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上路後,一個過去被大多數老闆忽略的文件,突然變得很關鍵——那就是「工作規則」。
很多中小企業主以為,做好防治,頂多是貼一張禁止霸凌的公告;卻沒想到,如果工作規則裡沒有把職場霸凌防治條款寫進去,公司可能同時踩到職安法新制與勞基法的兩套罰則。

更麻煩的是,多數談職場霸凌的文章只講「雇主要訂防治規範」,卻很少告訴你「這些規範到底要不要寫進工作規則、要怎麼寫、寫完要不要報備」。
這正是最讓HR頭痛、也最容易被漏掉的一塊。
這篇文章由企業軍師林郁汶顧問,以28年、輔導超過1,000家中小企業的實戰經驗,把「職場霸凌與工作規則」的關係講清楚:條款怎麼寫、沒修會有什麼雙重風險、報備要準備什麼、修訂時程怎麼排。
文中涉及施行日、罰則、條號、報備等法規內容,一律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及各地勞工主管機關的最新公告為準;查不到明確條文之處,會誠實標註「以官方公告為準」,不憑空寫死。
為什麼工作規則會跟職場霸凌扯上關係
先釐清一個關鍵觀念:職場霸凌防治的義務,和工作規則其實是「一體兩面」。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2026年7月1日施行)與《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雇主要建立一整套防治機制——防治政策、申訴管道、受理與調查程序、懲處規範、教育訓練等。
而這些機制在實務上,最常見、也最正式的「落地載體」,就是工作規則。
原因很簡單:工作規則是企業對全體員工具有拘束力的正式規範,有明確的公開揭示與(依規模)報備機制。
把職場霸凌防治條款寫進工作規則,等於讓「禁止霸凌、申訴管道、懲處後果」這些規則,有了具體的效力與依據。
反過來說,如果只是口頭宣示、或貼一張沒人看過的公告,一旦發生爭議,很難證明公司「有依法建立可運作的防治制度」。
所以,工作規則不是職場霸凌防治的「加分項」,而是「基本盤」。
對依法應訂定工作規則的企業來說,把防治條款寫進去,是新制上路後最該優先補上的一塊。
職場霸凌防治條款,要寫進工作規則的哪些部分
那麼,具體要在工作規則裡增訂哪些內容?可以對照職安法的雇主義務,拆成幾個核心條款方向。
以下為條款設計方向的說明,實際條文須依公司規模、事業特性與主管機關要求調整,並非可直接套用的正式範本。
第一,防治政策宣示條款。
明確寫出公司禁止任何形式的職場霸凌,並宣示保護員工免於霸凌的立場。
這是整套條款的總則。
第二,申訴管道條款。
規定員工遇到職場霸凌時的申訴窗口、方式與受理原則。
關鍵是要設計「繞過可能加害者」的替代管道,不能只寫「向直屬主管反映」。
第三,受理與調查程序條款。
規範接到申訴後的受理、保密、協調、調查、決定與告知流程,並明訂調查的中立性與利益迴避要求。
第四,被害人保護條款。
明訂調查過程中對申訴人的保護、避免報復與二次傷害的措施。
第五,懲處規範條款。
規定職場霸凌一旦成立的懲處方式與程度。
懲處要合理、比例相當,過重或過輕都可能在報備時被檢視。
第六,教育訓練與紀錄條款。
把教育訓練、紀錄保存與(依規定)登錄義務納入,讓制度形成閉環。
把這六類條款寫進工作規則,職場霸凌防治就從「原則性口號」變成「有拘束力的規則」。
依規模設計:精簡版與完整版條款怎麼取捨
中小企業最常問的是:「我這種規模,條款要寫到多細?」答案是依規模與現況取捨,但方向有跡可循。
以下分流以官方準則精神為基礎,具體人數門檻與應辦事項一律以勞動部職安署最新公告為準。
較小規模企業——精簡版。
條款可以精簡,但「政策宣示+申訴管道+基本受理處理+懲處」這幾塊不能少。
重點是讓員工清楚「遇到霸凌找誰、怎麼處理、有什麼後果」,並確保申訴管道不會只剩下可能的加害主管一條路。
中型企業——標準版。
條款要更完整,把受理、協調、調查、保護、申復都寫清楚,並把教育訓練與紀錄納入。
這一級通常需要一套能實際運作的流程,而不只是原則。
較大規模事業單位——完整版。
除了上述,還要因應對調查小組組成、時限、外部成員參與等較高要求,把程序與時程都條文化、標準化。
一個實用的做法是:把「防治政策、申訴管道、懲處」這類必須對全員生效的內容,寫進工作規則;把更細的操作程序、表單、調查作業要點,另訂「職場霸凌防治辦法」或作業規範,作為工作規則的配套。
哪些必須寫進工作規則、哪些可用內規處理,涉及報備範圍,建議依主管機關實務與專業意見判斷。
沒修工作規則會怎樣?職安法+勞基法的雙重風險
這是本篇最該講清楚的一段。
工作規則沒把職場霸凌條款補上,風險其實來自兩條法律,是「雙重」的。
第一重,職安法新制的防治義務罰則。
如果企業未依規定建立職場霸凌防治政策、申訴管道、調查處理機制、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未辦教育訓練,構成違反雇主的防治義務,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制度面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最高額的二分之一,也就是最高450萬元。
而工作規則正是落實這些義務最主要的載體——工作規則裡沒有,等於防治制度沒建起來。
第二重,勞基法工作規則本身的義務。
依法應訂定工作規則的企業,工作規則的訂定、變更本有依規定報備與公開揭示的義務。
若工作規則未依法訂定、修訂或未報備、未揭示,本身即可能面臨罰則。
職安法新制上路後,職場霸凌防治條款成了工作規則應與時俱進的內容之一,未同步修訂,可能同時觸及這一重義務。
相關條號與罰鍰級距,一律以勞動部與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公告為準。
換句話說,工作規則沒修,不是「少做一件事」,而是「可能同時踩到兩套罰則」。
以下三種情境最常見,也最容易被主管機關檢視:工作規則完全沒有職場霸凌條款、也沒有獨立防治辦法;有制度文字但從未公開揭示或教育訓練;有條款但申訴、調查機制形同具文、實際不運作。
任何一種,都可能讓「有做」變成「沒做」。
工作規則報備程序:要準備什麼、常見退件原因
把職場霸凌條款寫好之後,接下來就是報備。
很多HR對這一步陌生,這裡把實務要點說清楚(報備細節與流程依各地勞工主管機關要求為準)。
要準備的文件,通常包含幾樣。
修訂後的工作規則全文;一份「修訂對照表」,清楚列出這次新增或修改了哪些條文;若另訂職場霸凌防治辦法或作業要點,一併備妥。
文件的完整與清楚,往往決定報備順不順利。
常見的退件原因,也有跡可循。
例如條文寫得太模糊、看不出實際可運作的流程;懲處規定比例失衡(過重或過輕);申訴管道設計不合理(只能向可能的加害者申訴);或防治條款不符職安法要求的完整度。
這些都是可以事前避開的坑。
實務建議: 報備前先自我檢查一遍——條文能不能實際運作、申訴管道有沒有替代路徑、懲處合不合理、六大區塊有沒有齊。
與其送出後被退件、來回補件,不如一次到位。
中小企業若缺乏經驗,這一步找有實戰經驗的顧問協助,往往能省下大量來回時間。
修訂時程表:2026新制上路後,HR怎麼排
面對新制,HR需要一張「先做什麼、後做什麼」的時程。
以下提供一個通用順序,實際時程依公司規模與現況調整,涉及官方期限的部分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第一階段,盤點。
先確認現有工作規則裡有沒有職場霸凌相關條款、有沒有獨立防治辦法、有沒有教育訓練紀錄,找出缺口。
第二階段,草擬條文。
依規模設計精簡版或完整版條款,把六大區塊補齊。
第三階段,內部溝通。
工作規則修訂涉及員工權益,過程中的溝通與(依規定)程序不能省。
第四階段,報備與揭示。
備齊全文、對照表、防治辦法,送主管機關報備並公開揭示,並預留審查與可能退件補件的時間。
第五階段,教育訓練與落實。
條款上路後,對全員與主管實施訓練並留痕,讓制度真的運作。
這張時程的核心精神是:先補政策與申訴管道等最關鍵的條款,再逐步把流程、報備、訓練補完整。
中小企業不必一次做到完美,但要有明確順序,避免拖到出事才手忙腳亂。
一個中小企業的情境:從舊工作規則到補上防治條款
舉個貼近現實的例子。
一家約六十人的服務業公司,工作規則還是幾年前訂的版本,裡面完全沒有職場霸凌相關字眼。
2026年7月新制上路後,老闆聽同業說「沒做會被罰」,才緊張地要HR「趕快加一條」。
HR一開始的想法是「加一句禁止職場霸凌」就好。
但仔細一看問題很多:原工作規則的申訴管道只寫「向部門主管反映」,萬一霸凌的正是那位主管怎麼辦?懲處規定含糊、看不出比例;也完全沒有調查程序與被害人保護的內容。
這樣的「一句話」,在報備時很可能被退,真的發生申訴時也撐不住。
後來他們調整做法:把防治政策、申訴管道(改為HR與一位不涉利害的窗口雙軌)、受理調查程序、被害人保護、懲處、教育訓練六大方向都補進工作規則,另訂一份「職場霸凌防治辦法」作為操作配套;接著整理出修訂對照表,送主管機關報備並公開揭示;最後辦一次全員教育訓練留下紀錄。
整個過程沒有花大錢,卻讓這家公司從「一句話假合規」變成「條款到位真落實」。
差別,就在於有沒有把六大區塊逐一對到工作規則。
三大常見誤區
誤區一,以為在工作規則加一句「禁止職場霸凌」就夠了。
防治條款要能實際運作——申訴管道、調查程序、保護與懲處都要有,一句話遠遠不夠,報備也可能被退。
誤區二,以為職場霸凌只跟職安法有關、跟工作規則無關。
工作規則是落實防治義務最主要的載體,沒修工作規則可能同時觸及職安法與勞基法兩套義務。
誤區三,以為改完工作規則不用報備、不用揭示。
依法應訂工作規則的企業,修訂涉及報備與公開揭示。
改了卻沒報備、沒揭示,制度可能等於沒做。
揭示不到位,等於制度沒做:公開揭示的實務眉角
很多企業把力氣都花在「把條款寫好」,卻忽略了最後一哩路——公開揭示。
依規定,工作規則訂定或修訂後要向員工公開揭示,讓每一位員工都能知悉。
這一步做不到位,前面的努力很可能白費,因為主管機關與爭議處理時,會看「員工是否真的能知道這些規則」。
實務上,揭示可以透過幾種方式並用:把工作規則與職場霸凌防治辦法公告在員工都看得到的位置(公佈欄、內部系統、員工手冊);在新人報到、教育訓練時明確告知申訴管道與流程;並保留員工已知悉的紀錄(例如簽收、線上閱讀紀錄)。
這些紀錄,往往是日後證明「公司確實有揭示、有讓員工知道」的重要依據。
一個常被忽略的細節是:條款不是「揭示一次就結束」,而是要讓新進員工也能持續知悉。
建議把職場霸凌防治政策與申訴管道,固定納入新人訓練與員工手冊,讓制度隨著人員流動持續生效,而不是貼一次公告就沒下文。
常見問題 FAQ
Q1:職場霸凌防治一定要寫進工作規則嗎? 對依法應訂定工作規則的企業,強烈建議寫入。
工作規則是落實防治義務最主要、最有效力的載體,能透過公開揭示與報備機制讓制度真正生效。
未依法訂工作規則的小型企業,仍須以其他方式建立並揭示防治制度。
Q2:工作規則沒修職場霸凌條款會被罰嗎? 可能面臨雙重風險。
一是職安法新制的防治義務罰則(制度面最高300萬、得加重至450萬);二是勞基法工作規則未依法訂定、修訂、報備或揭示的罰則。
實際條號與級距以官方公告為準。
Q3:職場霸凌條款要寫哪些內容? 大致六類:防治政策宣示、申訴管道、受理與調查程序、被害人保護、懲處規範、教育訓練與紀錄。
實際條文須依規模與事業特性設計,並依主管機關要求調整。
Q4:小公司也要把這些都寫進工作規則嗎? 依規模取捨。
較小規模可用精簡版,但政策、申訴管道、基本處理與懲處不能少;較大規模要寫得更完整。
人數門檻與應辦事項以官方公告為準。
Q5:申訴管道可以只寫「向主管反映」嗎? 不建議。
當加害者就是主管時,這種管道形同虛設。
申訴管道要設計「繞過可能加害者」的替代路徑,例如HR或指定不涉利害的窗口雙軌,並確保保密。
Q6:工作規則修訂要準備哪些文件報備? 通常包含修訂後的工作規則全文、修訂對照表(列出新增或修改條文),若另訂防治辦法一併備妥。
實際要件依各地勞工主管機關要求為準。
Q7:報備最常見的退件原因是什麼? 常見於條文太模糊看不出可運作流程、懲處比例失衡、申訴管道設計不合理、或防治條款不符職安法要求的完整度。
報備前先自我檢查可大幅降低退件機率。
Q8:職場霸凌防治辦法和工作規則有什麼不同? 工作規則是對全員有拘束力的正式規範,宜寫入政策、申訴管道、懲處等核心內容;防治辦法或作業要點則可承載更細的操作程序與表單,作為工作規則的配套。
哪些須寫進工作規則、哪些可用內規,涉及報備範圍,建議依實務判斷。
Q9:修訂工作規則需要員工同意嗎? 工作規則的訂定與變更有其法定程序與(依規定)勞資溝通要求,涉及員工權益時不能省略溝通。
具體程序以勞基法與主管機關規定為準,建議依法辦理並留下紀錄。
Q10:有官方硬性期限要求何時修好工作規則嗎? 是否有明確的修訂截止期限,需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本文不自行推估。
但從風險角度,新制已於2026年7月1日施行,越早把防治條款補進工作規則、越早報備揭示,越能降低雙重罰則風險。
Q11:改工作規則會不會很花錢、很花時間? 多數中小企業的工作規則修訂、防治辦法與範本,能在一次完整的制度健檢中一併規劃。
與其自己反覆摸索、報備被退再補件,不如先盤點清楚、一次到位,反而省時省成本。
Q12:可以直接抓一份範本改公司名就報備嗎? 不建議。
範本只是起點,直接套用容易條文與公司實際不符、或不符主管機關要求而被退件。
條款要對到自家規模、事業特性與現場,才能真正運作、也才報得過。
Q13:工作規則揭示要怎麼做才算數? 建議把工作規則與職場霸凌防治辦法公告在員工都看得到的位置(公佈欄、內部系統、員工手冊),並在報到與教育訓練時明確告知申訴管道,同時保留員工知悉的紀錄(簽收或線上閱讀紀錄)。
揭示不到位,制度可能被視為未落實。
Q14:新進員工也要重新告知職場霸凌條款嗎? 建議是。
條款不是揭示一次就結束,隨著人員流動,新進員工也應知悉防治政策與申訴管道。
把這些內容固定納入新人訓練與員工手冊,能讓制度持續生效,避免「貼一次公告就沒下文」。
延伸閱讀(金豐企業軍師深度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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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工作規則修對,職場霸凌新制就不再是罰單風險
2026年職場霸凌新制上路,工作規則從「幾年沒動的舊文件」,變成企業防治職場霸凌最關鍵的載體。
它的本質很單純:把禁止霸凌、申訴管道、調查處理、被害人保護與懲處,變成對全員有拘束力、又依法報備揭示的正式規則,讓防治制度真正生效。
難的不是概念,而是「條款怎麼寫、報備怎麼過、時程怎麼排」。
從防治政策、申訴管道、調查程序到懲處與報備,每一步都有眉角,而且一旦沒做好,可能同時踩到職安法與勞基法兩套罰則。
這也是為什麼,與其自己摸索、被退件再補,不如借助有實戰經驗的外部顧問,把工作規則一次修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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