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連鎖餐飲,名下有 3 家直營店,另外有 5 家是加盟主開的。最近想把一個直營店的資深店長,調去一家加盟店當區域督導,順便把一個加盟店表現好的員工挖到我直營店來。我本來想說一紙調動令就解決,結果會計提醒我『加盟店是別人的公司,這樣調會不會有問題?』我才發現——好像直營調來調去,跟調去加盟店,根本是兩回事?這到底要怎麼弄才不會出包?」這是一位連鎖品牌老闆在 LINE 上問我的問題。我回他:「你會計講對了。你直營三家店是『同一個雇主』,店跟店之間調人,是勞基法的『調動』,走調動五原則就好。但加盟店是『別人登記的公司、別人是雇主』,你把人從你這調過去、或從加盟店挖過來,法律上不是調動,而是『換了一個雇主』——這要先處理資遣、年資、勞健保歸屬,不能一紙命令就調。我幫你把這兩種情況一次講清楚。」

連鎖加盟人員調動,是連鎖品牌最容易踩雷、卻最少人講清楚的一塊。關鍵在於先分清楚兩種完全不同的情境:一是「直營體系內的跨店調動」——店與店都是同一個雇主(同一家公司),調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的「調動五原則」;二是「跨加盟主的人員移動」——加盟店是各自獨立登記的公司、各有各的雇主,把人從一個加盟主移到另一個加盟主,本質上是「更換雇主」,而不是調動,必須先處理資遣或合意終止、年資併計、勞健保轉換等問題。把這兩種情境混為一談,是連鎖企業最常見的調動爭議來源。
我是林郁汶|企業勞資顧問(非執業律師),過去七年協助超過 600 家企業處理人員調動、年資爭議與連鎖體系的人力布建,其中包含許多連鎖餐飲、零售與加盟品牌。這篇用 2026 年現行《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見解,把連鎖加盟人員調動的核心——直營跨店的調動五原則、跨加盟主為何是「更換雇主」、年資併計怎麼處理、借調(出向)這個第三條路、以及實務上該怎麼簽——一次拆解清楚。讀完這篇,你能在連鎖體系裡合法地把對的人放到對的位置。
本文目錄
- 一、第一步:先分清「直營跨店」還是「跨加盟主」
- 二、直營跨店:調動五原則怎麼走
- 三、跨加盟主:為什麼這不是「調動」
- 四、跨加盟主的三條合法路徑
- 五、年資併計:最容易被忽略的權益
- 六、跨店調動最常見的三個錯誤
- 七、一個連鎖品牌的調動實例
- 八、連鎖體系調動的關鍵心法
- 連鎖體系常要調人,又怕踩雷?先填一張費用諮詢單
- 常見問答 FAQ
一、第一步:先分清「直營跨店」還是「跨加盟主」
1-1 關鍵問題:誰是登記的雇主
連鎖體系調人,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問題是:「這兩家店,登記的雇主是不是同一個?」直營店是品牌總部自己開的,店與店都掛在「同一家公司」名下,雇主就是這一家公司;加盟店則是加盟主自己出資、自己登記公司、自己當老闆,雇主是「加盟主這家公司」,不是品牌總部。先搞清楚「誰是雇主」,才能判斷接下來的法律性質。
1-2 同一雇主=調動;不同雇主=換雇主
判斷標準很簡單:如果調動前後是「同一個雇主」,那就是《勞動基準法》上的「調動」,走調動五原則即可;如果調動前後「換了雇主」(從 A 公司變成 B 公司),那就不是調動,而是「終止與一個雇主的勞動關係、再與另一個雇主成立新的勞動關係」,要處理的是資遣或合意終止、年資、勞健保與退休金的銜接。直營跨店多半是前者,跨加盟主則是後者。
1-3 為什麼一定要先分清
把這兩件事分清,攸關的不只是程序,而是「錢」與「責任」。如果你把跨加盟主的人員移動,誤當成內部調動、一紙命令就辦,很可能造成:原雇主沒結算資遣費、員工年資被歸零、勞健保中斷、特休與退休金基礎全亂,日後員工一申訴,原加盟主與新加盟主都可能被追討。先分清情境,才能用對的方式處理,避免日後翻車。
二、直營跨店:調動五原則怎麼走
2-1 第 10 條之 1 的五項原則
直營體系內、同一雇主的跨店調動,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law.moj.gov.tw §10-1)。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五項原則:第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第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第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第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第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五項要同時滿足。
2-2 經常性跨店調動的注意點
連鎖直營常有「哪家店缺人就調過去支援」的需求。經常性的跨店調動,五項原則每一項都要顧到:例如把員工從市區店調到郊區店,要評估通勤是否過遠(第四項,必要時給交通協助);調動後職務、班別是否仍是他能勝任的(第三項);薪資、津貼、班別有沒有因此被降(第二項,不得不利變更)。任何一項沒顧好,都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調動。
2-3 契約先約定、調動留紀錄
最穩的做法,是在勞動契約中「事先約定」可調動的範圍。例如約定「員工同意配合公司營運需要,於台北市各直營門市間調動工作地點」,並在實際調動時保留員工知悉與同意的紀錄(如電子簽核、調動通知簽收)。事先約定加上留存紀錄,能大幅降低「員工事後主張這是違法調動」的風險。若沒有事先約定,又造成不利變更,員工甚至可依第 14 條主張雇主違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三、跨加盟主:為什麼這不是「調動」
3-1 加盟店是獨立的雇主
跨加盟主的人員移動,是完全不同的故事。加盟店通常是加盟主自己出資、自己設立登記的獨立公司,員工的勞動契約是和「加盟主這家公司」簽的,勞健保也是投保在加盟主名下。品牌總部和加盟主之間是「加盟授權」關係,總部不是加盟店員工的雇主。所以,把人從加盟主 A 移到加盟主 B(或從總部直營移到加盟店、從加盟店挖到直營),本質上是「換了一個雇主」。
3-2 換雇主=終止舊關係+成立新關係
法律上,「換雇主」意味著:員工和原雇主(加盟主 A)的勞動關係要先終止,再和新雇主(加盟主 B 或總部)成立新的勞動關係。終止的方式不外乎兩種——由原雇主資遣(依第 11 條,需給資遣費與預告),或勞雇雙方合意終止。不能用「一紙調動令」就把員工從一個雇主名下「移」到另一個雇主名下,因為沒有任何一個雇主有權單方把員工「送給」另一家公司。
3-3 處理不好的後果
如果跨加盟主移動處理不好,後果包括:原雇主沒依法資遣,員工日後可主張資遣費;員工年資在新雇主處「從零起算」,特休、退休金、未來的資遣費基礎全部縮水,員工發現後易生爭議;勞健保若中斷或重複投保,衍生補繳或罰則。換句話說,把跨加盟主當內部調動辦,是在替原、新兩個雇主埋未爆彈。
四、跨加盟主的三條合法路徑
4-1 路徑一:資遣再僱用
第一條路,是原雇主依法「資遣」員工(給資遣費、做預告或給預告工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再由新雇主重新僱用、年資從新計算。這條路最乾淨、權責最清楚,缺點是原雇主要負擔資遣成本,且員工年資中斷。適合「員工確實離開原加盟主、長期到新公司任職」的情況。
4-2 路徑二:合意終止+年資商定併計
第二條路,是勞雇三方(員工、原雇主、新雇主)以書面合意處理:員工與原雇主合意終止,新雇主僱用,並由三方書面約定「年資由新雇主繼續承認併計」。《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勞工,其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一般加盟主之間的人員移轉雖不一定屬於第 20 條的「改組轉讓」,但只要三方願意以書面約定承認年資,仍可達到「年資不歸零」的效果。這條路對員工最友善,能保住年資,但需要新雇主願意承接年資成本。
4-3 路徑三:借調(出向)
第三條路,是「借調」——員工仍然隸屬原雇主(原加盟主),勞動契約、薪資、勞健保、年資都維持在原雇主名下,只是「被借到」另一家店提供勞務,由用人的那家店支付對價給原雇主。借調的好處是員工的雇主與年資完全不變,適合「短期支援、督導」這類情境。但借調必須有員工的書面同意,加上原雇主、用人單位、員工的三方借調協議,把工資、勞健保、工時管理、職災責任歸屬寫清楚,否則容易被認定為違法調動或脫法的雇主轉換。
五、年資併計:最容易被忽略的權益
5-1 同一雇主的年資併計(第 10 條)
《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這條主要處理「同一雇主」短暫中斷又繼續的情況。直營跨店因為是同一雇主,年資本來就連續、不會中斷,這點不必擔心。
5-2 換雇主的年資要靠約定
跨加盟主換了雇主,年資就「不會自動延續」。除非符合第 20 條的改組轉讓、或三方書面約定承認年資,否則新雇主處的年資從零起算。這就是為什麼前面強調「合意終止+年資商定併計」這條路——它用一紙三方協議,把員工辛苦累積的年資保住。年資攸關特休天數、資遣費與退休金的計算基礎,金額不小,是調動時最該替員工想清楚、也最容易引發爭議的一塊。
5-3 借調則年資不中斷
若走借調路徑,因為員工的雇主自始至終都是原加盟主,年資完全不中斷、不需要任何併計約定。這也是借調在「保住年資」上的天然優勢。選哪一條路,要看員工是「真的要離開原雇主」還是「只是暫時支援」——前者用資遣再僱或合意終止+年資併計,後者用借調。
六、跨店調動最常見的三個錯誤
6-1 錯誤一:把跨加盟主當內部調動
第一個、也是最嚴重的錯誤,是把「跨加盟主的人員移動」當成「內部調動」,用一紙調動令辦理。前面已詳述,這會造成資遣費沒結、年資歸零、勞健保亂掉等一連串問題。只要跨越了「雇主」這條界線,就絕不能用調動令處理。
6-2 錯誤二:直營跨店造成不利變更卻不補救
第二個錯誤,發生在直營跨店——調動本身合法,但造成了「勞動條件不利變更」(如薪資結構改變、津貼取消、通勤暴增卻無協助),違反調動五原則的第二項。員工可拒絕調動,或依第 14 條主張雇主違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直營跨店不是「同一雇主就能隨便調」,五原則一樣要守。
6-3 錯誤三:借調沒簽三方協議
第三個錯誤,是想用借調這條路,卻沒簽完整的三方借調協議、也沒拿到員工書面同意,只是口頭把人「借去」別家店。沒有書面,工資、勞健保、工時、職災責任的歸屬就不清楚,一旦出事(如員工在用人單位受傷),責任歸屬會變成爭議;甚至可能被認定為違法的雇主轉換。借調一定要白紙黑字。
七、一個連鎖品牌的調動實例
以開頭那位老闆的兩個需求為例,把正確做法走一遍。需求一:把「直營店資深店長」調去「加盟店」當區域督導。這是「從總部(直營雇主)移到加盟主(另一個雇主)」——屬於跨雇主。正確做法:要嘛由總部資遣店長、加盟主重新僱用(年資從零,但權責清楚);要嘛三方合意終止+約定年資由加盟主承認併計(保住年資);若只是「總部派去督導、人事仍掛總部」,則應走借調,簽三方協議、人事與年資留在總部。絕不能用一紙調動令把人「調」過去。
需求二:把「加盟店表現好的員工」挖到「總部直營店」。這同樣是跨雇主(從加盟主到總部)。做法相同:先讓員工與原加盟主合意終止或被資遣,總部再僱用;若要保住年資,就三方書面約定承認年資併計。把這兩個需求都用「先確認雇主、再選對路徑、白紙黑字寫清楚」的方式處理,就能合法地把對的人放到對的位置,而不是事後被資遣費、年資爭議追著跑。
八、連鎖體系調動的關鍵心法
連鎖加盟人員調動,最關鍵的心法只有一句:「先問誰是雇主,再決定怎麼調。」同一個雇主(直營跨店),走調動五原則、事先約定、留紀錄;換了雇主(跨加盟主),就不是調動,而是換雇主,要從資遣再僱、合意終止+年資併計、借調三條路裡選一條,並把年資、勞健保、薪資的歸屬白紙黑字寫清楚。連鎖品牌一旦把「雇主界線」這條觀念建立起來,調動就不再是埋雷,而是能讓人力在體系內合法、彈性流動的工具。
連鎖體系常要調人,又怕踩雷?先填一張費用諮詢單
如果你看完這篇,發現自己的連鎖體系常在直營與加盟之間調人,卻沒分清楚「調動」和「換雇主」的差別,那不要等員工申訴才處理。與其自己猜,不如先填一張諮詢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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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FAQ
Q1:把員工從直營店調到加盟店,算調動嗎?
不算。直營店的雇主是品牌總部,加盟店的雇主是加盟主(另一家公司),這是「換雇主」不是調動。要先處理原雇主的資遣或合意終止、再由新雇主僱用,不能用一紙調動令直接調過去。
Q2:直營店之間互調員工,要注意什麼?
直營店都是同一個雇主,屬於調動,要符合勞基法第 10 條之 1 的調動五原則:經營必須且無不當動機、工資與勞動條件未不利變更、員工體能技術可勝任、地點過遠予以必要協助、考量家庭生活。建議契約事先約定可調動範圍並留同意紀錄。
Q3:跨加盟主調人,員工的年資會不會歸零?
若只是資遣再僱用,年資從新雇主處重新起算(會歸零)。若想保住年資,要由員工、原雇主、新雇主三方書面約定「年資由新雇主繼續承認併計」,年資才能延續。年資攸關特休、資遣費、退休金,務必先講清楚。
Q4:什麼是借調?跟調動有什麼不同?
借調是員工仍隸屬原雇主(契約、薪資、勞健保、年資都留在原雇主),只是被借到另一家店提供勞務,由用人單位付對價給原雇主。它不換雇主、年資不中斷,適合短期支援督導。必須有員工書面同意+三方借調協議,寫清楚工資、勞健保、職災責任歸屬。
Q5:跨加盟主移動有哪幾種合法做法?
三種:一是原雇主資遣、新雇主重新僱用(年資從零,權責最清楚);二是三方合意終止+約定年資承認併計(保住年資,對員工最友善);三是借調(雇主與年資不變,適合短期)。依員工是真的離開還是暫時支援來選。
Q6:直營跨店調動造成薪水變少,員工可以拒絕嗎?
可以。薪資或勞動條件的不利變更違反調動五原則第二項,屬於違法調動,員工可拒絕,或依第 14 條主張雇主違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直營跨店不是「同一雇主就能隨便調」,五原則一樣要守。
Q7:連鎖調動最常見的錯誤是什麼?
三個:把跨加盟主的移動當內部調動用調動令辦(最嚴重);直營跨店造成不利變更卻不補救;想用借調卻沒簽三方協議、沒拿員工書面同意。避開這三個,連鎖調動就能既彈性又合規。
林郁汶|企業勞資顧問(非執業律師)。我不是律師,這篇文章是依 2026 年現行《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見解整理的實務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各連鎖品牌的直營與加盟結構差異大,具體該走哪條路徑、如何約定,建議就個案諮詢或與我聯繫做進一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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