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梅雨季豪大雨通勤遲到,雇主可以扣薪嗎?可以,但只能按實際遲到的時間「不給付」那段沒提供勞務的工資,不能把遲到當懲罰任意扣固定金額,也不能扣到超過遲到時段本身的工資。
實務上的關鍵是「不支薪」而不是「罰扣薪」——少給的是那段沒工作的對價,不是處罰。
這篇文章說明遲到扣薪的正確算法、勞基法第二十二條與第二十六條的界線、全勤獎金的處理,以及梅雨、颱風等天災致遲到時應有的彈性。

核心原則:可以「不給付」遲到時段,不可以「罰扣」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員工遲到沒有提供那段時間的勞務,雇主就那段未提供勞務的時間「不給付」工資,這是合法的;但不能在此之外再額外扣錢當處罰。
實務見解的重點,是把它理解成「不支薪」而不是「扣薪」。
少發的是遲到那一段沒工作的薪水,這是對價的對應;一旦超過這段、變成罰款,就踏進違法區。
實務上怎麼算才對
舉例來說,月薪制員工上班遲到 10 分鐘,雇主原則上只能少發這 10 分鐘對應的工資,不能直接扣半小時、扣一小時,或另外加一筆罰款。
時薪制也一樣,依實際未提供勞務的分鐘數比例處理,不能任意提高扣款倍率。
換句話說,遲到扣的錢,必須與「實際沒工作的時間」對得起來。
算式很單純:用月薪換算到每分鐘的工資,乘上實際遲到分鐘數,這就是上限。
哪些做法容易違法
第一,「遲到 1 分鐘扣 100 元」這類固定罰款。
這通常超出實際未工作時間的對價範圍,有違法風險。
第二,「遲到就先扣整段半小時薪資」。
遲到 5 分鐘卻扣半小時,等於多扣了沒遲到的工作時間,不合理。
第三,把遲到硬改成請事假,或用固定罰款方式處理,實務上也常被認為不妥。
第四,最關鍵的一條:依勞基法第二十六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把遲到的「罰款」當成違約金預先扣下來,正是這一條要禁止的。
全勤獎金可以因遲到取消嗎
全勤獎金和工資扣減是兩件事。
如果公司有明確的全勤獎金制度,遲到是否影響全勤,通常要看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獎金辦法怎麼寫。
制度有事先明定、且員工確實未達全勤條件,依約不發或扣減全勤獎金,原則上是可行的。
但要注意兩點:一是全勤獎金不能拿來變相做違法罰款,制度設計仍要符合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二是不能用「扣全勤」去懲罰本來不該扣的情況(例如依法請假、停班)。
把全勤辦法寫清楚,並與遲到扣薪分開處理,才不會兩邊都出問題。
梅雨、颱風致遲到:宜從寬
梅雨季的豪大雨、淹水、坍方,或颱風造成的交通中斷,常讓員工不是不想準時,而是真的到不了。
這種因天然災害造成的遲到,精神上可比照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處理——對於因天災而延遲到班的員工,雇主宜從寬認定,不宜逕予扣薪、扣全勤或記遲到懲處。
雖然一般日常的「自己睡過頭」與「淹水到不了」性質不同,但站在勞資關係與舉證合理性的角度,遇到明顯的天災交通因素,從寬處理是比較穩妥的做法。
企業可以在差勤辦法裡先寫明:遇重大天然災害交通受阻,遲到從寬認定、不扣全勤。
中小企業可以這樣做
把遲到處理寫進工作規則,並掌握三個原則:扣薪只能對應實際未工作時間、不得另設罰款或預扣違約金、全勤獎金辦法事先明定並與扣薪分開;再加一條天災從寬條款,梅雨與颱風季就能少很多無謂的爭執。
常見問題 FAQ
Q1:員工遲到,公司到底能不能扣薪? 可以,但只能按實際遲到、未提供勞務的那段時間不給付工資,不能任意扣固定金額或扣超過遲到時段的薪資。
重點是「不支薪」而非「罰扣」——少給的是沒工作那段的對價。
Q2:「遲到 1 分鐘扣 100 元」這種規定合法嗎? 通常有違法風險。
這類固定罰款超出實際未工作時間的對價範圍;且依勞基法第二十六條,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
建議改為按實際遲到分鐘數對應扣減。
Q3:遲到可以直接扣全勤獎金嗎? 要看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獎金辦法是否事先明定全勤條件。
制度有寫且確實未達全勤,依約處理原則上可行;但全勤獎金不能變相做違法罰款,也不能拿來懲罰依法請假或停班等不該扣的情況。
Q4:梅雨豪大雨或淹水導致遲到,也要扣薪嗎? 建議從寬。
因天然災害交通受阻的遲到,可比照天然災害出勤要點精神,雇主宜從寬認定、不宜逕予扣薪或扣全勤。
企業可在差勤辦法中明定天災交通受阻遲到從寬的條款。
Q5:遲到扣薪要怎麼計算金額? 以月薪換算到每分鐘工資,乘上實際遲到分鐘數,就是可不給付的上限。
時薪制則依實際未提供勞務的分鐘數比例處理,不能任意提高扣款倍率,也不能另加罰款。
遲到扣薪的計算範例
把抽象原則換成數字最清楚。
假設一位月薪 30,000 元的員工,以每月 30 日、每日 8 小時換算,時薪約為 30,000 ÷ 30 ÷ 8 ≈ 125 元,每分鐘約 2.08 元。
某天因豪大雨遲到 20 分鐘,雇主合法可不給付的金額上限,就是 2.08 × 20 ≈ 42 元,而不是直接扣半小時、扣一小時或加罰一筆。
若改以時薪制員工計算,例如時薪 196 元(2026 年最低時薪),遲到 20 分鐘可不給付的金額約為 196 ÷ 60 × 20 ≈ 65 元。
重點始終一致:少給的金額必須與「實際沒提供勞務的時間」對得起來,超過的部分就是違法罰扣。
通勤遲到與通勤職災的交界
梅雨季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面向:員工在合理通勤途中發生事故,可能構成通勤職災。
雇主若一味以「遲到」苛責,不僅在勞資關係上不利,遇到真正的通勤事故時,還要面對職災補償與通報責任。
因此面對天災交通因素,建議雇主先確認員工是否安全、是否屬通勤事故,再談出勤紀錄,而不是反射性地記遲到、扣薪。
把人身安全擺前面,往往才是風險最低的處理方式。
把遲到與全勤規則寫進工作規則的要點
要避免爭議,工作規則裡的遲到與全勤條款至少要寫清楚四件事:一是遲到扣薪的計算方式(按實際未提供勞務時間、以分鐘對應扣減,不另設罰款);二是明確聲明不預扣工資作違約金(呼應勞基法第二十六條);三是全勤獎金的給付條件與排除情形,並與扣薪分開規定;四是天災交通受阻的從寬條款,例如「遇重大天然災害或交通中斷致遲到者,從寬認定、不扣全勤」。
把這四點固定下來,現場主管就有一致的依據可循。
為什麼「不支薪」和「罰扣」差這麼多
很多老闆覺得「遲到扣錢不是天經地義嗎」,差別其實在法律性質。
員工遲到沒提供那段勞務,雇主就那段「不給付」對價,這是工資對價原則的自然結果,合法;但若在對價之外再多扣一筆當作懲罰,性質就變成「罰款」或「違約金」,而依勞基法第二十二條工資應全額給付、第二十六條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違約金或賠償,這類罰扣就踏進違法區。
一個簡單的判準是:你少給的錢,是不是剛好等於他沒工作那段時間的薪資?等於就合法,超過就違法。
守住這條線,遲到管理才不會反而變成勞資爭議的引爆點。
全勤獎金設計的眉角
全勤獎金是另一個常踩雷的地方。
它本身是雇主額外給的獎勵,可以設條件,但設計上要避免三個陷阱:一是把全勤獎金金額設得過高,使「扣全勤」實質上等於高額罰款,可能被認為規避工資全額給付;二是用扣全勤去懲罰本不該扣的情況,例如依法請的婚假、喪假、產檢假、生理假,或天然災害停班,這些都不應影響全勤;三是制度沒寫清楚就臨時認定。
建議把全勤的給付條件、哪些假別不影響全勤、遲到累計如何計算,都在獎金辦法裡白紙黑字寫明,並與遲到扣薪分開處理。
把天災從寬條款制度化
梅雨與颱風季最該補的,是一條「天災交通受阻從寬」的明文條款。
可以這樣設計:「員工因颱風、豪大雨、淹水、坍方或重大交通事故等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到者,應儘速通報並提供佐證,公司從寬認定,不予扣薪、不扣全勤、不列入遲到懲處。
」搭配一個簡單的通報與佐證流程(例如即時回報、事後補交新聞或路況截圖),既能照顧真正受天災影響的員工,也能避免有人浮濫主張。
把這條寫進工作規則,現場主管處理起來就有一致依據。
遲到管理也要兼顧勞資信任
遲到扣薪雖然有法律界線,但實務上更聰明的做法,是把管理重點放在「制度清楚、執行一致」,而不是「扣得越兇越好」。
員工如果覺得公司連天災交通受阻都照扣不誤、規則又因人而異,往往會累積不滿,反而傷害出勤文化與向心力。
比較穩健的做法是:把遲到扣薪的算法、全勤條件與天災從寬條款都寫清楚,對所有人一視同仁地執行;對偶發、可理解的遲到(如天災、突發路況)從寬,對長期、習慣性的遲到才依制度處理。
讓員工清楚知道規則、也感受到合理,遲到管理才能既守住法律界線,又不破壞勞資信任。
一張表釐清「能扣」與「不能扣」
把界線整理成一張對照表最清楚。
可以合法不給付的,是員工實際遲到、未提供勞務那段時間對應的工資,按分鐘核算。
不能做的,包括:超過遲到時段的加扣、固定金額罰款(如遲到一次扣 100、500)、把遲到改記事假再扣假扣薪、預扣工資當違約金或賠償(勞基法第二十六條)、以及拿全勤獎金去懲罰依法請假或天然災害停班等不該扣的情形。
把「能扣」與「不能扣」做成這張表貼給主管,現場處理時就有清楚一致的依據,不會憑感覺扣錢。
從遲到管理看出勤制度的整體設計
遲到扣薪只是出勤管理的一個切面,真正穩健的做法,是把整套出勤制度設計清楚。
一份完整的出勤管理規範,至少要涵蓋:上下班時間與彈性區間、出勤紀錄方式(打卡、刷卡或系統登入,並逐分鐘記載、保存五年)、遲到早退的認定與扣薪算法、請假的種類與程序、加班的申請與核准、全勤獎金的條件與排除情形,以及天然災害交通受阻的從寬條款。
當這些規則彼此一致、又對所有人公平執行,遲到管理就不會變成爭議來源。
反過來,如果只盯著「遲到要扣多少」,卻沒有把出勤紀錄、請假、加班與全勤的規則一起理順,往往按下葫蘆浮起瓢。
把遲到放回整體出勤制度來設計,才能既守法、又讓員工心服,還能在勞檢時拿得出完整制度。
主管現場處理遲到的三個原則
第一線主管每天都在處理遲到,掌握三個原則就能少出錯。
第一,依制度不依心情——扣薪、記遲到、影響全勤都要照工作規則的明文規定走,不能因人而異。
第二,先分辨原因——是習慣性遲到,還是天災、突發路況等不可歸責事由;後者應從寬,不宜逕予扣薪扣全勤。
第三,留下紀錄與溝通——遲到的事實、原因說明與處理結果都應記錄,必要時與員工當面溝通,避免累積誤會。
把這三個原則交給主管,現場處理遲到就能一致、合理,又不傷勞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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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梅雨季通勤遲到能不能扣薪,答案是「能不給付沒工作那段,不能罰扣」。
守住三條線:扣薪對應實際未工作時間、不得預扣作違約金(勞基法第二十六條)、全勤獎金辦法事先講清楚並與扣薪分開;再對天災交通受阻從寬認定,就能在合法範圍內把出勤管理做好,又不傷勞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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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N0030001)
- 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行政指導,以當年度版本為準)
- 工資全額給付與全勤獎金實務見解(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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