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假薪資怎麼算?2026 中小企業實務解析

颱風假薪資的核心原則只有兩句話:員工因停班沒出勤,雇主可以不扣薪、而且「宜」不扣薪;如果雇主要求員工出勤,當日工資照給,並「宜」另外加給工資或提供交通協助。

很多中小企業老闆以為颱風假一定要付雙倍薪、或者反過來以為沒上班就能直接扣薪,這兩種想法都不完全正確。

颱風假適用的不是勞動基準法的國定假日規定,而是勞動部訂定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這篇文章把颱風假的工資算法、法源性質與常見誤解一次說清楚。

颱風假薪資怎麼算

颱風假的法源是「行政指導」,不是強制給薪

首先要釐清一個關鍵:颱風假的依據是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這份要點的性質是行政指導,也就是政府對勞雇雙方的建議與輔導,不是像勞基法那樣的強制規定。

因此,當工作所在地、勞工居住地或通勤必經地區,經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時,工資要怎麼處理,要點用的是「宜」這個字——「雇主宜不扣發工資」。

意思是法規上沒有強制雇主一定要給薪,但勞動部明確建議不要扣薪。

實務上絕大多數雇主都採不扣薪的做法,因為這對勞資關係與企業形象都比較好。

要特別強調的是,颱風假停班並不是勞基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所定的國定假日,所以不會有「出勤就要加倍發給」這種強制規定。

把颱風假當成國定假日來算雙倍薪,是常見的誤解。

員工因停班沒出勤:可不扣薪、宜不扣薪

當所在地區宣布停止上班,員工因此無法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遲到,也不得強迫員工請事假、扣全勤獎金、解僱或做其他不利處分。

至於當天的工資,要點建議「宜不扣發」。

換句話說,這不是法律強制的有薪假,但勞動部建議雇主不要扣薪。

許多企業會直接在工作規則或差勤辦法裡寫明「天然災害停班日不扣薪」,把模糊地帶講清楚,避免每次颱風都要重新解釋。

雇主要求員工出勤:工資照給並宜加給

如果颱風期間因為業務需要(例如門市、餐飲、物流、醫療、保全等性質),事業單位要求員工出勤,處理方式有兩層。

第一層是程序。

是否要求出勤,應依勞資雙方事前約定處理;有工會的應徵得工會同意,沒有工會的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也就是說,不能臨時口頭叫人來,最好事前在制度裡約定清楚哪些職務、哪些情況需要在停班時出勤。

第二層是工資。

員工依要求出勤的,當日工資原則上照給;而且勞動部建議雇主「宜」再加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

這裡的加給同樣是「宜」而非「應」,屬於建議性質,但站在誘因與安全的角度,加給與交通協助是合理且常見的做法。

如果颱風當天剛好是休息日或例假

還有一種容易混淆的情況:颱風停班當天,剛好落在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

這時候要回到勞基法的工時規定來看。

如果是勞基法第三十六條的休息日,雇主又要求員工出勤工作,那就要依休息日加班費規則計算,而不是只看天然災害要點。

依勞基法第二十四條,休息日出勤前兩小時加給三分之一(一點三四倍)、第三至八小時加給三分之二(一點六七倍)、第九小時起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二點六七倍),並依實際工作時數核實計算。

例假則原則上不得使勞工出勤,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事後要補假並加給工資、報主管機關核備。

簡單說,颱風遇上休息日或例假,是「天然災害要點」與「勞基法工時規定」兩套規則疊在一起,要分開判斷。

中小企業最容易踩的三個雷

第一,把颱風假當國定假日算雙倍薪。

颱風假不是國定假日,沒有強制加倍的規定,出勤者是「工資照給並宜加給」。

第二,員工沒來上班就扣全勤或記曠職。

這是要點明文禁止的不利處分,扣全勤獎金當懲罰也不妥當。

第三,臨時要求出勤卻沒有事前約定與同意程序。

要求停班日出勤,應有事前約定,並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否則容易引發爭議。

把這三點寫進工作規則或差勤辦法,颱風一來就不必每次重新吵。

常見問題 FAQ

Q1:颱風假員工沒來上班,公司可以扣薪嗎? 法規上颱風停班不是強制有薪假,但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建議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且不得視為曠工、遲到,也不得強迫請事假或扣全勤。

實務上多數雇主採不扣薪,建議在工作規則中寫明,避免爭議。

Q2:颱風天要求員工來上班,要付雙倍薪嗎? 不一定要雙倍。

颱風假不是勞基法國定假日,沒有強制加倍規定。

員工依要求出勤的,當日工資照給,勞動部另建議「宜」加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協助。

除非當天剛好是休息日出勤,才另依勞基法第二十四條的休息日加班費倍率計算。

Q3:要求員工颱風天出勤,需要什麼程序? 應依勞資雙方事前約定處理;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沒有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建議事前在制度裡約定哪些職務、哪些情況需要在停班時出勤,不要臨時口頭通知。

Q4:颱風假剛好碰到休息日怎麼算? 要回到勞基法工時規定。

若屬第三十六條休息日且雇主要求出勤,依第二十四條計算:前兩小時一點三四倍、第三至八小時一點六七倍、第九小時起二點六七倍,核實計算。

例假則原則不得出勤,除非天災事變突發事件。

Q5:颱風假的規定每年都一樣嗎? 基本架構以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為準,並搭配勞基法。

實際適用與停班宣布以權責機關當年度公告為準,建議企業每年確認最新版本,並把處理原則固定寫進內部制度。

不同產業的颱風假實務情境

颱風假的原則一致,但落到不同產業,操作細節差很多。

門市與餐飲業常因「客人還是會來」而需要部分人力留守,這類職務最好在工作規則裡先列為「天然災害期間須出勤的職務」,並完成同意程序;物流與配送業要特別評估道路與安全風險,不宜為了趕件讓員工冒險上路;製造業若有連續生產或設備不能停的製程,應事前約定輪值名單與交通協助;醫療、保全、長照等屬於維持基本運作的行業,本來就需要排定停班期間的值勤人力,更要把工資照給、宜加給與交通協助的條件講清楚。

共同的關鍵是:哪些職務在停班時仍須出勤,要事前白紙黑字寫好,而不是颱風來了才臨時點名。

把颱風假寫進制度的範例條款

與其每次颱風重新解釋,不如在工作規則或差勤辦法裡固定寫明。

條款方向可以包含:第一,停班認定——「凡公司所在地、員工居住地或通勤必經地之任一轄區,經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者,員工得不出勤,當日不扣發工資,且不視為曠職、遲到,亦不扣發全勤獎金。

」第二,要求出勤的職務與程序——列明哪些職務於停班期間仍須出勤,並載明已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第三,出勤待遇——「依公司要求於停班日出勤者,當日工資照給,並另加給工資○○,公司提供交通協助或津貼。

」第四,休息日與例假疊加的處理方式。

把這四段寫進制度並讓員工簽認,颱風季的爭議就能降到最低。

颱風假常被誤解的幾個細節

除了「當國定假日算雙倍」這個大誤解,還有幾個細節常被搞錯。

其一,颱風假不是「請假」——員工因停班未出勤,不該被要求填事假單或特休,雇主也不能用請假名義扣假扣薪。

其二,「宜不扣薪」雖是建議性質,但一旦企業在工作規則裡承諾停班不扣薪,就形成對員工有利的勞動條件,事後不得片面取消。

其三,停班的判斷是看「工作地、居住地或通勤必經地」任一已宣布停班即可,不是只看公司所在地;員工住在已停班的縣市,即使公司所在地照常上班,也應從寬認定。

把這些細節先想清楚,颱風一來才不會臨時誤判。

颱風假與工時、加班的交互

颱風假本身不是國定假日,但一旦和休息日、例假或加班疊在一起,就要回到勞基法工時規定。

若停班日剛好是休息日且雇主要求出勤,依第二十四條的休息日倍率計算;若是例假,原則不得出勤,除非屬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事後補假、加給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另外,停班期間若有員工自願到班協助善後或趕工,仍要依實際出勤計算工資與加班,不能以「自願」為由不給。

把天然災害要點與勞基法工時這兩套規則分層判斷,是處理颱風假薪資最不容易出錯的方法。

給中小企業的一頁式處理流程

颱風來臨時,可照固定流程走:先確認權責機關是否宣布停班、範圍涵蓋哪些縣市;對照員工的工作地、居住地與通勤必經地,判定誰屬於停班保護範圍;停班者一律不扣薪、不記曠職;需出勤的職務依事前約定通知並提供交通協助;事後核算當日是否疊加休息日或例假、是否要加給。

把這張流程貼在管理群組,每次颱風照表操課,就能省去反覆解釋與爭執。

颱風假與其他假別、獎金的交互影響

颱風假最容易和其他假別、獎金搞混,這裡一次釐清。

其一,颱風停班不是請假——員工因停班未出勤,不該被要求填事假、特休或補休,雇主也不能用請假名義扣假或扣薪。

其二,全勤獎金——停班未出勤不應影響全勤,把停班當缺勤而扣全勤,等於變相懲罰,並不妥當。

其三,國定假日疊加——若颱風停班當天剛好是國定假日,國定假日本就應放假並照給工資,雇主若要求出勤,要依國定假日出勤的加倍規定處理,這和颱風假是兩套規則。

其四,月薪制與時薪制——月薪制員工停班通常不影響月薪計算;時薪制員工若因停班未出勤,雇主宜比照不扣發精神處理,並把原則寫進制度。

把這些交互關係先想清楚,颱風一來才不會在假別與獎金上算錯帳。

給員工的颱風假權益說明

站在員工角度,也該知道颱風假的基本權益,才能保護自己。

當你的工作地、居住地或通勤必經地任一已宣布停止上班,你原則上可以不出勤,雇主不得記曠職、遲到,也不得強迫你請事假或扣全勤。

如果公司要求你在停班日出勤,當日工資照給,公司還宜加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協助;若通勤受阻,可要求必要的交通安排,避免冒險上路。

如果對停班出勤的安排有疑慮,可先確認公司有沒有事前約定與同意程序。

萬一公司違反規定扣薪、記曠職或施壓,可向地方勞工局諮詢或申訴。

把這些權益講清楚,勞資雙方在颱風季就能少很多誤會。

一句話記住颱風假的處理原則

如果只能記一件事,那就是:颱風停班,沒出勤可不扣薪、宜不扣薪;要求出勤工資照給、宜加給並提供交通協助;颱風假不是國定假日、不強制加倍;遇休息日或例假再疊上勞基法工時規定分開判斷。

把這幾句固定寫進工作規則與差勤辦法,並讓員工簽認知悉,颱風季每一次處理都有依據,不必臨時爭論,也能讓勞資雙方都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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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系列文章:天然災害出勤(金豐企業軍師 2026 中小企業實務)

結語

颱風假薪資其實沒有想像中複雜,記住三件事就好:沒出勤可不扣薪、宜不扣薪;要求出勤工資照給、宜加給並提供交通協助;颱風假不是國定假日、不強制加倍。

把這些原則事前寫進工作規則與差勤辦法,並注意休息日、例假的疊加情況,颱風季就能少很多勞資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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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行政指導,以當年度版本為準)
  •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N0030001)
  • 各權責機關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公告(以當年度公告為準)
  • 金豐企業管理顧問收費方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