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勞動節國定假日薪資|實務判例解析

每年五一勞動節,都是勞資雙方最容易在薪資上產生爭議的日子之一。

對勞工來說,這天是「應該放假還領薪」的國定假日;對雇主來說,若門市、工廠或服務業必須照常營運,就牽涉到「加倍發給」的計算、補假安排與同意程序。

許多雇主因為一句「加倍發給」理解錯誤,把原本應該給的兩倍工資只發了一倍,或在月薪制勞工放假時誤扣薪資,結果在勞動檢查時被認定違反勞動基準法。

51勞動節國定假日薪資相關示意圖

這篇文章站在雇主立場,把勞動節國定假日薪資的每一個環節拆解清楚:從法源定性、適用對象、加倍發給的正確意涵,到月薪制與時薪制的計算差異、遇例假休息日的補假規則,以及最容易踩雷的違規樣態與罰則方向。

所有內容以勞動基準法第 37、39、40 條與勞動部函釋方向為準,協助你在五一這天把薪資算對、把程序做足。

一、勞動節到底是不是國定假日?法源與定性

很多雇主分不清楚「國定假日」「例假」「休息日」三者的差別,這是所有勞動節薪資爭議的源頭。

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換句話說,五月一日勞動節在法律上的定性,就是「法定應放假日」,與一般的國定假日(如元旦、國慶日)同屬第 37 條的範疇。

這個定性帶來的直接效果是:勞動節這天,雇主對勞工負有「給假」與「給薪」兩個義務。

月薪制勞工這天不必出勤,但薪資照給、不得扣薪;如果業務需要勞工出勤,必須先徵得勞工同意,並依第 39 條加倍發給工資。

理解了勞動節的法律定性,後面所有的計算才站得住腳。

把勞動節誤當成「公司自訂的休假」或「可以彈性處理的福利日」,是雇主最常見的第一個錯誤。

二、哪些勞工適用?哪些不適用?

勞動節的放假與加給規定,適用對象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

這個範圍比許多雇主想像的更廣:不論是月薪制、時薪制、日薪制、全職或兼職、輪班制或排休制勞工,只要與雇主之間存在勞基法上的僱傭關係,都在勞動節應放假、出勤應加倍發給的保護範圍內。

換句話說,雇主不能因為某位員工是「打工兼職」「按時計酬」或「排班人員」,就主張他不適用勞動節規定。

不適用的對象則包括公務員、軍人、教師等適用公務人員相關休假規定者,以及部分未具勞基法適用關係之人員,例如委任經理人——但委任經理人是否適用,仍須視契約內容與實際從屬性而定,不能單憑職稱認定。

實務上,雇主最常出錯的地方,是把「名義上是主管或顧問、實際上仍受指揮監督」的人員排除在勞動節保障外,一旦發生爭議,主管機關會回到實質的僱傭從屬性來判斷,而非看頭銜。

三、「應放假日」對雇主的三個具體義務

把勞動節定性為第 37 條的應放假日之後,雇主實際要承擔的義務可以拆成三件具體的事。

第一是「給假」:勞動節這天,原則上勞工不必出勤,雇主應依法給予休假,不能要求勞工以「補上班」「補時數」的方式抵掉這天。

第二是「給薪」:對月薪制勞工而言,這天的工資本來就包含在月薪內,放假當天薪資照給,雇主不得因為當天沒上班就從月薪中扣除任何金額。

第三是「出勤須同意且加倍發給」:若雇主因營運需要希望勞工在勞動節出勤,必須先徵得勞工同意,不能片面排班強制要求;勞工同意出勤後,雇主應依第 39 條加倍發給工資。

這三個義務環環相扣——給假是原則,給薪是底線,出勤同意與加倍發給則是例外時的程序與對價。

雇主若只記得「要加班費」卻忽略「要先同意」,或只記得「要給假」卻在月薪裡偷扣,都會在這三個環節上出問題。

四、§39「加倍發給」的正確意涵:是兩倍不是一倍

「加倍發給」這四個字,是勞動節薪資爭議的最大地雷。

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第 37 條所定之休假(即國定假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很多雇主把「加倍」理解成「再給一倍」就好,於是只發了一天的工資,這是錯的。

正確的拆法是:勞動節這天,因為是應放假日,工資本來就應該照給(這是第一份);勞工出勤後,雇主必須在原本照給的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這是第二份)。

兩份相加,等於當天實際拿到「兩倍」工資。

舉例來說,一位月薪制勞工平常一天的工資是 1,200 元,勞動節出勤 8 小時,他應該拿到的是「原本照給的 1,200 元」加上「出勤加發的 1,200 元」,合計 2,400 元。

若雇主只發 1,200 元,等於把「應放假日照給的工資」與「出勤加給」混為一談,少給了一份。

這個誤解在月薪制特別常見,因為月薪制勞工的「應放假日工資」已經藏在月薪裡,雇主容易忘記這一份本來就該給,誤以為加發一日就是全部。

記住:勞動節出勤 8 小時,雇主的成本是平日的兩倍,這是法律明文,不是慣例。

五、出勤超過 8 小時:第 9 小時起怎麼算

勞動節加倍發給的範圍,是「正常工作時間 8 小時以內」。

如果雇主在勞動節讓勞工出勤超過 8 小時,超過的部分就不再只是「加倍發給」可以涵蓋,而要再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延長工時(加班費)規定另行計算。

也就是說,勞動節當天的工資結構會變成兩段:前 8 小時是「原薪+加發一日(共兩倍)」,第 9 小時起則是在這個基礎上,再依加班費倍率加給。

這部分的計算實務上較複雜,雇主常見的錯誤是把超過 8 小時的部分仍用「平日加班費倍率」直接套用,或是乾脆不另計、認為「反正今天已經是兩倍了」。

正確做法是回到第 24 條的延長工時規定,以該勞工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基礎計算延長工時工資。

對營運時間長、勞動節仍需高人力的服務業與製造業而言,這段超時計算往往是成本估算最容易低估的地方,事前若沒把第 9 小時起的加給算進排班成本,臨時要補發時金額會比預期高出不少。

建議雇主在勞動節排班前,就把「8 小時內加倍、超過依第 24 條」的兩段式結構算清楚。

六、月薪制勞工的勞動節工資計算

月薪制勞工的勞動節工資,要先搞懂「日薪怎麼推算」。

實務上常用的方式是「月薪除以 30」得到一日工資。

例如月薪 36,000 元的勞工,推算日薪為 36,000÷30=1,200 元。

在這個基礎上,勞動節如果勞工不出勤,月薪照給、不扣薪,等於這 1,200 元已經內含在月薪裡。

如果勞工經同意在勞動節出勤 8 小時,雇主要在月薪照給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1,200 元,所以這位勞工這個月會多領 1,200 元。

要特別注意的是「月薪照給」這個原則。

月薪制勞工放假不出勤時,雇主絕對不能因為當天沒上班就從月薪中扣 1,200 元——因為勞動節是應放假日,這天的工資本來就在月薪內,扣薪就是違法。

許多雇主在計算「本月應發薪資」時,會誤把勞動節當成「沒上班的日子」一併扣除,這是月薪制最常見也最嚴重的違規。

正確的月薪制邏輯是:不出勤,月薪全額照給;出勤 8 小時,月薪之外再加發一日;出勤超過 8 小時,再依第 24 條加給。

七、時薪制與日薪制勞工的計算差異

時薪制與日薪制勞工的勞動節工資,邏輯和月薪制略有不同,關鍵在於「未出勤是否給薪」。

時薪制勞工的工資是按實際工作時數計算,勞動節這天若沒有工作,原則上不會產生工資,但雇主也不能因此倒扣他原本已工作時數的工資;若勞工經同意在勞動節出勤,計算方式是「原時薪×出勤時數」再加上「一倍原時薪×出勤時數」。

以 2026 年基本工資時薪 196 元為例,出勤 8 小時應得 196×8(原薪)+196×8(加給)=3,136 元。

日薪制則介於兩者之間:未出勤當天通常不另給薪,但同樣不得倒扣;出勤 8 小時則比照月薪制的邏輯,給「原日薪+加發一日」,例如日薪 1,200 元者出勤可得 2,400 元。

雇主在管理時薪與日薪人員時,最常見的錯誤是把「加倍發給」誤算成只給原時薪、或漏掉加給那一倍;也有雇主把時薪人員的勞動節出勤誤用「休息日加班費」的級距計算,導致金額算錯。

時薪與日薪人員流動性高、人數多,這類計算錯誤一旦累積,補發金額相當可觀,務必逐項核對。

八、勞動節遇到例假怎麼辦?補假規則

勞動節不一定每年都落在工作日,當它遇到勞工的例假時,處理方式是雇主最常忽略的細節。

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與勞動部函釋方向,國定假日(含勞動節)如適逢勞工的例假,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也就是說,例假本來就是勞工應休息的日子,若勞動節剛好和例假同一天,等於兩個假「重疊」了,勞工少放到一天國定假日,雇主必須另外找一個工作日讓勞工補假,補假當天的工資處理比照原國定假日。

補假日期並非雇主可以單方面決定,而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實務上,許多企業會比照政府行政機關的調移慣例,把補假安排在勞動節前後鄰近的工作日(例如四月三十日或勞動節後的次一工作日)。

雇主要注意的是,補假不是「可給可不給」的恩惠,而是法定義務;若勞動節逢例假卻完全不安排補假,等於少給了勞工一天應有的國定假日,同樣構成違規。

建議雇主在每年初排定年度行事曆時,就先確認勞動節落點,提前規劃補假,避免到了五月才手忙腳亂。

九、勞動節遇到休息日怎麼辦?

當勞動節落在勞工的休息日(例如週六)時,處理邏輯與遇例假類似,但有些雇主會把「休息日」和「例假」混淆,導致計算出錯。

依勞動部函釋方向,國定假日若適逢休息日,同樣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日期由勞雇雙方協商。

這裡的重點在於:勞動節這天的「國定假日身分」優先,當它和休息日重疊時,勞工等於少放了一天國定假日,雇主必須補回,而不是讓兩個假互相吸收掉。

不過要特別釐清的是,補假的目的是「補回少放的國定假日」,因此補假當天的工資與出勤規則,是比照國定假日(第 37、39 條)處理,而不是比照休息日(第 24 條休息日出勤計算)。

如果補假當天雇主又需要勞工出勤,應比照國定假日加倍發給並徵得同意。

雇主在這個環節最常見的錯誤,是把勞動節逢休息日的補假,誤用休息日加班費的級距(前 2 小時、後 6 小時不同倍率)來計算,結果不僅金額算錯,連假別定性都錯了。

把假別搞清楚,是計算正確的前提。

十、排班制與輪班制勞工的勞動節處理

排班制、輪班制勞工的勞動節安排,是服務業、製造業、醫療業最頭痛的環節,因為這些行業往往無法在勞動節整天停業。

法律上的原則不變:排班制與輪班制勞工同樣適用勞動節應放假規定,雇主若需要他們在勞動節出勤,一樣要徵得同意並加倍發給。

差別在於,這些行業的「例假與休息日」本來就因排班而浮動,因此判斷勞動節是否與例假、休息日重疊,要回到每位勞工的個別班表來看,而非用一般週一到週五的概念套用。

實務上的做法是,雇主應在排班時先標示出每位勞工的勞動節落點,確認當天對該勞工而言是工作日、休息日還是例假,再據以決定要不要加倍發給或安排補假。

建議排班制企業在系統或班表中,把國定假日獨立標記、與一般休息日區分,避免排班人員在月底結算工資時,把勞動節出勤誤當成一般排班日只給單薪。

對輪班制企業而言,勞動節若又涉及跨日班次(例如大夜班橫跨四月三十日與五月一日),更要逐班釐清哪一段落在國定假日內,這部分若沒有清楚的班表佐證,勞檢時很難說明,容易被認定漏給加給。

十一、「徵得同意」出勤的程序與同意書要件

第 39 條的加倍發給,是以「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為前提。

這代表雇主不能片面在班表上把勞動節排成上班日就要求勞工到班,而必須取得勞工的同意。

實務上,許多勞動節爭議不是輸在「沒給加班費」,而是輸在「沒有同意的證據」——勞工事後主張自己是被強迫出勤,雇主卻拿不出任何書面或紀錄,在勞動檢查或調解時陷於被動。

因此,徵得同意不只是法律要件,更是雇主自我保護的關鍵。

合規的做法是,雇主應以書面方式取得勞工的勞動節出勤同意,內容至少包含出勤日期、預定工作時間、加倍發給的工資計算方式,以及勞工的簽名確認。

同意應出於勞工自願,不能以「不同意就調班、減薪、影響考績」等方式變相強迫,否則同意的自願性會被質疑。

對人數較多的企業,可以設計標準化的勞動節出勤意願調查表,提前在四月就完成意願徵詢與排班,既能掌握人力,也能留下完整的同意證據。

把「同意程序」做扎實,等於替勞動節出勤上了一道保險。

十二、月薪制扣薪的常見誤區:最容易違法的一刀

在所有勞動節薪資違規中,「月薪制扣薪」是最隱蔽、卻也最容易被認定違法的一種。

問題出在月薪制的計薪邏輯:有些雇主或人資在計算當月薪資時,會用「應出勤天數×日薪」的方式回推,把勞動節這種「沒上班的日子」也當成缺勤扣掉,或在系統設定上沒有把國定假日標記為「應給薪的放假日」,導致月薪被自動扣掉一天。

這種扣薪往往不是故意苛扣,而是計薪制度設計錯誤造成的系統性錯誤。

正確的觀念是:月薪制是「以月計酬」,月薪本身已經涵蓋當月所有應放假日(含勞動節)的工資,因此勞工在勞動節不出勤,是「行使法定休假權利」,月薪必須全額照給,不存在「扣一天」的空間。

雇主若把勞動節扣薪,等於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與第 37 條應放假日給薪義務。

建議月薪制企業檢視自己的薪資系統與計薪公式,確認國定假日(含勞動節)都被正確設定為「給薪不出勤日」,並在每年勞動節前做一次薪資試算,避免到了發薪日才發現整批月薪制員工被誤扣,引發集體爭議。

十三、雇主在勞動節常見的五大違規樣態

綜合實務觀察,雇主在勞動節最容易踩中的違規可以歸納為五類。

第一類是「未給假且未給薪」:直接把勞動節當成普通工作日,既沒讓勞工放假,也沒有依規定處理工資。

第二類是「未徵同意強制出勤」:片面排班要求勞工在勞動節到班,沒有取得同意證據,違反第 39 條的同意要件。

第三類是「加班費計算錯誤」:最常見的就是只發一倍工資、漏掉應照給的那一份,或把國定假日出勤誤用休息日加班費的級距計算。

第四類是「逢例假或休息日未補假」:勞動節與例假、休息日重疊時,沒有依規定另找工作日補假,等於少給了一天國定假日。

第五類是「從月薪中扣除勞動節薪資」:如前一段所述的月薪制扣薪誤區。

這五類違規的共同點,是雇主對勞動節的「應放假日+出勤加倍+同意程序+補假」這套規則理解不完整,往往只記得其中一兩項。

建議雇主把這五類當成年度自查清單,每年勞動節前逐項檢視,因為這些違規在勞動檢查時都是高頻被查核的項目,一旦被認定違規,不只要補發工資,還可能面臨行政裁罰。

十四、§79 罰則方向與按次處罰

當雇主違反勞動節的給假、給薪或加倍發給規定時,法律後果並非只有「補發工資」這麼簡單。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應放假日)、第 39 條(加倍發給)等規定,主管機關可依第 79 條處以罰鍰;依現行條文方向,罰鍰範圍在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且得按次處罰。

具體裁罰金額會依違規情節、影響人數、是否累犯等因素由主管機關裁量,本文不就個案金額作預測,實際以主管機關處分為準。

更值得雇主重視的是「按次處罰」的設計。

這代表同一個違規行為若未改善,主管機關可以連續開罰,累積下來的金額可能遠超過一次性的罰鍰。

此外,違規事實常會在主管機關的裁罰公告中揭露,對企業形象與招募都有負面影響。

對雇主而言,勞動節薪資的合規不只是「避免被罰」的問題,更是企業治理與雇主品牌的一環。

與其在被檢舉、被裁罰後才補救,不如在制度面就把計算與程序做對——這也是專業勞資顧問介入最能發揮價值的地方:把高頻違規點在事前就堵住。

十五、勞動節薪資的勞檢與舉證:出勤紀錄是關鍵

勞動節薪資爭議一旦進入勞動檢查或司法程序,「出勤紀錄」往往是決定勝負的關鍵證據。

雇主依法本就負有置備出勤紀錄、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的義務,這份紀錄在勞動節爭議中尤其重要:它能證明勞工當天究竟有沒有出勤、出勤幾小時、是否超過 8 小時,進而決定加倍發給與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若雇主缺乏完整的出勤紀錄,在勞動事件相關程序中,關於工時的舉證會對雇主相當不利。

依勞動事件法的精神,勞工主張的出勤時間,在雇主無法提出反證時,法院可能採認勞工的主張。

這意味著,如果勞工主張自己在勞動節出勤並超時,而雇主拿不出出勤紀錄反駁,雇主可能要承擔加倍發給加上延長工時工資的不利結果。

因此,雇主在勞動節這種高爭議日,更應確實記錄每位出勤勞工的上下班時間,並妥善保存。

出勤紀錄不只是行政義務,更是雇主在爭議中保護自己的第一道防線。

把紀錄做齊,遠比事後爭辯誰說了算更有效。

十六、雇主勞動節合規檢核清單

為了讓雇主能系統性地把勞動節薪資做對,這裡提供一份可操作的檢核清單。

第一,確認年度行事曆上勞動節的落點,判斷它落在工作日、休息日還是例假,並提前規劃補假。

第二,檢視薪資系統是否將勞動節正確設定為「給薪的應放假日」,月薪制不得扣薪。

第三,若需要勞工出勤,提前以書面取得自願同意,內容載明日期、工時與加倍發給方式。

第四,把出勤者的工資結構算清楚——8 小時內加倍發給、超過 8 小時依第 24 條另計。

第五,區分月薪制、時薪制、日薪制的不同計算邏輯,特別注意時薪制「原薪+加給」兩份都要給。

第六,逐日確實記錄出勤時間並保存出勤紀錄,作為舉證依據。

第七,勞動節結束後做一次薪資複核,確認所有出勤者的加給、所有放假者的薪資都正確無誤。

把這七步當成每年五一前的固定流程,就能大幅降低違規風險。

對人力結構複雜、跨多種薪資制度或多店面經營的企業而言,這套檢核往往需要專業顧問協助盤點,才能確保每一類人員都算對。

常見問題 FAQ

Q1:勞動節出勤的工資到底是兩倍還是三倍? 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國定假日(含勞動節)經同意出勤,正常 8 小時內工資加倍發給,意思是「原本應照給的工資」加上「再加發一日工資」,合計為平日的兩倍,不是三倍。

若出勤超過 8 小時,超過部分再依第 24 條加班費另計,這時當天總工資才會更高。

Q2:月薪制員工勞動節沒上班,可以扣他一天薪水嗎? 不可以。

勞動節是法定應放假日,月薪制勞工的這天工資本來就包含在月薪內,放假不出勤時月薪必須全額照給,雇主不得以「當天沒上班」為由扣薪。

月薪制扣除勞動節薪資是常見且嚴重的違規。

Q3:時薪制員工勞動節出勤 8 小時,以 2026 年時薪 196 元為例怎麼算? 計算方式是「原時薪×時數+一倍原時薪×時數」。

以時薪 196 元出勤 8 小時為例,即 196×8(原薪)+196×8(加給)=3,136 元。

雇主常見錯誤是只給原薪 1,568 元、漏掉加給那一份。

Q4:勞動節剛好遇到週六(休息日),要補假嗎? 要。

國定假日適逢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日期由勞雇雙方協商。

補假當天比照國定假日(第 37、39 條)處理,不是用休息日加班費的級距計算,這點要特別釐清。

Q5:勞動節可以要求員工一定要來上班嗎? 不行。

第 39 條規定國定假日出勤須「經徵得勞工同意」,雇主不能片面排班強制出勤。

建議以書面取得自願同意,且不得以調班、減薪、影響考績等方式變相強迫,否則同意的自願性會被質疑。

Q6:排班制員工怎麼判斷勞動節要不要加倍發給? 要回到每位排班勞工的個別班表,先判斷勞動節這天對他而言是工作日、休息日還是例假。

若是工作日且經同意出勤,就要加倍發給;若與休息日或例假重疊,則依規定安排補假。

建議班表中把國定假日獨立標記。

Q7:勞動節出勤超過 8 小時的部分怎麼計算? 前 8 小時是加倍發給(兩倍),第 9 小時起屬延長工時,要回到第 24 條,以該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基礎另計加班費。

雇主不能因為「今天已經是兩倍」就不另計超時工資。

Q8:雇主沒給勞動節加倍工資會有什麼後果? 除了要補發短少的工資外,違反第 37、39 條可依第 79 條處以罰鍰(現行條文方向為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得按次處罰),具體金額由主管機關裁量。

違規事實也可能被公告,影響企業形象。

Q9:勞動節爭議時,雇主要拿什麼證明員工有沒有出勤、出勤幾小時? 出勤紀錄。

雇主依法負有置備並逐日記載出勤情形的義務,這份紀錄是勞動節工時與工資計算的舉證基礎。

若雇主無法提出出勤紀錄,關於工時的爭議在相關程序中會對雇主不利。

Q10:公司想把勞動節的假調移到其他天,可以嗎? 國定假日的調移須符合法令並經勞雇協商,不能由雇主單方面決定。

實務上常見比照政府行政機關的調移慣例辦理,但仍應取得勞工同意並留下紀錄。

建議在年度行事曆規劃階段就把調移與補假安排清楚,避免臨時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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