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勤獎金扣病假合法嗎|完整指南 2026

新制(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普通傷病假之全勤獎金扣發,應按請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這條的兩個關鍵:(1) 全勤獎金扣發必須「按請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

全勤獎金扣病假合法嗎?2026 完整指南:勞工請假規則 §9 II 新制、比例扣除公式、5 大常見錯誤、HR 系統改造 SOP


目錄

  1. 核心結論:2026 年新制改變了什麼
  2. 勞工請假規則 §9 II 新制條文全解析
  3. 比例扣除計算公式與實際範例
  4. 勞雇協議優於法令的 3 個條件
  5. 5 大常見錯誤與罰則對照
  6. 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的處理規則
  7. 跨月計算規則:1 月病假影響 2 月全勤
  8. HR 系統改造 SOP:從一刀切到比例計算
  9. 連續病假超過 30 日的特殊處理
  10. 真實案例與勞動部函釋
  11. 常見問題 FAQ
  12. 行動呼籲|90 分鐘免費企業健檢

核心結論:2026 年新制改變了什麼

2025 年 12 月勞動部公告「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修正案,自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全勤獎金扣病假合法嗎|完整指南 2026

這次修法直接針對「全勤獎金扣病假」這個長年灰色地帶釘下黑白規則 — 雇主可以扣,但必須按比例扣,一刀切「請一天病假扣全月全勤」的時代結束。

2026 新制三大改變

  1. 改變一|「比例扣除」法定化:§9 第 2 項新增「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由勞動部行政命令層級正式入法。
  2. 改變二|「全扣」明確違法:以往雇主用工作規則寫「病假扣全勤」,員工請 1 天病假當月全勤 3,000 元全沒。2026 起這種一刀切寫法直接違法。
  3. 改變三|七大假別絕對不得扣: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妊娠未滿 3 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依 §7 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的事假、生理假等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

為什麼修這條法?

修法背景:近年發生勞工抱病上班造成重大傷亡事件,引發社會檢討「員工為了拿全勤獎金而隱匿病情」這個結構性問題。

勞動部認定:若雇主用「請病假就扣全勤」的工作規則來懲罰請假,等於變相懲罰勞工行使法定權利,造成「不敢請假 → 帶病上班 → 意外發生」的因果鏈。

新制直接以「按比例扣」取代「一刀切扣」,把對勞工的傷害降到最低。

企業老闆與 HR 該做什麼?

  • 立即動作(2026/1/1 前):檢查現行工作規則,把「病假扣全勤」一刀切條款全部改成「按請假天數比例扣除」。
  • 建立計算機制:薪資系統或人事系統內建「全勤獎金 ÷ 當月天數 × 請假天數」公式,避免人工計算錯誤。
  • 更新員工溝通:透過薪資條備註、公司公告、年度法令說明會告知新規。

一句話總結:2026 新制不是「不能扣全勤」,而是「不能一刀切扣全勤」 — 改成按比例扣,就合法。

勞工請假規則 §9 II 新制條文全解析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修正後共兩項。

逐字解讀條文,才能精準執行。

§9 第 1 項(既有 + 新增列舉)

「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列舉包括:

  • 婚假
  • 喪假
  • 公傷病假
  • 公假
  • 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
  • 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 7 條請事假

意義:以上六類假別,雇主「視為出勤」計算,完全不得扣全勤獎金、不得記缺勤、不得列入考績扣分。

§9 第 2 項(2026 新增重點)

「勞工請前項第二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 適用範圍:第 1 項第 2 款(公傷病假)以外的普通傷病假,也就是「一般生病、感冒、住院」這類。
  • 扣發方式:「應按比例計算」 — 強制性、不得一刀切。
  • 例外:「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 如雙方約定「病假不扣全勤」,則以此優於法令的約定為準。

為什麼說「應按比例計算」是強制性?

條文用「應」(強制義務)而非「得」(任意決定)。

任何工作規則寫「病假扣全勤」、「請假 1 日扣全勤」、「請假即視為不出全勤」等一刀切條款,自 2026/1/1 起當然違法,且若是違反勞基法 §70 工作規則內容須符合法令的要求 → 罰鍰 2-30 萬元。

一句話總結:§9 第 2 項把「按比例扣」從建議變強制;老雇主以為的「自治權」自 2026/1/1 起一律失效。

比例扣除計算公式與實際範例

勞動部 Q&A 與函釋已示範標準計算公式。

HR 與薪資人員務必照此計算,避免再用以前的「一刀切」做法。

標準公式

應扣金額 = 全勤獎金總額 ÷ 當月天數 × 當月請假日數

  • 當月天數:通常以該月實際日數(1 月 31 日、2 月 28/29 日),但若工作規則或勞資協議另有約定(如統一 30 日),則從其約定。
  • 請假日數:以實際請假天數計算;半日請假以 0.5 日計,時數請假按 8 小時 = 1 日換算。

範例一|請病假 1 日

員工月薪 33,000 元(其中全勤獎金 3,000 元),當月 30 天,請病假 1 天。

應扣全勤獎金 = 3,000 ÷ 30 × 1 = 100 元

當月實領全勤獎金 = 3,000 − 100 = 2,900 元

範例二|請病假 5 日

同上員工,當月請病假 5 天。

應扣 = 3,000 ÷ 30 × 5 = 500 元

當月實領全勤 = 2,500 元。

範例三|請病假 4 小時(半日)

同上員工,請病假 4 小時 = 0.5 日。

應扣 = 3,000 ÷ 30 × 0.5 = 50 元

合法 vs 違法的鮮明對比

場景2026 新制下
請 1 日病假,扣全勤 3,000 全沒❌ 違法(應扣 100 元)
請 1 日病假,扣 100 元✅ 合法
請 5 日病假,扣全勤 3,000 全沒❌ 違法(應扣 500 元)
請 5 日病假,扣 500 元✅ 合法
請婚假 8 日,扣全勤 800 元❌ 違法(婚假不得影響全勤)
請公傷病假 30 日,扣全勤❌ 違法(公傷病假不得影響全勤)

一句話總結:把這條公式刻進薪資系統 — 「全勤 ÷ 當月天數 × 請假天數」 — 是 2026 合規最簡單且最便宜的方案。

勞雇協議優於法令的 3 個條件

§9 第 2 項但書「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 提供企業在「按比例扣」之外的彈性。

但「優於法令」不是隨便說說,要符合 3 個條件才有效。

條件一|方向「對勞工更有利」

例如「病假不扣全勤」、「請病假 3 日內不扣全勤」、「按 1/2 比例扣(比法定 100% 比例更輕)」 — 這些都是對勞工更有利。

不能反過來變成「請病假全扣」 — 那是劣於法令、無效。

條件二|形式「書面 + 個別同意 / 團體協約」

「另有約定」不能口頭,必須書面 — 寫進個別勞動契約、團體協約、工作規則三者之一(且工作規則須報主管機關核備)。

口頭承諾或未報核備的工作規則內容,在勞動調解時不算數。

條件三|內容「明確 + 可執行」

約定條款必須能讓員工一看就懂如何計算 — 例如「請病假當月不扣全勤」清楚明確;「酌情扣減」、「視情況而定」、「主管裁量」這類模糊條款無效,無法執行也無法在訴訟中佐證。

範本|優於法令的全勤獎金條款

「員工請普通傷病假當月,全勤獎金按下列方式發給:①當月病假 0-3 日,全勤獎金照發不扣;②當月病假 4 日以上,按 §9 第 2 項法定公式扣減(全勤獎金 ÷ 當月天數 × 請假天數)。本條於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並依法令更新調整之。」

一句話總結:「優於法令」是給企業善意空間,不是給雇主鑽漏洞 — 想用必須照三條件走,否則無效。

5 大常見錯誤與罰則對照

金豐 28 年實戰處理過 500+ 起勞資爭議,全勤獎金扣病假案件中,企業最常踩的 5 個雷區。

錯誤一|工作規則寫「病假扣全勤」一刀切

2026/1/1 起,這種寫法直接違法。

罰則:勞基法 §79 II(工作規則內容違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錯誤二|婚喪假/公傷病假也扣全勤

§9 第 1 項明列的 6 類假別「視為出勤」,不得影響全勤。

違者除依勞基法 §79 I 處 2 萬-100 萬元罰鍰外,員工可請求補發全勤獎金 + 利息。

錯誤三|生理假當病假扣全勤

性別平等工作法 §14 規定生理假全年 3 日不併入病假;雇主將生理假當普通病假扣全勤,違反性平法 §14,罰鍰 2 萬-30 萬元(性平法 §38-1)+ 公布事業單位姓名。

錯誤四|扣考績、降獎金、調薪扣分

除全勤獎金外,因員工請病假 10 日內而給予扣考績、降年終、調薪扣分等任何不利處分,仍違反勞工請假規則 §9 既有「10 日內不得不利處分」精神。

罰則:勞基法 §79 I,2 萬-100 萬元

錯誤五|採「30 日制」但對勞工不利

有企業選擇「當月一律以 30 日為分母」,看似簡化計算。

但若實際月份為 31 日(如 1 月)— 用 30 日為分母會讓單日扣除金額偏高(對勞工不利)。

應遵循「實際日數」或「明確優於法令的約定基準」,否則屬於不利處分。

罰鍰一覽

違反條文罰鍰區間處罰法源
勞工請假規則 §9 I(婚喪公傷公假等扣全勤)2 萬-100 萬勞基法 §79 I
勞工請假規則 §9 II(病假未按比例扣)2 萬-100 萬勞基法 §79 I
工作規則「病假扣全勤」一刀切2 萬-30 萬勞基法 §79 II(§70)
性平法 §14(生理假扣全勤)2 萬-30 萬性平法 §38-1

一句話總結:5 個錯誤都是制度面的疏失,制度修一次就能全防;金豐免費 90 分鐘健檢可一次盤點。

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的處理規則

性別平等工作法三類特殊假別與全勤獎金的連動,是 HR 最常算錯的環節。

各假別有明確獨立規則,不能混為一談。

生理假(性平法 §14)

  • 全年 3 日不併入病假:3 日內請生理假,視同出勤,絕對不得扣全勤
  • 3 日以上併入病假:超出 3 日後併入普通傷病假計算,依 §9 第 2 項可按比例扣全勤。
  • 絕對不得要求證明:違反性平法 §14,罰鍰 2-30 萬元。

產假、安胎假、陪產檢/陪產假(性平法 §15)

  • 產假 8 週:分娩前後 8 週連續,視同出勤,絕對不得扣全勤(產假屬於 §9 I 列舉的「視為出勤」情形精神延伸)。
  • 安胎假:併入住院傷病假,不佔病假 30 日,不扣全勤(依勞動部函釋見解)。
  • 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全薪、視同出勤、不扣全勤。
  • 違者 → 性平法 §38-1,2 萬-30 萬元

家庭照顧假(性平法 §20)

  • 全年 7 日內,併入事假計算(不給薪)。
  • 家庭照顧假因屬「事假」性質,且依 §9 I 第 6 款「依第 7 條請事假」(含家庭照顧假性質的事假)視為出勤,不得扣全勤。
  • 違者 → 性平法 §38,2 萬-30 萬元

三類假別 vs 全勤獎金一覽表

假別是否扣全勤法源
生理假(3 日內)❌ 絕對不得性平法 §14 + 請假規則 §9 I
生理假(3 日以上)✅ 按比例扣(併病假計算)請假規則 §9 II
產假❌ 絕對不得性平法 §15 + 請假規則 §9 I
安胎假❌ 絕對不得請假規則 §9 I 精神
陪產檢/陪產假❌ 絕對不得性平法 §15
家庭照顧假❌ 絕對不得性平法 §20 + 請假規則 §9 I
普通病假(公傷除外)✅ 按比例扣請假規則 §9 II(2026 新制)

一句話總結:性平法三類假別 + 婚喪公傷公假 = 「全勤獎金紅線」,雇主一律不得碰;其餘普通傷病假才適用 §9 II 比例扣。

跨月計算規則:1 月病假影響 2 月全勤

全勤獎金通常以「月」為計算單位,但實務上常見「員工 1 月底請 2 天病假」這類跨月情境。

處理錯了 → 重複扣或漏扣 → 勞資爭議。

原則:以「請假發生當月」為扣減月份

§9 II 計算公式以「當月天數」為基準 → 「當月」指的是「請假發生的當月」。

1 月底請 2 天病假 → 應在 1 月的薪資中按 1 月實際天數比例扣減,不得延到 2 月一起扣

跨月延續請假怎麼處理?

例如:員工 1/30 開始請病假連續至 2/3(共 5 天)。

處理方式:

  • 1 月部分:1/30、1/31 共 2 天 → 1 月薪資扣 = 全勤 ÷ 31 × 2。
  • 2 月部分:2/1、2/2、2/3 共 3 天 → 2 月薪資扣 = 全勤 ÷ 28(或 29) × 3。

月底突發病假的特殊情境

員工 1/31 晚上突發病情,2/1 才補請假。

處理:請假事實依然從 1/31 開始(依醫師診斷書記載發病日),1 月扣 1 天,2 月扣後續天數。

絕不允許「集中扣 1 個月」的便宜行事

薪資系統設定建議

薪資系統應內建「請假日數歸屬日」欄位(記錄請假發生日 vs 請假登記日)。

若僅以「申請日」歸戶 → 1/31 申請、2/1 登記 → 系統可能誤扣 2 月薪。

金豐專利人資管理系統內建跨月請假自動分配機制,避免人工分配錯誤。

一句話總結:跨月請假必須按請假發生日歸戶到每月,按每月實際日數分別比例扣 — 沒有「整段扣 1 個月」的捷徑。

HR 系統改造 SOP:從一刀切到比例計算

2026/1/1 施行倒數,HR 與薪資系統至少要在 2025/12 月完成 6 大改造項目。

金豐 1,000+ 家中小企業合作經驗整理的 SOP 如下。

SOP Step 1|工作規則條款重寫

  • 刪除所有「病假扣全勤」、「請假即扣全勤」、「全月扣」等一刀切條款。
  • 新增「依勞工請假規則 §9 第 2 項按比例計算」條款。
  • 明列「§9 I 七大假別不扣全勤」清單。
  • 新版工作規則於 2025/12 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SOP Step 2|薪資系統公式內建

薪資系統升級「全勤獎金扣減公式」為:當月全勤獎金 − (全勤總額 ÷ 當月天數 × 病假天數)。

同時設定「假別過濾」 — 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生理假 3 日內、家庭照顧假等不進入扣減計算。

SOP Step 3|跨月分配機制建立

請假紀錄欄位增「請假發生日」與「請假登記日」雙欄位,跨月請假自動拆分到各月計算。

SOP Step 4|薪資條揭露

薪資條需顯示:①當月全勤獎金總額 ②本月請病假天數 ③扣除金額(公式計算過程)④實領全勤獎金。

透明揭露減少員工質疑。

SOP Step 5|HR 與主管教育訓練

2026 新制施行前舉辦至少 1 場全員說明會,HR 與部門主管須通過內部測驗(涵蓋 §9 I 七假別清單、§9 II 公式、生理假規則、罰則金額)。

SOP Step 6|年度檢視與修正

每年第 4 季回檢工作規則與薪資系統,依勞動部最新函釋更新;變更後重新報核備。

一句話總結:制度 + 系統 + 訓練 + 揭露 + 年檢,6 步驟做完,全勤獎金扣病假爭議降為零。

連續病假超過 30 日的特殊處理

勞工請假規則 §4 規定未住院普通傷病假 1 年內合計 30 日,1 年內 30 日內由雇主給半薪;超過 30 日後,給假不給薪。

但全勤獎金的扣減邏輯,跨越 30 日後仍有 2026 新制適用。

31 日後是否還能扣全勤?

可以,但仍須按比例扣,不得改為「一刀切扣全月」。

即使請假超過 30 日後員工已無薪資(只剩本俸或津貼),全勤獎金仍依當月實際請假天數比例扣減。

長期病假 vs 全勤獎金的衝突

實務上,員工若連續請病假數月(如住院、化療、安胎),常出現「該月全勤獎金幾乎被扣光」的情況。

這是合法的,但雇主應同時關注:

  • 勞保普通傷病給付申請:協助員工申請,補貼工資損失。
  • 癌症/安胎特殊計算:依 §4 規定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不佔未住院 30 日)。
  • 不得以「請假太多」為由解僱:除符合勞基法 §11 各款且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特休抵充病假的處理

員工可主動以特休抵充病假(避免全勤被扣)。

雇主收到員工書面請特休 → 該日視為特休而非病假,全勤獎金不受影響。

注意:雇主不得強制員工以特休抵病假(性平法與工會法精神),須以員工書面同意為前提。

一句話總結:30 日後仍按比例扣全勤,但長病假員工要協助申請勞保補貼、不可解僱;員工可主動以特休抵病假但雇主不得強制。

真實案例與勞動部函釋

金豐 28 年實戰陪伴的真實案例,搭配勞動部 Q&A 與函釋見解,協助企業避免重蹈覆轍。

案例一|服務業「請 1 天扣 3,000」遭裁罰

2025 年某連鎖服務業公司工作規則明定「當月請病假 1 日即扣全勤獎金 3,000 元」。

員工請假 1 日被扣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勞動局援引勞工請假規則 §9 II 認定違法(即使在 2026 施行前的修法草案討論期),補發 + 罰雇主 5 萬元

案例二|製造業「婚假扣全勤」

某製造業公司員工請婚假 8 日,當月全勤獎金被扣 2,000 元。

員工申訴後,公司因違反勞工請假規則 §9 第 1 項(婚假視為出勤),補發 + 罰雇主 3 萬元

案例三|科技業「生理假當病假扣」

某科技公司 HR 將女員工請生理假登記為「普通病假」,並依該公司「病假扣全勤」內規扣減。

員工申訴後,公司違反性平法 §14,罰 5 萬元,並公布事業單位姓名。

事件報導後該公司應徵率下降。

勞動部 Q&A 重點摘錄

  • Q:當月天數以實際日數還是 30 日為準?A:以該月實際日數為原則;若工作規則另有約定(且須優於法令),從其約定。
  • Q:半日病假怎麼算?A:依工作時數比例換算。例如 4 小時 = 0.5 日,扣除金額 = 全勤 ÷ 當月天數 × 0.5。
  • Q:可以扣除超過全勤獎金嗎?A:不可。扣除上限為當月全勤獎金總額。
  • Q:年終獎金可不可以因病假扣減?A:勞動部明示年終屬恩惠性給付,但若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將年終與全勤連動,仍須符合 §9 II 比例原則。

一句話總結:勞動部函釋與案例都指向同一個方向 — 比例計算、不扣 7 大假別、透明揭露,是 2026 後全勤獎金管理的不變鐵則。

常見問題 FAQ

金豐 28 年實戰最常被中小企業主問的 6 個全勤獎金扣病假問題。

Q1:2026 新制下還可以扣全勤獎金嗎?

可以,但只能按比例扣

公式:全勤獎金 ÷ 當月天數 × 病假天數。

一刀切「請 1 天扣全月」自 2026/1/1 起違法。

Q2:工作規則已寫「病假扣全勤」,要怎麼改?

2025/12 月底前完成 3 步驟:①刪除舊條款 ②新增 §9 II 比例計算條款 ③重新報主管機關核備。

詳細範本參見「HR 系統改造 SOP」章節。

Q3:員工請了 2 天生理假,可以扣全勤嗎?

絕對不行

生理假全年 3 日內視同出勤,超過 3 日才併入普通傷病假按比例扣。

違者罰 2-30 萬元 + 公布事業單位姓名。

Q4:員工同月請 1 天病假 + 2 天事假,全勤怎麼算?

事假本身已不給薪、是否影響全勤獎金須依工作規則約定(不在 §9 II 強制範圍);病假 1 天則依 §9 II 公式按比例扣(全勤 ÷ 當月天數 × 1)。

建議工作規則明定,避免混淆。

Q5:薪資系統公式設定錯誤導致少扣或多扣,怎麼補救?

少扣 → 不用主動補(對勞工有利,視同優於法令的福利)。

多扣 → 必須主動補發 + 致歉,避免員工申訴。

建議每月對帳機制納入「全勤獎金扣減金額」項目。

Q6:要不要乾脆把全勤獎金廢掉?

視企業文化而定。

優點:減少爭議、簡化制度。

缺點:員工激勵降低、出勤率下滑。

金豐建議:保留全勤獎金 + 改用「按比例扣 + 寬鬆優於法令的 3 日寬限」混合制 — 既合規又留激勵效果。

行動呼籲|90 分鐘免費企業健檢

距離 2026/1/1 §9 第 2 項施行不到 7 個月。

每天都有中小企業在用舊版「病假扣全勤」工作規則,等於每天都在埋雷。

趁早盤點修正,避免 2026 起被勞檢、被申訴、被罰鍰。

90 分鐘免費企業健檢能幫你解決什麼

  • 盤點現行工作規則中所有「病假扣全勤」相關條款,提供逐條修正建議。
  • 診斷現有薪資系統公式是否需要升級。
  • 提供 §9 I 七大假別清單範本,HR 可立即套用。
  • 跨月請假分配機制建議。
  • 依企業規模與產業類別客製化「優於法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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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鏈索引


附錄|2026 年新制 60 秒自評表

  • [ ] 我的工作規則有沒有更新「全勤獎金 = 比例扣」的條款?
  • [ ] 我的人事系統公式是不是「請假日數 × 全勤獎金 ÷ 30」?
  • [ ] 我有沒有跟員工書面告知新制變動?
  • [ ] 我有沒有把生理假與病假切割(生理假不扣)?
  • [ ] 我有沒有把產假、安胎、陪產假、家庭照顧假分類處理?
  • [ ] 我有沒有「跨月計算」的明確規則?
  • [ ] 我的勞動契約有沒有「優於法令」的協議空間?
  • [ ] 我有沒有「員工請病假 10 日內不得不利處分」的承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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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不同產業的全勤獎金實務差異

製造業:全勤 + 出勤津貼的雙重結構

製造業常用「全勤獎金 + 出勤津貼」雙重結構,全勤獎金 NT$2,000-5,000,出勤津貼 NT$500-1,500。

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全勤獎金屬經常性給與,必須納入投保薪資與加班費基底;出勤津貼若有「特殊出勤條件」(例如夜班、假日加班)才發給,可能屬非經常性。

建議在工作規則中明確區分兩者性質。

餐飲服務業:全勤獎金與服務費分配的關係

餐飲業有些公司把全勤獎金併入服務費分配,比如「滿勤者多分 5% 服務費」。

這個做法的法律性質要檢視是「全勤獎金」還是「績效獎金」——如果是前者要適用 §9 II 比例扣除,如果是後者依績效辦法處理。

連鎖零售 / 門市:分店長與店員的差異化

連鎖店常見「店長全勤獎金 NT$5,000、店員 NT$2,000」差異化結構。

比例扣除公式對所有員工一視同仁——店長請病假 1 日扣 5,000/30 ≈ NT$167、店員扣 2,000/30 ≈ NT$67。

科技 / 新創:把全勤折抵特休的彈性做法

新創公司流行「全勤可折抵特休、不扣薪」的優於法令做法。

例如「滿勤可累積 0.5 日特休 / 月、請假可從特休扣抵不扣全勤」。

這種彈性做法只要書面化、員工同意,就符合 §9 II 但書「優於法令」


附錄三|常見爭議與處理建議

爭議一|「請假未通知主管」算曠職嗎?

實務上很多公司把「未通知主管即未到班」視為曠職、扣全勤外又另記過。

但依勞工請假規則 §10、§11,請假手續完備才算正式請假;若未事前通知但事後補假並提出證明(例如急診病歷),仍應依比例扣全勤、不應記為曠職。

只有「完全未通知 + 未補假 + 無證明」才能算曠職

爭議二|「請假頻率高」可以扣考績嗎?

依勞工請假規則 §9-1,員工 1 年內病假未超過 10 日,雇主不得不利處分——包含考績降等、降薪、轉調都不行。

如果雇主用「請假頻率高」當扣考績的理由,等於變相不利處分,違反 §9-1,依勞基法 §43 處 NT$2-100 萬。

爭議三|「跨年度請假」怎麼處理?

員工 2025 年 12 月底請病假,1 月 5 日才回。

12 月部分依 2025 年舊規則處理(一刀切扣光仍合法)、1 月部分依 2026 新制處理(必須比例扣)

實務上建議「以日為單位切割、跨年度時嚴格按月處理」。

爭議四|「員工同意一刀切扣光」可以嗎?

不行。

§9 II 是強制規範。

員工書面同意「劣於法令」(一刀切扣光)的條款無效。

實務上很多老闆以為「員工簽過字就行了」,這是嚴重誤解。

爭議五|「全勤獎金與績效獎金」混合計算

如果工作規則寫「全勤獎金 NT$3,000 + 績效獎金 NT$2,000」分開列,那 §9 II 只規範全勤獎金 3,000 的比例扣除部分,績效獎金依績效辦法處理。

如果是合併寫「全勤+績效獎金 NT$5,000」,全部視為全勤獎金、整個 5,000 都受 §9 II 規範。

建議公司把兩者明確切割。

最後提醒:2026 年新制施行半年內是「行政指導期」,地方勞工局多半會先口頭警告再裁罰;但半年後(2026 年 7 月起)開始大規模稽查,建議所有公司務必在 2026 年 6 月底前完成工作規則修改、系統公式更新、員工書面通知三項基礎工作。

否則 2026 年下半年勞檢一進門,幾乎一抓一個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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