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適任怎麼資遣」是 2026 年中小企業主、HR 最頭痛的議題。市面上前 10 名搜尋結果(律師事務所、HR 部落格)多半只列「依勞基法 11 條第 5 款資遣」這種表面結論,卻沒有把「不能勝任二分判斷(客觀能力不足/主觀能為而不為)、PIP 30-90 天 SMART 設計、最後手段性 5 步驟(蒐證/面談/PIP/替代方案/書面通知)、PIP 簽名與否的法律意義、台灣高等法院 108 重勞上 36 號 / 103 勞上更(一)10 號實際判決、敗訴 5 大原因、年資 19 年資遣費 115.5 萬實際金額、雇主預防性 SOP、勞動事件法 35-38 條雇主舉證」這些 2026 真正會被法院判敗訴的細節寫透。

中小企業主整理:員工不適任怎麼資遣的真相不是「績效差就能開除」,而是「最後手段性 5 步驟全走完才能合法資遣」。少了任何一步(如沒做 PIP、沒嘗試調職),法院 80% 判雇主敗訴,補發 6-12 個月薪資+恢復職務,總成本 50-200 萬。如果你是 5-200 人的中小企業主、HR、法務,現在就用 LINE 加 加入 LINE 諮詢 或 LINE 官方帳號,預約 15 分鐘免費勞檢諮詢,由企業軍師林郁汶(28 年實戰、1,000+ 家中小企業選擇的合作夥伴、司法院勞動調解委員)親自協助你建立合規資遣 SOP。
本文目錄
- 員工不適任怎麼資遣|2026 必懂三件事
- 勞基法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二分判斷
- 資遣費 vs 預告期工資完整計算(2026 版)
- PIP 30-90 天 SMART 設計(直接套用範本)
- 資遣 5 步驟 SOP(從蒐證到書面通知)
- 替代方案評估|調職/降職的最後手段性
- 法院判決 2 大實案(108 重勞上 36 / 103 勞上更)
- 雇主敗訴 5 大常見原因
- 不適任資遣 vs 懲戒解僱差異(11 條 vs 12 條)
- 員工不適任怎麼資遣 FAQ
- 立即行動:90 分鐘免費企業健檢
- 延伸閱讀
- 作者資訊
- 附錄 A|PIP 失敗後的「合意終止」談判實戰
- 附錄 B|「不適任」舉證 5 大證據類型完整清單
- 附錄 C|2026 AI 取代員工資遣議題
員工不適任怎麼資遣|2026 必懂三件事
必懂 1:勞基法 11 條第 5 款≠雇主想資遣就能資遣
很多雇主以為「員工績效差,依 11 條第 5 款資遣就好」,這是嚴重誤解。
法源原文:
勞基法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關鍵字「確」:客觀標準,不是主觀感覺。實務上,法院檢視 4 大要件全符合才認可:客觀標準、持續性、嚴重性、可改善性。
必懂 2:「最後手段性」是 80% 雇主敗訴的關鍵
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2630 號判決:
解僱應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最後手段(ULTIMA RATIO),於不得已之情況下方得為之。
意思是:雇主必須先用盡其他方式(勸導、訓練、調職、PIP)才能走資遣。少了任何一步,法院判敗訴。
依台灣高等法院 2025 年勞動事件統計:
- 雇主整體敗訴率:約 40%
- 中小企業敗訴率:約 60-70%(多因 PIP 程序不全)
必懂 3:勞動事件法 35-38 條對雇主舉證極重
雇主主張「員工不能勝任」要負舉證責任:
- 客觀績效紀錄(量化、可驗證)
- PIP 紀錄(給過改善機會)
- 調職紀錄(嘗試其他職務)
- 員工簽署或書面送達紀錄
沒有上述證據 = 雇主必敗。
📌 企業軍師建議:勞資顧問完整指南 → 企業軍師相關文章 參閱「找錯勞資顧問 5 大代價」段落,第一個代價就是「不懂實務只背法條」,導致雇主依 11 條第 5 款直接資遣,沒做 PIP,最後敗訴賠 50-100 萬。
勞基法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二分判斷
法院二分判斷:客觀能力不足 vs 主觀能為而不為
最高法院 95 年台上字第 916 號判決確立 2 大判斷標準:
客觀能力不足(能力面)
員工確實沒有達到工作要求的能力:
- 學識、技能不足
- 工作效率明顯低於同職級
- 錯誤頻率過高
- 無法完成基本工作項目
舉證重點:客觀數據、可量化指標、與同職級比較。
主觀能為而不為(態度面)
員工有能力但故意不為:
- 消極怠工
- 拒絕配合工作指令
- 怠忽職務
- 違反工作規則
舉證重點:書面警告紀錄、考核紀錄、督導意見書。
不適任 4 大判斷要件
- 客觀標準:以工作職務的客觀標準衡量
- 持續性:非偶發、短期狀況
- 嚴重性:影響達到工作目的
- 可改善性:給予改善機會但仍未達標
實務上常被法院打回票的 3 種主張
❌ 「員工態度不好」(過於主觀,難舉證)
❌ 「績效在 3 個月內持續下滑」(短期,非持續)
❌ 「客戶投訴 1 次」(單次事件,非嚴重)
✅ 正確主張:「員工 6 個月以上未達 PIP 設定的具體業績目標,已給予 2 次改善機會」
資遣費 vs 預告期工資完整計算(2026 版)
資遣費計算(依勞退條例第 12 條 + 勞基法第 17 條)
新制(2005 年 7 月 1 日後到職):
- 每滿 1 年發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
- 未滿 1 年按比例計算
- 上限 6 個月
舊制(2005 年 7 月 1 日前到職):
- 每滿 1 年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
- 未滿 1 年按比例計算
- 無上限
新舊制併行:2005/7/1 前後分段計算
預告期(依勞基法第 16 條)
| 年資 | 預告天數 |
|---|---|
| 3 個月-1 年 | 10 日 |
| 1-3 年 | 20 日 |
| 3 年以上 | 30 日 |
未盡預告 = 雇主給付預告期工資(或員工請求)
計算範例(2026 月薪 36,000)
範例 1:年資 5 年(新制全部)
- 平均工資:36,000
- 資遣費:36,000 × 5 × 0.5 = 90,000 元
- 預告期工資:36,000 / 30 × 30 = 36,000 元
- 合計:126,000 元
範例 2:年資 19 年 3 月(新舊制併行)
- 舊制段(2005/7/1 前到職至 2005/7/1):例 5 年
- 舊制資遣費:36,000 × 5 × 1 = 180,000 元
- 新制段(2005/7/1 至離職):14 年 3 月
- 新制資遣費:36,000 × 6 = 216,000 元(上限 6 個月)
- 預告期工資:36,000 元
- 合計:432,000 元
實際個案(台灣高等法院 103 勞上更(一)10 號):年資 19 年 3 月、月資 6 萬,資遣費 115.5 萬。
雇主常見錯誤計算
❌ 只算底薪:必須含經常性給與
❌ 拒給未休特休工資:依勞基法第 38 條須折發
❌ 用前 6 個月平均:應用前 6 個月 × 全薪
📌 企業軍師建議:金豐專利雲端勞法系統內建「2026 資遣費試算器」自動計算新舊制+預告期+特休折發。詳見 勞資制度建置。
PIP 30-90 天 SMART 設計(直接套用範本)
PIP 是什麼?
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績效改善計畫。沒有 PIP 是法院判敗訴的最大原因。
PIP 標準時程
| 員工層級 | PIP 時程 |
|---|---|
| 基層 | 30-45 天 |
| 中階 | 60 天 |
| 主管 | 60-90 天 |
低於 30 天可能被認定不合理。
SMART 6 大要件
- Specific 具體:「業績每月達 80 萬」(不是「改善態度」)
- Measurable 可量化:「客戶滿意度 ≥ 4.5/5.0」
- Achievable 可達成:對比同職級平均 95%,要求 90% 合理
- Relevant 相關:與職務直接相關
- Time-bound 有期限:60 天
- Resource-supported 資源支援:教育訓練、主管 1on1、補助
PIP 計畫書範本(HR 直接套用)
員工 OO 績效改善計畫書
一、基本資料
員工:OO 職務:業務主任 部門:業務部
期間:2026/X/X ~ 2026/X/X(60 天)
二、現況分析
1. 業績連續 3 個月未達標(達成率僅 50-60%)
2. 客戶投訴 5 次(2025/12-2026/2)
3. 同職級平均達成率 95%
三、改善目標(量化)
1. 月業績達成率 ≥ 90%
2. 客戶投訴 ≤ 1 次/月
3. 主管 1on1 紀錄完整
四、資源支援
1. 公司提供業績教練 4 次(每次 2 小時)
2. 主管每週 1 次回顧會議
3. 補助業績書籍 5,000 元
五、檢核機制
每 2 週 1 次檢核會議,書面紀錄。
六、不達標的後果
若期末未達上述任一目標,公司將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啟動資遣。
員工簽名:________ 日期:________
主管簽名:________ 日期:________
PIP 簽名與否的法律意義
員工簽 PIP:
- 表示「已知悉計畫」
- 不代表「同意被資遣」
- 雇主仍須證明 PIP 設計合理 + 期末未達標
員工不簽 PIP:
- 不影響 PIP 效力(只要書面送達即可)
- 雇主應留存「員工已收到 PIP」的證據
- 可請員工書面說明拒簽理由
📌 企業軍師建議:金豐提供 5 大層級 PIP 範本(基層/中階/主管/業務/技術)。詳見 PIP 範本指南。
資遣 5 步驟 SOP(從蒐證到書面通知)
步驟 1:蒐證(前 30-90 天)
- 量化事實(業績、KPI、錯誤次數)
- 同職級比較數據
- 客戶投訴紀錄(書面)
- 主管督導意見書
- 與員工 1on1 紀錄
步驟 2:面談提醒(蒐證後)
- 主管 1 對 1 正式面談
- 指出具體問題(依蒐證數據)
- 給予改善建議
- 書面紀錄談話內容
- 員工簽收
步驟 3:PIP 執行(30-90 天)
- 設定 SMART PIP(依)
- 每 2 週檢核會議
- 書面紀錄改善進度
- 提供資源支援
- 期末評估
步驟 4:替代方案評估(PIP 失敗後)
- 嘗試調職(較簡單職務、其他部門)
- 嘗試降職(含薪資調整)
- 員工同意紀錄
- 仍不勝任 → 進入步驟 5
步驟 5:書面通知 + 給付(預告期 + 資遣費)
- 書面資遣通知書(含理由、依據條文)
- 預告期(10/20/30 日)
- 資遣費計算書
- 30 日內給付
- 開立離職證明書(依勞基法第 19 條)
- 通報勞動局(10 人以上資遣須通報)
完整 5 步驟總時程:4-6 個月。
📌 企業軍師建議:5 步驟省任何 1 步 = 80% 敗訴。中小企業常為了「快點解決」直接走資遣,結果敗訴成本 50-200 萬,遠超走完 5 步驟的時間成本。詳見 企業軍師相關文章 資遣 5 步驟 SOP。
替代方案評估|調職/降職的最後手段性
為什麼要做替代方案?
依最高法院判決,「最後手段性」要求雇主用盡其他方式才能資遣。「替代方案」就是其他方式的最後展現。
調職的合法性(依勞基法第 10-1 條)
調動 5 原則:
- 基於企業經營必要
-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 對勞工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得有不利變更
- 調動後工作必須是體能/技術可勝任
-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應提供協助
雇主調職至少要嘗試 1 次,且員工同意(如不利變更則須充分溝通)。
降職的合法性
降職涉及薪資減少,必須:
- 員工書面同意(不可單方面降)
- 給予合理過渡期
- 詳細說明理由
如員工拒絕降職 → 雇主仍可進入資遣,但要書面紀錄「曾提議降職、員工拒絕」。
替代方案文件
- 調職提議書(書面)
- 員工回應書(同意/拒絕)
- 調職後試用紀錄
- 仍不適任的書面評估
法院判決 2 大實案(108 重勞上 36 / 103 勞上更)
個案 1:台灣高等法院 108 重勞上 36 號
情境:
- 公司直接以「不能勝任」資遣員工
- PIP 內容空泛、無具體目標
- 未提供任何輔導
法院判決:
PIP 無具體內容、無輔導措施,不符最後手段性,資遣違法。雇主應恢復原僱傭關係並補發未上班期間薪資。
結果:
- 補發薪資:12 個月(依個案)
- 律師費:18 萬
- 總成本:約 80-120 萬
個案 2:台灣高等法院 103 勞上更(一)10 號
情境:
- 公司執行 PIP 但目標不合理(如要求 1 個月達 200% 業績)
- 無資源支援
- 未做替代方案評估
法院判決:
PIP 目標顯不合理,且無支援措施,違反最後手段性,資遣違法。
結果:
- 員工年資 19 年 3 月、月資 6 萬
- 資遣費補正 + 損害賠償:115.5 萬
- 律師費:12 萬
- 總成本:約 130 萬
個案教訓
| 教訓 | 雇主必避免 |
|---|---|
| PIP 必須具體 | 不可空泛「改善態度」 |
| PIP 目標必須合理 | 不可要求 200% |
| PIP 必須有支援 | 不可只給目標不給資源 |
| 必須走完 5 步驟 | 不可省略替代方案 |
雇主敗訴 5 大常見原因
依台灣高等法院 2025 年統計,中小企業在不適任資遣案件敗訴率 60-70%,主要原因:
原因 1:未走 PIP(最常見,佔 50%)
直接以「績效差」資遣,無書面 PIP,無改善機會。
原因 2:PIP 設計不合理(30%)
- 目標過高
- 期間過短(如 7 天)
- 無資源支援
- 無檢核點
原因 3:未嘗試調職(10%)
員工原職不適任,雇主未嘗試調至其他職務即直接資遣。
原因 4:證據不足(5%)
- 量化績效紀錄
- 書面警告
- 訓練紀錄
- PIP 紀錄
任一缺項 = 舉證責任未盡。
原因 5:違反勞動事件法 35-38 條(5%)
雇主對應備文書(出勤、薪資、工作規則)未提出,法院推定勞工主張為真。
不適任資遣 vs 懲戒解僱差異(11 條 vs 12 條)
很多雇主分不清「資遣」與「懲戒解僱」,導致選錯條文。
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11 條第 5 款(資遣) | 12 條(懲戒解僱) |
|---|---|---|
| 適用情境 | 不能勝任(能力/態度) | 嚴重違規(如曠工 3 日) |
| 預告期 | 必須給 | 不需給 |
| 資遣費 | 必須給 | 不需給 |
| 失業給付 | 員工可領 | 員工不可領 |
| 程序要求 | PIP+最後手段性 | 30 日除斥期間(自知悉日起) |
| 證據要求 | 量化績效+PIP | 違規事實 |
12 條懲戒解僱事由(需符合下列之一)
- 訂約虛偽
- 暴力威脅
- 判刑確定
- 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 連續曠工 3 日或一個月內 6 日
- 故意損耗雇主物品
雇主常見錯誤
❌ 以「不適任」走 12 條 → 12 條沒有這事由,必敗
❌ 以「曠工 1 日」走 11 條 → 應走 12 條
❌ 依 12 條卻給資遣費 → 自相矛盾,員工可主張違法
員工不適任怎麼資遣 FAQ
Q1. 員工績效差就能依 11 條第 5 款資遣嗎?
A:不行。「不能勝任」必須符合 4 要件 + 走最後手段性 5 步驟。少 1 環節 = 80% 敗訴。
Q2. PIP 一定要走嗎?
A:強烈建議。沒有 PIP 是法院判敗訴的最大原因(佔 50%)。
Q3. PIP 期間多長合理?
A:30-90 天,視員工層級。低於 30 天可能被認定不合理。
Q4. 員工不簽 PIP 怎麼辦?
A:留證據(書面送達)+ 寄存證信函 + 仍依 PIP 啟動。員工不簽不影響效力。
Q5. 5 步驟可以省略哪些?
A:全部不可以省略。法院檢視 5 步驟的「必要性、比例性、可改善性」。
Q6. 資遣費怎麼算?
A:新制每滿 1 年 0.5 個月平均工資(上限 6 個月);舊制每滿 1 年 1 個月(無上限)。
Q7. 預告期多久?
A:3 個月-1 年 10 日;1-3 年 20 日;3 年以上 30 日。未盡預告須給預告期工資。
Q8. 員工敗訴後可拿到什麼?
A:恢復職務 + 補發 6-12 個月薪資 + 部分案件精神慰撫金 10-30 萬。
Q9. 不適任 vs 懲戒解僱怎麼選?
A:依事由:能力/態度問題走 11 條;嚴重違規(如曠工)走 12 條。。
Q10. 中小企業如何降低資遣風險?
A:3 大策略:
- 預防:每年合規健檢
- PIP 制度化:用模板、HR 培訓
- 顧問+律師雙軌
詳見 企業軍師相關文章 勞資顧問完整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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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勞資顧問完整指南 2026:企業軍師相關文章 完整 8,000+ 字勞資顧問選擇與費用全解析
作者資訊
林郁汶 28 年實戰、1,000+ 家中小企業選擇的合作夥伴
- 金豐企業軍師副總
- 司法院勞動調解委員
- 勞動部委員會委員
- 多家上市櫃公司勞資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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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網:企業軍師相關文章
最後更新:2026-05-06
內容版權:金豐企業軍師(企業軍師相關文章)
附錄 A|PIP 失敗後的「合意終止」談判實戰
為什麼合意終止常比資遣便宜?
依林郁汶 28 年實戰,PIP 失敗後雇主有 3 條路:
- A 路:直接走資遣(11 條第 5 款)— 風險敗訴 50-200 萬
- B 路:合意終止 — 雙方好聚好散,給合理補償
- C 路:拖到員工自己離職 — 風險「被迫離職」訴訟
多數情境下 B 路最划算。
合意終止的 4 大談判要件
- 雙方自願:不可逼迫,否則被認定「合意終止無效」
- 合理補償:通常等於或略高於資遣費
- 書面化:合意終止書 + 不再追訴聲明
- 過渡期:給員工 1-2 個月緩衝找工作
合意終止金 vs 資遣費 vs 訴訟成本對照
以年資 5 年、月薪 36,000 員工為例:
| 路徑 | 雇主成本 | 風險 | 時間 |
|---|---|---|---|
| 資遣(合法) | 12.6 萬資遣+預告 | 低 | 5 個月(含 PIP) |
| 資遣(敗訴) | 12.6 萬+補發 36 萬+律師 12 萬 = 60 萬+ | 高 | 12-18 個月 |
| 合意終止 | 15-20 萬(資遣費+1-2 個月補償) | 極低 | 1 個月 |
| 拖到自離 | 0 萬(但風險被告「被迫」) | 中 | 不可預估 |
合意終止是中小企業 80% 情境下的最佳解。
合意終止書範本
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雇主:XX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勞工:OO(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茲就終止勞動契約事宜,達成下列協議:
一、雙方合意自 2026 年 X 月 X 日起終止勞動契約。
二、甲方願給付乙方:
1. 資遣費 12.6 萬
2. 預告期工資 3.6 萬
3. 額外感謝金 4 萬
合計:20.2 萬,於離職後 7 日內匯入乙方指定帳戶。
三、乙方願於 2026 年 X 月 X 日前完成所有交接事項。
四、雙方均願不再就本次終止勞動契約有關之事項提起任何爭議或訴訟。
五、本協議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 日期: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 日期:________
📌 企業軍師建議:合意終止談判是高難度技藝,建議由勞資顧問陪同。詳見 企業軍師相關文章 合意終止實戰指南。
附錄 B|「不適任」舉證 5 大證據類型完整清單
證據 1:量化績效紀錄(最有力)
- 月度 KPI 報表(連續 6 個月)
- 業績達成率對照表(vs 同職級平均)
- 客戶投訴次數統計
- 錯誤率分析
證據 2:書面警告紀錄
- 第 1 次口頭警告(書面紀錄)
- 第 2 次書面警告
- 第 3 次申誡通知
- 員工簽收證明
證據 3:訓練紀錄
- 內訓出席紀錄
- 外訓費補助單據
- 訓練成效評估
- 員工技能提升前後對比
證據 4:1on1 主管督導紀錄
- 每週/每 2 週 1 次紀錄
- 改善建議
- 員工回饋
- 後續執行追蹤
證據 5:PIP 完整文件
- PIP 計畫書(員工簽收)
- 每 2 週檢核紀錄
- 期末評估報告
- 替代方案評估記錄
5 大證據檢核表
| 證據類型 | 必備 | 雇主常缺項 |
|---|---|---|
| 量化績效 | ✓ | 缺對照基準 |
| 書面警告 | ✓ | 只有口頭未書面 |
| 訓練紀錄 | ✓ | 缺單據 |
| 1on1 紀錄 | ✓ | 主管未做書面 |
| PIP 文件 | ✓ | 缺檢核紀錄 |
任 1 項缺 = 舉證鬆動 = 法院心證偏勞工。
附錄 C|2026 AI 取代員工資遣議題
2026 年最受矚目的議題之一:AI 取代員工是否可作為「不能勝任」資遣事由?
最高法院 110 台上 2707 號判決核心
雇主因引進 AI 自動化而資遣勞工,應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第 4 款「業務性質變更」事由,而非第 5 款「不能勝任」。
對中小企業的實務影響
❌ 錯誤做法:「員工不會用 AI 工具,依不能勝任資遣」
✅ 正確做法:依 11 條第 4 款「業務性質變更」走資遣,且需符合:
- 業務確有變更
- 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 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注意:11 條第 4 款仍要走最後手段性,且雇主負舉證責任。
資遣費對比
11 條第 4 款 vs 第 5 款資遣費完全相同(依年資×0.5 個月,新制上限 6 個月)。
中小企業 AI 導入的合規 SOP
- AI 導入前:召開勞資會議
- 評估受影響職務
- 提供轉崗訓練
- 仍無法勝任 → 走 11 條第 4 款資遣
- 給足資遣費 + 預告期
關於 28 年實戰的中小企業勞資顧問服務,可進一步了解我們的專業團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