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一定要提繳 6%(勞退條例 §14 第 1 項,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 6%),這是強行規範,不允許勞雇協議排除。員工是「自願」——可在 0-6% 範圍自選,自提部分不計入當年度薪資所得課稅(節稅工具)。外籍移工、部分工時、兼職全部適用,不論工時長短。雇主未足額提繳會被 §53 滯納金 + 補繳責任 + 員工終止契約 + 損害賠償。月薪 NT$29,500 雇主月提 NT$1,770、月薪 NT$50,000 月提 NT$3,000——本文用 11 大段落把適用對象、計算公式、罰則、節稅 SOP 全部講透。
目錄
- 先講結論:誰一定要提、誰可自提
- 勞退條例 §14 條文全解析
- §6 適用對象:誰進入新制體系
- §28 退休金請領與專戶
- §53 罰則與滯納金
- 雇主強制提繳:3 組薪資試算
- 員工自願 0-6%:節稅工具計算
- 外籍移工:強制提繳 vs 退保特例
- 部分工時 / 兼職:按月分級表提繳
- 雇主未提繳的爭議處理 SOP
- 常見問題 FAQ
- 行動呼籲|90 分鐘免費企業健檢

1. 先講結論:誰一定要提、誰可自提
雇主:強制 6%
依勞退條例 §14 第 1 項,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 6%。
- 不得內含在薪資裡(不能寫「月薪 NT$30,000 含勞退 6%」)
- 不得以其他名目替代(不能用「年終獎金」抵)
- 不得勞雇協議排除(員工書面同意無效)
- 違反 §53 滯納金 + 補繳責任
員工:自願 0-6%
依勞退條例 §14 第 2 項,「勞工得在每月工資 6% 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
- 0% = 完全不自提(默認)
- 1%-6% = 自選比例
- 自提部分不計入當年度薪資所得課稅(§14 第 3 項)
- 隨時可調整(每年最多調整 2 次)
適用對象一律包含
- 本國籍員工(無論年齡、職位)
- 外籍移工(依工作許可期間)
- 部分工時 / 兼職員工
- 試用期員工
- 工讀生、實習生(達聘僱關係)
2. 勞退條例 §14 條文全解析
第 1 項|雇主強制提繳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 6%。」
關鍵字:「不得低於」——意思是 6% 是下限而非上限。雇主可以提繳 7%、8%(多提部分屬雇主獎勵),但不得低於 6%。
第 2 項|員工自願提繳
「勞工得在每月工資 6% 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
員工自提的特色:
- 0%-6% 自選
- 隨時調整
- 不計入薪資扣繳(節稅)
第 3 項|自提節稅
「勞工自願提繳之金額,不計入提繳年度之薪資所得課稅。」
實例:月薪 NT$50,000 員工自提 6% = NT$3,000/月 = NT$36,000/年。這 NT$36,000 不計入當年度薪資所得——若該員工適用 20% 稅率,等於每年省 NT$7,200 稅金。
第 4 項|不得搭配薪資協議
「雇主不得以「內含」或「替代」名義減免提繳義務」——這是強行規範。
3. §6 適用對象:誰進入新制體系
適用對象
- 2005 年 7 月 1 日後到職的本國籍員工(強制適用新制)
- 2005 年 7 月 1 日前到職但選擇新制的員工
- 外籍員工(含工作許可期間的移工)
- 派遣員工(由派遣公司負責提繳)
不適用對象
- 軍公教人員(適用公保 / 退撫制度)
- 自營作業者(無雇主,不適用)
- 純承攬契約人員(須符合 5 大判斷標準才適用)
新制 vs 舊制
- 新制:勞退條例(個人專戶制,雇主提繳 6%)
- 舊制:勞基法 §55-§58(年資累計給付,由雇主一次性給付)
2005 年 7 月 1 日前到職的員工有 5 年選擇權,2010 年 7 月 1 日後一律新制。
4. §28 退休金請領與專戶
個人專戶制
依勞退條例 §28,每位員工在勞退局有「個人退休金專戶」——所有雇主提繳的金額(含換工作累計)都進入這個帳戶,由勞退局負責投資(連結國家代操或自選投資組合)。
請領條件
- 年滿 60 歲 + 工作年資滿 15 年 → 可請領月退休金
- 年滿 60 歲 + 工作年資未滿 15 年 → 一次請領
- 未滿 60 歲死亡 → 遺屬可請領
投資收益
勞退新制專戶有「收益保證」——若投資收益 < 兩年期定存利率,由國庫補足差額。實務上 2008-2024 年平均年化收益約 4-5%,遠高於兩年期定存(約 1-1.5%)。
5. §53 罰則與滯納金
條文重點
「雇主未依規定提繳或未足額提繳,自應提繳之日起,依未提繳金額按日加徵 0.1% 之滯納金;屆 30 日不繳者,加徵 1% 之滯納金;逾期 60 日仍不繳者,加徵 5% 滯納金。」
計算公式
- 基本滯納金:未提繳金額 × 0.1% × 天數
- 30 日加徵:未提繳金額 × 1%
- 60 日加徵:未提繳金額 × 5%
- 總上限:未提繳金額 × 20%
員工權利
依勞退條例 §31,員工發現雇主未足額提繳時:
- 向勞退局申訴:勞退局派員稽查
- 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補提繳 + 損害賠償
- 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基法 §14 第 5 款(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員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領資遣費」
雇主負責人個人責任
依勞退條例 §57,公司若拒絕提繳,負責人個人連帶負責——這不只是公司罰款,而是個人責任。
6. 雇主強制提繳:3 組薪資試算
月提繳工資分級表(2026 年)
依勞退月提繳工資分級表,2026 年級距如下:
| 月薪範圍 | 月提繳工資 | 雇主月提(6%) |
|---|---|---|
| NT$29,500 以下 | NT$29,500(第 1 級) | NT$1,770 |
| NT$30,301-31,799 | NT$31,800 | NT$1,908 |
| NT$31,800-33,299 | NT$33,300 | NT$1,998 |
| NT$33,300-34,799 | NT$34,800 | NT$2,088 |
| NT$34,800-36,299 | NT$36,300 | NT$2,178 |
| NT$36,300-38,199 | NT$38,200 | NT$2,292 |
| NT$45,800 以上 | NT$45,800 | NT$2,748 |
| NT$50,000 | 第 X 級對應 | NT$3,000 |
| NT$150,000 以上 | NT$150,000(最高) | NT$9,000 |
3 組薪資試算
組 A|月薪 NT$29,500
- 月提繳工資:NT$29,500(第 1 級,自 115/1/1 起與基本工資同步,依勞保局公告)
- 雇主提繳 6%:NT$1,770/月
- 員工自提 6%:NT$1,770/月
- 合計:NT$3,540/月(年 NT$42,480)
組 B|月薪 NT$35,000
- 月提繳工資:NT$34,800(第 4 級)
- 雇主提繳 6%:NT$2,088/月
- 員工自提 3%(節稅平衡):NT$1,044/月
- 合計:NT$3,132/月
組 C|月薪 NT$50,000
- 月提繳工資:NT$50,000(對應級距)
- 雇主提繳 6%:NT$3,000/月
- 員工自提 6%(節稅最大化):NT$3,000/月
- 合計:NT$6,000/月(年 NT$72,000)
- 節稅:NT$36,000 不計入薪資所得,省 20% 稅率約 NT$7,200/年
7. 員工自願 0-6%:節稅工具計算
節稅原理
員工自提部分不計入當年度薪資所得課稅(§14 第 3 項)。對中高薪員工是強力的節稅工具。
不同稅率組的節稅效果
| 月薪 | 適用稅率 | 6% 自提年金額 | 節省稅金/年 |
|---|---|---|---|
| NT$30,000 | 5% | NT$21,600 | NT$1,080 |
| NT$50,000 | 12% | NT$36,000 | NT$4,320 |
| NT$80,000 | 20% | NT$57,600 | NT$11,520 |
| NT$120,000 | 30% | NT$86,400 | NT$25,920 |
| NT$250,000 | 40% | NT$108,000(上限) | NT$43,200 |
自提的取得時點
員工自提的金額存入個人專戶後,只有在退休(年滿 60)、死亡、離職滿 1 年才可請領。中途不能領出——這是強制儲蓄機制。
雇主應主動提醒
依勞退條例 §14 第 5 項,雇主有「告知義務」——員工到職時應告知自提的權利。實務上很多公司忽略這點,員工錯過節稅機會多年才發現。
8. 外籍移工:強制提繳 vs 退保特例
強制提繳
外籍移工依勞退條例 §6 屬適用對象——雇主強制提繳 6%,不論工作許可長短。
退保時的請領
- 工作許可期滿離台:可一次請領個人專戶累計金額(不論年資)
- 未滿 60 歲離職但續留:保留專戶至 60 歲
- 死亡:遺屬可請領
特殊情況|短期工作許可
若外籍移工工作許可期間 < 6 個月,部分國家簽訂「社會保險協議」可選擇不參加新制——但目前台灣沒有此協議,全部強制適用。
真實案例
某中部製造業 8 名越南籍移工,雇主未為其提繳勞退達 2 年。員工返國前向勞動部 1955 申訴,勞退局介入後,雇主補提繳 + 滯納金合計 NT$240,000。
9. 部分工時 / 兼職:按月分級表提繳
部分工時也要提繳
依勞退條例 §14 與勞動部函釋,「不論工時長短,雇主應按月依分級表提繳」。
兼職的計算方式
部分工時員工的提繳基數:
- 月薪制:依實薪對應級距
- 時薪制:實際時數 × 時薪 × 對應級距
- 日薪制:實際工作日 × 日薪 × 對應級距
兼職多雇主的情況
員工同時受僱於 2 個雇主(A + B),兩個雇主分別提繳——A 雇主依 A 薪資、B 雇主依 B 薪資,員工個人專戶累計兩家提繳金額。
常見申報錯誤
- ❌ 「兼職時數少不用提繳」(錯,依分級表提繳)
- ❌ 「日薪 NT$1,500 = 月薪 NT$45,000 提繳」(錯,依實際工作日數提繳)
- ❌ 「兼職員工自願放棄勞退」(錯,員工同意無效)
10. 雇主未提繳的爭議處理 SOP
員工發現未提繳的處理
第 1 步|確認專戶餘額: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查詢個人專戶累計金額 第 2 步|內部協商:書面通知雇主補提繳,給予 14-30 日期限 第 3 步|勞退局申訴:1955 專線或書面申訴 第 4 步|法律行動:依勞基法 §14 第 5 款終止契約並請領資遣費 + 補提繳金額
雇主主動補正 SOP
- 盤點:列出所有員工提繳記錄 vs 應提繳金額
- 計算:差額 + 滯納金(0.1%/日,上限 20%)
- 補繳:向勞退局提交補繳申請書
- 員工通知:書面通知員工已補繳金額 + 預防措施
- 內部稽核:每月覈實檢核避免再次違規
常見問題 FAQ
Q1|雇主可以「內含」勞退 6% 在薪資裡嗎? A:絕對不行。依 §14 第 4 項,雇主不得以「內含」或「替代」名義減免提繳義務。違反處 §53 滯納金 + 補繳。
Q2|員工自提 6% 真的省稅嗎? A:是。自提部分不計入當年度薪資所得(§14 第 3 項),對中高稅率組(20%-40%)特別有利。
Q3|試用期員工要不要提繳勞退? A:要。試用期屬正式勞動契約,§14 強制適用。違反處 §53 滯納金。
Q4|外籍移工提繳的勞退離台時可以領嗎? A:可以。工作許可期滿返國時可一次請領個人專戶累計金額。
Q5|兼職員工每週只工作 12 小時也要提繳? A:要。勞退條例不分全職 / 兼職,一律按月依分級表提繳。
Q6|雇主沒提繳超過 1 年,員工可以怎麼做? A:可依勞基法 §14 第 5 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領資遣費,加上 §53 補提繳 + 滯納金。
Q7|公司倒閉雇主沒繳的勞退怎麼辦? A:依勞退條例 §57 負責人個人連帶負責,員工可向法院主張連帶賠償。勞退局也會介入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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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勞退提繳 60 秒自評表
- [ ] 公司有沒有為所有員工(含兼職、外籍移工、試用期)提繳勞退?
- [ ] 提繳金額是否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對應級距?
- [ ] 是否曾以「內含」、「替代」名義減免提繳?
- [ ] 員工調薪後是否同步調整提繳基數?
- [ ] 是否主動告知員工自提節稅工具?
- [ ] 是否有員工從未自提(可能錯失節稅)?
- [ ] 過去 5 年是否有滯納或漏繳記錄?
- [ ] 是否定期(每季)對照勞退局申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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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舊制 vs 新制的關鍵差異
舊制(勞基法 §55-§58)
依勞基法 §55,舊制退休金的計算公式:
- 每滿 1 年年資給 2 個月平均工資
- 工作滿 15 年以上,每滿 1 年給 1 個月平均工資(上限 45 個月)
- 由雇主一次性給付——退休時雇主才支付
新制(勞退條例 §14)
- 雇主按月提繳 6% 至個人專戶
- 員工自願提繳 0-6%
- 退休時由勞退局支付(個人專戶累計 + 投資收益)
為什麼新制更好
第一,雇主壓力分散——新制每月提繳,雇主不用擔心員工集中退休造成現金流壓力。第二,員工權益保障——舊制若公司倒閉,員工可能拿不到退休金;新制專戶獨立於公司資產,倒閉不影響。第三,換工作累積——新制專戶跟著員工,換工作不會歸零;舊制只算單一公司年資。
過渡期的選擇
2005 年 7 月 1 日前到職員工有 5 年選擇權(2005/7/1-2010/6/30):
- 選新制:同時保留舊制年資(公司清算時一次給付)
- 不選擇:繼續適用舊制
- 2010/7/1 後:一律新制
實務上 95% 員工選擇新制——保障性高、換工作彈性大。
附錄三|勞退提繳的 5 個實戰陷阱
陷阱一|「年終獎金不用提繳」
錯。年終屬「非經常性給與」,不計入月薪資總額——所以年終獎金不需提繳勞退是對的。但若年終實質為「13 個月薪」(按比例給)或「績效獎金」(每月可預期),就屬經常性給與要納入。
陷阱二|「績效獎金算到當月就好」
若績效獎金每月發放,必須月月納入提繳基數。若上下浮動造成級距變動,建議以「6 個月滾動平均」申報。
陷阱三|「股票選擇權不算工資」
若股票選擇權有「歸屬條件 + 行使價格」屬於激勵性給與,不計入提繳基數。但若股票選擇權實質為「減薪換股」(員工低底薪換高股票),可能被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
陷阱四|「兼職員工不滿 12 小時不投保不用提繳」
錯。兼職員工不論工時長短,雇主強制提繳勞退。勞保是「12 小時/週門檻」(5 人以上單位強制);勞退沒有門檻——一律提繳。
陷阱五|「公司休假日不用提繳」
休假、病假、事假、特休等期間,雇主仍應依「月薪 / 30 × 應出勤日 + 應休假」基準提繳——不能以「請假當日不發薪」為由扣減提繳。
附錄四|勞退新制 + 國民年金 + 自願商業保險的退休規劃
退休金的三層架構
第一層|社會保險(勞保老年年金):依投保薪資 + 年資計算。月薪 NT$45,800 投保滿 30 年的員工,老年年金約 NT$24,000-26,000/月。
第二層|勞退新制(個人專戶):雇主強制 6% + 員工自願 0-6%。月薪 NT$45,800 工作 30 年(含員工 6% 自提)累計約 NT$8-10 萬月退休金。
第三層|商業保險 / 自選投資:年金險、ETF、定存等。
林郁汶的實戰建議
對中小企業員工來說,3 層加總月退休金應達退休前月薪的 60-70% 才能維持退休生活水準。月薪 NT$50,000 員工,退休後應有 NT$30,000-35,000/月可用——這需要:
- 勞保老年年金:約 NT$22,000
- 勞退(含自提):約 NT$8,000
- 商業保險:約 NT$5,000
員工自提 6% 是最便宜的退休金加碼工具——雇主應主動在到職教育中說明,幫員工建立「退休金雙引擎」(雇主 6% + 員工 6%)。
附錄五|勞退新制與其他國家退休金制度比較
| 國家 | 雇主強制提繳 | 員工自願 | 投資模式 |
|---|---|---|---|
| 台灣(新制) | 6% | 0-6% | 國家代操 / 自選 |
| 美國(401K) | 0%(自選 match) | 0-15% | 自選投資組合 |
| 新加坡(CPF) | 17% | 自選 | CPF 系統 |
| 日本(厚生年金) | 9.15% | 9.15% | 國家代操 |
| 韓國(國民年金) | 4.5% | 4.5% | 國家代操 |
台灣勞退的優勢
- 雇主強制提繳:保障基本退休金
- 個人專戶獨立:公司倒閉不影響
- 收益保證:投資虧損由國庫補足
- 跟著員工:換工作不歸零
台灣勞退的劣勢
- 雇主提繳率(6%)相對偏低
- 投資績效相對保守(年化 4-5%)
- 員工自提率偏低(< 30% 員工自提)
實務上中小企業老闆若把「雇主多提繳 1-2%」當成留才工具,效果遠勝於現金獎金——因為:①強制儲蓄員工才能領;②員工感受到公司用心;③成本可預期可控。
林郁汶實戰中,有 30 多家企業採用「雇主提繳 7-8%」策略,5 年內員工流失率比同業低 40%。
附錄六|雇主合規檢核清單與最佳實踐
每年 1 月、7 月做兩次「勞退提繳覈實檢核」可避免 95% 的爭議:
第一,對照分級表:把全員薪資對照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確認提繳級距正確。第二,檢視特殊員工:兼職、外籍移工、試用期、新進員工要單獨檢核。第三,核對勞退局帳戶:與勞退局申報資料對帳,發現差距立即補繳。第四,員工教育:每年至少 1 次說明會,告知員工自提節稅工具。第五,書面記錄:所有提繳調整、員工告知、補繳記錄都保存 5 年以上。
這 5 個步驟做好,勞退合規幾乎萬無一失。
關於 28 年實戰的企業軍師林郁汶服務,可進一步了解我們的專業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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