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新北職場霸凌申訴實務操作指南

新北市有全台數量最多的中小企業,從新莊、樹林的製造聚落到板橋、新店的服務業,多數公司的人資是一人身兼數職。

2026 年 7 月 1 日職場霸凌防治新制上路後,這些公司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往往很基本:員工說要申訴,到底是要向公司講,還是可以直接去市政府?公司該不該攔?

新北職場霸凌申訴

這篇把新北的申訴路徑整理成一張分流地圖,並且處理一個很多人查資料時會踩到的陷阱:網路上找到的「新北市政府職場霸凌申訴專線」,多數是市府各機關給自己員工用的內部窗口,不是民營企業勞工的對外管道。

文中涉及天數、人數與比例的部分,屬媒體轉述者會標明來源,最終一律以現行條文及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一、先建立正確的路徑觀念:原則向公司,例外向市府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3(114 年 12 月 19 日修正公布),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新北市的企業,這裡的地方主管機關就是新北市政府。

這條規定確立了兩層結構。

第一層是內部:絕大多數案件由公司自己受理、自己調查、自己處置,公司是主辦方。

第二層是外部:當被申訴的人是事業單位的最高負責人時,案件跳過公司,由市政府受理並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處理,公司從主辦方變成被調查方。

企業要先把這個結構講給員工聽。

實務上很多公司不敢公告第二層,怕員工「越級」。

但不公告的結果是員工自己上網查、查到公部門內部窗口、打了電話得到「我們不受理民間案件」的答覆,最後心生不滿直接檢舉,公司反而更被動。

把兩層路徑一起公告,成本是零,換到的是資訊對稱與可控。

二、申訴期限:三年與離職後一年

同條並定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的期限: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職場霸凌事件發生時勞工在職者,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依前款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這兩句話對企業的實質意義很大。

第一,離職不等於結案,離職滿一年內仍可能出現申訴。

第二,持續型的行為以「行為終了」為起算點,不是第一次發生的日期。

第三,公司的文件保存期限必須拉長到足以因應這個跨度,出勤、通訊、會議、考核與人事異動紀錄至少要留到爭議可能發生的期間之後。

實務上最常見的失誤,是離職員工申訴時公司才發現:當年的排班表只存了一年、群組訊息在換手機時沒有備份、當時的績效面談根本沒有紀錄。

這種狀態下,即使公司真的沒有問題,也很難證明。

三、內部申訴:從收件到結案的六個節點

第一個節點是收件登錄。

收到的當天就要留下紀錄:時間、管道、當事人、事件概要、目前處置。

這一步決定了所有後續時效的起算。

第二個是受理判斷。

判斷屬於職場霸凌、一般管理爭議、或應依其他法規處理的態樣,並作成書面。

依中央社報導勞動部說明,雇主接獲申訴後須於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實際期限以現行條文為準。

第三個是登錄通報系統。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2,雇主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時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錄,事件的處理結果亦應登錄。

第四個是組成調查小組,依現行規定於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五個是調查與報告。

第六個是結案:通知雙方、執行處置、登錄結果、封存檔案。

六個節點都要有日期,建議做成一張表。

四、協調機制:新制給企業的彈性出口

新制的一項重要設計是協調機制。

依公部門轉知的新制重點說明,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13 條建立了協調機制,用意在於彈性處理職場爭議,降低衝突成本。

這對中小企業特別實用,因為許多案件的情節輕重不一,並非每一件都需要走完整的調查程序。

但協調有邊界。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2,申訴人有意願者得予協調,如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

也就是說,協調的前提是申訴人有意願,而且協調不成立就必須回到調查,不能因為「已經談過了」就把案子關掉。

實務上的正確用法是:受理時同步徵詢雙方協調意願,若雙方同意則安排協調並全程留紀錄,達成的處置措施要寫成書面並追蹤執行;若申訴人不同意或協調破局,立即回到調查程序,時效從原本的節點繼續計算,不因協調而中斷。

五、對外申訴:什麼情況會走到新北市政府

最明確的一種是被申訴人為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

除此之外,實務上還有幾種情形會讓案件外溢:公司未受理、拖過期限、調查小組組不起來、或當事人對結果不服而公司又沒有申復機制。

案件到市府之後,公司的角色是配合:提供資料、安排員工受訪、依要求說明。

這時候有三件事要立刻做。

第一,指定一位未涉案的對外窗口統一聯繫,避免多人各自回覆造成說法不一。

第二,啟動文件保全,凍結相關期間的紀錄,禁止整理、覆寫或刪除。

第三,評估申訴人目前處境並做保護安排。

要特別提醒的是干預紅線。

試圖影響證人陳述、要求員工統一說法、或以人事手段施壓,衍生的責任往往比原案更重。

建議在收到公文的同時,以書面提醒各級主管不得私下與員工討論案情。

六、新北在地資源的辨別:一個很多人踩過的陷阱

搜尋「新北職場霸凌申訴」時,會找到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的性騷擾及職場霸凌申訴專線與信箱,也會找到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各自訂定的「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及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相關案件的規定。

這些資料有一個共同特徵:適用對象是該機關自身的員工,屬於公部門的內部申訴機制,不是民營企業勞工的對外申訴管道。

也就是說,一般企業的員工打那些專線、寫那些信箱,得到的答覆通常是「本窗口僅受理本機關人員案件」。

企業要怎麼正確使用這些資料?把它們當作文件結構的參考是合理的:公部門的要點結構完整,涵蓋目的依據、名詞定義、申訴管道公開揭示、受理程序、調查小組組成、糾正補救措施、保密責任、調查期限與報告內容、結果處理、懲處與救濟、後續追蹤、以及不得為不當差別待遇,可以拿來檢查自己的制度有沒有漏項。

但不可以把公部門的專線印在給員工的公告上,那會直接誤導員工。

七、四條管道的差異:申訴、檢舉、調解、勞檢

第一條是職場霸凌申訴。

目的是認定事件是否成立並促使雇主採取處置,原則向雇主提起,最高負責人涉案時得向新北市政府提起。

第二條是檢舉。

針對的是雇主違反法令的行為,例如未依規模訂定申訴管道、知悉後未處理、未依規定登錄。

檢舉的結果是主管機關對企業進行檢查與可能的裁處,不直接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第三條是勞資爭議調解。

處理的是權利事項或調整事項的爭議,例如工資、資遣費、加班費,由勞工主管機關受理並安排調解。

霸凌案件若衍生離職、資遣或損害賠償的爭議,可能會走到這一條,但調解本身不是霸凌事件的認定程序。

第四條是勞動檢查。

由勞動檢查機構依法監督事業單位是否落實防治措施,屬於行政監督,可能因申訴、檢舉或專案規劃而啟動。

四條路徑的目的、受理單位與結果都不同,企業在對員工說明時要分清楚,避免員工走錯路而累積不滿。

八、依規模設計制度:十人、三十人、一百人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1,雇主應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治職場霸凌之發生;僱用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三十人以上者,應再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

十人以下的公司,重點是三件低成本的事:書面宣達公司立場、指定一位可受理反映的人、事件發生時留下紀錄。

十人到二十九人的公司,要加上正式的申訴管道與公開揭示,並建立收件與時效紀錄表。

三十人以上的公司,文件密度提高:防治措施、申訴與懲處規範都要訂定並揭示,並要開始建立外部調查人選名單。

一百人以上的公司,依中央社報導的新制說明另有調查小組組成的時限要求,實際適用以現行條文為準;這一段的重點是分層管理,各單位要有初步反映機制、公司要有集中的受理窗口。

九、人資實務:受理當下要做的三件事

第一件是登錄與初判分開。

登錄是事實記錄,任何人來反映都要登錄;初判是程序判斷,決定走哪一條路。

把兩者分開的好處是不會因為「還在想這算不算霸凌」而延誤登錄。

第二件是不做事實判斷。

受理階段的承辦人只確認「這件事屬於什麼類型、要不要進入處理程序」,不判斷誰對誰錯。

一旦承辦人在受理時就表達傾向,後續無論結果如何都會被質疑不中立。

第三件是保護先行。

評估申訴人是否處於持續受害的狀態,必要時先調整雙方接觸範圍。

要注意的是措施方向:優先調整被申訴人的接觸範圍,若因組織結構無法避免而需調整申訴人,應徵詢意見並留下同意紀錄,避免被評價為不利對待。

十、保密怎麼做才不流於形式

保密規定寫進文件容易,落實在辦公室難。

實務上洩密多半不是惡意,而是四種情境:紙本留在共用印表機、案件訊息發在有其他同事的群組、訪談安排在透明玻璃的會議室、以及主管在私下對話中透露。

對應的作法要具體到動作:紙本列印後立即取回、案件文件存放在設定權限的資料夾、檔名用案號不用姓名、案件溝通建立僅限調查小組的獨立群組、訪談選擇無視線干擾的空間並錯開雙方時段。

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環節:保密義務的告知範圍。

除了調查小組成員,接受訪談的證人、協助行政的同仁、外部支援人員,都應在參與前被告知保密義務並簽署紀錄。

沒有告知就期待對方自動保密,是制度設計上的漏洞。

十一、文件清單:新北中小企業至少要有這七份

第一份是防治政策與申訴管道公告(含一頁式通報卡,貼在每個工作場所)。

第二份是依規模訂定的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

第三份是申訴書範本與收件登錄表。

第四份是案件時效表,欄位包含收件日、受理判斷日、登錄日、調查小組成立日、調查完成日、通知日、申復截止日、結案日。

第五份是利益迴避聲明表。

第六份是訪談紀錄表與證據清單。

第七份是教育訓練紀錄,含簽到表與教材。

這七份文件中,前三份可直接取用主管機關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指導手冊的範本調整,後四份是格式簡單但一定要有的表格。

全部完成的作業時間,對三十人上下的公司來說大約是兩到三週。

十二、常見的五個錯誤

第一個是主管接到反映後自行處理。

公司是否知悉,看的是內部有無具管理職權者知情;主管自行過濾會讓知悉時點提前卻無紀錄,公司反而處於延宕未處理的位置。

第二個是把協調當成結案。

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即使協調成立也要留紀錄並追蹤執行。

第三個是等調查結果才登錄通報系統,登錄是狀態回報而非有罪認定,等結果會直接造成逾期。

第四個是把公部門的申訴專線印在公告上。

那些窗口是給市府自己員工用的,印上去會誤導員工也顯示公司沒有做功課。

第五個是結案後不追蹤。

結案後一至三個月是申訴人與證人的高風險期,涉及他們的人事調整都應有書面理由。

十三、顧問可以補的三個位置

第一個位置是外部調查成員。

依現行規定,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應於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組成。

對三十人上下的公司而言,內部幾乎湊不出符合迴避要求的合格人選。

第二個位置是程序判斷。

受理與否、初判分類、協調或調查、期限的計算、申復的處理,這些判斷錯一步後面全部要重來。

有處理經驗的人在旁邊確認,可以避免大多數的程序瑕疵。

第三個位置是文書。

調查報告的事實認定與分析怎麼寫、通知書怎麼措辭、處置決議怎麼記載,這些文件在後續的行政或司法程序中都會被檢視。

寫得完整的報告可以保護公司,寫得草率的報告則會變成對公司不利的材料。

十四、金豐的三層收費架構

金豐企業軍師的收費固定三層。

第一層是入門講座體驗,收費 1,000 元,適合還在評估、想先確認自身風險位置的企業主。

第二層是專案制合作,首年每月平均落在 1 萬到 3 萬元之間,依人數規模與需要建置的項目而定,約有 85% 的客戶選擇這一層。

第三層是續年合作,在制度已建置完成的基礎上,每月不到 1 萬元。

兩項承諾固定:零隱藏費用,所有收費項目載明於合約第 5 條;分期付款零利息。

金豐不提供退費保證、投資報酬保證或分級制度,收費結構就是這三層。

新北的中小企業常見的狀況是「制度還沒建,但已經有一件事在手上」。

這種情況建議直接進入第二層,因為案件處理與制度建置要同時進行;如果只是想確認自己有沒有明顯缺口、還沒決定要不要做,先從第一層開始就好。

常見問題 FAQ

Q1:新北的員工遇到職場霸凌,要向哪裡申訴? 答: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3,原則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被申訴人為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時,得逕向直轄市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提起申訴,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處理。

企業應把兩層路徑一起公告,避免員工自行摸索。

Q2:網路上查到的新北市政府職場霸凌申訴專線可以打嗎? 答:要先確認適用對象。

新北市政府秘書處、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等單位的申訴專線與處理要點,多屬各該機關「自身員工」適用的內部機制,不是民營企業勞工的對外管道。

企業不應把這類專線印在給員工的公告上,員工也可能因此走錯路。

Q3:內部申訴和對外申訴差在哪? 答:內部申訴由公司受理、調查與處置,公司是主辦方;對外申訴(最高負責人涉案)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與調查,公司是被調查方,只能配合提供資料與安排受訪。

兩者的主導權、程序與文件要求都不同。

Q4:申訴有期限嗎?員工離職後還能提嗎? 答:依第 22 條之 3,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不予受理;事件發生時在職的勞工,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依前款有較長期限者從其規定。

公司的文件保存期限應配合此一跨度設定。

Q5:協調成立就不用調查了嗎? 答:依第 22 條之 2,申訴人有意願者得予協調,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

協調的前提是申訴人有意願,且不成立必須回到調查。

即使協調成立,仍應留存協調紀錄、處置措施與後續追蹤,不能因為談過就把案子關掉。

Q6:勞資爭議調解和職場霸凌申訴是同一件事嗎? 答:不是。

霸凌申訴的目的是認定事件是否成立並促使雇主處置;勞資爭議調解處理的是權利或調整事項的爭議(如工資、資遣費)。

霸凌案件若衍生離職或賠償爭議可能走到調解,但調解不是霸凌事件的認定程序。

Q7:公司只有十幾個人,要做到什麼程度? 答:依第 22 條之 1,十人以上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三十人以上應再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

十人以下雖無各款文件要求,防治義務本身仍存在,建議至少完成書面宣達、指定受理人、事件發生時留紀錄三件事。

Q8:主管接到員工反映,可以先自己處理看看嗎? 答:不建議。

公司是否知悉,通常看內部有無具管理職權者知情。

主管自行過濾會讓知悉時點提前卻沒有紀錄,反而讓公司處於延宕未處理的位置。

正確作法是聽到就往上報,不私下找雙方談、不勸退、不承諾結果。

Q9:勞動檢查會查職場霸凌的哪些東西? 答:依公部門轉知的新制重點,勞動檢查機構依法監督事業單位落實防治措施。

常見查核方向包含:申訴管道是否訂定並公開揭示、依規模應訂定的防治措施與懲處規範是否完備、知悉案件後是否採取立即有效的適當措施、是否依規定登錄、以及教育訓練是否辦理並留有紀錄。

Q10:沒有人資的小公司,要怎麼建立處理流程? 答:三步驟。

第一,指定一位承辦人與一位備位窗口(備位窗口與正窗口無直接隸屬關係)。

第二,取用主管機關指導手冊的範本完成公告與規範。

第三,建立一張案件時效表與一份七項文件清單。

這三步對十到三十人的公司大約兩到三週可完成。

Q11:案件到市府之後,公司該做什麼? 答:三件事要立刻做:指定一位未涉案的對外窗口統一聯繫;啟動文件保全,凍結相關期間紀錄並禁止整理或刪除;評估申訴人處境並做保護安排。

同時以書面提醒各級主管不得私下與員工討論案情,避免被認定為干預。

Q12:找顧問協助要花多少錢? 答:金豐企業軍師收費固定三層:入門講座體驗 1,000 元;專案制合作首年每月平均 1 萬到 3 萬元,依規模與建置項目而定,約 85% 客戶選擇這一層;續年合作每月不到 1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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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新北的中小企業在新制上路後,最容易出錯的不是制度寫得不夠漂亮,而是三個基本判斷:路徑講不清楚(員工不知道該向公司還是向市府)、資源用錯地方(把公部門內部窗口當成企業管道)、時效算不準(不知道離職後一年內還會有申訴)。

這三件事都不需要花錢就能修正,需要的是有人把它講清楚。

建議的推進順序是:先把兩層申訴路徑一起公告,接著依規模完成七份文件,然後建立外部調查人選名單,最後把案件時效表放到承辦人手邊。

整套走完通常兩到三週,但每完成一段就多擋掉一類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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