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計算大全:一、加班費的法源與計算基礎:勞基法第 24 條完整解析
1.1 平日加班費 1.34 / 1.67 倍是怎麼算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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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
加班費計算大全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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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長工時前 2 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1 + 1/3 = 1.34 倍(小數點四捨五入)
- 延長工時 2 小時後: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 1 + 2/3 = 1.67 倍
官方來源:勞動部勞動基準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1.2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計算公式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月薪 ÷ 30 ÷ 8
這裡有兩個關鍵:
- 「月薪」必須包含所有「經常性給與」:本薪 + 全勤 + 固定津貼 + 月績效
- ÷ 30:用每月 30 天計算(依勞動部 84-1 號函釋)
範例:
- 月薪 36,000(含全勤 1,000、職務津貼 4,000)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36,000 ÷ 30 ÷ 8 = 150 元
- 平日前 2 小時加班費 = 150 × 1.34 = 201 元/小時
- 平日後 2 小時加班費 = 150 × 1.67 = 250.5 元/小時
1.3 加班費基礎「不能只算本薪」的關鍵法理
很多公司只用「本薪」當加班費基礎,這是違法的。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工資包含「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不能漏算的項目:
- 全勤獎金(每月固定)
- 職務津貼 / 交通津貼 / 伙食津貼(固定發放)
- 月績效獎金(與績效掛鉤但每月發)
- 月業績獎金(與業績掛鉤但每月發)
- 夜班加給(每次夜班固定)
只用本薪算加班費 → 典型「實質低報加班費」,被查到必補差額 + 罰款。
二、休息日加班費:1.34 / 1.67 倍 + 「以時計算」最大化勞工權益
2.1 休息日加班費的特殊計算規則
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休息日加班費計算與平日同樣是 1.34 / 1.67 倍,但有兩個特點:
- 加班費按「實際工時」計算(不再是「以 4 小時為一單位」)
- 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
範例:休息日上班 5 小時,每小時 150 元
- 前 2 小時:150 × 1.34 × 2 = 402 元
- 後 3 小時:150 × 1.67 × 3 = 752 元
- 合計:1,154 元
2.2 休息日加班的「補休 vs 加班費」選擇權
依勞基法第 32-1 條,員工可以自由選擇:
- 領加班費(依 1.34 / 1.67 倍計算)
- 換補休(1:1 比例換假,且須在 1 年內補休完)
重點:補休是 1:1(不是 1:1.34 或 1:1.67),員工通常會選擇加班費。雇主不能強制要求員工選補休。
2.3 休息日工作 1 分鐘也算加班費嗎?
是的。2018 年勞基法修法後,休息日加班「做幾小時、算幾小時」,不再有「做 1 小時算 4 小時」的舊制度。
但要注意:最高每月加班時數上限 46 小時(含休息日加班),超過依勞基法第 32 條罰 2-100 萬。
三、例假日 + 國定假日加班費:完全不同的計算方式
3.1 例假日加班:原則禁止,例外才可
依勞基法第 36 條,「例假日不可工作」,除非:
- 天災、事變、突發事件
- 繼續性事業(醫療、保全、運輸等少數例外)
- 經主管機關許可
如果合法在例假日工作,加班費是:
- 當日工資加倍(不論做幾小時,整天都算加倍)
- 超過 8 小時部分另算加班費(1.34 / 1.67 倍)
範例:例假日工作 10 小時(合法情況)
- 當日工資加倍:150 × 8 × 2 = 2,400 元
- 加班費(超過 8 小時):150 × 1.34 × 2 = 402 元
- 合計:2,802 元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在例假日工作 → 該日工資依法加倍 + 罰 2-100 萬。
3.2 國定假日加班:1 倍加付 + 加班費另計
依勞基法第 39 條,國定假日(春節、清明、端午、中秋、國慶等 11 天)員工可以休假。如果經員工同意而上班:
- 當日工資加倍(休假日工資 × 2)
- 超過 8 小時加班費另計(1.34 / 1.67 倍)
範例:國定假日上班 9 小時
- 當日工資加倍:150 × 8 × 2 = 2,400 元
- 加班費 1 小時:150 × 1.34 × 1 = 201 元
- 合計:2,601 元
3.3 國定假日 vs 特休 vs 例假日的加班費差異
| 假別 | 不上班工資 | 上班加班費 | 員工選擇權 |
|---|---|---|---|
| 平日 | 1.0 倍(正常) | 1.34 / 1.67 倍 | 雇主指定 |
| 休息日 | 1.0 倍(休息) | 1.34 / 1.67 倍 | 員工選加班費或補休 |
| 例假日 | 1.0 倍(禁止上班) | 加倍 + 加班費 | 原則不可上班 |
| 國定假日 | 1.0 倍(休假) | 加倍 + 加班費 | 員工同意才上班 |
| 特別休假 | 1.0 倍(休假) | 加倍 + 加班費 | 員工同意才上班 |
四、夜班加給的「常見錯誤」與正確做法
4.1 夜班加給的法源
夜班加給不是法定義務,是雇主自願給的福利。但勞基法第 49 條規定:
- 女工原則上不得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工作(有例外)
- 男工夜班無特別限制,但實務上多有夜班加給
4.2 夜班加給「要不要納入加班費基礎」?
關鍵判斷標準:是否屬於「經常性給與」。
| 夜班加給型態 | 是否經常性 | 是否計入加班費基礎 |
|---|---|---|
| 每次夜班固定 200 元 | ✅ 是 | ✅ 計入 |
| 月平均上 4 次夜班,每月加 800 元 | ✅ 是 | ✅ 計入 |
| 偶爾夜班,無固定金額 | ❌ 否 | ❌ 不計入 |
| 三班輪替制,夜班費固定 | ✅ 是 | ✅ 計入 |
實務常見錯誤:把夜班加給排除在加班費基礎外,導致夜班員工的加班費被低估。
4.3 夜班 + 加班的「複利計算」
範例:員工上夜班 10 小時(夜班加給 200 元/小時)
- 月薪 36,000,平日時薪 150 元
- 夜班時薪 = 150 + 200 = 350 元(如果夜班加給經常性)
- 前 8 小時:350 × 8 = 2,800 元
- 加班 2 小時:350 × 1.34 × 2 = 938 元
- 合計:3,738 元
如果你公司夜班加給沒納入加班費基礎,員工會少領約 268 元/天。
五、責任制 84-1 條:真的可以「不算加班費」嗎?
5.1 84-1 條的法定條件
依勞基法第 84-1 條,以下條件全部符合才可以「不適用工時規定」:
- 必須是法定核定的職類(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間歇性工作)
- 書面勞雇雙方約定(不能只是口頭)
- 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 符合「不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原則
官方來源:勞動部 84-1 條核定職類 勞動部
5.2 90% 公司「自稱責任制」其實都是違法
實務上常見的違法情況:
- 沒有報請核備:直接寫進勞動契約「責任制」就以為合法
- 不符核定職類:一般行政、業務、工程師多數不在核定範圍
- 無 84-1 條書面約定:只在工作規則寫「責任制」
- 加班時數過長損及健康:超過 12 小時/日仍算違法
典型違法範例:
❌ 工程師月薪 5 萬,公司寫「責任制不算加班費」→ 工程師不在 84-1 核定範圍 → 違法
5.3 責任制員工的加班費補救
如果員工發現自己「假責任制」並提告:
- 公司必須補發 5 年回溯期加班費
- 加上行政罰鍰 2-100 萬
- 員工可請求懲罰性違約金
六、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出勤紀錄空白 = 員工已工作
6.1 第 38 條的「致命殺傷力」
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意思是:
- 員工拿出打卡紀錄主張加班 → 自動成立
- 雇主必須拿出「相反證據」推翻 → 舉證責任完全在你身上
- 出勤紀錄空白 → 推定員工有工作(最致命)
6.2 出勤紀錄不完整的「全廠補發」風險
如果你的出勤紀錄有以下問題:
- 部分員工沒打卡
- 紙本紀錄遺失
- 系統當機未補登
- 員工自願不打卡
全部會被推定「員工從早到晚都在工作」,加班費全部要算。
實際案例:某製造廠 142 名員工,3 個月出勤紀錄遺失。法院推定員工每天工作 11 小時(早 7 點到晚 6 點),補發加班費 380 萬。
延伸閱讀:勞動檢查文件準備清單|缺一份就被罰
6.3 預防出勤爭議的 3 大技巧
- 電子打卡系統(精確到分鐘 + 自動備份)
- 加班申請流程(事前申請 + 主管核准 + 紀錄留存)
- 每月出勤對帳(員工簽收當月出勤紀錄)
FAQ|加班費計算常見 7 大問題
Q1:員工自願加班、不要加班費,可以不算嗎?
不可以。員工同意書無法律效力。只要員工有實際提供勞務,雇主就要付加班費。被查到 → 補發 + 罰款。
Q2:休息日加班 30 分鐘,要算嗎?
要,按實際分鐘數計算。休息日加班「做幾分鐘算幾分鐘」,不再有「以 4 小時為一單位」。
Q3:固定加班費 5,000 元/月,可以涵蓋所有加班嗎?
不可以。「打包加班費」必須讓員工任何月份的加班費都不低於法定計算結果。如果某月加班 30 小時實算 8,000,但你只給 5,000 → 違法。
Q4:夜班加給可以不算加班費基礎嗎?
看是否經常性。如果夜班加給是「每次固定金額」+ 「員工經常上夜班」→ 必須計入。如果只是偶爾發放 → 可不計入。
Q5:責任制員工真的不用算加班費嗎?
只有符合 84-1 條核定職類 + 書面約定 + 報請核備 + 不損健康 才可以。90% 自稱責任制的公司都不合法。
Q6:出勤紀錄遺失會怎樣?
致命。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沒有出勤紀錄會推定員工從早到晚都在工作,加班費全部要算。
Q7:金豐企業軍師可以幫我審閱加班費計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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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加班費計算的核心:精確到分鐘、計入經常性、保留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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