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場
「老闆,這個新人試用期表現不好,我可以直接請他走人嗎?」

很多老闆以為「試用期就是企業可以隨意解僱的彈性期」——這是 2024-2026 年台灣中小企業最危險的誤解。事實上:
- 勞基法沒有明文試用期規定,但實務允許勞資契約約定合理期間(3-6 個月)
- 試用期勞工享有同等權益——工資、休假、勞健保、退休金都跟正職一樣
- 雇主終止試用期契約仍需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第 12 條(解僱)、第 13 條但書等法定事由——不能任意終止
- 違者罰 30 萬起 + 員工提告勝訴可要求復職 + 補發薪資
依 Perplexity 整理 2024-2026 年台灣高等法院真實判決,雇主在試用期解僱最常犯的 5 大錯誤:(1) 無實質考核;(2) 考核非具體事實;(3) 考核方式不合理;(4) 無定期考核;(5) 延遲複核過久。
這篇文章用 5 大錯誤逐項拆解,每個錯誤都附對應的法院判決,告訴你哪些做法被法院打回、哪些做法被認可——讓你在試用期解僱前先檢視自己有沒有踩到這些地雷。
看完你會擁有:(1) 試用期合法解僱 SOP;(2) 5 大錯誤完整對照;(3) 5 個關鍵法院判決精要;(4) 試用期契約必含 6 大條款。
本文目錄
勞基法對試用期的基本規範
勞基法核心規定
重點 1|法律無明文試用期規定:勞基法本身沒有「試用期」條款,但依民法契約自由原則,勞資雙方可在契約中約定合理期間(通常 3-6 個月)。
重點 2|試用期勞工享同等權益:
- 工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
- 特休假(依年資按比例計算)
- 勞健保、勞退(自首日起強制)
- 加班費(依勞基法第 24 條計算)
重點 3|終止契約仍需依法:雇主終止試用期契約必須符合:
- 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如不能勝任工作)
- 勞基法第 12 條:解僱(如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 勞基法第 13 條但書:特定法定事由
重點 4|試用不適任屬「不能勝任工作」資遣:勞動部明確指出,試用期不適任的解僱仍屬第 11 條第 5 款的「資遣」範疇,必須預告 + 給資遣費——不能用「試用期所以不算」逃避。
違反規定的後果
- 裁罰:違反勞基法資遣規定,罰 30 萬起
- 訴訟風險:員工可提告「不當解僱」,要求復職 + 補發薪資
- 企業端成本:律師費 5-30 萬 + 潛在賠償 10-100 萬
雇主試用期解僱 5 大常見錯誤
依台灣高等法院 2024-2026 判決趨勢,5 大最常被法院打回的錯誤:
錯誤 1|無實質考核
狀況:僅憑主管主觀「不適合」、「個性不對」、「氣場不合」就解僱,沒有具體事實證明。 判決趨勢:法院認為「主觀感受」不足以構成資遣事由,雇主敗訴率高。 正確做法:
- 設定客觀考核標準(產出、錯誤率、客戶反饋)
- 留下書面考核紀錄
- 多人評核避免單一主管偏見
錯誤 2|考核非具體事實
狀況:考核紀錄只有「印象」、「人云亦云」、「同事反映」,沒有明確的時間、地點、行為描述。 判決趨勢:法院要求具體事實證據,模糊描述等於沒證據。 正確做法:
- 每次發現問題都記錄「何時、何地、何事、影響」
- 留下 Email、會議紀錄、客戶反饋的書面證據
- 避免空泛字眼(「態度不好」「配合不佳」)
錯誤 3|考核方式不合理(高雄分院 110 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 5 號)
狀況:違反自己訂定的考核規則、超扣分、設定不合理指標(如要求遠超職位標準的產出)。 判決精要:高雄分院認定雇主違反自訂的考核規則,超扣分數,資遣違法。 正確做法:
- 依公司自訂的考核標準執行
- 評分有客觀依據
- 避免主管「為了讓員工不及格」而刻意扣分
錯誤 4|無定期考核(臺南分院 105 年度勞上字第 3 號)
狀況:試用期間沒有定期考核,只在期滿時憑記憶一次性評分。 判決精要:臺南分院認定期滿一次性評分不具體、不客觀,資遣違法。 正確做法:
- 試用期間至少 2-3 次定期考核(如每月 1 次)
- 每次考核都製作書面紀錄並雙方簽名
- 給予改善建議與下次考核時程
錯誤 5|延遲複核過久(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74 號)
狀況:試用期滿後超過 30 天才做考核,之後才解僱。 判決精要:最高法院認定試用期滿超 30 天未複核 = 視為轉正,後續解僱必須符合正職員工的解僱程序。 正確做法:
- 試用期屆滿前 7-14 天就完成最終考核
- 考核結果立即書面通知員工
- 試用期屆滿當日明確終止或轉正
合法解僱必備的「不合格複核」
「不合格複核」的核心要求
依台灣司法實務,試用期解僱必須有合法的「不合格複核」程序。4 大要素缺一不可:
要素 1|及時性:試用期內或屆滿前完成,不可拖延。 要素 2|合理性:依預先設定的標準,不可臨時刁難。 要素 3|客觀性:基於具體事實,不可只憑印象。 要素 4|書面化:複核結果必須書面紀錄,雙方簽名或送達證明。
「大致不能勝任」標準
法院對試用期的「不能勝任」標準比正職寬鬆——不需要「確實完全不能勝任」,但仍須避免雇主濫權。具體要求:
- 有具體事實證明
- 不是主觀印象
- 不是單一事件就判定
試用期延長
重要:試用期延長必須雙方合意 + 書面化。雇主單方延長無效。
預告期與資遣費完整計算
預告期(《勞基法》第 16 條)
試用期解僱仍須依年資給予預告:
- 未滿 3 個月:無預告(但必須當日完成所有給付)
-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10 日預告
- 1 年以上未滿 3 年:20 日預告
- 3 年以上:30 日預告
未提前預告:必須改付預告期間工資。
資遣費(《勞基法》第 17 條 + 勞退條例第 12 條)
試用期年資也要算:自首日就計入年資。
舊制(94 年 7 月 1 日前年資):
- 每滿 1 年 = 1 個月平均工資
新制(94 年 7 月 1 日後年資):
- 每滿 1 年 = 0.5 個月平均工資
- 上限 6 個月
非自願離職證明
雇主必須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員工才能申請失業給付。未開立可能被罰。
試用期 2 個月解僱範例
員工 B 試用期 2 個月,月薪 4 萬,因不適任被解僱:
- 預告期:0 日(未滿 3 個月)
- 資遣費:2/12 × 0.5 月 × 4 萬 = 3,333 元
- 非自願離職證明:必須開立
- 勞健保:依法投保期間
- 總計給付:3,333 元 + 已投保的勞健保期間正常
5 個關鍵台灣法院判決對照
判決 A|高雄分院 110 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 5 號
事實:雇主以考核不及格解僱員工。 爭點:考核方式是否合理。 判決:法院認定雇主違反自訂的考核規則,超扣分數,資遣違法。 啟示:考核必須依預先設定的標準,不能臨時改規則或超扣。
判決 B|臺南分院 105 年度勞上字第 3 號
事實:試用期 3 個月,期滿時憑記憶一次性評分後解僱。 爭點:考核是否具體客觀。 判決:法院認定期滿一次性評分不具體、不客觀,資遣違法。 啟示:必須有定期考核紀錄,不能只在期滿時做總評。
判決 C|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74 號
事實:試用期 3 個月屆滿後 35 天才做考核並解僱。 爭點:延遲複核的法律效果。 判決:法院認定試用期屆滿超 30 天未複核 = 視為轉正,後續解僱須符合正職標準。 啟示:試用期屆滿前必須完成複核並做出決定。
判決 D|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209 號
事實:雇主主張試用期所以不需預告。 爭點:試用期解僱是否需預告。 判決:法院確認試用期解僱仍需依年資給預告。 啟示:試用期 3 個月以上的解僱仍需 10 日預告。
判決 E|高等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11 號
事實:試用期解僱的法律性質討論。 爭點:試用期解僱與正職解僱的差異。 結論:試用期解僱彈性比正職大,但仍需具體考核——不可任意。 啟示:試用期解僱的標準寬於正職,但仍需符合基本程序。
試用期契約必含 6 大條款
依台灣法院 2024-2026 判決趨勢,好的試用期契約應包含 6 大條款:
條款 1|試用期期間:明確約定 X 個月(建議 3-6 個月,超過 6 個月易被認定不合理) 條款 2|考核方式:定期考核頻率、評核項目、評分標準 條款 3|不適任的判斷標準:具體寫出「達成何種狀態為合格」、「未達成何種狀態為不合格」 條款 4|延長試用期條件:在何種情況下可延長、延長期限、是否需員工書面同意 條款 5|終止契約程序: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但書 條款 6|試用期間的權益:明確列出試用期勞工的權益等同正職
避免條款:
- ❌「試用期內可隨時終止契約」(違法)
- ❌「試用期勞工不享有特休、加班費」(違法)
- ❌「試用期延長無需員工同意」(違法)
常見問題 FAQ
Q1|試用期最長可以多久? A:勞基法無明文規定,但實務上 3-6 個月 為合理範圍。超過 6 個月通常被法院認定不合理——除非有特殊職位需求(如高階主管)。
Q2|試用期未滿 3 個月可以無預告解僱嗎? A:不需預告,但仍須給資遣費 + 非自願離職證明。試用期年資從首日起算。
Q3|試用期可以無條件解僱嗎? A:不可以。試用期解僱仍需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第 12 條(解僱)、第 13 條但書等法定事由。不能用「試用期」當藉口隨意解僱。
Q4|試用期延長是否需員工同意? A:必須雙方合意 + 書面化。雇主單方延長無效。未經員工同意的延長視為轉正。
Q5|試用期解僱後員工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嗎? A:可以。只要符合就業保險投保條件 + 持有非自願離職證明,試用期被資遣的員工可申請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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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章節|試用期解僱的 5 步驟合法 SOP
步驟 1|試用期初設定明確標準
- 雙方簽訂試用期契約
- 明列考核標準與評分方式
- 員工書面確認知悉
步驟 2|定期考核紀錄(每月 1 次)
- 每月舉行進度會議
- 書面紀錄考核結果與改善建議
- 雙方簽名
步驟 3|中期警告
- 發現問題後立即書面通知
- 給予具體改善方向
- 設定改善期限
步驟 4|期滿前複核(屆滿前 7-14 天)
- 完成最終考核
- 書面通知考核結果
- 決定轉正、延長或解僱
步驟 5|解僱執行
- 計算預告期 + 資遣費
- 簽發書面解僱通知
-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 30 日內完成所有給付
補充章節|不同職位的試用期建議長度
依台灣勞動實務,不同職位適用的試用期長度不同:
基層職位
建議試用期:2-3 個月 理由:技能要求標準化,2-3 個月可充分判斷 最長合理範圍:3 個月
中階職位
建議試用期:3-4 個月 理由:需要時間熟悉公司流程與團隊 最長合理範圍:6 個月
高階職位
建議試用期:6 個月 理由:需評估管理能力、決策品質、與企業文化的契合度 最長合理範圍:6 個月(少數情況可至 12 個月)
技術職位
建議試用期:3-6 個月 理由:技術深度需要時間驗證,但太久不利招募 最長合理範圍:6 個月
業務職位
建議試用期:3-6 個月 理由:需要 1-2 個業務週期評估業績達成度 最長合理範圍:6 個月
補充章節|給台灣老闆的最後叮嚀
試用期不是「企業可以隨意解僱的特權期」——是「企業合法評估、員工合法保障」的雙向機制。
3 個關鍵建議:
建議 1|契約寫清楚:試用期契約必含 6 大條款,簽約前一定要讓律師或顧問審閱。
建議 2|過程留紀錄:每次考核、每次面談、每次提醒都書面化,沒紀錄等於沒發生。
建議 3|屆滿前決定:試用期屆滿前 7-14 天就要完成複核,拖過 30 天視為轉正。
最後重申:好的試用期管理是「員工知道標準、企業有完整紀錄、雙方無爭議」——這比「事後爭執」便宜 50-200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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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資料來源:Perplexity 2024-2026 公開內容研究,包括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74 號、臺灣高雄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 5 號、臺南高等法院 105 年度勞上字第 3 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209 號、高等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11 號等判決,並交叉比對勞基法、勞動部公開見解、518 人力銀行、Vocus、MS851、KAL、VIP.104、Wohrlaw、Giver 等公開實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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