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範本|完整指南 2026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勞動契約範本|2026 完整指南:施行細則 §7 必載 13 項、§9 定期/不定期、§9-1 競業禁止 4 要件、電子簽章法 §4、釋字 740 號實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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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 核心結論:合法勞動契約的 5 大要件
  2. 勞基法施行細則 §7 必載 13 項全解析
  3. §9 定期 vs 不定期契約
  4. §9-1 離職後競業禁止 4 要件
  5. 電子簽章法 §4 合法性
  6. 釋字 740 號實質認定原則
  7. 試用期條款設計 SOP
  8. 保密義務與智財歸屬
  9. 5 大族群特殊條款(部分工時、實習、外國人、遠距、兼職)
  10. 2026 年勞動契約常見爭議
  11. 常見問題 FAQ
  12. 行動呼籲|90 分鐘免費企業健檢

1. 核心結論:合法勞動契約的 5 大要件

依勞基法、勞動事件法、性平法整體規範,合法勞動契約必須具備 5 大要件:

  1. 書面或電子文件:依電子簽章法 §4,符合條件的電子簽章等同書面。
  2. 包含施行細則 §7 規定的 13 項必載事項:缺漏觸發 §79 罰鍰。
  3. 定期/不定期分類正確:違反 §9 認定原則者,定期變不定期。
  4. 競業禁止符合 §9-1 4 要件:缺一無效。
  5. 無違反勞方不利的無效條款:依民法 §247-1,顯失公平條款無效。

違反 5 大要件的後果

  • 行政罰:§79 處 NT$2-100 萬
  • 舉證困難:勞動事件法 §38 推定義務雇主敗訴
  • 員工申訴:性平法 §36 不得不利處分
  • 連帶稽查:勞檢全面圍剿

勞動契約範本相關示意圖

2. 勞基法施行細則 §7 必載 13 項全解析

依施行細則 §7:「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1. 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地點、職稱、職責範圍。
  2.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換班:依 §30、§32、§34、§36、§37、§38。
  3. 工資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本薪、加班費、津貼、獎金。
  4. 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定期/不定期、§11、§12、§16、§17、§54。
  5. 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新舊制計算、特殊獎金。
  6. 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扣薪上限。
  7. 安全衛生:依職安法 §6、§22-2。
  8. 勞工教育及訓練:在職訓練、技能升級。
  9. 福利:法定福利 vs 任意福利。
  10. 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依 §59、職災保險法。
  11. 應遵守之紀律:依 §70 工作規則 + §12 懲戒解僱要件。
  12. 獎懲:書面記錄、員工知悉。
  13. 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智財歸屬、保密、競業禁止。

13 項缺漏的後果

  • 違反 §70:處 NT$2-30 萬
  • 員工爭議時雇主舉證困難
  • 勞動事件法 §38 偏移舉證雇主敗訴

3. §9 定期 vs 不定期契約

條文摘要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4 種定期契約

  • 臨時性:6 個月以下工作(選舉、活動)
  • 短期性:6 個月內可完成的工作
  • 季節性:因季節而定(農忙、旅遊旺季)
  • 特定性:可在特定期限內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建案、特定專案)

定期變不定期的條件

依 §9 第 2 項:

  •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 → 視為不定期
  • 雖另訂新約但前後工作期間超過 90 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 30 日 → 視為不定期

派遣強制不定期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的契約強制為不定期——這是 2019 年修法後的硬性規定。


4. §9-1 離職後競業禁止 4 要件

條文摘要

依 §9-1,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有效需符合 4 個條件:

  1. 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核心技術、客戶名單、商業機密。
  2. 勞工接觸或使用營業秘密:在職期間實際接觸。
  3. 限制範疇合理:期間、區域、職務範圍、就業對象不能過廣。
  4. 合理補償:每月不得低於離職前 1 個月平均工資 50%,最長 2 年。

期間 ≤ 2 年、補償 ≥ 50%

依 §9-1 第 4 款及勞動部標準:

  • 期間:離職後最長 2 年(過去判例多採 1 年較合理)
  • 補償:每月補償至少離職前平均工資 50%

4 要件缺一無效

實務上很多公司的競業禁止條款寫得「對雇主很有利」,但缺少「合理補償」這項,整個條款被法院宣告無效,員工可立即跳槽到競爭對手。4 要件齊備才有效


5. 電子簽章法 §4 合法性

條文重點

電子簽章法 §4:「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電子簽章勞動契約有效的 4 個條件

  1. 內容完整呈現:契約文字、簽署時間、雙方資訊齊全
  2. 可日後查驗:保留電子紀錄至少 5 年
  3. 相對人同意:契約中明文「雙方同意以電子方式簽訂」
  4. 可識別當事人:簽署系統能識別員工身分(手機驗證、身分證影本)

法院認可

台北地院、新北地院、台中地院多次判決承認電子簽章勞動契約效力。

實務建議

採「電子 + 紙本備份」雙軌制,特別是涉及高額補償的競業禁止條款。


6. 釋字 740 號實質認定原則

釋字 740 號意旨

「勞動契約之認定,應就提供勞務之態樣有無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等綜合判斷。」

三大從屬性

  1. 人格從屬性:是否服從雇主指揮監督?是否打卡、出勤?
  2. 經濟從屬性:報酬是否屬「持續性、固定性」?
  3. 組織從屬性:是否被納入公司組織體系?

實質認定的影響

很多公司用「承攬契約」「顧問契約」名義雇用實質員工,想規避勞基法。法院依釋字 740 號實質認定,會把這類契約改判為勞動契約——一旦改判,勞保、勞退、加班費、資遣費全部要補。


7. 試用期條款設計 SOP

法律地位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的明文規定,但實務上勞動部與多數判例認為試用期仍受勞基法保護

試用期條款設計建議

  • 期間 ≤ 3 個月:超過 3 個月實務多認為不合理
  • 明定評核標準:書面化「評核項目、評核時點、評核方式」
  • 書面警告 + 改善期:試用期內發現不適任應給改善期
  • 資遣費仍要給:試用期被資遣仍依 §11、§17 給付資遣費

試用期常見錯誤

  • ❌ 「試用期可隨時解僱、無需資遣費」→ 違法
  • ❌ 「試用期 6 個月」→ 過長、實務不認可
  • ❌ 「未通過試用即視為自願離職」→ 違法

8. 保密義務與智財歸屬

保密義務範圍

合法保密條款應載明:

  • 保密範圍:營業秘密、客戶資料、技術資訊、商業計畫
  • 保密期限:在職期間 + 離職後合理期間(一般 1-3 年)
  • 違約金:合理範圍(不得過度懲罰性)

智財歸屬

依著作權法、專利法、營業秘密法:

  • 在職期間因職務所完成的著作:歸雇主
  • 業餘時間自主創作:歸員工
  • 離職後合理切割:契約應明確規範

與保密條款搭配

保密義務 + 智財歸屬 + 競業禁止三者搭配,是新創 / 科技公司的核心防線。任一缺漏都會讓員工離職時帶走核心資產


9. 5 大族群特殊條款

9.1 部分工時員工

  • 採勞動部 2026 年新版「部分工時勞動契約範本」
  • 時薪不得低於 NT$196
  • 特休按工時比例計算
  • 勞保強制投保(即使月薪低於最低投保薪資)
  • 勞退仍提繳 6%

9.2 實習生

  • 是否屬勞動契約:依釋字 740 號實質認定
  • 若有指揮監督 + 實質報酬 → 勞動契約
  • 若純學習、無報酬 → 學習契約

9.3 外國人

  • 適用勞基法 + 工作許可(勞動部)+ 居留(移民署)
  • 契約中明列「依勞動部規定辦理工作許可」
  • 健保身分依在台居留期間決定

9.4 遠距工作

  • 工作場所明列「公司辦公室 / 員工自宅 / 第三地」
  • 工時管理:採彈性工時 + APP 雲端考勤
  • 職災保險適用(在家工作期間發生意外)
  • 工作用具費:誰負擔書面化

9.5 兼職員工

  • 5 人以上單位強制投勞保
  • 加班費依 §24 計算
  • 特休依年資與工時比例給予
  • 勞退仍提繳 6%

10. 2026 年勞動契約常見爭議

爭議一|「員工自願放棄加班費」條款

法院判決:違反 §24 強制規範,無效。員工事後仍可追討。

爭議二|「離職後 5 年競業禁止」條款

法院判決:依 §9-1,期間超過 2 年無效;補償不足合理範圍無效。

爭議三|「員工自願不投保勞保」條款

法院判決:依勞工保險條例 §6 強制投保,員工同意無效。

爭議四|「員工自願承擔安全衛生風險」條款

法院判決:依職安法 §6 雇主預防義務 + 民法 §247-1,無效。

爭議五|「員工自願放棄特休結算」條款

法院判決:依 §38 特休工資請求權是法定權利,員工放棄無效。


常見問題 FAQ

Q1|勞動契約一定要書面嗎? A:法律上沒有強制要書面,但實務上必須書面或電子。沒有書面,雇主在勞檢、舉證、爭議時幾乎都敗訴。

Q2|試用期多長合法? A:勞基法無明文,實務建議 ≤ 3 個月。試用期內被資遣仍要給資遣費。

Q3|競業禁止怎麼寫才有效? A:依 §9-1 必須符合 4 要件——正當利益、員工接觸、限制合理、合理補償。期間 ≤ 2 年、補償 ≥ 50% 月薪。

Q4|電子簽章勞動契約跟紙本一樣有效嗎? A:依電子簽章法 §4,符合 4 條件的電子簽章等同書面。法院已多次承認效力。

Q5|接案者要不要簽勞動契約? A:依釋字 740 號實質認定。若有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 → 應簽勞動契約;否則簽承攬契約。

Q6|2026 年勞動契約最重要的是什麼條款? A:(1) 薪資結構(拆分本薪 vs 經常性給與)、(2) 病假比例扣全勤(§9 II)、(3) 職場霸凌防治(職安法 §6 II)、(4) 智財歸屬與保密、(5) 競業禁止 4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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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鏈索引


附錄|勞動契約 60 秒自評表

  • [ ] 我的所有員工都有書面(紙本/電子)勞動契約?
  • [ ] 契約是否包含 13 項必載事項?
  • [ ] 試用期 ≤ 3 個月並明定評核標準?
  • [ ] 競業禁止符合 §9-1 4 要件?
  • [ ] 電子契約符合電子簽章法 §4 條件?
  • [ ] 派遣員工的契約是不定期?
  • [ ] 部分工時員工使用 2026 新版範本?
  • [ ] 契約中沒有違反勞方不利的無效條款?

任何一項打 ❌ 都建議立即預約 90 分鐘免費企業健檢。


附錄二|2026 年勞動契約範本架構

完整勞動契約應包含以下 13 大區塊(對應施行細則 §7 + 業界最佳實務):

  1. 甲乙雙方基本資料:公司名稱、統編、負責人、員工姓名、身分證、聯絡資訊
  2. 工作職務:職稱、工作地點、職責範圍、上下班時間
  3. 工資結構:本薪、經常性給與、非經常性獎金、發放日期、計算方式
  4. 工時與請假:每日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休息間隔、各假別處理
  5. 試用期:期間、評核標準、評核方式、不通過處理
  6. 競業禁止:4 要件齊備、期間、區域、職務範圍、補償金額
  7. 智財歸屬:在職期間 vs 業餘時間、離職後處理
  8. 保密義務:範圍、期限、違約金
  9. 資遣 / 解僱 / 退休:依 §11、§12、§16、§17、§54
  10. 災害補償:依 §59、職災保險法
  11. 安全衛生:依職安法 §6、§22-2 + 霸凌防治
  12. 獎懲:書面紀錄、員工知悉
  13. 其他:勞資溝通、員工股票選擇權、跨國 / 遠距規範

附帶說明:以上範本架構僅為原則性建議,實際條款應依公司事業性質、員工結構、產業特殊性客製。強烈不建議直接複製其他公司的勞動契約——每家公司的法律風險點不同,照抄常踩到 §71 無效條款的雷區。


附錄三|不同產業的勞動契約客製重點

製造業:班別與安全衛生

製造業的勞動契約必須清楚規範「二班/三班制度、輪班間隔 11 小時強制鎖死、機器操作 SOP、職災通報流程」。實務上很多製造業老闆認為「員工懂得做就好」,但勞動事件法 §38 偏移舉證後,沒有書面 SOP 的雇主多半敗訴。建議在契約中附加「機器操作標準作業程序」與「職災通報 SOP」作為附件。

餐飲服務業:服務費分配與排班

餐飲業的勞動契約必須明確處理「服務費分配比例與納入投保薪資」「尖峰時段排班規則」「彈性工時依 §30-1 申請」。沒寫清楚的公司常在員工申訴時陷入「服務費是工資還是業績獎金」的爭議,光打官司就要花數十萬。

連鎖零售/門市:跨店調動與升遷

連鎖店的勞動契約應包含「同意跨店調動的範圍與交通補助」「升遷規則」「申訴管道全店一致」。沒寫清楚的公司在跨店爭議時常陷入「員工說沒同意調動」的困境。建議在契約中明列「調動範圍:以同一直轄市為限」之類的具體條款。

科技/新創:智財歸屬與競業禁止

新創公司的勞動契約最重要的是 §70 第 12 項「其他」中的「智慧財產權歸屬」「保密義務範圍」「競業禁止 4 要件依 §9-1」。這 3 項缺一不可,否則員工離職帶走核心技術或客戶名單時,公司無法主張任何權益。

跨國/遠距工作:適用法與工作許可

跨國僱用要明確「契約適用法(台灣或外國)」。如果在台灣境內提供勞務、就應適用台灣勞基法。外籍員工另須處理工作許可、居留、健保身分等行政事項。建議契約中明列「依勞動部規定辦理工作許可、員工配合提供必要文件」。

派遣業:要派與派遣公司責任分工

派遣業的勞動契約是與派遣公司簽,要派單位另簽「要派合約」。要派合約應明確規範「職災、霸凌防治、性騷擾防治」的雙方責任分工,避免發生事件時推來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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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金豐企業軍師深度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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