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這場勞資爭議,到底要花多少錢?」這是雇主收到調解通知後,腦中最先浮現的問題之一。
很多老闆以為調解一定要花大錢,於是寧可硬撐、能拖就拖;也有雇主以為「調解免費」就代表整件事不會有成本,結果在隱性開銷上吃了大虧。
事實上,勞資爭議調解的費用結構,遠比「免費」或「很貴」這種二分法複雜——它牽涉到你走的是行政調解還是法院調解、要不要請律師或顧問陪同,以及一連串看不見卻很真實的隱性成本。

這篇文章專門從「費用」這個角度,把勞資爭議調解的成本算清楚:行政調解到底收不收費、法院勞動調解的聲請費怎麼算、仲裁的費用機制、委請律師或勞資顧問陪同的計費方式、政府法律扶助的補助基準,以及時間、人力、商譽、和解金這些隱性成本。
最後,會給雇主一套控管勞資爭議整體成本的做法。
至於調解的制度怎麼運作、要不要請律師,分別請參考〈勞資爭議調解〉與〈勞資調解要不要請律師〉兩篇。
本文涉及的官方收費標準以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動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的條文方向為準,律師與顧問的市場費用則因個案而異,本文不做統一報價。
一、為什麼「調解費用」是雇主最常誤解的問題
勞資爭議調解的費用之所以容易被誤解,是因為雇主常把「程序本身的費用」和「整件爭議的總成本」混為一談。
如果只看「程序費用」,行政調解確實對當事人是免費的,這讓不少雇主鬆一口氣,以為「反正不用錢」。
但如果把眼光放到「整件爭議的總成本」,就會發現:免費的只是調解這道程序的官方規費,真正的成本往往藏在律師費、內部人力、時間、商譽,以及最終的和解金或給付裡。
另一個常見的誤解,是把「行政調解」和「法院調解」的費用搞混。
前者是向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請的免費行政程序,後者是向法院聲請、原則上要繳聲請費的司法程序,兩者的收費規則完全不同。
雇主若不分清楚,很容易在評估成本時抓錯數字。
要正確估算一場勞資爭議的花費,雇主必須把它拆成幾個層次來看:第一層是程序的官方費用,第二層是委請專業人士的服務費,第三層是隱性成本,第四層是最終的和解或給付金額。
本文接下來會逐層拆解,幫雇主建立完整的成本地圖。
二、行政調解對當事人完全免費
先講最重要的結論:向地方政府勞工局(處)申請的勞資爭議調解(行政調解),對當事人是「完全免費」的。
勞動部已經明確重申,勞資爭議調解完全免費;而且為了維護調解的公正性,若調解委員私下向當事人收費、經查證屬實,將不得再擔任調解委員。
換句話說,無論是勞工申請還是雇主申請,向勞工局提出調解,都不需要繳交申請費或調解費——這是行政調解作為公共服務的重要特性。
這個「免費」對雇主的意義在於:行政調解是處理勞資爭議「程序成本最低」的第一道關卡。
雇主不必因為擔心程序費用而抗拒調解,相反地,善用這個免費的官方平台,往往是控制爭議、避免事態擴大到付費程序(法院、仲裁)的最划算選擇。
當然,「免費」指的是程序本身的官方規費,不包括雇主自己決定要委請律師或顧問的服務費,也不包括後面會談到的各種隱性成本。
但光是「程序免費」這一點,就足以讓行政調解成為雇主處理勞資爭議時,理應優先考慮的途徑。
三、免費的背後:政府如何負擔調解成本
行政調解之所以能對當事人免費,是因為相關成本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的方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調解時,可以支給調解委員的出席費、交通費、調查事實費,或支給調解案件費及衍生費用;對於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調解的情況,主管機關也可以支給委託費用。
這些開銷都由政府的公務預算來承擔,而不是向申請調解的勞資雙方收取。
理解這個機制,有助於雇主正確看待行政調解的性質:它是國家提供的勞資爭議處理公共服務,目的是讓勞資雙方在不增加程序負擔的前提下,盡早化解糾紛、減少進入訴訟的社會成本。
也正因為調解委員的費用是由政府支給,所以法律才會嚴格禁止調解委員私下向當事人收費——這是維護調解中立性與公信力的重要設計。
對雇主而言,這代表你在行政調解中遇到的調解人或調解委員,他們的酬勞與你無關,你不需要、也不應該私下支付任何費用給他們。
如果有人在調解過程中暗示要收費,雇主應該提高警覺,這本身就是違反規定的行為。
四、法院勞動調解的聲請費怎麼算
與行政調解的免費不同,「法院勞動調解」原則上是要繳費的,這是雇主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法院勞動調解是依《勞動事件法》進行、向法院聲請的程序,通常是勞工提起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序。
依勞動事件法第 18 條、第 15 條的方向,並連結《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0 關於調解費用徵收的規定,聲請法院勞動調解時應依規定繳納聲請費。
聲請費的計算有一個區分標準:屬於非財產權的事件,或財產權標的金額未滿新台幣 10 萬元的事件,免徵聲請費;標的金額在 10 萬元以上的財產權事件,則依標的金額或價額,徵收新台幣 1,000 元至 5,000 元不等的聲請費。
換句話說,金額較小的爭議聲請法院調解可能免費,金額較大的才需要按級距繳費。
對雇主而言,要留意的是:法院勞動調解的「聲請費」通常由「聲請的一方」繳納,多數情況是由提起的勞工繳,但雇主若要主動聲請,也要負擔這筆費用。
相較於行政調解的全免,法院勞動調解的聲請費雖然金額不算高,卻反映了兩套程序在性質上的根本差異——一個是行政服務,一個是司法程序。
五、行政調解 vs 法院勞動調解的費用對照
把行政調解與法院勞動調解放在一起比較,雇主就能清楚看出費用上的差別。
在「申請費」上,行政調解對當事人完全免費(勞動部重申),而法院勞動調解原則上需繳聲請費(標的未滿 10 萬元或非財產權事件免徵,10 萬元以上徵收 1,000 至 5,000 元)。
在「法源依據」上,行政調解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法院勞動調解則依勞動事件法搭配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0。
在「程序性質」上,前者是由調解委員主持的行政調處,後者是由法院主持的司法調解。
在「後續走向」上,行政調解不成立後,當事人可以再行訴訟,或經雙方共同申請交付仲裁;法院勞動調解若成立,具有與訴訟上和解同等的效力,若不成立則進入訴訟程序。
對雇主而言,這張對照表的實務價值在於:如果你的目標是「程序成本最低、最快化解」,行政調解通常是第一選擇;如果爭議金額較大、或雙方都預期會走到訴訟,那麼直接走法院勞動調解、把它當成訴訟的前哨站,也是一種策略,但要把聲請費納入考量。
選擇哪一條路,沒有絕對的對錯,關鍵在於雇主對爭議金額、複雜度與時間壓力的整體評估。
六、仲裁的費用機制
當行政調解不成立、且爭議屬於可以仲裁的類型時,經雙方共同申請(權利事項)或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整事項),可以進入仲裁程序。
在費用上,仲裁的機制與法院調解不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的方向,仲裁程序由主管機關辦理,法令條文方向並未對雇主明定一張「統一收費表」,實務上仲裁委員的酬勞與程序費用,多由主管機關編列或依規定支給,性質上比較接近行政調解「由政府負擔為主」的方向。
不過,仲裁與調解最大的差別不在費用,而在「拘束力」。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設計,仲裁判斷具有較強的拘束力——一旦做成仲裁判斷,對雙方的約束力高,雇主能轉圜的空間比調解小。
因此對雇主而言,評估仲裁時,重點不應只放在「程序費用」上,而要放在「結果的拘束力與可承受度」上。
換句話說,仲裁的「貴」不一定貴在規費,而可能貴在「一旦判斷不利、雇主必須承受的給付或義務」。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雇主會傾向在調解階段就盡量達成合理的合意,避免讓爭議升級到拘束力更強、轉圜空間更小的仲裁程序。
七、委請律師陪同調解的費用怎麼計
調解程序本身免費,但雇主若決定委請律師陪同或協助,這筆「服務費」就是另一回事了。
律師的服務費屬於私人委任契約的範疇,依法沒有統一訂價,會因事務所、律師資歷、案件複雜度而有相當大的差異。
實務上常見的計費方式有三種:一是「按場次計酬」,例如約定律師每出席一場調解會議收取一筆費用;二是「按小時計費」,常見於諮詢、書狀撰寫、會前準備等工作;三是「專案或包案制」,由律師事務所就單一案件或一定服務範圍報一個總價。
這裡要特別澄清一個常被誤用的數字: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法律扶助實施要點」中,對「受法律扶助的律師酬金」訂有參考基準——律師陪同調解每場次的補助基準約 3,000 元,諮詢或書狀則以 1 小時為限、每小時補助基準約 2,000 元、未滿半小時減半計。
但必須強調:這是「政府補助給符合法律扶助資格者的標準」,並不是市場上律師的收費行情,也不是強制價格。
如果雇主本身不符合法律扶助的資格,就不適用這套補助基準,實際費用要以雙方的委任契約為準。
雇主在委請律師時,應該在契約中明確約定服務範圍(含出席場次、書狀數量、是否包含後續上訴或訴訟階段),避免事後對費用產生爭議。
八、委請勞資顧問陪同或協助的費用模式
除了律師,越來越多雇主會選擇委請「勞資顧問」協助處理調解,特別是在制度面、勞動實務面需要支援的情況。
勞資顧問的費用模式與律師類似,同樣屬於私人委任、沒有統一訂價,常見的有按場次、按小時、專案包案,以及「年度顧問」的長期合作模式。
年度顧問通常以每月固定費用的方式,提供企業包含日常諮詢、制度建置、爭議因應在內的整體服務,把單次爭議的處理納入長期合作的範圍。
勞資顧問與律師的角色定位不同:顧問的強項通常在於勞動法令的實務應用、人資制度的建置與調整、爭議的預防與前段協處,而訴訟代理則是律師的專業領域。
對雇主而言,選擇顧問還是律師、或兩者搭配,要看爭議的性質與所處的階段——這牽涉到「要不要請律師」的判斷,本文不在此展開,可參考〈勞資調解要不要請律師〉一文的完整分析。
在費用層面要把握的原則是:無論委請律師或顧問,都應該事先以書面明確約定服務範圍與計費方式,把「這筆錢買到的是哪些服務」講清楚,這樣才能真正控管成本,避免模糊地帶帶來的爭議。
九、政府法律扶助補助基準:適用對象與限制
前面提到的「每場次 3,000 元、每小時 2,000 元」補助基準,常被誤傳成「律師的市場行情」或「調解一定可以拿到的補助」,這是嚴重的誤會,雇主必須釐清。
這套補助基準出自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法律扶助實施要點」,它的設計目的,是在特定條件下對「受法律扶助者」委請律師的酬金提供補助,性質上是政府的扶助措施,而不是市場定價,更不是雇主一定能適用的福利。
要適用這套補助,前提是申請人符合「法律扶助」的資格條件,這通常是針對經濟弱勢或特定情況的勞工而設,一般企業雇主多半不在補助對象之列。
因此,雇主在估算委請律師的成本時,不應拿這套補助基準當作自己的預算依據,而應該直接向欲委任的律師詢問實際報價。
把「政府補助基準」誤當成「自己會花的錢」,會嚴重低估律師費的真實成本。
正確的做法是:把補助基準當成一個「了解政府制度」的背景知識,而把自己的預算建立在真實的委任報價之上。
這也提醒雇主,在涉及費用的問題上,務必區分「官方標準」「補助基準」與「市場行情」這三種不同性質的數字。
十、隱性成本一:時間與人力
談完了看得見的程序費與服務費,接下來是雇主最容易低估的「隱性成本」。
第一類隱性成本是「時間與人力」。
即使行政調解免費,整個爭議處理過程仍會大量消耗企業的時間與人力資源。
在時間上,雇主要投入調解前的準備(整理證據、薪資與出勤紀錄、考核資料)、出席調解會議(單純案件通常一場,複雜案件可能需要多次),以及調解成立後的履行追蹤、或調解不成立後的後續程序。
這些時間加總起來,往往遠超過雇主原本的想像。
在人力上,一場勞資爭議通常會牽動人資、法務、相關部門主管,甚至負責人本身。
他們要投入會議、書狀往返、內部溝通與風險評估的工時,而這些人力本來可以用在企業的營運與發展上。
對中小企業而言,這種人力的排擠效應尤其明顯——當老闆和核心幹部都被一場爭議綁住,企業的正常運作就會受到影響。
因此,雇主在評估「打不打這場爭議」時,不能只算程序規費,而要把「自己和團隊投入的時間與人力」也換算成成本。
很多時候,一場拖很久的爭議,光是時間與人力的隱性成本,就已經超過了當初若及早合理和解的金額。
十一、隱性成本二:商譽與用工風險
第二類隱性成本是「商譽與用工風險」,這是最難量化、卻可能影響最深遠的一種。
在資訊高度流通的今天,勞資爭議一旦外溢到社群媒體、求職評論平台或新聞報導,對企業形象的傷害往往是長期的。
一則「這家公司欠員工加班費」「在這裡上班會被苛扣」的負評,可能讓企業在招募時難以吸引人才、在留才上面臨挑戰,甚至影響客戶與合作夥伴對企業的信任。
對於重視品牌形象、或處於人才競爭激烈產業的企業,這種商譽損失的代價可能遠超過爭議本身的金額。
此外,某些類型的爭議還會帶來「用工風險的連鎖反應」。
例如,如果爭議涉及性別平等、職場性騷擾、職業安全衛生等議題,除了個案本身,還可能引發主管機關的勞動檢查與行政裁處,把單一爭議擴大成全面的合規風險。
換句話說,一場處理不當的爭議,可能變成揭開企業其他制度問題的引信。
這也是為什麼雇主面對勞資爭議時,不能只想著「把這個人擺平」,而要思考「這場爭議會不會引爆更大的風險」。
把商譽與用工風險納入成本評估,雇主才能做出真正理性的決策,而不是只看眼前的和解金。
十二、隱性成本三:和解金與給付風險
第三類、也是金額上最直接的隱性成本,是「和解金與給付風險」。
調解若成立,通常會以「一次性給付」或「分期給付」的方式結案,而和解金的構成,可能包含欠薪、加班費、獎金、資遣費、損害賠償,甚至涉及恢復僱傭關係等。
法令並不會預設一個固定的和解金額,實際的數字是由雙方協商、並受到各自舉證能力影響而定的——舉證越扎實、立場越站得住腳的一方,在協商中越有籌碼。
這也再次說明了「事前準備證據」的重要性。
要特別提醒雇主的是,某些和解標的具有特殊性。
例如和解條款若涉及「恢復僱傭」「調動無效」等,在相關的補助與程序規定中可能被列為不適用小額排除的特殊標的,處理上更為複雜。
雇主在評估和解金時,應該把「最可能的給付範圍」與「最壞情況下的給付風險」都估算進去,並設定好自己可以接受的上限。
本文不會也不應該預設任何具體的和解金額,因為每一個案件的金額都取決於個案事實、爭議性質與舉證強度。
雇主真正該做的,是在進入調解前,就針對自己這一方的給付風險做出務實的評估,避免在現場被動地接受超出負擔的金額。
十三、隱性成本四:程序轉換成本
第四類隱性成本是「程序轉換成本」——也就是當爭議從一個程序升級到下一個程序時,所額外產生的費用與不確定性。
如果行政調解不成立,爭議可能進入仲裁或訴訟。
一旦進入訴訟,雇主要面對的就不再是免費的行政調解,而是律師費、可能的裁判費、更長的時間,以及最重要的「結果不確定性」。
訴訟的時程往往以月甚至年計,期間企業要持續投入人力與費用,還要承受最終判決可能不利的風險。
這種「程序轉換成本」常常是雇主在一開始低估的部分。
許多雇主在調解階段為了「爭一口氣」或「不想讓步」,拒絕了一個其實還算合理的和解方案,結果爭議升級到訴訟,最後付出的律師費、時間成本,加上可能不利的判決,總代價遠超過當初調解時若接受的金額。
這並不是說雇主應該無原則地讓步——而是說,雇主在每一個程序節點,都應該理性地比較「現在和解的成本」與「升級到下一程序的預期總成本」。
把程序轉換成本納入考量,雇主才能在「堅持」與「和解」之間做出符合企業最大利益的選擇,而不是被情緒或面子主導決策。
十四、雇主控管勞資爭議整體成本的六大做法
把前面所有的費用層次整合起來,雇主可以用六個具體做法來控管勞資爭議的整體成本。
第一,「優先走行政調解」:因為程序免費、由主管機關主導,是成本最可控的第一步;調解前先完成證據與給付項目清單,避免程序延宕。
第二,「及早做合規診斷」:針對爭議核心(加班費計算、出勤紀錄、獎懲程序、調動合法性、性騷擾調查程序、職安缺失等)做快速的缺口檢核,必要時補正程序,從源頭降低和解金與裁罰風險。
第三,「設定和解預算上限與決策機制」:事前由企業授權相關主管(人資、法務、財務)決定可接受的給付區間、是否分期、是否附加保密條款、履行期限,避免在調解現場被動。
第四,「策略性使用律師與顧問」:簡單案件可考慮只做會前諮詢與書狀協助,不全程陪同以控管費用;複雜或高標的案件則選擇按場次或包案,並明定服務範圍。
第五,「依風險選擇程序」:若爭議金額大且希望快速進入司法程序,可評估直接走法院調解;若想控管程序費用與時間,通常仍以行政調解為第一步。
第六,「文件化與履行追蹤」:調解成立後務必以書面載明給付項目、金額、期限與違約責任,並建立內部履行追蹤,避免二次爭議。
十五、「免費的調解」為什麼仍可能很貴:總成本思維
回到最初的問題:「打這場勞資爭議,到底要花多少錢?」走到這裡,雇主應該已經明白,答案不能只看「調解收不收費」。
行政調解的程序確實免費,但一場勞資爭議的「總成本」,是程序費、服務費、時間人力、商譽風險、和解金與程序轉換成本的總和。
一個程序免費的調解,如果準備不足、現場被動、最終接受了過高的和解金,或拖到升級訴訟,它的總成本可能一點都不便宜。
這正是雇主最該建立的「總成本思維」:不要被「免費」二字麻痺,也不要因為「怕花錢」就抗拒調解。
真正能省成本的做法,是在爭議發生之前就把制度做對(讓爭議根本不發生或不站不住腳),以及在爭議發生之後用最理性的方式評估每一個選項的總代價。
很多時候,企業花在「事前合規」上的成本,遠低於「事後處理爭議」的總成本——這也是專業勞資顧問最核心的價值:協助企業把錢花在預防,而不是花在善後。
把眼光從「這道程序要不要錢」拉高到「這整件事的總代價」,雇主才能做出真正划算的決策。
常見問題 FAQ
Q1: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錢嗎? 不用。
向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請的勞資爭議調解(行政調解)對當事人完全免費,勞動部已明確重申。
調解委員的費用由政府編列負擔,且調解委員私下收費經查證屬實將不得再任調解委員。
無論勞工或雇主申請都不收費。
Q2:那法院的勞動調解也免費嗎? 不一定。
法院勞動調解依勞動事件法搭配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0,原則上要繳聲請費:非財產權事件或財產權標的未滿 10 萬元免徵,10 萬元以上依標的徵收 1,000 至 5,000 元不等。
這與行政調解的全免不同,是兩套不同的程序。
Q3:調解免費,是不是代表整件爭議都不用花錢? 不是。
免費的只是行政調解的程序規費。
整件爭議的總成本還包括:委請律師或顧問的服務費、企業投入的時間與人力、可能的商譽與用工風險,以及最終的和解金或給付。
這些隱性成本往往遠超過程序費本身。
Q4:聽說調解請律師每場才 3,000 元,是真的嗎? 那是誤會。
每場次 3,000 元、每小時 2,000 元是勞動部「法律扶助實施要點」對「受法律扶助者」的補助基準,不是律師的市場行情,也不是雇主一定能適用的。
一般企業雇主多半不符合法律扶助資格,實際律師費應以委任契約報價為準。
Q5:委請律師或勞資顧問陪同調解,費用怎麼算? 屬私人委任、無統一訂價。
常見計費方式有按場次、按小時、專案包案,顧問還有年度合作(每月固定費)模式。
費用因事務所、資歷、案件複雜度而異。
建議在契約中明確約定服務範圍(出席場次、書狀、是否含訴訟階段),避免事後爭議。
Q6:仲裁的費用比調解貴很多嗎? 仲裁的程序費用實務上多由主管機關編列、近似行政調解的公共負擔方向,法令未明定統一收費表。
仲裁真正的「成本」不在規費,而在拘束力——仲裁判斷拘束力較強、雇主轉圜空間較小,一旦判斷不利須承受的給付風險才是重點。
Q7:和解金大概要準備多少? 法令不預設固定金額。
和解金構成可能包含欠薪、加班費、獎金、資遣費、損害賠償或恢復僱傭等,實際數字由雙方協商並受舉證能力影響。
雇主應在調解前評估自己的給付風險區間並設定可接受上限,本文無法、也不應預設任何具體金額。
Q8:為什麼有人說「免費的調解最貴」? 因為若把眼光只放在程序免費上,容易忽略時間、人力、商譽、和解金與程序轉換等隱性成本。
一場準備不足、現場被動、或拖到升級訴訟的調解,總成本可能很高。
要看的是整件爭議的「總成本」,而不是單一程序的規費。
Q9:雇主怎麼把勞資爭議的整體成本壓低? 優先走免費的行政調解、及早做合規診斷補正缺口、設定和解預算上限與決策授權、策略性使用律師顧問、依風險選擇程序、調解成立後文件化並追蹤履行。
最根本的,是事前把制度做對,讓爭議不發生或站不住腳。
Q10:如果調解不成立,後面會增加哪些費用? 調解不成立後可能進入仲裁或訴訟。
訴訟會增加律師費、可能的裁判費、更長的時間與結果不確定性。
這是「程序轉換成本」,雇主在調解階段就應該把「升級到下一程序的預期總成本」納入是否和解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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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的程序雖然免費,但整件爭議的真實成本,是程序費、服務費、時間人力、商譽風險、和解金與程序轉換成本的總和。
雇主若只看「免費」就掉以輕心,或因「怕花錢」而抗拒調解,都可能付出更高的總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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