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適任解僱」是 2026 年中小企業主、HR 最頭痛的議題。市面上前 10 名搜尋結果(律師事務所、HR 部落格)多半只列「依勞基法 11 條第 5 款資遣」這種表面結論,卻沒有把「客觀能力不足 vs 主觀能為而不為的二分判斷、PIP 30-90 天設計重點、最後手段性 5 步驟(勸導/訓練/調職/考核/PIP)、PIP 簽名與否的法律意義、判決敗訴 5 大原因、補發薪資 6-12 個月+恢復職務的實際金額、雇主預防性 SOP、勞動事件法第 35-38 條雇主舉證責任」這些 2026 真正會被法院判敗訴的細節寫透。本指南以中小企業主視角,整合勞基法 + 最高法院判決 + 最後手段性原則 + 林郁汶 28 年實戰,提供完整、可執行的 SOP。

中小企業主整理:員工不適任解僱的真相不是「績效差就能開除」,而是「最後手段性 5 步驟全部走完才能解僱」。少了任何一步(如沒給 PIP 機會、沒嘗試調職),法院 80% 以上判雇主敗訴,補發 6-12 個月薪資+恢復職務,總成本 50-200 萬。如果你是 5-200 人的中小企業主、HR、法務,現在就用 LINE 加 加入 LINE 諮詢 或 LINE 官方帳號,預約 15 分鐘免費勞檢諮詢,由企業軍師林郁汶(28 年實戰、1,000+ 家中小企業選擇的合作夥伴、司法院勞動調解委員)親自協助你建立合規解僱 SOP。
本文目錄
- 員工不適任解僱|2026 必懂三件事
- 勞基法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二分判斷
- PIP 績效改善計畫|30-90 天設計重點
- 最後手段性 5 步驟(勸導/訓練/調職/考核/PIP)
- PIP 簽名與否的法律意義
- 法院敗訴 5 大原因(雇主必避免)
- 實際個案 3 則(雇主敗訴/勝訴/和解)
- 預防性 SOP|每年合規健檢
- 雇主資遣前 6 步驟自查清單
- 員工不適任解僱 FAQ
- 立即行動:90 分鐘免費企業健檢
- 作者資訊
員工不適任解僱|2026 必懂三件事
必懂 1:勞基法 11 條第 5 款≠雇主想資遣就能資遣
很多雇主以為「員工績效差,依 11 條第 5 款資遣就好」,這是嚴重誤解。實際上,「不能勝任」需要客觀證據+最後手段性,少一個環節就敗訴。
法源:
勞基法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關鍵詞:「確」不能勝任。「確」字代表客觀標準,不是主觀感覺。
必懂 2:「最後手段性」是法院檢視重點
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2630 號判決:
解僱應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最後手段,於不得已之情況下方得為之。
意思是:雇主必須先用盡其他方式(勸導、訓練、調職、PIP),才能走資遣。少了任何一步,法院判敗訴。
必懂 3:勞動事件法第 35-38 條對雇主舉證極重
雇主主張「員工不能勝任」要負舉證責任:
- 客觀績效紀錄(具體、可量化)
- PIP 紀錄(給過改善機會)
- 調職紀錄(嘗試其他職務)
- 員工書面承諾或簽署紀錄
沒有上述證據 = 雇主必敗。
勞基法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二分判斷
法院二分判斷:客觀 vs 主觀
最高法院 95 年台上字第 916 號判決確立「客觀能力不足 + 主觀能為而不為」二分標準:
客觀能力不足(能力面)
員工確實沒有達到工作要求的能力:
- 學識、技能不足
- 工作效率明顯低於同職級
- 錯誤頻率過高
- 無法完成基本工作項目
舉證重點:客觀數據、可量化指標、與同職級比較。
主觀能為而不為(態度面)
員工有能力但故意不為:
- 消極怠工
- 拒絕配合工作指令
- 怠忽職務
- 違反工作規則
舉證重點:書面警告紀錄、考核紀錄、督導意見書。
不適任判斷的 4 大要件
- 客觀標準:以工作職務的客觀標準衡量
- 持續性:非偶發、短期狀況
- 嚴重性:影響達到工作目的
- 可改善性:給予改善機會但仍未達標
實務上常被法院打回票的 3 種主張
❌ 「員工態度不好」(過於主觀,難舉證)
❌ 「績效在 3 個月內持續下滑」(短期,非持續)
❌ 「客戶投訴 1 次」(單次事件,非嚴重)
✅ 正確主張:「員工 6 個月以上未達 PIP 設定的具體業績目標,已給予 2 次改善機會」
PIP 績效改善計畫|30-90 天設計重點
PIP 是什麼?
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績效改善計畫,是雇主在解僱不適任員工前的關鍵程序。沒有 PIP = 法院 80% 判敗訴。
PIP 標準時程:30-90 天
| 員工層級 | PIP 時程 | 設計重點 |
|---|---|---|
| 基層 | 30-45 天 | 任務清單、技能訓練 |
| 中階 | 60 天 | 量化目標、月度檢核 |
| 主管 | 60-90 天 | 領導指標、團隊目標 |
PIP 設計的 6 大要件
要件 1:具體目標
❌ 不行:「改善工作態度」
✅ 可以:「業績每月達成 80 萬元」
要件 2:評估標準
❌ 不行:「主管覺得 OK」
✅ 可以:「客戶滿意度問卷 ≥ 4.5/5.0」
要件 3:資源支援
公司應提供:
- 教育訓練(線上課程、外訓費補助)
- 主管 1 對 1 輔導(每週 1 次)
- 必要工具(如新軟體、新設備)
要件 4:時程節點
設定每週/每 2 週 1 次檢核點,書面紀錄。
要件 5:書面紀錄
PIP 計畫書、檢核紀錄、改善意見書、會議紀錄。
要件 6:員工知悉與簽署
PIP 須員工簽署或至少書面告知,留存簽收證據。
PIP 計畫書範本(HR 可直接套用)
員工 OO 績效改善計畫書
一、基本資料
員工姓名:OO
職務:業務主任
部門:業務部
期間:2026/X/X ~ 2026/X/X(共 60 天)
二、現況分析
1. 業績連續 3 個月未達標(達成率僅 50-60%)
2. 客戶投訴 5 次(2025/12-2026/2)
3. 同職級平均達成率 95%
三、改善目標(量化)
1. 月業績達成率 ≥ 90%
2. 客戶投訴 ≤ 1 次/月
3. 主管 1on1 紀錄完整
四、資源支援
1. 公司提供業績教練 4 次(每次 2 小時)
2. 主管每週 1 次回顧會議
3. 補助業績書籍 5,000 元
五、檢核機制
每 2 週 1 次檢核會議,書面紀錄。
六、不達標的後果
若期末未達上述任一目標,公司將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啟動資遣程序。
員工簽名: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主管簽名: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 企業軍師建議:金豐提供「PIP 計畫書 5 大版本模板」(基層/中階/主管/業務/技術),由顧問依公司產業客製。詳見 PIP 範本指南 PIP 模板包。
最後手段性 5 步驟(勸導/訓練/調職/考核/PIP)
步驟 1:口頭勸導(第 1 個月)
- 主管 1 對 1 談話
- 指出具體問題
- 給予改善建議
- 書面紀錄談話內容
步驟 2:教育訓練(第 1-2 個月)
- 安排內訓或外訓
- 補助學費
- 留存訓練證明
步驟 3:調職嘗試(第 2-3 個月)
如員工在原職務無法勝任,先嘗試調至:
- 較簡單的職務
- 較適合員工技能的部門
- 員工有興趣的領域
❗ 重點:至少有一次調職嘗試,且員工同意(避免違反勞基法第 10-1 條調動 5 原則)。
步驟 4:書面考核(第 3 個月)
- 給予正式書面考核
- 列出具體不足
- 記錄改善目標
步驟 5:PIP 績效改善計畫(第 4-6 個月)
- 設定 30-90 天 PIP
- 每 2 週檢核
- 期末評估
- 仍未達標 → 啟動資遣
為什麼要走完這 5 步驟?
法院檢視「最後手段性」3 大標準:
- 必要性:是否確實已用盡其他方式
- 比例性:手段與目的是否比例
- 可改善性:是否給予實質改善機會
任何一步沒做 = 不符最後手段性 = 雇主敗訴。
📌 企業軍師建議:5 步驟總時程 4-6 個月,雇主常嫌慢但這是合法解僱的必經之路。詳見 最後手段性原則 最後手段性 5 步驟指南。
PIP 簽名與否的法律意義
很多雇主誤以為「員工簽了 PIP = 自動可以資遣」,這是錯誤理解。
員工簽 PIP 的法律意義
員工簽 PIP:
- 表示「已知悉計畫」
- 不代表「同意被資遣」
- 不代表「放棄訴訟權」
- 雇主仍須證明 PIP 設計合理 + 期末確實未達標
員工不簽 PIP 的法律意義
員工不簽 PIP:
- 不影響 PIP 效力(只要書面送達即可)
- 雇主應留存「員工已收到 PIP」的證據
- 可請員工書面說明拒簽理由
- 法院仍會依 PIP 內容客觀判斷
雇主收到拒簽的應對
- 寄發存證信函(PIP 內容含括)
- 拍攝 PIP 送達現場照片
- 同事在場見證並簽名
- 啟動 PIP 計畫並書面紀錄員工拒簽事實
「拒絕配合 PIP」的雙刃劍
員工拒絕配合 PIP(如不參加訓練、不接受調職):
- 雇主可加重 PIP 評估
- 但雇主仍須證明「PIP 是合理且必要的」
- 不可純以「拒絕配合」資遣
法院敗訴 5 大原因(雇主必避免)
依台灣高等法院 2025 年勞動事件統計:雇主在「不適任解僱」案件敗訴率高達 70-80%,主要原因如下:
敗訴原因 1:未走 PIP 程序(最常見)
雇主直接以「績效差」資遣,沒有書面 PIP,沒有改善機會。
法院判決:「未給員工改善機會,違反最後手段性原則,解僱違法。」
敗訴原因 2:PIP 設計不合理
PIP 內容:
- 目標過高(如要求 1 個月達成 200% 業績)
- 期間過短(如 7 天 PIP)
- 沒有資源支援
- 沒有檢核點
法院判決:「PIP 顯不合理,無法作為員工不能勝任的證明。」
敗訴原因 3:未嘗試調職
員工原職不適任,雇主未嘗試調至其他職務即直接資遣。
法院判決:「雇主未盡最後手段,應先嘗試調職。」
敗訴原因 4:證據不足
雇主主張員工不適任,但拿不出:
- 量化績效紀錄
- 書面警告
- 訓練紀錄
- PIP 紀錄
法院判決:「雇主舉證責任未盡,不能勝任主張不可採。」
敗訴原因 5:違反勞動事件法第 35-38 條
雇主對應備文書(出勤、薪資、工作規則)未提出,法院推定勞工主張為真。
敗訴後的雇主成本
| 項目 | 金額 |
|---|---|
| 補發薪資(恢復職務+補發未上班期間薪資) | 6-12 個月薪資 |
| 訴訟費 | 3-10 萬 |
| 律師費 | 60,000-200,000 元 |
| 商譽損失 | 不可預估 |
| 小計 | 50-200 萬 |
📌 企業軍師建議:80% 雇主在不適任解僱案件敗訴,是因為「沒走完 5 步驟」。預防成本(顧問費 2-5 萬/年)遠低於事後成本(50-200 萬/案)。
實際個案 3 則(雇主敗訴/勝訴/和解)
個案 1:雇主敗訴(補發 12 個月薪資 + 恢復職務)
情境:
- 製造業 30 人,業務員 A 績效連續 3 個月未達標
- 公司直接以「不能勝任」資遣,未走 PIP
- 員工提告
訴訟結果:
- 一審:雇主敗訴,恢復職務+補發 8 個月薪資
- 雇主上訴
- 二審:判決確定,補發 12 個月薪資(共 60 萬)
- 律師費:18 萬
- 商譽損失:不可預估
總成本:約 80 萬
教訓:直接資遣 = 必敗。
個案 2:雇主勝訴(PIP 設計完整 + 紀錄齊全)
情境:
- 軟體公司 80 人,工程師 B 績效不佳
- HR 走完 5 步驟(勸導/訓練/調職/考核/PIP)
- PIP 60 天,明確目標+資源支援+書面檢核
- 期末仍未達標,依 11 條第 5 款資遣
訴訟結果:
- 員工提告
- 法院認定 PIP 設計合理、最後手段性符合
- 雇主勝訴,駁回員工請求
- 雇主成本:律師費 12 萬
總成本:12 萬(含資遣費依法給付,無額外賠償)
關鍵成功因素:5 步驟全走完 + 書面紀錄齊全。
個案 3:合意終止(和解金 8 個月薪資)
情境:
- 服務業 50 人,主管 C 業績下滑
- 雙方在勞動局調解,避免訴訟
- 公司主動提合意終止,給 8 個月薪資作為補償
- 員工接受,雙方好聚好散
結果:
- 公司支付 8 個月薪資(約 32 萬)
- 員工簽署合意終止書 + 不再追訴聲明
- 公司省訴訟費、商譽
總成本:32 萬
比訴訟敗訴(80 萬)省 60%
預防性 SOP|每年合規健檢
雇主每年必做的 5 項預防
1. 工作規則健檢(30 人以上強制)
- 每年 1 次
- 由顧問檢視
- 修正後送勞動局核備
2. 績效考核制度
- 量化指標(業績、KPI)
- 月度檢核
- 季度面談紀錄
3. PIP 模板與流程
- 5 大層級模板
- HR 培訓
- 法務審閱
4. 主管 1 對 1 制度
- 每週/每 2 週 1 次
- 書面紀錄
- 主管培訓如何引導
5. 離職面談
- 不是離職才做
- 持續性的「離職風險」評估
- HR 能在員工提離職前主動發現問題
每年預防成本
| 項目 | 成本 |
|---|---|
| 顧問月費 | 5,000-30,000/月 |
| 工作規則健檢 | 1-2 萬/年 |
| 主管培訓 | 2-5 萬/年 |
| HR 法務培訓 | 1-3 萬/年 |
| 小計 | 9-50 萬/年 |
對比 1 件不適任解僱訴訟敗訴成本 50-200 萬,預防成本 = 事後成本的 1-3%。
雇主資遣前 6 步驟自查清單
自查 1:員工年資與績效
- 年資多久?
- 績效紀錄是否齊全(至少 6 個月)?
- 同職級比較數據?
自查 2:是否走過勸導與訓練
- 有書面勸導紀錄?
- 有訓練紀錄與單據?
- 員工有無進步?
自查 3:是否嘗試過調職
- 有書面調職提議?
- 員工是否同意?
- 調職後仍不適任?
自查 4:PIP 是否完整
- PIP 計畫書是否合理(時程 30-90 天、目標可量化、資源支援)?
- 是否書面送達員工?
- 是否每 2 週檢核並書面紀錄?
自查 5:期末評估是否客觀
- 是否量化評估?
- 是否與 PIP 目標比對?
- 是否書面紀錄評估結果?
自查 6:資遣程序是否合法
- 是否給足預告期?
- 是否計算正確的資遣費?
- 是否開立資遣證明?
- 是否通報勞工局(10 人以上資遣須通報)?
通過 6 項自查 = 解僱合法可能性 80%
通過 5 項 = 70%
通過 4 項以下 = 高敗訴風險,建議走合意終止
📌 企業軍師建議:金豐提供「資遣前 6 步驟自查表」+ 顧問評估,1 次 5,000-15,000 元,可避免 50-200 萬的訴訟敗訴成本。
員工不適任解僱 FAQ
Q1. 員工績效差就能依 11 條第 5 款資遣嗎?
A:不行。「不能勝任」必須符合 4 要件(客觀標準/持續性/嚴重性/可改善性)+ 最後手段性 5 步驟。少一個環節 = 80% 敗訴。
Q2. PIP 一定要走嗎?
A:強烈建議。沒有 PIP 是法院判敗訴的最大原因。PIP 是「給員工改善機會」的證明,也是「最後手段性」的具體展現。
Q3. 員工不簽 PIP 怎麼辦?
A:3 步驟:
- 留證據(員工已收到 PIP)
- 寄發存證信函(含 PIP 內容)
- 仍依 PIP 啟動計畫並書面紀錄
員工不簽不影響 PIP 效力。
Q4. PIP 期間多長合理?
A:30-90 天,視員工層級:
- 基層:30-45 天
- 中階:60 天
- 主管:60-90 天
低於 30 天可能被認定不合理。
Q5. 「最後手段性」5 步驟可以省略哪些?
A:全部不可以省略。法院檢視 5 步驟的「必要性、比例性、可改善性」,省任何一步都增加敗訴風險。
Q6. 員工敗訴後可以拿到什麼?
A:依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員工勝訴常見補償:
- 恢復職務
- 補發未上班期間薪資(6-12 個月)
- 部分案件:精神慰撫金(10-30 萬)
- 商譽損害(少見)
Q7. 雇主和解 vs 訴訟,哪個划算?
A:多數情境合意終止+和解金更划算:
- 訴訟敗訴成本:50-200 萬+商譽
- 合意終止+和解金:8-12 個月薪資(30-50 萬)
- 省 50-70% 成本
Q8. 不適任解僱要給資遣費嗎?
A:要。依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含第 5 款),雇主仍須給:
- 預告期(10/20/30 天)
- 資遣費(依年資)
- 失業給付資格
Q9. 員工有 1 次重大過錯,可以直接懲戒解僱嗎?
A:視情節。依勞基法第 12 條:
- 訂約虛偽
- 暴力威脅
- 判刑確定
- 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 連續曠工 3 日或 1 月內 6 日
如符合上述 = 可懲戒解僱(不需資遣費),但仍須舉證情節重大。
Q10. 中小企業如何降低不適任解僱風險?
A:3 大策略:
- 預防:每年合規健檢(5-15 萬/年)
- PIP 制度化:用模板,HR 培訓
- 顧問+律師雙軌:顧問日常、律師訴訟
詳見 企業軍師相關文章 金豐企業軍師官網。
立即行動:90 分鐘免費企業健檢
員工不適任解僱是 80% 敗訴的高風險領域。如果你正考慮資遣某位員工:
✅ 第一步(15 分鐘):LINE 加 加入 LINE 諮詢 或搜尋 LINE 官方帳號,預約 15 分鐘免費勞檢諮詢
✅ 第二步(90 分鐘):進階預約 90 分鐘免費企業健檢,由林郁汶(28 年實戰、1,000+ 家中小企業選擇的合作夥伴、司法院勞動調解委員)親自帶你跑「資遣前 6 步驟自查」
✅ 第三步:依評估結果選擇金豐 3 階透明收費方案:
金豐合約第 5 條承諾零隱藏費用、分期零利息。詳見 金豐定價頁 完整收費架構。
作者資訊
林郁汶 28 年實戰、1,000+ 家中小企業選擇的合作夥伴
- 金豐企業軍師副總
- 司法院勞動調解委員
- 勞動部委員會委員
- 多家上市櫃公司勞資顧問
- 中小企業勞資顧問權威(5-200 人企業專長)
LINE:LINE 官方帳號 | 加入 LINE 諮詢
官網:企業軍師相關文章
最後更新:2026-05-05
內容版權:金豐企業軍師(企業軍師相關文章)
關於 28 年實戰的企業軍師林郁汶服務,可進一步了解我們的專業團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