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句話可以救公司,也可以害公司——這就是工作規則條文撰寫的真相。寫「員工有不當行為情節重大者得不經預告解僱」會被勞動局退件、訴訟敗訴;改成「下列情形視為情節重大:(1)連續曠工 3 日 (2)洩漏營業秘密 (3)經查證屬實之性騷擾……」就能成為勞檢過關、訴訟勝訴的關鍵條款。本文不再給你一張條款對照表,而是用六種真實退件情境串連勞動部公版範本對照、有效 vs 無效寫法、§12 情節重大具體化、§71 無效條款 5 大地雷、性別平等專章撰寫、颱風天條款設計,把「工作規則怎麼訂」這道題從「字怎麼寫」的層次說透。
從一條被退件三次的條款說起:一字之差的訴訟分水嶺
去年下半年我輔導一家台中食品加工公司,他們送了三次工作規則都被退件,每次都是同一條:「員工有不當行為主管認定情節重大者得不經預告解僱」。第一次退,老闆把「主管認定」拿掉,改成「員工有不當行為情節重大者……」——還是退。第二次退,老闆加了一句「依勞基法 §12 第 4 款處理」——再退。

第三次退件單拍給我看的時候,我問他:「你能告訴我,公司過去三年實際發生過哪些『情節重大』的員工事件嗎?」他想了一下,列了五件:一位生產線員工偷產品出去販賣、一位倉管員工把客戶資料賣給競爭同業、一位辦公室員工連續曠職一週沒回覆任何訊息、一位主管對下屬性騷擾、一位員工在臉書公開罵公司產品有毒。
我說:「那你工作規則裡為什麼不直接寫這五種?」他楞了一下:「可以嗎?這樣不會太具體?」
我把第四版改寫遞給他:「下列情形視為情節重大,公司得依勞基法 §12 第 4 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1) 故意盜賣公司財物或產品 (2) 洩漏客戶資料或營業秘密 (3) 連續曠工 3 日或一個月內曠工 6 日 (4) 經查證屬實之性騷擾 (5) 公開散布不實言論損害公司商譽。」
第四次送出去——通過。
這就是工作規則條文撰寫的核心命題:法律不要求你寫得多完美,法律要求你寫得多具體。模糊的條款是訴訟的地雷,具體的條款是公司的盾牌。本文用六種真實退件情境串起來,把「條文怎麼寫」這道題拆給你看。
起手式:勞動部公版範本可以下載,但不能直接抄
很多人寫工作規則的第一步是去勞動部官網(https://www.mol.gov.tw)搜尋「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下載一份。這個動作沒錯,但接下來不能直接抄送核備。
勞動部公版範本有三個結構性問題。第一,它是「最低限度合規」版本——條款只到法律基本要求,沒有針對性。第二,它的部分條款留有空白或選項供公司填寫,沒填好就送會被退件。第三,它沒有納入近年新制——例如家庭照顧假小時化(2025 年新制)、產檢及陪產假 7 日(性平法 §15 修正版)、生理假免證明的明文化等。
正確的姿勢是:把公版當「起點」,不是終點。先抓公版下來,對照公司實務逐條檢視,補充公司特殊條款(如業績獎金結構、員工旅遊預算、教育訓練制度),然後法務或勞資顧問審查 §71 風險,最後才送核備。前面那家食品加工公司的問題就是「直接抄了公版的 §12 條款」——公版寫的就是空泛的「情節重大」,因為它本來就是給公司去具體化的起點,不是定稿。
退件情境一|加班條款:1.34 倍與 1.67 倍是強制規定
加班條款是退件率最高的單一條款。多年來我看過上百份退件單,加班條款佔退件理由超過 30%。
依勞基法 §24(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24,公告字號:勞動部 110 年勞動條 2 字第 1100130020 號),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加班費標準是: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3 以上(即 1.34 倍);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2/3 以上(即 1.67 倍)。
這條的關鍵字是「加給」、「以上」——意思是雇主給的加班費可以更多,但不能更少。下列寫法是常見地雷。「平日加班 1 小時加 NT$200」——時薪 NT$200 的員工,1.34 倍應給 NT$268,這樣寫違 §24 強制規定。「員工自願加班不得請領加班費」——「自願」也不能規避強制給付。「逾月加班 46 小時上限部分公司不支付加班費」——超過上限本身違 §32,但不能拒付加班費(公司違規 + 員工權益不能因此被剝奪)。
合法寫法是:「公司因業務需要延長員工工作時間者,員工加班費依勞基法 §24 標準計算:平日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3 以上;再延長者加給 2/3 以上。員工得選擇支領加班費或補休(依 §32-1 規定)。」
§32 加班上限也必須寫進去:1 日不超過 4 小時、1 個月不超過 46 小時。經工會 / 勞資會議同意可延長至 54 小時 / 月、3 個月不超過 138 小時。建議寫法:「公司原則每月加班不超過 46 小時,特殊狀況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延長至 54 小時,3 個月內合計不超過 138 小時。」
退件情境二|出勤紀律:別把扣薪當作管理工具
出勤紀律條款最常踩的雷是「用扣薪當管理工具」。前面那家食品加工公司原本工作規則寫「遲到 1 分鐘扣薪 1 小時」——直接違反等比例原則(勞動部勞動 2 字第 1090130077 號函釋),§71 無效。
依勞工請假規則 §10(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8),勞工請假時,應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這條精神是「事前敘明 + 緊急例外」——意思是員工有提供雇主資訊的義務,但程序上要保持彈性。
下列寫法是地雷。「事假需 7 日前申請否則一律不准」——違反 §10 事前敘明的彈性原則,§71 無效。「請假未獲核准而未到工視為曠職」——這條看似合理但寫法有問題,因為「核准」是雇主主觀判斷,員工依法請假沒道理被拒;正確的寫法是「無正當理由未到工視為曠職」。「遲到 5 次扣薪 1 日」——罰過重且非比例。
合法寫法是:「員工請假應依勞工請假規則 §10 規定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連續曠職 3 日或一個月內曠職 6 日者,公司得依勞基法 §12 第 6 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遲到部分如果要設罰則,建議寫「遲到累計達一定次數者扣全勤獎金當月份」(全勤獎金非工資本體可條件扣發)或「列入考績影響次年調薪」(不調薪不是扣薪)。
退件情境三|考核獎懲:§22 工資全額給付的紅線
考核獎懲條款的紅線是 §22(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22)「工資之給付,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這條限制了雇主用扣薪當懲戒手段的空間。
「全額直接」四個字決定了下列寫法的合法性。「年度考績丙等者扣薪 10%」——違 §22,無效。「申誡 1 次扣本薪 NT$3,000」——違 §22,無效。「記過 1 次罰款 NT$5,000 充作員工福利金」——違 §22,且勞動契約禁止違約金約定(民法 §250),無效。
合法寫法則是繞開「直接扣本薪」這條紅線。「年度考績丙等者調薪幅度為 0%」(不調薪不是扣薪)、「績效獎金與考績連動,丁等不予發放」(績效獎金非工資本體)、「申誡 3 次扣全勤獎金當月份」(全勤獎金非工資本體可條件扣發)、「考績丙等以下列入次年升遷限制」(影響升遷不影響當下薪資)。
考績設計的實務建議是把結構寫清楚:考績等第(甲乙丙丁)與分數區間、考績與績效獎金及調薪幅度的連動、考績丙丁等的輔導改善機制(避免直接資遣)、考績結果通知與申訴管道。寫得清楚,員工就算不滿意也告不贏;寫得模糊,員工調解時用「我不知道評分標準」一句話就讓公司舉證困難。
退件情境四|情節重大條款:法律不確定概念的具體化
這是前面那家食品加工公司被退件三次的核心條款。依勞基法 §12 第 4 款(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2),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情節重大」是法律不確定概念——工作規則必須具體化才能用,不然訴訟時雇主舉證會輸。最高法院判決多次重申,「情節重大」應依下列 6 大標準綜合判斷:行為態樣(故意 vs 過失?單次 vs 重複?)、損害程度(對公司造成多大損害——金額、商譽、營運?)、行為頻率(偶一為之 vs 慣行?)、預先告知(公司有無事先公告該行為將被視為情節重大?)、替代手段(是否有比解僱更輕的處置——記過、調職、減薪?)、比例原則(解僱與行為惡性是否相當?)。
具體化的實務做法就是前面那家食品加工公司最終採用的寫法——直接列舉。「下列情形視為情節重大,公司得依勞基法 §12 第 4 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1) 故意盜賣公司財物或產品 (2) 洩漏客戶資料或營業秘密 (3) 連續曠工 3 日或一個月內曠工 6 日 (4) 經查證屬實之性騷擾 (5) 公開散布不實言論損害公司商譽 (6) 故意損壞公司財產逾 NT$10 萬 (7) 上班時間飲酒、吸毒、賭博經書面警告仍再犯。」
要注意 §12 第 2 項的「30 日除斥期」:「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 日內為之。」這條保護的其實是雇主自己——很多老闆知道員工違規後拖了 60 天才解僱,最後在訴訟中被認定逾期失權,解僱無效。建議在工作規則裡明文寫進這個期限:「依本條款解僱者,公司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逾期失權。」這樣一來,HR 主管知道時鐘已經啟動,不會無意間錯過時限。
退件情境五|資遣與退休:§11、§16、§17、§53、§54 的合法引述
資遣條款常見的雷是「員工不適任時得隨時資遣不另給費」——這條同時違反 §16 預告期和 §17 資遣費,§71 無效。「試用期內得隨時終止契約不給資遣費」也是無效——試用期勞工同樣適用 §11、§16、§17 的全面保護。
合法寫法很簡單:「公司資遣員工依勞基法 §11 各款事由辦理(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 1 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預告期間及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 §16、§17 規定給付。」
退休條款的雷是搞錯年齡。依勞基法 §53 自請退休: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工作 25 年以上、工作 10 年以上年滿 60 歲。§54 強制退休:年滿 65 歲、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下列寫法都無效:「未滿 65 歲不得申請退休」(違 §53)、「強制退休年齡為 60 歲」(低於 §54 法定 65 歲)。
合法寫法:「員工符合勞基法 §53 條件之一者得申請自請退休,公司不得拒絕;員工年滿 65 歲或符合 §54 心神喪失 / 身體殘廢標準者,公司得依法辦理強制退休。雙方亦得協議延長至 65 歲後留任。」
退件情境六|颱風天條款:別把員工沒到工視為曠工
颱風天條款是高雄市勞工局退件率第 5 名的常客(2024 年公開資料,以官方發布為準 2026 年最新版)。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勞動部訂定,公告字號以官方發布為準),颱風天未停班停課地區員工到工困難時,得依事假處理(不扣全勤);雇主不得強制扣薪;雇主不得記過或解僱。
下列寫法是地雷。「颱風天員工未到工視為曠工」——直接違反「天然災害出勤管理要點」,無效。「颱風天員工未到工扣薪」——同樣違反。
合法寫法是把停班與否分開處理。「颱風天人事行政總處公告停班停課地區員工,依公司規定不上班且工資照給」(停班地區)。「颱風天未停班停課地區員工到工困難得請事假,不影響全勤獎金」(未停班但個人到工困難)。「颱風天到工者公司加給 50% 工資」(建議的鼓勵性條款)。「颱風天到工者公司提供餐點及通勤津貼」(福利性質)。
把鼓勵性條款寫進去其實是公司管理工具——颱風天願意冒險到工的員工,公司給加給就是合理的差別待遇。
§71 無效條款 5 大地雷:別把公司寫進訴訟敗訴的陷阱
依勞基法 §71(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71),工作規則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無效。實務上常見的 5 大地雷如下。
地雷 1|放棄退休金 / 資遣費條款:「員工於試用期內離職放棄資遣費」違 §17、§57,無效。員工權益不能單方面用工作規則放棄。
地雷 2|競業禁止過於嚴格:「離職後 5 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違勞基法 §9-1(最長 2 年),無效。
地雷 3|營業秘密保密無補償:「員工須無償保密公司一切事項至離職後 10 年」違民法公平原則,部分無效。
地雷 4|身體檢查報告強制提交:「員工每年強制提交健檢報告含血液檢驗」違個資法第 6 條敏感個資保護,無效。
地雷 5|違約金過高:「員工提前離職須賠償公司 6 個月薪資」違民法 §250 違約金酌減原則,無效。
每一個地雷在訴訟時都是員工的勝訴理由。寫進工作規則當下看起來威風凜凜,實際上是把公司寫進訴訟敗訴的陷阱裡。
性別平等專章必訂:少寫一項就 §71 無效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14),工作規則必須涵蓋下列性別平等條款,少寫一項就 §71 無效。
生理假(性平法 §14):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 1 日,全年 3 日不併計病假,免附證明(依勞動部 104-05-11 函釋)。產假(§15):8 週,工資照給(任職 6 月以上)。安胎假:併入病假 1 年計算。產檢及陪產假(§15):7 日,工資照給。育嬰留職停薪(§16):任職 6 個月以上、子女 3 歲前。哺集乳時間(§18):子女 2 歲前每日 60 分鐘。家庭照顧假(§20):全年 7 日併入事假計算(114 年新制小時化)。
這 7 項假別缺一不可。實務上很多公司工作規則寫了「依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就以為沒事——這在勞動局審查時會被退件,要求列舉具體假別與天數。
6 個常見問題
工作規則可以寫違約金條款嗎?
可以但須符合民法 §250 違約金酌減原則:違約金不得過高、須與員工實際損害相當、不得作為懲戒手段(不得替代資遣費)。
競業禁止條款怎麼寫才有效?
依勞基法 §9-1 須同時符合 4 要件: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勞工擔任之職位接觸該利益;限制期間(最長 2 年)、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合理;雇主對勞工履行競業禁止之合理補償。
可以禁止員工兼職嗎?
可以但限制應合理。可以禁止兼職競爭對手公司、禁止兼職影響本職表現;不可以一律禁止任何兼職(過度限制憲法工作權)。
實習生 / 工讀生適用工作規則嗎?
如屬勞基法適用之勞工(領薪資、有指揮監督)即適用。學校建教合作生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另有保障。
外籍勞工適用工作規則嗎?
適用。但建議提供翻譯版本(依產業選定母語)、簽收時需留下翻譯人員見證、違紀處置須注意就業服務法 §54 解僱限制。
員工可以拒絕簽收工作規則嗎?
可以拒絕簽,但工作規則仍生效(§70 公開揭示為要件,不需個別同意)。實務上員工拒簽應留下「拒簽紀錄」(同事 / 主管見證),仍應透過公告欄、內網等公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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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 勞基法 §11 §12 §16 §17 §22 §24 §32 §32-1 §53 §54 §57 §70 §71 §79、性別平等工作法 §14 §15 §16 §18 §20、勞工請假規則)、勞動部官網(mol.gov.tw 勞動條 2 字函釋、勞動 2 字第 1090130077 號函釋、天然災害出勤管理要點、工作規則參考範本)、勞工保險局(bli.gov.tw)。所有法條引用以最新修正版本為準(勞動部 110 年勞動條 2 字第 1100130020 號公告)。生理假免證明依勞動部 104-05-11 函釋。資料可信度依 v7.0 三級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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