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報稅季加班費沒有特別法,就是勞基法第 24 條——平日延長工時前 2 小時,每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以上(通稱 1.34 倍);第 3、4 小時加給三分之二以上(1.67 倍);休息日出勤另計,做到第 9 小時起為 2.67 倍;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加倍發給。工時天花板是第 32 條:每日正常加延長合計不得超過 12 小時、每月延長工時原則 46 小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彈性調整為單月至 54 小時、三個月合計 138 小時,僱用 30 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報稅季大家都責任制」是行業迷思——未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的職類加上核備程序,加班費一毛都不能少。 旺季趕工合法的關鍵不是少給錢,是提前把彈性機制建好。

每年申報季,事務所與記帳業的燈總是最晚熄的。
問題是:燈亮到幾點是制度,亮到幾點是違規?這篇把旺季加班的計費與上限一次算清。
加班費倍率表:報稅季最常用的三種情境
以月薪 42,000 元為例,平日每小時工資 42,000 ÷ 30 ÷ 8 = 175 元:
情境一:平日晚上趕件。 加班第 1、2 小時每小時 175 × 1.34 ≈ 235 元;第 3、4 小時每小時 175 × 1.67 ≈ 292 元。
一個晚上加 4 小時,加班費約 1,054 元。
情境二:休息日(通常是週六)全天趕件。 休息日出勤另依第 24 條第 2 項計算,做好做滿 8 小時後還繼續,第 9 小時起每小時 2.67 倍。
情境三:國定假日出勤。 工資應加倍發給。
三個計算地雷:倍率不能用 1.33、1.66——加給「三分之一以上」換算是 1.34/1.67,用 1.33 算就是短付(差額會在勞檢與調解時被整批回推);計算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經常性津貼、全勤獎金都要算進去,只用底薪算一定短付;零頭不能無條件捨去。
完整公式與更多情境見〈加班費怎麼算〉,實際爭議的攻防過程可參考〈加班費爭議真實案例〉。
工時上限:旺季也不能破的天花板
第 32 條的兩道線:每日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 12 小時;每月延長工時原則不得超過 46 小時。
旺季的合法彈性是「三個月總量管控」: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單月延長工時可至 54 小時,但每三個月合計不得超過 138 小時——也就是說 4 月衝 54 小時,5、6 月就要收斂,總量不變、尖峰挪移。
僱用 30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採用此制,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注意這個機制是「事前程序」:勞資會議要先開、決議要留紀錄、該備查的要備查。
旺季已經爆量才回頭補程序,補不了已經發生的超時。
違反工時上限依第 79 條可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而出勤紀錄(第 30 條,逐日記載至分鐘、保存五年)會把每一天的超時忠實呈現——這正是勞檢在申報季後最愛交叉比對的項目(見〈勞檢會查什麼〉)。
「我們是責任制」?先過三關再說
行業裡最流行的誤解:「事務所是責任制,沒有加班費。」勞基法第 84-1 條的「責任制」要過三關:①職類必須是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工作者;②勞雇雙方書面約定工時、例休、夜間工作等事項;③約定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三關全過,才能在約定範圍內排除部分工時規定——而會計師事務所的一般查帳員、記帳人員,通常不在核定公告的職類清單上(適用職類以勞動部最新公告為準)。
換句話說:口頭說「我們是責任制」、聘僱契約寫「工時採責任制」、甚至全所都這樣做,只要三關沒過,法律上就是一般勞工——加班費依第 24 條照算、工時上限依第 32 條照守。
把「責任制」當免給加班費的咒語,是申報季後勞資爭議的第一大來源(深入拆解見〈會計事務所報稅季加班合規〉)。
補休不是「抵掉」:一比一與屆期折發
旺季常見做法「加班換補休」合法,但規則要對:依第 32-1 條,補休依加班時數一比一換取(不是按倍率縮水),補休期限由勞雇協商;屆期未休完的時數,仍應依原加班當時的倍率折發工資。
「補休逾期歸零」與「強制只能換補休」都站不住——換補休要勞工同意,雇主不能片面決定。
報稅季加班費常見問題 FAQ
Q1:報稅季平日加班 4 小時,加班費怎麼算? 直接答案:前 2 小時每小時 1.34 倍、第 3、4 小時每小時 1.67 倍,以含經常性津貼的平日每小時工資為基礎。
法條依據:勞基法第 24 條第 1 項。
實務提醒:用 1.33/1.66 計算或只用底薪當基礎,都是短付,差額可被回溯請求。
Q2:每月加班上限 46 小時,旺季可以突破嗎? 直接答案:可以,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採三個月總量管控,單月可至 54 小時、三個月合計不超過 138 小時,30 人以上應報備查。
法條依據:勞基法第 32 條。
實務提醒:程序要在旺季前完成;每日含加班 12 小時的上限沒有任何彈性機制可以突破。
Q3:事務所說「責任制」就可以不給加班費嗎? 直接答案:不行。
第 84-1 條須職類經勞動部核定公告、書面約定並報核備三關全過;一般查帳與記帳職務多不在公告範圍。
法條依據:勞基法第 84-1 條、第 24 條。
實務提醒:三關缺一,加班費照算;契約寫「責任制」三個字不產生任何免除效果。
Q4:加班可以換補休代替加班費嗎? 直接答案:可以,但須勞工同意,補休按加班時數一比一計算;補休期限屆滿未休完者,依原加班倍率折發工資。
法條依據:勞基法第 32-1 條。
實務提醒:「逾期歸零」無效;雇主片面規定「一律換補休」也站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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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2-1 條、第 37 條、第 79 條、第 84-1 條(以最新條文為準)https://law.moj.gov.tw
- 勞動部:第 84-1 條核定公告職類與工時相關函釋(以最新公告為準)https://www.mo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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