱者或求職者的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換句話說,從「還沒進公司」(招募)到「離開公司」(解僱)的整個僱傭生命週期,都在性別歧視禁止的涵蓋範圍內,這是非常全面的保護。

其中特別值得雇主注意的,是「同工同酬」原則。

依該法第 10 條的方向,雇主對於從事相同工作或價值相同工作的受僱者,應給付同等的薪資,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這代表雇主不能用「男性/女性」作為薪資差異的理由——如果工作內容或價值相同,薪資就應該一致。

實務上,性別薪資差異常常隱藏在「職務分類」「津貼設計」「績效認定」等看似中性的制度裡,雇主在設計薪酬時要特別小心,避免制度表面中性、實質上卻造成性別差別待遇。

一旦受僱者主張遭受性別薪資歧視,舉證的壓力(證明差異是基於非性別因素)會落在雇主身上,這也是雇主必須把薪酬制度的合理性說清楚的原因。

四、五大保障二:性騷擾防治

第二大保障是「職場性騷擾的防治」,這也是近年修法最受矚目的部分。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第 13 條的方向,法律把職場性騷擾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交換式性騷擾」(以性要求、性意味的行為作為勞務、僱用條件的交換),另一種是「敵意環境式性騷擾」(以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造成敵意、脅迫或冒犯的工作環境)。

雇主本身不得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性騷擾行為,更重要的是,雇主負有「防治」的主體責任。

具體來說,雇主的防治義務包括:採取有效的糾正、懲戒與救濟措施,訂定明確的申訴管道與調查程序,並把性騷擾防治的措施公開揭露(例如載入員工手冊、在公司公告)。

也就是說,性騷擾防治不是「發生了再處理」,而是「事前就要建立制度」。

如果雇主沒有建立這些防治機制,即使性騷擾不是雇主本人所為,雇主也可能因為「未盡防治義務」而被裁罰。

這一點對企業主非常關鍵——它代表性騷擾防治是雇主的「主動義務」,而不是「被動回應」。

雇主應該在平時就把申訴管道、調查程序、懲戒規定建立好並公開,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發生事件時保護公司與當事人的關鍵。

五、五大保障三: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第三大保障,是一系列「促進工作平等的措施」,其中最具體、雇主最常遇到的就是各種「假別」。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4 條至第 21 條等的方向,這些促進工作平等的假別與措施包括:陪產假(或稱陪產檢及陪產假)、產檢假、產假、流產假、生理假、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等。

這些假別的設計,是為了讓受僱者在面對生育、家庭照顧等需求時,工作權不會因此受損,體現了「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的精神。

除了假別,性別平等工作法還課予一定規模的雇主「托兒措施」的義務。

依該法第 23 條的方向,僱用受僱者達一定人數(一百人以上)的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的托兒措施,協助受僱者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

對企業主而言,這部分的重點有二:第一,要清楚知道公司依規模應提供哪些假別與措施,避免「員工請了才發現公司沒制度」;第二,這些假別與措施的給予,往往牽涉到請假程序、薪資計算與不利對待的禁止(後面會談),雇主應該把相關規定納入工作規則,讓制度清楚、執行有據。

把假別制度建立好,不僅是合規,也是企業吸引與留住人才的軟實力。

六、五大保障四:育嬰留職停薪

第四大保障是「育嬰留職停薪」,這是雇主最常需要處理、也最容易產生爭議的項目之一。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第 17 條的方向,受僱者任職滿一定期間(一般理解為受僱滿一定年資、子女滿一定年齡前)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

也就是說,育嬰留職停薪是受僱者的法定權利,只要符合法定要件,雇主就應該准許,不能以「人力吃緊」「業務需要」等理由片面拒絕(除非符合法律明定的例外情形)。

更重要的是,雇主「不得因為受僱者申請或使用育嬰留職停薪,而視為缺勤、影響其考績,或做出降調、減薪、解僱等不利處分」。

實務上,雇主常見的爭議點有兩個:一是「拒絕准假」——以各種理由不讓員工請育嬰留停,這可能構成違法;二是「復職刁難」——員工育嬰留停期滿要復職時,雇主不讓他回到原職或給予不利待遇,這同樣可能違法。

對企業主而言,正確的做法是:把育嬰留職停薪的申請要件、程序、復職安排都在工作規則中規範清楚,並確實依法辦理。

育嬰留停雖然會帶來短期的人力調度壓力,但它是受僱者受法律保障的權利,雇主與其違法拒絕承擔裁罰風險,不如及早規劃人力替補機制,把制度做到位。

七、五大保障五:生理假

第五大保障是「生理假」,這是性別平等工作法針對女性受僱者特別設計的假別。

依該法第 14 條的方向,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可以請生理假一日,且「全年請假日數未超過一定日數者,不併入病假計算」。

也就是說,生理假在一定範圍內有獨立於病假的計算方式,薪資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這個設計,是考量女性受僱者的生理需求,避免她們因為生理因素在工作上受到不利影響。

對雇主而言,生理假的重點在於「不得刁難、不得不利對待」。

雇主不能因為員工請生理假就質疑、刁難,更不能因此影響她的考績或做出不利處分。

實務上,有些雇主會要求員工提出證明、或對請生理假的員工有異樣眼光,這些做法都可能踩到「不利對待」的紅線。

正確的做法是,把生理假納入請假制度,依法給假、依規定計薪,並確保不會因為員工行使這項權利而產生任何不利的連帶後果。

生理假雖然天數不多,卻是性別平等工作法落實「實質平等」精神的具體體現,雇主應以尊重、合規的態度處理,而不是把它當成「找麻煩」的假別。

把這五大保障合起來看,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特色就很清楚了:它全面涵蓋了職場中與性別相關的歧視、騷擾與權益問題。

八、差別一:和性騷擾防治法怎麼分

雇主最常搞混的,就是「性別平等工作法」和「性騷擾防治法」——兩部法都管性騷擾,到底要看哪一部?關鍵的分野在於「場域」與「當事人關係」。

性別平等工作法管的是「職場」的性騷擾——也就是發生在雇主與受僱者之間、雇主與求職者之間,或受僱者彼此之間,與僱傭關係有關的性騷擾。

在這個範圍內,雇主是「防治的主體」,負有建立申訴調查機制、採取懲戒措施的義務。

性騷擾防治法則是管「一般社會場域」的性騷擾——也就是發生在非職場、非校園的場合,例如在商店、大眾運輸、公共場所,或當事人之間沒有僱傭關係的情況。

在這類場合,負防治義務的是事業單位或場所的管理人,而不是以「雇主對受僱者」的關係為核心。

簡單的判斷方法是:如果性騷擾發生在你的員工身上、又與工作有關,原則上看性別平等工作法;如果是發生在一般社會場域、與僱傭無關,則看性騷擾防治法。

對企業主而言,理解這個差別的實益在於:職場性騷擾的防治義務,主要來自性別平等工作法,雇主必須依這部法建立完整的防治、申訴與調查制度,而不是誤以為「有性騷擾防治法在管就好」。

九、差別二:和性別平等教育法怎麼分

第三部容易混淆的法律是「性別平等教育法」。

這部法的適用場域非常明確:「校園」。

它規範的是發生在學校場域中、學生與學生之間、學生與教職員工之間的性別平權與性騷擾事件,主要的義務人是「學校」,而不是一般的企業雇主。

換句話說,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的是教育環境中的性別議題,與一般企業的職場運作關係較小。

對絕大多數的企業雇主而言,性別平等教育法通常不是主要適用的法律——除非你的事業本身就是學校或教育機構。

但理解它的存在仍有意義,因為它和前兩部法共同構成了台灣性別平等的「三法分工」架構:職場看性別平等工作法、校園看性別平等教育法、一般社會場域看性騷擾防治法。

這個「三法分工」是近年修法特別著力釐清的重點,目的就是要讓不同場域的性別事件,有明確對應的法律,避免重複適用或出現漏洞。

對企業主來說,最常打交道的是性別平等工作法(職場),但知道完整的三法分工,能幫助你在面對跨場域的複雜個案時(例如建教合作、實習生、校園周邊事業),判斷該優先適用哪一部法、或是否需要尋求專業協助釐清。

十、差別三:和就業服務法的就業歧視怎麼分

第四個常見的混淆,是「性別平等工作法」和「就業服務法」在「就業歧視」上的重疊。

兩部法都禁止歧視,差別主要在「保護的項目範圍」與「規範的階段」。

性別平等工作法「只聚焦在性別與性傾向」這一個面向,但它的規範範圍從招募、甄試一路到離職、解僱的「全過程」,涵蓋薪資、陞遷、調職、訓練、福利等所有環節,對「職場性別歧視」的規範非常細緻。

就業服務法則相反:它的保護項目「很廣」——依該法第 5 條第 1 項的方向,禁止雇主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身心障礙等多項因素歧視求職人或受僱者,但它主要規範的是「招募、僱用」階段的就業歧視。

換句話說,就業服務法是「項目多、但主要管入口」,性別平等工作法是「只管性別、但管全程且更細」。

當一個爭議涉及「性別歧視」時,兩部法可能會「競合」(同時適用),但性別平等工作法對職場性別歧視的規範更細緻,而且在舉證責任上對雇主的要求更嚴格(下一段詳述)。

對企業主而言,這代表處理性別相關的就業歧視時,性別平等工作法通常是更核心、要求更高的那一部,不能只用就業服務法的標準來自我檢視。

十一、雇主的主要義務總整理

把前面的保障與差別整合起來,雇主在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的主要義務可以歸納為四大類。

第一類是「禁止性別歧視」:從招募到解僱的所有環節,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差別待遇,並落實同工同酬。

第二類是「防治職場性騷擾」:雇主本身不得為性騷擾行為,更要採取有效的糾正、懲戒與救濟措施,訂定申訴管道與調查程序,並把防治措施公開揭露。

第三類是「提供促進工作平等的假別與措施」:依法給予陪產假、產檢假、產假、流產假、生理假、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等,並在達一定規模(一百人以上)時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

第四類是「不得因請假或行使權利而不利對待」:受僱者請生理假、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等,雇主不得視為缺勤、影響考績或做出降調、減薪、解僱等不利處分。

這四類義務的共同精神,是「雇主要主動建立合規的制度,並在執行上不得反過來懲罰行使權利的員工」。

企業主把這四類義務逐一對照公司現況,就能找出制度上的缺口,及早補強。

十二、舉證責任:雇主要證明「非性別因素」

性別平等工作法有一個對雇主影響重大、卻常被忽略的設計,就是「舉證責任」的特殊分配。

依該法第 31 條的方向,當受僱者或求職者「釋明」自己遭受差別待遇的事實之後,雇主就必須就「該差別待遇的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就「該性別、性傾向因素為從事特定工作的不可或缺條件」,負舉證責任。

換句話說,員工只要先把「我受到差別待遇」這件事說到一個合理懷疑的程度,接下來證明「這不是性別歧視」的責任,就落到雇主身上。

這個設計對雇主的意義非常深遠。

它代表在性別歧視的爭議中,雇主不能只是消極地說「我沒有歧視」,而必須積極地拿出證據,證明差別待遇是基於合理的、與性別無關的因素(例如績效、年資、職務內容的客觀差異)。

如果雇主的人事決策(如薪資、陞遷、調動、解僱)缺乏清楚、客觀、可佐證的依據,一旦員工主張性別歧視,雇主很可能因為「舉證不足」而敗訴。

這也是為什麼雇主平時就應該把人事決策的標準與依據文件化——讓每一個薪資、考績、陞遷的決定,都有客觀的理由與紀錄可查。

把舉證的基礎建立在平時,遠比爭議發生後才臨時拼湊理由有效得多。

十三、罰則方向與公布名稱

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法律後果,是「行政罰鍰」加上可能的「公布名稱」。

依該法第 38 條之 1 等的方向,雇主若違反性別歧視禁止規定、未盡性騷擾防治義務(或未訂申訴措施)、或違反促進工作平等假別的相關規定(如不准假、做出不利處分),可處以罰鍰;依現行條文方向,罰鍰範圍多在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由地方主管機關依違規情節的輕重裁處。

本文不就個案金額作預測,具體數額以主管機關處分為準。

除了罰鍰,性別平等工作法還有一個對企業形象殺傷力很大的機制:對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可以「公布雇主的名稱」(以及負責人姓名)。

這意味著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代價,不只是金錢上的罰鍰,還包括名譽與品牌上的損失——尤其在重視性別友善、ESG 與企業形象的今天,被公布為違反性別平等的雇主,對招募、留才與客戶關係都可能造成長遠的負面影響。

此外,部分義務(如未達規模卻未提供托兒措施)的處理,通常會先「責令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才處罰,給雇主一個補正的機會。

對企業主而言,理解罰則的「金錢+名譽」雙重性,就能明白性別平等合規不只是「避免被罰錢」,更是維護企業聲譽的必要投資。

十四、2023-2024 修法重點(MeToo 後的性平三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近年最重要的變化,來自因應社會變遷(特別是 MeToo 運動)而推動的「性平三法」修法。

雖然法律名稱與核心架構大致延續,但修法在幾個方向上做了明顯的強化,企業主必須跟上。

第一,「強化性騷擾防治義務」:更明確要求雇主建立申訴、調查、懲戒機制,並強調調查程序的獨立性與公正性;對於未盡防治義務的裁罰也趨於嚴格,並強化「公布雇主名稱」的機制。

第二,「擴大保護範圍與明確定義」:對「敵意環境式性騷擾」與「交換式性騷擾」的判斷標準做了更清楚的界定,也把間接歧視、以及透過數位通訊或社群媒體進行的「數位性騷擾」納入防治的視野。

第三,「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更細緻」:在育嬰留職停薪的彈性運用、生理假與家庭照顧假的請假程序與保障上,做了更明確的規範,目的之一就是減少雇主恣意拒假的空間。

第四,「性平三法分工更明確」:進一步釐清職場、校園、一般社會場域各自適用的法律,避免重複適用或出現漏洞。

對企業主而言,這些修法方向傳達了一個清楚的訊號:社會對職場性別平等與性騷擾防治的要求越來越高,雇主的防治義務只會更重、不會更輕。

與其被動等到出事,不如主動把制度更新到符合最新的修法精神。

常見問題 FAQ

Q1:性別工作平等法和性別平等工作法是兩部不同的法嗎? 不是,是同一部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是舊名稱,近年配合性平三法修法後,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更名主要是名稱與用語的調整,核心內容與罰則方向沒有因更名而大幅增刪。

雇主看到這兩個名稱不必困惑。

Q2:職場性騷擾要看性別平等工作法還是性騷擾防治法? 原則上看性別平等工作法。

職場(雇主與受僱者、求職者間,或受僱者彼此間、與僱傭有關)的性騷擾,由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雇主是防治主體。

性騷擾防治法管的是一般社會場域(非職場、非校園)的性騷擾。

校園事件則看性別平等教育法。

Q3:性別平等工作法和就業服務法都禁止歧視,差在哪? 性別平等工作法只聚焦性別與性傾向,但規範從招募到離職的全過程,且對職場性別歧視規範更細緻、舉證對雇主更嚴格。

就業服務法保護的項目很廣(種族、年齡、宗教等多項),但主要規範招募、僱用階段。

涉性別歧視時兩法可能競合。

Q4: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雇主可以拒絕嗎? 原則上不可以。

符合法定要件的育嬰留職停薪是受僱者的權利,雇主不得以人力或業務需要片面拒絕(除非符合法律明定的例外)。

雇主也不得因員工申請或使用育嬰留停而視為缺勤、影響考績或做出不利處分,復職時也不得刁難。

Q5:生理假可以要求員工提出證明嗎?會不會影響考績? 雇主不應刁難生理假。

依規定女性受僱者每月可請生理假一日,在一定範圍內不併入病假計算,薪資依規定辦理。

雇主不得因員工請生理假而質疑刁難、影響考績或做出不利處分,過度要求證明或異樣對待都可能踩到「不利對待」的紅線。

Q6:公司多少人以上要提供托兒設施?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方向,僱用受僱者達一百人以上的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的托兒措施。

未達規模而未提供者,主管機關通常會先責令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才處罰。

雇主應依公司規模確認自己的義務範圍。

Q7:性別歧視的爭議,是不是員工要自己證明被歧視? 不完全是。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1 條的方向,受僱者只要先「釋明」差別待遇的事實,接下來證明「這是基於非性別因素」的舉證責任就落到雇主身上。

因此雇主的人事決策(薪資、考績、陞遷、解僱)必須有客觀、可佐證的依據,否則容易因舉證不足而敗訴。

Q8: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會怎樣? 可能面臨罰鍰(現行方向多為二萬至三十萬元,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情節裁處),情節重大者還可能被公布雇主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罰則具有「金錢+名譽」雙重性,對企業形象與招募留才都有影響,不只是罰錢的問題。

Q9:MeToo 之後的修法,雇主要注意什麼? 重點是性騷擾防治義務被強化:更明確要求建立獨立、公正的申訴調查懲戒機制,裁罰趨嚴並強化公布名稱;也明確了敵意環境式與交換式性騷擾的判斷、納入數位性騷擾;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更細緻。

雇主應主動把防治制度更新到符合最新修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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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就業服務法各有分工,雇主若搞錯適用、或在性騷擾防治、假別權益、舉證責任上有缺口,都可能面臨罰鍰甚至被公布名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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