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計算大全|平日 / 假日 / 國定 / 夜班全收錄(2026 最新版本)

加班費計算大全:一、加班費的法源與計算基礎:勞基法第 24 條完整解析

1.1 平日加班費 1.34 / 1.67 倍是怎麼算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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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

加班費計算大全 重點摘要

  • 加班費計算大全 的法規依據:本篇詳解 加班費計算大全 的完整法源與構成要件
  • 加班費計算大全 的實務 SOP:針對 加班費計算大全 提供 28 年實戰整理的標準流程
  • 加班費計算大全 的風險與罰則:詳細列出 加班費計算大全 違規的行政、民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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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計算
  • 延長工時前 2 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1 + 1/3 = 1.34 倍(小數點四捨五入)

  • 延長工時 2 小時後: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 1 + 2/3 = 1.67 倍

官方來源:勞動部勞動基準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1.2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計算公式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月薪 ÷ 30 ÷ 8

這裡有兩個關鍵:

  1. 「月薪」必須包含所有「經常性給與」:本薪 + 全勤 + 固定津貼 + 月績效
  2. ÷ 30:用每月 30 天計算(依勞動部 84-1 號函釋)

範例

  • 月薪 36,000(含全勤 1,000、職務津貼 4,000)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36,000 ÷ 30 ÷ 8 = 150 元
  • 平日前 2 小時加班費 = 150 × 1.34 = 201 元/小時
  • 平日後 2 小時加班費 = 150 × 1.67 = 250.5 元/小時

延伸閱讀:薪資結構設計|本薪 / 津貼 / 獎金合法拆分

1.3 加班費基礎「不能只算本薪」的關鍵法理

很多公司只用「本薪」當加班費基礎,這是違法的。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工資包含「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不能漏算的項目:

  • 全勤獎金(每月固定)
  • 職務津貼 / 交通津貼 / 伙食津貼(固定發放)
  • 月績效獎金(與績效掛鉤但每月發)
  • 月業績獎金(與業績掛鉤但每月發)
  • 夜班加給(每次夜班固定)

只用本薪算加班費 → 典型「實質低報加班費」,被查到必補差額 + 罰款。


二、休息日加班費:1.34 / 1.67 倍 + 「以時計算」最大化勞工權益

2.1 休息日加班費的特殊計算規則

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休息日加班費計算與平日同樣是 1.34 / 1.67 倍,但有兩個特點:

  1. 加班費按「實際工時」計算(不再是「以 4 小時為一單位」)
  2. 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

範例:休息日上班 5 小時,每小時 150 元

  • 前 2 小時:150 × 1.34 × 2 = 402 元
  • 後 3 小時:150 × 1.67 × 3 = 752 元
  • 合計:1,154 元

2.2 休息日加班的「補休 vs 加班費」選擇權

依勞基法第 32-1 條,員工可以自由選擇

  • 領加班費(依 1.34 / 1.67 倍計算)
  • 換補休1:1 比例換假,且須在 1 年內補休完)

重點:補休是 1:1(不是 1:1.34 或 1:1.67),員工通常會選擇加班費。雇主不能強制要求員工選補休

2.3 休息日工作 1 分鐘也算加班費嗎?

是的。2018 年勞基法修法後,休息日加班「做幾小時、算幾小時」,不再有「做 1 小時算 4 小時」的舊制度。

但要注意:最高每月加班時數上限 46 小時(含休息日加班),超過依勞基法第 32 條罰 2-100 萬。

延伸閱讀:輪班制排班法規|做二休二/三班制/夜班限制


三、例假日 + 國定假日加班費:完全不同的計算方式

3.1 例假日加班:原則禁止,例外才可

依勞基法第 36 條,「例假日不可工作」,除非:

  • 天災、事變、突發事件
  • 繼續性事業(醫療、保全、運輸等少數例外)
  • 經主管機關許可

如果合法在例假日工作,加班費是:

  • 當日工資加倍(不論做幾小時,整天都算加倍)
  • 超過 8 小時部分另算加班費(1.34 / 1.67 倍)

範例:例假日工作 10 小時(合法情況)

  • 當日工資加倍:150 × 8 × 2 = 2,400 元
  • 加班費(超過 8 小時):150 × 1.34 × 2 = 402 元
  • 合計:2,802 元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在例假日工作 → 該日工資依法加倍 + 罰 2-100 萬

3.2 國定假日加班:1 倍加付 + 加班費另計

依勞基法第 39 條,國定假日(春節、清明、端午、中秋、國慶等 11 天)員工可以休假。如果經員工同意而上班:

  • 當日工資加倍(休假日工資 × 2)
  • 超過 8 小時加班費另計(1.34 / 1.67 倍)

範例:國定假日上班 9 小時

  • 當日工資加倍:150 × 8 × 2 = 2,400 元
  • 加班費 1 小時:150 × 1.34 × 1 = 201 元
  • 合計:2,601 元

3.3 國定假日 vs 特休 vs 例假日的加班費差異

假別不上班工資上班加班費員工選擇權
平日1.0 倍(正常)1.34 / 1.67 倍雇主指定
休息日1.0 倍(休息)1.34 / 1.67 倍員工選加班費或補休
例假日1.0 倍(禁止上班)加倍 + 加班費原則不可上班
國定假日1.0 倍(休假)加倍 + 加班費員工同意才上班
特別休假1.0 倍(休假)加倍 + 加班費員工同意才上班

延伸閱讀:國定假日薪資 vs 特休薪資|法律差異一表看懂


四、夜班加給的「常見錯誤」與正確做法

4.1 夜班加給的法源

夜班加給不是法定義務,是雇主自願給的福利。但勞基法第 49 條規定:

  • 女工原則上不得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工作(有例外)
  • 男工夜班無特別限制,但實務上多有夜班加給

4.2 夜班加給「要不要納入加班費基礎」?

關鍵判斷標準:是否屬於「經常性給與」

夜班加給型態是否經常性是否計入加班費基礎
每次夜班固定 200 元✅ 是✅ 計入
月平均上 4 次夜班,每月加 800 元✅ 是✅ 計入
偶爾夜班,無固定金額❌ 否❌ 不計入
三班輪替制,夜班費固定✅ 是✅ 計入

實務常見錯誤:把夜班加給排除在加班費基礎外,導致夜班員工的加班費被低估。

4.3 夜班 + 加班的「複利計算」

範例:員工上夜班 10 小時(夜班加給 200 元/小時)

  • 月薪 36,000,平日時薪 150 元
  • 夜班時薪 = 150 + 200 = 350 元(如果夜班加給經常性)
  • 前 8 小時:350 × 8 = 2,800 元
  • 加班 2 小時:350 × 1.34 × 2 = 938 元
  • 合計:3,738 元

如果你公司夜班加給沒納入加班費基礎,員工會少領約 268 元/天。


五、責任制 84-1 條:真的可以「不算加班費」嗎?

5.1 84-1 條的法定條件

依勞基法第 84-1 條,以下條件全部符合才可以「不適用工時規定」:

  1. 必須是法定核定的職類(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間歇性工作)
  2. 書面勞雇雙方約定(不能只是口頭)
  3. 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4. 符合「不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原則

官方來源:勞動部 84-1 條核定職類 勞動部

5.2 90% 公司「自稱責任制」其實都是違法

實務上常見的違法情況:

  • 沒有報請核備:直接寫進勞動契約「責任制」就以為合法
  • 不符核定職類:一般行政、業務、工程師多數不在核定範圍
  • 無 84-1 條書面約定:只在工作規則寫「責任制」
  • 加班時數過長損及健康:超過 12 小時/日仍算違法

典型違法範例

❌ 工程師月薪 5 萬,公司寫「責任制不算加班費」→ 工程師不在 84-1 核定範圍 → 違法

5.3 責任制員工的加班費補救

如果員工發現自己「假責任制」並提告:

  • 公司必須補發 5 年回溯期加班費
  • 加上行政罰鍰 2-100 萬
  • 員工可請求懲罰性違約金

延伸閱讀:下班傳 LINE 算加班嗎|最新判決案例 5 則


六、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出勤紀錄空白 = 員工已工作

6.1 第 38 條的「致命殺傷力」

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意思是:

  • 員工拿出打卡紀錄主張加班 → 自動成立
  • 雇主必須拿出「相反證據」推翻 → 舉證責任完全在你身上
  • 出勤紀錄空白 → 推定員工有工作(最致命)

6.2 出勤紀錄不完整的「全廠補發」風險

如果你的出勤紀錄有以下問題:

  • 部分員工沒打卡
  • 紙本紀錄遺失
  • 系統當機未補登
  • 員工自願不打卡

全部會被推定「員工從早到晚都在工作」,加班費全部要算。

實際案例:某製造廠 142 名員工,3 個月出勤紀錄遺失。法院推定員工每天工作 11 小時(早 7 點到晚 6 點),補發加班費 380 萬。

延伸閱讀:勞動檢查文件準備清單|缺一份就被罰

6.3 預防出勤爭議的 3 大技巧

  1. 電子打卡系統(精確到分鐘 + 自動備份)
  2. 加班申請流程(事前申請 + 主管核准 + 紀錄留存)
  3. 每月出勤對帳(員工簽收當月出勤紀錄)

FAQ|加班費計算常見 7 大問題

Q1:員工自願加班、不要加班費,可以不算嗎?

不可以。員工同意書無法律效力。只要員工有實際提供勞務,雇主就要付加班費。被查到 → 補發 + 罰款。

Q2:休息日加班 30 分鐘,要算嗎?

,按實際分鐘數計算。休息日加班「做幾分鐘算幾分鐘」,不再有「以 4 小時為一單位」。

Q3:固定加班費 5,000 元/月,可以涵蓋所有加班嗎?

不可以。「打包加班費」必須讓員工任何月份的加班費都不低於法定計算結果。如果某月加班 30 小時實算 8,000,但你只給 5,000 → 違法。

Q4:夜班加給可以不算加班費基礎嗎?

看是否經常性。如果夜班加給是「每次固定金額」+ 「員工經常上夜班」→ 必須計入。如果只是偶爾發放 → 可不計入。

Q5:責任制員工真的不用算加班費嗎?

只有符合 84-1 條核定職類 + 書面約定 + 報請核備 + 不損健康 才可以。90% 自稱責任制的公司都不合法。

Q6:出勤紀錄遺失會怎樣?

致命。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沒有出勤紀錄會推定員工從早到晚都在工作,加班費全部要算。

Q7:金豐企業軍師可以幫我審閱加班費計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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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加班費計算的核心:精確到分鐘、計入經常性、保留證據

再講一次核心觀念:

加班費不是「能省則省」,是「精算才能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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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的做法:

  • 時薪精算(含所有經常性給與)
  • 倍數精算(1.34 / 1.67,不是 1.33 / 1.5)
  • 出勤精算(精確到分鐘)
  • 責任制不亂用(符合 84-1 條才算)
  • 夜班加給納入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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