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職場霸凌,員工可以向公司申訴、由公司啟動調查。
但有一種狀況,讓整套內部申訴機制瞬間失靈——當霸凌你的人,就是老闆、就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本人。

這時候問題來了:申訴信箱是老闆設的、調查小組是老闆的人、決定要不要懲處的也是老闆。
員工要向誰申訴?HR夾在「聽老闆的」和「守法令」之間,又該怎麼辦?這正是多數職場霸凌文章一句「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就帶過、卻沒有講清楚的關鍵情境。
2026年7月1日《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上路後,針對「最高負責人本人為加害人」的特殊情況,設計了「由地方主管機關外部受理」的機制。
這篇文章要把這套外部申訴的完整流程講清楚,同時給員工與HR各一份行動指引,讓你在最棘手的情境下也知道下一步該怎麼走。
為什麼「老闆霸凌」和「主管霸凌」要分開談
一般的職場霸凌處理,是建立在「公司會公正處理」的前提上:員工申訴、公司調查、公司懲處加害人。
但當加害人是最高負責人本人時,這個前提就崩塌了。
原因很簡單:最高負責人往往是制度的制定者、資源的掌控者、也是所有內部人員的最終上司。
當他就是加害人,內部申訴等於要員工「向加害人申訴、請加害人調查自己、由加害人決定要不要處罰自己」,這在邏輯上根本行不通。
正因如此,新制才特別為這種情況設計了「外部受理」的例外機制。
當被申訴人是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工局等)提起申訴,由外部公權力介入受理與調查,而不是繼續困在失靈的內部機制裡(實際適用範圍與程序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搞懂這個區別,是理解「老闆職場霸凌怎麼辦」的第一步:這不是一般的內部申訴,而是一條需要走外部途徑的特殊路線。
誰算「最高負責人」?先確認適用對象
在走外部申訴之前,要先確認加害人是否屬於「最高負責人」。
依相關辦法的規範精神,最高負責人指的是事業單位實際擁有最高決策權的人,例如董事長、總經理、機關首長或實際負責人等(實際定義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這個確認很重要,因為它決定了走哪一條路。
如果加害人是一般主管、部門經理,那麼員工仍應先走公司內部的申訴管道;只有當加害人是最高負責人本人、內部機制形同虛設時,才適用向地方主管機關外部申訴的例外途徑。
對中小企業、家族企業來說,「老闆兼最高負責人」的情況很常見,這也讓這條外部途徑對這類企業的員工格外重要。
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的外部申訴流程
當確認要走外部途徑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有一套明確的流程與時程。
以下依相關辦法與法律專文整理,實際規定與天數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步驟一:以書面提出申訴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原則上須以「書面」提出。
申訴書應載明必要事項(申訴人、被申訴人、事件經過等)。
若一開始未以書面提出,通常會給予一定期間補正(依相關辦法引述為1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可能不予受理(以官方公告為準)。
這一步提醒員工:口頭抱怨或私下反映不算正式申訴,要進入外部程序,必須把事情用書面、具體地寫下來。
步驟二:地方主管機關通知是否受理
地方主管機關收到申訴後,會在一定期限內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依相關辦法引述為10日內通知,補正期間不計,以官方公告為準)。
這一步是外部機關對申訴的初步審查,確認案件是否屬於其受理範圍。
步驟三:展開調查
受理後,地方主管機關會在一定期限內展開調查(依引述為受理後7日內展開),並在一定期間內完成(依引述為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以官方公告為準)。
調查方式的特點包括:不公開調查、給予當事人陳述機會、但通常不採當事人對質的方式,並可能有調查成員性別比例等公正性設計(實際規定以官方公告為準)。
步驟四:作成決定與裁處
調查完成後,主管機關會在一定期限內作成申訴成立與否的決定(依引述為報告完成後1個月內)。
若認定成立,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對最高負責人裁處罰鍰。
依主流媒體報導與法律專文,對最高負責人個人的裁罰額度為一定範圍(引述為新臺幣1萬至100萬元),實際條號與金額請以勞動部職安署及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公告為準。
此外,受理案件與處理結果可能須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網站。
兩條罰則軌道,別搞混
這裡要特別區分兩件事:一是「事業單位(雇主)違反防治義務」,例如未建置防治制度、未採行防治措施,這屬於公司層級的責任,罰鍰上限較高(依報導最高可達300萬元、得依情節加重至450萬元,並可能連續裁罰);二是「最高負責人本人作為加害人」的個人裁罰(依報導引述為1萬至100萬元)。
前者針對公司、後者針對個人,兩者是不同的責任軌道,實際金額與條號均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員工版行動清單:老闆霸凌你,該怎麼自保
面對老闆霸凌,員工往往因為「他是老闆」而不敢行動。
以下把自保分成三個階段,讓你知道每一步能做什麼。
事前預防階段:了解公司是否有防治制度與申訴管道、了解自己的權益、知道最高負責人涉入時可走外部申訴這條路。
資訊就是力量,先知道有路可走,才不會覺得走投無路。
事中蒐證階段:完整保留能證明霸凌的證據,例如通訊軟體訊息、電子郵件、錄音(在合法範圍內)、工作分派記錄、以及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與在場人員。
蒐證要及時、要具體,這些是後續申訴與調查的關鍵依據。
事後選擇管道階段:判斷加害人身分。
若是一般主管,先走公司內部申訴;若是最高負責人本人、內部機制無法期待公正,則循向地方主管機關的外部申訴途徑,以書面提出。
過程中注意保護自己,避免因申訴遭到報復——依法,對申訴人的報復行為是被禁止的。
HR版行動清單:夾在老闆與員工之間怎麼辦
HR的處境最為兩難:一方面要服從最高負責人的指令,另一方面又負有落實法令、保護員工的義務。
當被申訴的對象正是最高負責人時,HR該怎麼做?
第一,避免利益衝突、不當「幫老闆壓案」。
HR若明知最高負責人涉及霸凌,卻協助掩蓋或阻擋申訴,不僅違背專業倫理,也可能讓公司陷入未盡防治義務的風險。
第二,善用外部機制、協助員工循正當途徑。
HR可以在不違背法令的前提下,讓員工知道最高負責人涉入時可向地方主管機關外部申訴、協助員工了解申訴所需的書面與資料,把爭議導向合法、公正的處理軌道。
第三,釐清「雇主」與「最高負責人」的角色。
法令要求雇主採取立即有效的適當措施,但當「雇主」就是「最高負責人」本人時,HR應理解此時內部處理的侷限,並認知外部受理機制的存在,避免因角色混淆而做出錯誤處置。
第四,保護自己、留下記錄。
HR在處理此類敏感案件時,應把自己依法建議、依程序協助的過程留下記錄,既是保護員工,也是保護自己。
老闆自己也要看:與其被外部裁罰,不如提前建立界線
這篇文章的標題寫著「HR與老闆必看」,正因為老闆本人也需要正視這件事。
新制上路後,最高負責人若涉及職場霸凌,面對的是外部主管機關的調查與個人裁罰,甚至可能被登錄於公告網站——這對個人聲譽與企業商譽都是實質風險。
對老闆而言,最好的策略不是等被申訴才緊張,而是提前建立自己的管理界線:認識合理管理與職場霸凌的差異,避免當眾羞辱、人格貶抑、針對特定個人的持續性攻擊。
同時,讓公司建立完整的防治制度,即使自己不是加害人,也能證明公司已盡防治義務、避免公司層級的高額罰鍰。
換句話說,老闆要同時管好兩件事:一是自己的言行不越線,二是公司的制度要完備。
這兩者一起做到,才能真正遠離新制帶來的風險。
真實情境:家族企業裡,被老闆霸凌的員工怎麼走出困境
用一個中小企業常見的情境,看看這條外部途徑實際怎麼運作。
阿May在一家30人的家族企業擔任會計,公司的董事長(也就是實際最高負責人)長期在辦公室當眾以難聽字眼責罵她、把做不完的雜務全推給她、還在群組裡貶低她的專業。
阿May想申訴,卻發現公司的申訴信箱就設在董事長辦公室、HR是董事長的親戚——內部申訴根本無從期待公正。
這正是最高負責人涉入的典型困境。
阿May的正確做法是:第一步,先冷靜蒐證,把董事長責罵的訊息截圖、群組貶低的內容、以及不合理工作分派的記錄,依時間完整保留。
第二步,確認加害人身分——董事長是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符合外部申訴的適用情境。
第三步,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以書面提出申訴,載明事件經過並附上蒐集的證據。
接下來,地方主管機關會依程序在期限內通知是否受理、展開不公開調查、給予雙方陳述機會,並在完成調查後作成決定。
整個過程由外部公權力主導,不再受制於公司內部的權力結構。
若認定成立,董事長個人將面臨裁罰。
這個情境要傳達的關鍵是:當老闆就是加害人,員工並非走投無路。
新制正是為了打破「內部機制被加害人掌控」的死局,才設計了外部受理途徑。
知道這條路存在、知道怎麼蒐證與申訴,就是員工最有力的自保。
HR最常問的兩難:老闆要我壓案,我該聽嗎?
實務上,HR最常遇到的兩難是:最高負責人(或其親信)明示或暗示要HR「把申訴壓下來、別鬧大」。
這時候HR該怎麼辦?
必須清楚認知:協助掩蓋或阻擋員工申訴,不僅違背專業倫理,還可能讓公司承擔「未採取立即有效適當措施」的責任,讓公司暴露在更高的罰鍰風險中。
換句話說,「聽老闆的壓案」表面是保住飯碗,實際上是把公司(也把自己)推向更大的法律風險。
比較穩妥的做法是:HR不選邊、不對抗,而是把爭議導向合法軌道——讓員工知道有外部申訴的途徑、協助其了解程序,同時把自己「依法建議、依程序協助」的過程記錄下來。
這樣既沒有違抗法令,也沒有正面衝撞老闆,是HR在夾縫中最能保護各方、也保護自己的做法。
最棘手的情境,更需要專業陪你判斷
「老闆職場霸凌」是所有職場霸凌情境中最敏感、最兩難的一種。
員工怕丟工作、HR怕得罪老闆、老闆自己可能還沒意識到風險。
這種時候,最需要的是一個中立、專業、了解法令的第三方,幫各方釐清該怎麼做才合法、才能保護自己。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114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2026年7月1日施行),無論是公司未盡防治義務、還是最高負責人本人涉入,都可能面臨裁罰(公司層級最高300萬、得加重至450萬;最高負責人個人裁罰依報導為1萬至100萬,實際金額與條號以勞動部職安署最新公告為準)。
這不是危言聳聽,而是實實在在的法律責任。
中小企業真正的難處在於:這種涉及最高層的敏感案件,內部往往沒有人能中立處理,也缺乏對外部受理流程的了解,一旦處理失當,員工、HR、老闆三方都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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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FAQ
Q1:老闆是霸凌我的人,我還能向公司內部申訴嗎? 可以嘗試,但當加害人是最高負責人本人時,內部申訴機制往往形同虛設(向加害人申訴、由加害人調查自己)。
因此新制設計了外部途徑:當被申訴人是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由外部公權力介入受理與調查(實際適用範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Q2:什麼情況下可以直接跳過公司內部、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主要是「被申訴人為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的情況。
若加害人是一般主管、經理,仍應先走公司內部申訴管道;只有加害人是最高負責人本人、內部機制無法期待公正時,才適用向地方主管機關的外部申訴例外途徑,實際適用範圍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Q3: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需要準備什麼? 原則上須以書面提出,載明申訴人、被申訴人與事件經過等必要事項;若未以書面提出,通常會給予一定期間補正(引述為15日內),逾期未補正可能不受理。
建議一併備妥能證明霸凌的證據(訊息、郵件、工作分派記錄、時間地點與在場人員等)。
實際要求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Q4:地方主管機關收到申訴後多久會開始調查、多久有結果? 依相關辦法與法律專文引述:受理與否通常在10日內通知(補正期間不計);受理後約7日內展開調查、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調查報告完成後約1個月內作成申訴成立與否的決定。
以上天數均以勞動部職安署及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Q5:最高負責人被認定霸凌,會被罰多少? 依主流媒體報導與法律專文,對最高負責人個人的裁罰額度引述為新臺幣1萬至100萬元;此外受理案件與結果可能登錄於中央公告網站。
這與「公司未盡防治義務」的高額罰鍰(最高300萬、得加重至450萬)是不同的責任軌道。
實際條號與金額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Q6:HR夾在老闆和員工中間,該怎麼保護自己? HR應避免協助掩蓋或阻擋申訴(可能讓公司陷入未盡防治義務風險),並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協助員工了解外部申訴途徑;同時釐清「雇主」與「最高負責人」角色的侷限。
處理過程中,把依法建議、依程序協助的過程留下記錄,既保護員工也保護自己。
Q7:如果霸凌發生在新法上路前,還能申訴嗎? 新舊制的過渡處理有其規範,一般而言7月1日後提出的申訴依新制辦理,7月1日前已受理但未結案的案件多接軌新制續行處理,實際過渡適用方式請以勞動部與主管機關的最新說明為準。
若不確定自身情況適用哪一制,建議尋求專業協助釐清。
Q8:老闆的行為到底是「嚴格」還是「霸凌」,怎麼判斷? 關鍵在於是否逾越合理管理範圍。
要求績效、指派任務、糾正錯誤屬正當管理;但若摻入人格貶抑、當眾羞辱、針對特定個人的持續性言語攻擊,並造成身心健康危害,就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判斷時看行為的內容、對象、持續性與造成的影響,而非老闆的主觀說法,實際認定要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Q9:身為老闆,我要怎麼避免自己不小心變成被申訴的對象? 最好的方式是提前建立管理界線並讓公司制度完備。
個人層面,認識合理管理與霸凌的差異,避免當眾羞辱、人格貶抑與針對特定個人的持續攻擊;公司層面,建立完整的防治政策、申訴管道、調查與教育訓練制度。
前者讓自己不越線,後者讓公司能證明已盡防治義務,兩者一起才能同時遠離個人裁罰與公司高額罰鍰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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