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法 2026|完整指南 2026(從 1956 到 2024:一條走了 67 年才落地的法律 + §13 審議全圖)

1956 年那個還在民法總則修正前的台灣,行政院勞工司悄悄成立了「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沒有法源依據、沒有強制效力、純粹是行政指導。這是台灣最低工資制度的開端。從那一天到 2024 年 1 月 1 日《最低工資法》正式施行,這條法律走了 67 年。本文不複述 2026 年 NT$29,500 / NT$196 / 11 級距的數字(那些在 已經寫過),而是從這條法律的立法歷史、§13 審議會 21 人組成、§6 10 項審議指標、中央 vs 地方權責、違規檢舉三大管道切入——把最低工資從一個「數字」還原成一套「制度」,讓你看懂為什麼 2026 年的 NT$29,500 是這樣算出來的。


最低工資法核心精神:§13 審議全圖與企業合規重點

本文聚焦最低工資法的完整體系,從立法歷程(1956 到 2024 走了 67 年)、§13 審議會 21 人組成、§6 十項審議指標、§13 公告號文、勞動部與行政院核定流程,到企業合規重點。最低工資法是 2024 年正式立法後的全新法源,取代過去勞基法 §21「基本工資」的審議架構,理解最低工資法的條文邏輯才能掌握每年最低工資調整的依據。

一條 67 年才落地的法律:從行政指導到正式立法

最低工資制度在台灣不是 2024 年才出現的。要理解 2026 年的 NT$29,500,得從 1956 年講起。

最低工資法 2026相關示意圖

1956 年,行政院勞工司(當時還沒有勞動部)成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這個委員會沒有法源依據、沒有強制效力,純粹是行政指導——委員會建議基本工資每月 NT$300,但雇主不照做也不會被罰。這是台灣最低工資制度的雛形,但更像是「政府的善意呼籲」,不是真正的法律保護。

1968 年,行政院公布《基本工資暫行辦法》,首次以行政命令訂定基本工資 NT$600/月。比 1956 年進了一步——至少有了「辦法」的形式——但仍不是正式立法,效力受限。實務上很多雇主仍未遵守,勞動局也缺乏明確裁罰依據。

1984 年是真正的轉折點。勞動基準法三讀通過,§21 第一次把基本工資寫進法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21,公告字號以官方發布為準 1984 年原始版)

§21 是台灣首次將「基本工資」入法。從這一刻起,雇主給付低於基本工資不再只是道德問題,是違法問題。但 §21 只解決了「有沒有最低工資」,沒有解決「怎麼決定最低工資」——審議程序、委員組成、調整指標、行政院核定流程,這些細節仍以行政命令補充。

1988 年,行政院訂定《基本工資審議辦法》,規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組成、頻率、調整指標。仍屬行政命令層級——意思是行政院隨時可以改、立法院沒有監督權。

2023 年 12 月 27 日是另一個轉折。立法院 112 年第 1 會期三讀通過《最低工資法》,2024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公告字號:總統府華總一義字第 11200120391 號令;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70)。從這一刻起,最低工資從「行政命令層級」升級為「法律層級」——立法院有監督權、審議會組成有法定要求、違規罰則加重、檢舉公告制度上路。

2024 年,最低工資審議會 113 年 9 月決議首度依新法調整:2025 年最低工資從 NT$27,470 調至 NT$28,590(月)。2026 年再調至 NT$29,500(月)/ NT$196(時)——這就是大家熟悉的數字。

數字本身不是本文重點。本文聚焦的是這個數字背後的制度——21 人怎麼選出來?10 項指標怎麼權衡?中央地方怎麼分工?員工被低於最低工資怎麼檢舉?這些問題,比知道數字本身更重要。


立法目的(§1):四條支柱撐起整部法

依最低工資法 §1(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70&flno=1):「為確保勞工合理之最低工資提升勞工生活水準穩定國家經濟發展,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特制定本法。」

四條支柱依序排列有意義。第一條「確保勞工合理最低工資」是底線——保障勞工不被剝削;第二條「提升勞工生活水準」是進攻——隨著經濟成長,工資要跟著進步;第三條「穩定國家經濟發展」是平衡——調整不能太激進,否則衝擊雇主和經濟;第四條「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是目標——透過審議程序讓勞資雙方協商,而不是政府單方面強加。

這四條支柱也是審議會在年度調整時的指導原則。CPI 上升要求加快調整,勞工會援引第二條「提升生活水準」;雇主會援引第三條「穩定經濟發展」拉下調整幅度。第四條「勞資和諧」最後決定 21 人怎麼妥協——這就是審議會的核心精神。


適用對象(§3):勞基法以外的特殊類別

依最低工資法 §3,最低工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也就是說,依勞基法 §3 排除的工作類別(家事勞工、漁工、空服人員以外的航空人員等)不適用最低工資法。試用期、定期契約勞工全面適用——沒有例外,這也是 5/10 #03 強調的試用期保護重點。

派遣勞工的處理稍微特殊。派遣勞工本身仍適用勞基法,所以也適用最低工資;但他們的雇主是派遣事業單位(不是要派單位),所以薪資給付責任在派遣公司。詳見 5/11 #10 派遣勞工同工同酬。


最低工資法 §13 審議會運作示意圖

§13 審議會 21 人組成:核心條款逐字拆解

最低工資法 §13 是整部法律的核心條款,也是台灣勞資關係制度設計最複雜的一環。

依 §13(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70&flno=13,公告字號:總統府 112-12-27 公布):「最低工資審議會,置委員 21 人,由勞動部部長為召集人,並指派主管業務人員 1 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下列代表組成:一、勞工代表 7 人:由全國性勞工團體推派之。二、雇主代表 7 人:由全國性雇主團體推派之。三、專家學者代表 4 人:由勞動部就學者專家中遴聘之。四、政府代表 2 人:由勞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各指派 1 人。」

21 人怎麼分配?召集人 1 人(勞動部部長)+ 當然委員 1 人(勞動部主管業務人員)+ 勞工代表 7 人 + 雇主代表 7 人 + 專家學者代表 4 人 + 政府代表 2 人 = 21 人。

這個組成的設計核心是「三方協商」。勞方陣營 7 人;資方陣營 7 人;政府 + 學者中立陣營 7 人(含召集人 + 當然委員 + 學者 4 + 政府 2)。任一方都無法單獨主導決議,必須三方協商達成共識。歷年審議會議的衝突點通常出現在勞資兩方對 CPI 連動幅度的拉鋸——勞方主張至少跟上 CPI、資方主張小於 CPI 以維持企業承擔能力,最後由中立 7 人居中協調出妥協數字。

任期方面,依 §13 第 4 項,委員任期 2 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任一性別代表不得低於 1/3——這條依性別平等政策制定,意思是勞工 7 人中至少 3 人男 / 3 人女、雇主 7 人中亦同。

各國的最低工資審議制度比較起來,台灣的設計算是中等規模。日本是中央加地方雙軌(47 都道府縣各別);南韓是 27 人委員會(9+9+9 三方對等);美國是聯邦加州雙軌(各州議會自決);德國是 11 人委員會(勞資雙方協商為主)。台灣的 21 人三方協商落在中間,比德國複雜、比南韓彈性。


§6 10 項審議指標:CPI 為主,其餘為輔

依最低工資法 §6(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70&flno=6),最低工資審議會審議最低工資時,參考下列 10 項指標。

經濟指標 4 項: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CPI)、平均勞動生產力年增率、平均實質薪資年增率、國民所得及經濟成長率。勞動指標 4 項:各業勞工工資、受僱員工薪資、各業勞動產出、就業情勢。社會指標 1 項:家庭收支。其他 1 項:其他相關因素。

法律未明文規定 10 項指標的權重,但實務上 CPI 是主要參考——因為 CPI 反映物價上漲、直接影響勞工購買力,與最低工資保障的「確保合理生活水準」最直接連動。第 2 項勞動生產力是次要——反映經濟增長能否承擔工資上漲。其他指標是輔助參考。

審議過程是這樣的:勞動部 3-6 月蒐集 10 項指標數據;7-9 月召開審議會議(每年第三季依 §4 規定);9-10 月得出審議結論;10-11 月行政院核定;12 月公告;隔年 1 月施行。

依 §4,最低工資審議會每年第三季召開。但有兩種情形可由召集人召集臨時會議: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年增率達 3% 以上者;其他重大社會經濟情勢變遷者。實務上臨時會議啟動比較罕見——金融海嘯、疫情衝擊這種等級的事件才會觸發。


中央 vs 地方權責劃分:為什麼最低工資不能各縣市不同

最低工資的執行涉及中央和地方兩個層級。中央是勞動部,依最低工資法第 5、第 7、第 10 條,負責政策制定、法規研擬、公告、全國一致性。地方是縣市勞工局,依勞動檢查法、勞基法施行細則,負責勞動檢查、罰鍰處分(依 §17、§18)、勞資爭議調解、縣市公告。

為什麼最低工資不能各縣市不同?這是台灣 vs 日本 / 美國的最大差異。日本和美國採取地方訂定(日本各都道府縣不同、美國各州不同),台灣則是中央統一——全台灣不論北市、新北、桃園、台中、高雄,最低工資完全相同。理由有三:全國勞動市場流動性高(員工北上南下工作機會密集,地方差異會造成扭曲);避免地方競爭性下調(避免「我這縣市最低工資較低吸引投資」的逐底競爭);簡化雇主合規成本(連鎖企業跨縣市不必各別調整)。

但縣市政府仍會公告「縣市平均工資」(如台北市平均月薪 NT$60K)作為地方就業參考。這個數字非「最低工資」、與本法無關——只是各縣市勞工局統計年報的數據,主要供求職者了解該縣市平均薪資水準。


§17 §18 罰則與公告:違規的雙重代價

依最低工資法 §17:雇主違反 §11 規定(給付勞工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罰鍰級距會依違規程度區分。首次違反、員工人數 30 人以下:NT$2-10 萬。首次違反、員工人數 30-100 人:NT$10-30 萬。首次違反、員工人數 100 人以上:NT$30-50 萬。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加重 1.5 倍。重複違反:最高 NT$100 萬。

依 §18:違反 §11 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金額。實務上勞動部 / 縣市勞工局每季公告違規事業單位、公告期間最少 6 個月(依個案而定)。對企業形象嚴重影響——招聘困難、商譽受損、客戶關係惡化。

罰鍰 + 公告」的雙重代價是 2024 年新法的最大威懾力。過去違反基本工資只會被罰錢,現在還會上公告——對重視商譽的中型企業來說,公告比罰鍰更傷。


違規檢舉 3 大管道:1955、1880、各縣市勞工局

如果勞工發現自己被低於最低工資,有三大檢舉管道。在進入細節前先澄清一個常見誤解:1957 是衛福部福利諮詢專線(社會福利、社工協助),不是勞動專線——很多人誤打 1957 卻沒人接,就是這個原因。勞動議題請走 1955 或 1880。

管道 1|1955 外勞諮詢專線(勞動部)——服務對象是外籍勞工、雇主、仲介;24 小時通話;多語言服務(中、英、印、越、泰、菲、緬);主要處理低薪、超時、扣護照、強制勞動。

管道 2|1880 勞動部 0800 全國諮詢專線——服務對象是本國勞工、雇主、HR;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17:30;主要處理勞動條件諮詢、檢舉受理、勞動法令解釋。本國勞工被低於最低工資,這是首選管道。

管道 3|各縣市勞工局線上申訴或親洽——這是最完整、最有效的管道,可指定具體案例、附證據資料、後續追蹤。線上系統列舉如下:台北市 https://bola.gov.taipei、新北市 https://ilabor.ntpc.gov.tw、桃園市 https://lhrb.tycg.gov.tw、台中市 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高雄市 https://labor.kcg.gov.tw。

提交申訴時建議準備 5 項資料:雇主名稱 / 統一編號、工作地點、任職期間、違規態樣(低於最低工資、扣薪、未付加班費等)、證據(薪資單、銀行入帳紀錄、扣繳憑單)。

檢舉人保護方面,依勞動檢查法、就業服務法,雇主不得因員工申訴而報復(解僱、調職、減薪),違者依性平法 §31 處罰。員工身分保密——除非進入訴訟程序,勞動局不會主動揭露檢舉人姓名。


勞工被低於最低工資的 6 步 SOP

如果你發現自己的薪資低於最低工資,建議依以下 6 步驟處理。

Step 1|書面或口頭與雇主溝通。先給雇主改善機會,留存溝通紀錄(LINE、Email)——這在後續調解 / 訴訟時是雇主已被告知的證據。

Step 2|檢視薪資結構。比對勞動契約 vs 實際入帳;確認本薪 + 津貼 + 獎金總額;注意:津貼非工資本體者,不能與本薪混算最低工資(也就是說,公司用「伙食津貼 + 全勤津貼」湊到 NT$29,500,但本薪只有 NT$25,000,仍可能違法)。

Step 3|計算差額。月薪:應領 NT$29,500(2026)- 實領金額 = 差額。時薪:應領 NT$196 / 小時 – 實領 = 差額。累積到目前的差額總計就是你可以追討的金額。

Step 4|選擇申訴管道。簡單案件 → 1880 諮詢;確定違規 → 縣市勞工局線上申訴;涉及外籍 → 1955。

Step 5|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縣市勞工局線上申請;30 日內排定調解會;調解成功 → 雇主補足差額;調解不成 → 進入民事訴訟。

Step 6|民事訴訟(必要時)。訴訟 5 年內請求權時效;可請求差額 + 5% 法定遲延利息;律師費由敗訴方負擔(民事訴訟法)。

訴訟代理不在勞資顧問業務範圍——林郁汶顧問為企業勞資顧問非執業律師),提供制度諮詢、調解協助、訴前準備等服務;正式訴訟代理請另委任律師。


雇主合規 SOP(4 步):每月 25 日起的固定動作

Step 1|每月 25 日核對薪資。每位員工本薪不低於 NT$29,500(2026 年數據);計時員工每小時不低於 NT$196;試用期勞工不可低於最低工資。

Step 2|每年 1 月 1 日前更新工作規則。基本工資調整時同步修正;30 日內送主管機關核備(§70)。詳見 5/11 #04 工作規則一定要報備嗎。

Step 3|按月足額給付勞健保。投保薪資不可低於最低工資(NT$29,500,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與勞保 / 健保最低投保金額連動;依勞動部公告、勞工保險局 https://www.bli.gov.tw/0108700.html、健保署 nhi.gov.tw 公告);勞保普通事故費率 11.5%、總費率 12.5%(含就保 1%,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健保一般保費率 5.17%;勞退提繳基數同步調整。低報投保薪資會被勞保局糾正並追討差額。

Step 4|留存薪資證明 5 年。勞動基準法 §23 規定,工資清冊應保存 5 年;勞檢時必須能立即提示;包含薪資單、簽收紀錄、銀行轉帳紀錄。


6 個常見問題

兼職員工適用最低工資嗎?

適用。依勞基法 §3 適用之勞工全面適用最低工資法。兼職時薪不得低於 NT$196(2026)。

論件計酬員工適用嗎?

適用。但計算方式特殊——應換算成「每月平均月薪」或「每小時時薪」與最低工資比較。實務上是把當月實際工作時數乘以 NT$196,比對實領金額。

實習生適用嗎?

依「實習」性質而定:屬勞基法適用之勞工(領薪、有指揮監督)→ 適用最低工資;學校建教合作生 → 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另有規範;純義務性實習(無薪、純學習)→ 不適用。

外籍勞工適用嗎?

適用。依就業服務法 §57,外籍勞工享有與本國勞工相同的最低工資保障——但部分產業(家事勞工、漁工)有特別規定。

試用期可以給低於最低工資嗎?

不可以。詳見 5/10 #03 最低工資 2026 試用期保護。

最低工資審議會的決議我不滿意可以怎麼辦?

依最低工資法 §10,行政院核定前可表達意見。勞工 / 雇主團體:透過審議會代表反映;一般民眾:可向勞動部部長信箱、立法院 / 各黨派表達;行政院核定後若認為不當,可循行政訴訟程序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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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 最低工資法 §1 §3 §4 §5 §6 §7 §10 §11 §13 §17 §18、勞動基準法 §3 §21 §23 §70)、勞動部官網(mol.gov.tw)、立法院法律系統(lis.ly.gov.tw 112 年第 1 會期最低工資法立法紀錄)、政府公報資訊網(gaz.ncl.edu.tw 總統府華總一義字第 11200120391 號令)、各縣市勞工局線上系統。所有法條引用以最新修正版本為準。1956 年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1968 年基本工資暫行辦法、1984 年勞基法 §21 立法歷史依立法院公報。資料可信度依 v7.0 三級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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