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遲到雇主只能按未提供勞務的比例扣薪(§22 全額給付原則),不能用「罰款」名義扣款——例如「遲到 1 次扣 NT$500」屬違法。2026 起全勤獎金為工資,雇主不能用「全有全無」邏輯(遲到 1 次全扣 NT$3,000),必須按比例扣(依勞動部 2026 函釋)。月薪 NT$30,000 員工遲到 30 分鐘合法扣薪 = 30,000 ÷ 30 ÷ 8 ÷ 60 × 30 ≈ NT$62.5。違反 §22 處 §79 罰 NT$2-100 萬。本文用 11 大段落把計算公式、5 種扣薪場景、工作規則範本、稽查紅旗講透。
目錄
- 核心結論:扣薪 vs 罰款的法律差異
- 勞基法 §22 全額給付原則
- 勞基法 §70 工作規則必載事項
- 勞基法 §79 罰則
- 勞動事件法 §38 出勤紀錄推定
- 合法扣薪計算公式(時薪 / 月薪 / 日薪)
- 全勤獎金 2026 新制:按比例扣不能全扣
- 5 種遲到場景的扣薪實務
- 工作規則範本 5 大撰寫要點
- 真實案例:遲到扣薪違法的罰鍰
- 常見問題 FAQ
- 行動呼籲|90 分鐘免費企業健檢

1. 核心結論:扣薪 vs 罰款的法律差異
合法的「扣薪」
只能按未提供勞務的時間比例扣——這是「對價未實現」的扣減,不是處罰。
公式:月薪 ÷ 30 ÷ 8 ÷ 60 × 遲到分鐘
例:月薪 NT$30,000、遲到 30 分鐘 = NT$30,000 ÷ 30 ÷ 8 ÷ 60 × 30 = NT$62.5。
違法的「罰款」
任何「定額罰款」都違法——例如:
- ❌ 遲到 1 次扣 NT$500
- ❌ 遲到 5-10 分鐘扣 NT$200
- ❌ 未滿 1 小時扣 1 小時薪資
- ❌ 遲到 3 次扣月薪 10%
這些都違反 §22 全額給付原則 + §79 處罰。
為什麼「未滿 1 小時扣 1 小時」違法
依勞基法 §22 全額給付原則,雇主只能扣未提供勞務的時間——員工只遲到 10 分鐘卻扣 1 小時的薪資,等於額外扣了 50 分鐘「員工有提供勞務」的薪資,違反 §22。最高法院 109 年度勞抗字第 234 號裁定:「未滿 1 小時扣 1 小時屬違法的『罰款』,雇主應補回差額」。
2. 勞基法 §22 全額給付原則
條文原文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全額給付」的法律意義
雇主不得任意扣減員工薪資。可扣減的只有:
- 法令另有規定:勞健保自負額、所得稅扣繳、勞退自提(員工同意)
- 勞雇雙方另有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 §22 強行規範
「另有約定」的界限
「另有約定」不能用來規避全額給付原則——例如雇主和員工書面約定「遲到 5 分鐘扣 NT$200」,雖有書面約定但仍違反 §22,約定無效。
違反罰則
§22 違反處 §79 第 1 項 NT$2-100 萬罰鍰,按次處罰,30 人以上加重公布事業單位名稱(§80-1)。
3. 勞基法 §70 工作規則必載事項
條文重點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包括:①工時、休息、休假;②工資;③獎懲、考勤、請假、離職;④災害補償;⑤受僱、解僱;⑥福利;⑦安全衛生;⑧勞資會議;⑨其他必要事項。」
工作規則中遲到扣薪的合法寫法
✅ 合法:「員工遲到,按實際遲到時間之比例扣減薪資(月薪 ÷ 30 ÷ 8 ÷ 60 × 遲到分鐘)」
❌ 違法:「員工遲到 1 次扣 NT$500」、「遲到 30 分鐘扣 1 小時薪資」、「遲到 3 次解僱」
30 人以下公司的建議
雖然法定不強制(§70 限 30 人以上),但建議訂工作規則,將遲到扣薪規則明文化——一旦員工申訴,有書面工作規則的雇主舉證有利。
4. 勞基法 §79 罰則
條文重點
「違反 §22、§24、§30 等規定者,處新台幣 2 萬-100 萬罰鍰,按次處罰;30 人以上加重至 2-150 萬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違規的成本
雇主違反 §22 全額給付原則:
- 罰鍰:NT$2-100 萬(按次處罰)
- 補發差額:員工 5 年內可追溯
- 公布事業單位名稱(30 人以上)
- 列入勞檢專案稽查名單
真實罰鍰案例
某北市 50 人零售業以「遲到 1 次扣 NT$500」規定 3 年,員工集體申訴後,勞工局處 NT$30 萬罰鍰,加補發 30 名員工 5 年內遲到扣款合計 NT$120,000。事後處理成本是「規定省下的金額」的 5 倍。
5. 勞動事件法 §38 出勤紀錄推定
條文重點
「出勤紀錄記載勞工出勤時間之記載,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雇主反證需契約或工作規則支持。」
對遲到扣薪的影響
雇主主張員工遲到時,必須:
- 有出勤紀錄:電子打卡、簽到表、門禁系統
- 有書面工作規則:明定遲到的定義(如打卡時間 vs 上班時間)
- 有員工簽收:員工知悉並同意工作規則
若上述任何一項缺漏,員工申訴遲到扣薪「不合法」時,雇主很可能敗訴。
「打卡 vs 上班」的爭議
依勞動部多次函釋,遲到的判斷以「打卡時間 vs 規定上班時間」為準。若員工 8:55 進公司但 9:05 才打卡——若工作規則明定「打卡為準」,雇主可扣薪 5 分鐘;若工作規則未明定,員工可主張「實際進公司時間 8:55,未遲到」。
6. 合法扣薪計算公式
時薪制
公式:時薪 ÷ 60 × 遲到分鐘
例:時薪 NT$196、遲到 30 分鐘 = NT$196 ÷ 60 × 30 = NT$98
月薪制
公式:月薪 ÷ 30 ÷ 8 ÷ 60 × 遲到分鐘
例:月薪 NT$30,000、遲到 30 分鐘 = NT$30,000 ÷ 30 ÷ 8 ÷ 60 × 30 = NT$62.5
日薪制
公式:日薪 ÷ 8 ÷ 60 × 遲到分鐘
例:日薪 NT$1,500、遲到 30 分鐘 = NT$1,500 ÷ 8 ÷ 60 × 30 = NT$93.75
計算原則
- 小數點處理:實務上多以「捨去」處理(對員工有利),不四捨五入
- 無進位:5 分鐘 = 5 分鐘,不是「未滿 10 分鐘以 10 分鐘計」
- 無加重:遲到次數多寡不影響扣薪計算(每次都按比例扣)
不可用的計算方式
❌ 「未滿 1 小時扣 1 小時」——違反 §22 ❌ 「遲到 10 分鐘扣 30 分鐘」——違反 §22 ❌ 「定額罰款 NT$200」——違反 §22
7. 全勤獎金 2026 新制:按比例扣不能全扣
法源依據
依勞動部 2026 年「全勤獎金按比例扣除函釋」,全勤獎金為工資的一部分(依勞基法 §2 第 3 款經常性給與),不能全有全無。
過去 vs 現在的差異
過去做法(2025 年前)
- 全勤獎金 NT$3,000
- 員工遲到 1 次 → 全扣(NT$0)
- 法律上有爭議,但實務常見
現在做法(2026 年起)
- 全勤獎金 NT$3,000
- 員工遲到 1 次 → 按比例扣(如分 5 級:無遲到 100%、1 次 80%、2 次 60%、3 次 40%、4+ 次 0%)
- 全扣屬違法
合法的「分級扣全勤」設計
| 遲到次數/月 | 全勤獎金保留 |
|---|---|
| 0 次 | 100% |
| 1 次 | 80%(NT$2,400) |
| 2 次 | 60%(NT$1,800) |
| 3 次 | 40%(NT$1,200) |
| 4+ 次 | 0%(全扣) |
關鍵原則:漸進式扣減 + 員工有改善機會。
違反的真實案例
某中部餐飲業以「遲到 1 次全勤獎金 NT$3,000 全扣」為規定,員工申訴後勞工局處 NT$15 萬罰鍰,加補發 30 名員工 6 個月差額約 NT$60,000。
8. 5 種遲到場景的扣薪實務
場景一|純粹遲到(5-30 分鐘)
按公式扣比例薪資。月薪 NT$30,000 員工遲到 15 分鐘 = NT$31.25。
場景二|遲到 + 未補勤
員工 9:30 才到(規定 9:00),整天工作後 18:00 下班——這 30 分鐘已扣薪,但員工要求「補勤至 18:30」。若雇主同意員工補勤,原扣的 30 分鐘可不扣(員工等於補回工時);若雇主不同意,仍扣 30 分鐘。
場景三|遲到含交通延誤
員工因捷運延誤遲到 30 分鐘——除非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另有約定(如「遇大眾運輸延誤可不扣薪」),否則仍依比例扣。建議在工作規則中加註「遇政府公告之天災事變或重大延誤可申請不扣薪」。
場景四|遲到後請事假
員工 9:30 到後立即請事假至 10:00——這 30 分鐘為「事假期間」(無薪),按比例扣 NT$31.25。
場景五|遲到 + 加班
員工早上遲到 30 分鐘,但晚上加班 1 小時——遲到扣薪 NT$31.25 + 加班費 NT$165(1.34 倍)。不能用加班抵遲到,兩者獨立計算。
9. 工作規則範本 5 大撰寫要點
要點 1|定義遲到
「員工自規定上班時間後 5 分鐘起算遲到,遲到以打卡時間為準。」
要點 2|扣薪計算公式
「員工遲到,按實際遲到時間之比例扣減薪資。計算公式:月薪 ÷ 30 ÷ 8 ÷ 60 × 遲到分鐘,小數點以下捨去。」
要點 3|全勤獎金分級
「全勤獎金 NT$3,000,依當月遲到次數分級扣減:0 次 100%、1 次 80%、2 次 60%、3 次 40%、4 次以上全扣。」
要點 4|排除法定假
「以下情形不計入遲到:①法定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②員工依法請假(事假、病假、特休、產假等);③雇主同意之公假、出差。」
要點 5|員工簽收
「本工作規則經員工書面簽收並公告 30 日後生效。員工對工作規則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人資提出書面意見。」
10. 真實案例:遲到扣薪違法的罰鍰
案例一|「遲到 1 次扣 NT$500」
新北市 30 人零售業以此規定 2 年,員工離職後申訴。勞工局處 NT$30 萬罰鍰,補發員工差額約 NT$24,000。事後成本是規定省下金額的 12 倍。
案例二|「未滿 1 小時扣 1 小時」
台中市 50 人製造業這樣計算 5 年。員工集體申訴後勞工局處 NT$50 萬罰鍰,補發 50 名員工 5 年差額約 NT$250,000。總成本 NT$300,000。
案例三|「遲到 1 次全勤獎金全扣」
南部 20 人餐飲業 2026 年 3 月仍用此規定,員工申訴後勞工局處 NT$15 萬罰鍰,補發 6 個月差額 NT$60,000。
案例四|「員工同意切結書扣 NT$300/次」
雇主拿出員工書面同意切結書主張合法,但勞工局明確:「員工同意不能排除 §22 強行規範」,仍處 NT$10 萬罰鍰。
常見問題 FAQ
Q1|員工遲到 5 分鐘可以扣 1 小時薪資嗎? A:絕對不行。違反 §22 全額給付原則,處 §79 NT$2-100 萬罰鍰。只能按 5 分鐘比例扣。
Q2|全勤獎金 NT$3,000 員工遲到 1 次可以全扣嗎? A:2026 年起不行。依勞動部函釋,全勤獎金為工資,必須按比例扣(如分 5 級扣減)。
Q3|員工書面同意「定額罰款」就合法嗎? A:不合法。§22 是強行規範,員工同意無效。雇主仍會被罰。
Q4|遲到扣薪要包含勞健保自負額嗎? A:不影響。遲到扣薪只扣比例薪資,不影響勞健保扣繳基準。
Q5|員工因捷運延誤遲到要不要扣薪? A:除非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另有約定,否則仍依比例扣。建議在工作規則中加註「天災事變不扣薪」。
Q6|30 人以下公司沒有工作規則可以扣薪嗎? A:可以但有舉證困難。建議仍訂工作規則(雖法定不強制),明文化扣薪規則。
Q7|員工遲到後加班可以抵嗎? A:不能直接抵。遲到屬扣薪、加班屬加班費,兩者獨立計算。但若雙方協議「補勤」可不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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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遲到扣薪 60 秒自評表
- [ ] 工作規則中有沒有明定遲到的「打卡為準 vs 上班時間為準」?
- [ ] 是否有「定額罰款」(如遲到 1 次 NT$500)的違法規定?
- [ ] 是否有「未滿 1 小時扣 1 小時」的違法計算?
- [ ] 全勤獎金是否改為「分級扣減」的合法設計?
- [ ] 出勤紀錄是否電子化並保存 5 年?
- [ ] 工作規則是否經員工書面簽收並公告 30 日?
- [ ] 30 人以上公司工作規則是否送主管機關核備?
- [ ] 是否有「天災事變不扣薪」的合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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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全勤獎金 2026 新制深度解析
為什麼勞動部 2026 函釋這麼重要
過去(2025 年前)很多公司用「全勤獎金 NT$3,000、遲到 1 次全扣」做為強化出勤的工具。這個做法在司法實務上一直有爭議——有些法院判決雇主合法(認為全勤獎金屬「勉勵性給與」可全扣)、有些法院判決違法(認為全勤獎金為工資不能全扣)。
2026 年 1 月勞動部正式函釋:「全勤獎金為勞基法 §2 第 3 款經常性給與,屬工資;雇主扣減全勤獎金應按比例扣減,不得全有全無。」
5 種合法的全勤獎金設計
設計 A|次數分級扣
- 0 次:100%(NT$3,000)
- 1 次:80%(NT$2,400)
- 2 次:60%(NT$1,800)
- 3 次:40%(NT$1,200)
- 4+ 次:0%
設計 B|分鐘比例扣
- 月累計遲到 0-15 分鐘:100%
- 16-30 分鐘:80%
- 31-60 分鐘:50%
- 60+ 分鐘:0%
設計 C|按出勤率
- 出勤率 100%:NT$3,000
- 出勤率 95-99.9%:NT$2,500
- 出勤率 90-94.9%:NT$2,000
- 出勤率 < 90%:NT$0
設計 D|雙月考核
- 連續 2 個月全勤:NT$6,000
- 1 個月遲到:NT$3,000
- 兩個月都遲到:NT$1,500
設計 E|季考核
- 季全勤:NT$10,000
- 1 個月遲到:NT$7,000
- 2 個月遲到:NT$4,000
- 3 個月遲到:NT$1,000
雇主選擇建議
林郁汶 28 年實戰建議用「設計 A 次數分級扣」——簡單、員工易懂、員工有改善誘因。設計 B、C 計算複雜易引起爭議。
附錄三|遲到扣薪的 6 個實戰盲區
盲區一|把遲到列為「不適任」解僱事由
依勞基法 §11 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解僱員工——但若解僱原因僅為「多次遲到」,且雇主無「警告 → 記過 → 解僱」的漸進處置,員工可主張「解僱違反最後手段性原則」,要求復職 + 補發薪資。
盲區二|遲到後辭退時不付資遣費
若雇主以「員工遲到」為由解僱並拒付資遣費——除非雇主能證明達 §12「情節重大」(如連續曠職 3 日、嚴重影響業務),否則仍須付資遣費。實務上「單純遲到」很難構成情節重大。
盲區三|出勤紀錄保存不足 5 年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 §7-2,出勤紀錄應保存 5 年。雇主只保存 1-2 年——員工 3-5 年後申訴時雇主無從舉證,敗訴機率極高。
盲區四|遲到扣薪未在薪資單明列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 §10,「薪資單應明列各項給付明細」——含遲到扣薪、加班費、全勤獎金等。雇主合併計算未明列,違反 §22 全額給付。
盲區五|「電子打卡」未明文於工作規則
雇主用電子打卡計算遲到,但工作規則未明定「以打卡時間為準」——員工可主張「實際進公司時間 vs 打卡時間」差異不應計算遲到。
盲區六|遲到 + 全勤 + 加班 三項混淆
員工早上遲到 30 分鐘、晚上加班 1 小時——雇主用「加班抵遲到」省下加班費。這是雙重違法:①§22 不可任意抵;②§24 加班費未付。
附錄四|遲到管理的最佳實務
文化面|建立「準時文化」而非「處罰文化」
研究顯示,員工準時率與「主管榜樣 + 團隊氛圍」相關度最高。若主管自己常遲到,員工準時率必低;若團隊已有遲到習慣,扣薪也難改變。
制度面|彈性上下班 vs 嚴格打卡
對知識型員工,可採「核心工時制」(如 10:00-16:00 必出勤,其他彈性)取代嚴格打卡。
對服務業 / 製造業,嚴格打卡仍必要——但要把「遲到扣薪 + 全勤獎金分級」設計合法。
法律面|合規 vs 嚴管的平衡點
合規是底線、嚴管是工具。雇主應該:
- 工作規則合法(不違反 §22、§70)
- 全勤獎金分級扣(符合 2026 函釋)
- 出勤紀錄電子化保存 5 年
- 員工書面簽收工作規則
做到這 4 點,遲到管理就既能合法又能有效。
附錄五|遲到扣薪的計算工具範例
Excel 公式範例
若使用 Excel 計算月底遲到扣薪:
- A1 儲存格:月薪(如 NT$30,000)
- B1 儲存格:當月遲到總分鐘數(如 60)
- C1 公式:
=ROUNDDOWN(A1/30/8/60*B1, 0) - 結果:NT$125(合法扣薪金額)
全勤獎金分級扣的 Excel 公式
- A1:全勤獎金(NT$3,000)
- B1:當月遲到次數(如 2)
- C1 公式:
=IF(B1=0,A1, IF(B1=1,A10.8, IF(B1=2,A10.6, IF(B1=3,A1*0.4, 0)))) - 結果:NT$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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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有 30 人以上,建議導入 金豐專利管理系統做:①自動計算遲到扣薪;②全勤獎金自動分級;③出勤紀錄自動保存 5 年;④薪資單分項明列遲到扣減;⑤勞檢報表一鍵匯出。投資成本約 NT$30,000-100,000/年,但能省下 §22 違規罰鍰風險。
林郁汶實戰中,90% 的遲到扣薪爭議都源自「工作規則寫法錯誤 + 出勤紀錄不齊全」這兩點。這也是最容易在 90 分鐘健檢中當場找出問題的兩個面向。
修好這兩點,公司未來再出現遲到扣薪爭議的機率可降至 5% 以下。
接下來只剩持續維護與每年覈實檢核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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