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病假不利處分10日重點整理+檢核清單|企業軍師林郁汶28年實戰

2026年(民國115年)1月1日起,勞工請假規則新增了一條對中小企業影響很大的規定——第9-1條。

核心是: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日者,雇主不得因此給予不利處分,而且舉證責任落在雇主身上

這意味著,過去「員工病假多就扣考績、擋升遷、甚至資遣」的作法,在10日的門檻內是明確禁止的,而且出了爭議是老闆要舉證,不是員工。

請病假不利處分10日

這篇文章由企業軍師林郁汶顧問,以28年、輔導超過1,000家中小企業的實戰經驗,把「請病假不利處分10日」這條新規重點整理清楚:10日門檻是什麼意思、未逾10日雇主不能做什麼、逾10日又能怎麼管、10日怎麼算、哪些假別不列入,並附上一份中小企業可以直接用的檢核清單。

文中涉及法條、日數、罰則之處,一律以勞動部及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最新公告為準;查不到明確條文之處,會誠實標註「以官方公告為準」,不憑空寫死。

為什麼會有「10日不得不利處分」這條規定

先講背景。

這條規定的出現,和近年社會關注的「病假文化」有關——許多勞工即使生病,也因為擔心被扣考績、扣獎金、影響升遷,而不敢請假、硬撐上班。

這種「帶病出勤」既傷害勞工健康,也可能影響工作品質與職場安全。

為了改變這種文化、強化勞工的病假權益,勞動部修正了勞工請假規則,新增第9-1條,於114年12月9日發布、115年1月1日施行(以勞動部公告為準)。

這條規定的目的很清楚:讓勞工能安心地在生病時請病假,而不必擔心被秋後算帳。

對中小企業來說,理解這個立法背景很重要——因為它決定了主管機關看待「病假不利處分」的態度會相對嚴格。

企業如果還停留在「請假多就是不認真」的舊觀念,很容易在新制下踩雷。

10日門檻是什麼意思?未逾10日雇主不能做什麼

先把核心規定講清楚。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9-1條,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日」的部分,雇主不得因其請普通傷病假而給予不利處分(以勞動部函釋及現行法規為準)。

這裡的「不得不利處分」,範圍相當廣,涵蓋身分、經濟與福利三個面向:

身分面: 解僱、資遣、降職、調職、調班。

經濟面: 減薪、扣發或取消獎金(含全勤獎金全扣)、考績降低。

福利面: 取消或延緩升遷資格、影響排班權、剝奪教育訓練或重要機會等。

簡單說,只要員工一年病假在10日內,雇主就不能拿「他病假多」當理由,去做上面這些對他不利的事。

這是一條相當明確的紅線。

更要注意的是,全勤獎金的部分也連動:雇主因病假扣發全勤獎金,只能按請假日數比例扣除、不得全扣,否則有違反勞基法第79條之虞(以勞動部函釋為準)。

也就是說,「請一天病假就全扣全勤」在10日門檻內是雙重踩雷。

逾10日就能任意懲處嗎?考核的合法界線

很多老闆聽到「10日」,直覺會想:「那超過10日,我就能扣考績、懲處了吧?」——這是危險的誤解。

依新制精神,即使勞工病假逾10日,雇主在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以勞動部函釋及現行法規為準)。

也就是說,逾10日不代表「病假日數」就能變成扣分或懲處的直接理由。

正確的理解是:10日門檻,是「未逾10日絕對不得因病假不利處分」的明確保護區;逾10日之後,雇主也不是取得「可以因病假懲處」的權力,而是回到「應以綜合績效表現評估、不得只看病假天數」的原則。

換句話說,無論在10日之內或之外,判斷合法與否的核心都是同一句話:不能把「請病假」本身當成處罰的理由

差別只在10日內是絕對禁止、10日外仍受綜合考量原則的約束。

中小企業若誤以為「過了10日就能開刀」,很容易踩雷。

10日怎麼算?哪些假別不列入

既然10日是關鍵門檻,那「10日」到底怎麼算、哪些假別要算進去、哪些不算,就非常重要。

算進10日的: 一般理解是勞工一年內請的「普通傷病假」日數。

不列入10日的: 依相關說明,生理假、安胎休養假等原本就受「禁止不利處分」保護的假別,不列入普通傷病假的10日額度計算(以勞動部函釋及現行法規為準)。

此外,公傷病假等本就不因請假而扣全勤或不利處分的假別,性質也與普通傷病假不同。

這裡要提醒中小企業:10日的計算、各假別是否列入、以及「一年」的起算方式等細節,都應以勞動部最新公告與函釋為準,不要自行臆測。

HR在系統設定與制度設計時,最好把「普通傷病假」與其他受保護假別分開計算,避免混算導致誤判門檻、進而做出違法處置。

不利處分的範圍,比你想的還廣

很多老闆以為「不利處分」就是解僱、扣錢這種明顯的動作,其實它的範圍比想像中廣得多,這也是中小企業容易在不知不覺中踩雷的原因。

依相關說明,不利處分涵蓋身分、經濟、福利三大面向。

身分面除了解僱、資遣,還包括降職、調職、把人調到冷板凳或邊緣單位、變更排班讓人難以配合。

經濟面除了直接減薪,還包括扣發或取消各類獎金、把考績評為較低等級而連動年終與調薪。

福利面則包括取消或延緩升遷資格、不給教育訓練或進修機會、不分派重要專案、剝奪本應享有的福利等。

換句話說,只要是「讓員工在職場上的處境變差」的處置,只要實質原因與依法請病假有關,都可能落入不利處分的範圍。

中小企業常見的踩雷,正是那些「看起來不像處罰」的動作——例如「他常請假,重要案子就先不給他了」「排班故意排他難配合的時段」。

這些看似日常的管理決定,若被連結到病假,都可能有風險。

理解不利處分範圍之廣,才能真正避開紅線。

老闆最關心的:那我還能管什麼?

講了這麼多「不能做」,老闆最實際的疑問是:「難道員工請病假,我就什麼都不能管了嗎?」當然不是。

新制限制的是「因病假而不利處分」,不是禁止一切管理。

你仍然可以做的: 設定明確的工作成果與績效目標、要求工作品質與交期、依明確一致的標準做績效考核、對確有績效或行為問題的員工依正當程序處理、以及依新制「按比例」合法扣減全勤獎金。

你不能做的: 把「病假日數」本身當成考績扣分項或懲處理由、因員工在10日內請病假而給予任何不利處分、逾10日後只憑病假天數而非綜合績效做評估、以及用隱形差別對待(不加薪、不重用)處罰病假多的員工。

所以,合法管理的空間仍然很大——關鍵是把管理的「依據」從「出勤天數」換成「工作成果與績效」。

一位員工即使請了病假,只要他請假期間工作有妥善交接、產出達標,就不該被扣分;反之,若他確有與病假無關的績效問題,依明確標準處理也站得住腳。

管理的正當性,來自標準與紀錄,而不是出勤簿。

舉證責任在雇主:這點最關鍵

新制還有一個對企業殺傷力很大的設計:舉證責任。

依第9-1條,勞工若認為自己因請病假而受到不利處分,通常只要「釋明」相關事實(例如請假後隨即被降職、扣獎金的時序關聯),而雇主要負責「證明」該處分與病假行為無關(以勞動部函釋及現行法規為準)。

這對中小企業意味著:口頭辯解「我不是因為他病假才處理他」是不夠的,公司必須拿得出「這個處置有明確、與病假無關的正當理由」的證據。

沒有考核紀錄、沒有明確標準,一旦爭議發生,舉證上就會非常被動,很容易被認定為不利處分。

因此,因應10日新制,中小企業最該建立的能力,就是「把管理決策制度化、留下紀錄」——每一個考核、獎懲、調職、資遣,都要有可佐證、與病假無關的依據。

這是防範的根本。

中小企業因應10日新制的檢核清單

以下這份檢核清單,中小企業可以直接拿來自我檢查,逐項確認是否合規。

工作規則面: 第一,是否已明訂「病假不得不利處分」與「逾10日仍以綜合績效考核」的原則?第二,是否已把「病假日數」從考績扣分項目中移除?第三,工作規則是否已依新制修正並公告周知?

考績與KPI面: 第四,考績是否基於明確的工作成果指標,而非出勤或未請假天數?第五,是否保留績效評估的紀錄,以供必要時舉證?

獎金制度面: 第六,全勤獎金是否已改為按病假日數比例扣除、停止全扣?第七,扣發公式是否寫進工作規則或契約?

假別計算面: 第八,系統是否把「普通傷病假」與生理假、安胎假等不列入10日的假別分開計算?

管理實務面: 第九,主管是否受過訓練、知道10日門檻與不利處分紅線?第十,面對因病影響出勤,是否優先考慮合理調整而非懲處?

以上任何一項答「否」或「不確定」,都建議儘快補強。

這份清單涵蓋了10日新制下最高頻的踩雷點。

一個中小企業的情境:從誤判門檻到制度合規

舉個貼近現實的例子。

一家約30人的公司,HR聽說「病假10日」,就自作主張設了一條內規:「一年病假超過10天,考績自動降一級。

」結果一位員工病假到第11天被降考績、取消年終加薪,員工主張這是因病假的不利處分,向勞工局申訴。

問題出在HR誤解了規定——以為「超過10日就能因病假懲處」,忽略了「逾10日仍不得僅以病假日數考核」的原則,也忽略了舉證責任在公司。

因為公司拿不出「降考績與病假無關」的證據,處境相當被動。

事後公司找顧問協助,做了幾件事:把「病假超過X天自動降級」的內規全部移除;重新設計考核以工作成果為指標並留紀錄;全勤獎金改按比例扣發;把普通傷病假與生理假、安胎假分開計算;並訓練主管。

整套做下來,公司從「誤判門檻而違法」變成「制度合規、標準明確」。

差別,就在於有沒有正確理解10日新制的完整精神。

關於10日新制的三個常見誤解

在輔導現場,中小企業對「10日」這條規定,有三個誤解特別常見,這裡一次破解。

誤解一:「超過10日,我就能因病假懲處了。」 這是最危險的誤解。

10日是「未逾即絕對禁止」的明確保護區,但逾10日並不代表雇主取得「可以因病假懲處」的權力——逾10日仍要以綜合績效評估、不得僅以病假日數作為考量。

把10日當成「開刀許可證」,是踩雷的高風險行為。

誤解二:「這條只是保護勞工,跟我要不要改制度無關。」 錯。

這條規定實質上要求企業修改工作規則、考核制度與獎金設計,並承擔舉證責任。

企業若不主動調整,一旦被申訴,制度沒改、紀錄不全,就會非常被動。

這是企業端的合規功課,不是「勞工的事」。

誤解三:「口頭說一下就好,不用寫進制度。」 錯。

因為舉證責任在雇主,沒有白紙黑字的制度與紀錄,公司很難證明處置與病假無關。

把原則寫進工作規則、把考核標準與紀錄制度化,才是真正的保護。

把這三個誤解導正,中小企業在面對10日新制時,就能少走很多冤枉路。

把10日新制當成管理升級的契機

最後,換個角度看這件事。

很多老闆把10日新制當成「又一個綁手綁腳的法規」,但其實它是中小企業把管理升級的好契機。

為什麼?因為這條規定逼著企業做一件本來就該做、卻常常沒做的事——把管理從「憑印象、看出勤」變成「憑成果、看績效」

過去很多中小企業的考核靠主管的感覺,全勤獎金想扣就扣,沒有明確標準,也沒有紀錄。

這種管理方式不只在新制下有風險,本身也不利於留才與公平。

當企業依新制把考核建立在明確的工作成果指標上、把獎金制度透明化、把管理決策留下紀錄,得到的不只是「合規」,還有更公平、更能服人的管理,以及更能安心請假、對公司更有信任感的員工。

在少子化、搶人才的時代,一家讓員工生病時能安心請假、又管理透明的公司,雇主品牌自然更好。

所以,與其把10日新制當負擔,不如把它當成體質升級的推力。

合規與更好的管理,其實可以是同一件事。

常見問題 FAQ

Q1:請病假不利處分10日,這條規定是什麼?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9-1條,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日者,雇主不得因此給予不利處分,且舉證責任在雇主(以勞動部函釋及現行法規為準)。

Q2:這條規定什麼時候上路? 114年12月9日發布、115年1月1日施行(以勞動部公告為準)。

Q3:未逾10日,雇主不能做什麼? 不得因病假而解僱、資遣、降職、調班、減薪、扣獎金、打低考績、擋升遷等身分、經濟、福利面的不利處分。

Q4:超過10日,就可以因病假懲處嗎? 不行。

逾10日雇主仍應以工作能力、態度、實際績效綜合考量,不得僅以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以勞動部函釋為準)。

Q5:10日怎麼算? 一般指一年內請的普通傷病假日數,具體計算方式與「一年」起算以勞動部最新公告為準,建議把普通傷病假與其他假別分開計算。

Q6:生理假、安胎假算進10日嗎? 依相關說明,生理假、安胎休養假等原本即禁止不利處分的假別不列入10日額度(以勞動部函釋及現行法規為準)。

Q7:舉證責任在誰? 在雇主。

員工只要釋明因病假受不利處分的事實,雇主要證明處分與病假無關、有正當理由。

Q8:全勤獎金和10日新制有關嗎? 有。

因病假扣發全勤獎金只能按比例、不得全扣,否則有違反勞基法第79條之虞(以勞動部函釋為準)。

Q9:違反規定罰多少? 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相關規定可能依勞基法第79條處罰,罰鍰級距以現行條文為準(相關報導提及2萬至100萬元),確切金額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Q10:老闆還能管員工的績效嗎? 可以。

仍可設定明確的工作成果與績效目標、依一致標準考核,只是不能把「病假日數」當成扣分或懲處理由。

Q11:員工請假期間工作沒交接好,能扣分嗎? 可就「工作交接與產出」這個與病假無關的具體事實評分,但要標準一致、有紀錄,不能把請假天數本身當扣分理由。

Q12:HR設「病假超過X天自動降級」的內規可以嗎? 風險極高。

這類把病假日數直接連動懲處的內規牴觸新制精神,很可能被認定為不利處分,建議移除。

Q13:中小企業該從哪裡開始因應? 先修工作規則、移除以病假日數扣分的條款、把全勤獎金改按比例、分開計算假別、訓練主管,並用檢核清單逐項確認。

Q14:沒有專責HR的小公司怎麼落實? 可透過一次人資制度健檢,把工作規則、考核、獎金、假別計算一起盤點調整到位,比零散處理更有效率、也更不容易漏。

Q15:10日新制和病假不利處分是同一件事嗎? 10日新制(第9-1條)是病假不利處分規範中「一年未逾10日絕對不得不利處分」的具體門檻。

病假不利處分是更廣的概念,10日是其中最明確的一條界線。

Q16:一年是曆年還是到職週年計算? 「一年」的起算方式應以勞動部最新公告與函釋為準,建議在工作規則中明訂並向主管機關確認,避免因起算方式不同而誤判門檻。

Q17:勞檢會查和10日新制有關的什麼? 常見包含工作規則、請假辦法、出勤與請假紀錄、考核文件、薪資明細,用以比對是否有因病假的不利處分或全勤獎金全扣。

建議平時整理齊全。

Q18:把病假多的員工調到邊緣單位,算不利處分嗎? 若調動的實質原因與依法請病假有關,很可能構成不利處分(屬身分面)。

除非有明確、與病假無關的正當理由並有紀錄,否則風險高。

Q19:不給病假多的員工重要專案,有問題嗎? 若因病假而剝奪重要機會,可能構成福利面的不利處分。

專案分派應基於能力與需要,並保持標準一致、有依據。

延伸閱讀(金豐企業軍師深度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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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系列文章:法定假別制度(金豐企業軍師 2026 中小企業實務)

結語

「請病假不利處分10日」,是2026新制中對中小企業最具體、也最容易誤解的一條規定。

重點整理起來就三句話:一年病假未逾10日絕對不得因病假不利處分、逾10日仍不得僅以病假日數考核、而且舉證責任在雇主。

中小企業只要把工作規則修對、把考核從「看天數」改成「看成果」、把全勤獎金改按比例、把假別分開計算,並用本文的檢核清單逐項確認,就能穩穩守住這條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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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10日新制搞懂、把制度做對,才能安心管理、不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