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到底要做到什麼程度才算合規?」這是2026年職場霸凌與職場不法侵害防治新制上路後,中小企業主與HR最迫切想知道的答案。
市面上談防治的文章很多,但大多把重點放在「流程怎麼跑」,很少有人把「雇主到底有哪些義務、不同人數規模各要做什麼」整理成一份清楚的清單。
這篇懶人包就是要補上這個缺口——把雇主的防治義務拆成可勾選的檢核項目,並依10人、30人、100人的分級門檻整理成對照,讓你花幾分鐘就能判斷自己公司做到位了沒。

先給一句最核心的重點:雇主的防治義務不是「一套做到底」,而是隨公司人數規模分級加重的。
人數愈多,法定要求愈完整;但即使是最小規模的公司,「採取必要防治措施」的基本義務也不會豁免。
以下我們就從義務的全貌開始,一項一項拆解。
一、雇主防治義務到底是什麼?先建立正確觀念
所謂雇主防治義務,指的是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指引,對職場霸凌與職場不法侵害的預防、申訴、調查與處理,所應建立的一整套制度與措施。
它的法理基礎,來自雇主對勞工負有的職場安全與健康保護責任——工作環境的安全,不只是防範機械、火災等物理危害,也包含防範來自他人行為的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
要提醒的是,防治義務是「作為義務」,也就是說,雇主不能只是「沒有霸凌員工」就算盡責,而是必須「主動建立制度、主動預防、接獲申訴主動處理」。
這正是很多中小企業最容易誤解的地方:以為自己沒做壞事就沒事,卻忽略了「沒有建立防治制度」本身就可能構成義務違反。
二、法規的兩條主軸:職場霸凌防治與不法侵害預防
談雇主防治義務,要先分清楚兩條相關但不完全相同的主軸。
第一條是「職場霸凌防治」,來自《職業安全衛生法》近年修正所增訂的職場霸凌專章與《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聚焦在霸凌的預防、申訴、調查與處理。
第二條是「職場不法侵害預防」,來自職安法第6條第2項與《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範圍更廣,涵蓋員工因執行職務遭受來自他人(包含雇主、主管、同事或第三人)的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
這兩條主軸在實務上高度重疊,也常被混用。
對中小企業來說,不需要糾結於學理區分,只要記住:無論是哪一條,核心都要求你「建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並依規模訂定相應的預防計畫或紀錄。
以下的義務清單,就是把這兩條主軸的共同要求整理出來。
三、2026新制的關鍵時效:哪些已生效、哪些還要等公告
在盤點義務之前,有一個重要的時效提醒。
職業安全衛生法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增訂了與職場霸凌相關的條文(包含職場霸凌專章與第22-1至22-3條等),但依官方資料,這次修正的施行日期是「由行政院定之」,因此判斷具體義務時,務必以現行條文與主管機關公告的施行日為準,不要把尚未生效的條文當成當下的義務。
與此同時,《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已於民國115年7月14日修正,明確要求雇主應建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等安全衛生措施。
因此2026年的正確做法是:把「已生效的現行義務」確實做到,同時關注新制條文的施行公告,及早準備。
這種「現行先做、新制早備」的態度,才是最穩健的合規策略。
四、雇主防治義務清單:建立並公告防治政策
第一項核心義務,是建立並公告職場霸凌與不法侵害的防治政策。
這份政策要明確宣示公司「零容忍」的立場,並讓所有員工都知道公司有這樣的制度。
公告的方式可以是員工手冊、公司內部公告欄、內部網站或書面簽收,重點是要能證明「員工確實被告知」。
對中小企業來說,這一步成本最低卻最常被跳過。
很多公司口頭上說「我們當然反對霸凌」,但拿不出任何書面政策。
一旦發生爭議或勞檢,「有沒有白紙黑字的防治政策」就是第一個被檢視的項目。
因此,即使是幾個人的小公司,也建議至少要有一份簡明的防治政策並公告留存。
五、雇主防治義務清單:設置申訴管道(10人門檻)
第二項義務,是設置明確的申訴管道。
依職安法修正條文,僱用勞工人數在10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該修正條文施行日以行政院公告為準)。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分級門檻:只要公司規模達到10人以上,就有明文要求要建立並公開申訴管道。
申訴管道的設計,要讓員工「知道找誰、怎麼找、找了會保密」。
實務上,可以設定專屬信箱、指定申訴窗口人員,或建立線上表單。
關鍵是三點:管道要明確、要公開揭示、要有保密機制。
對接近或超過10人的中小企業,這一項是不能省的法定基本盤;即使未達10人,建立申訴管道也是良好的風險管理,能讓問題在小的時候就被發現與處理。
六、雇主防治義務清單:訂定預防計畫(100人門檻)
第三項義務,與規模較大的企業更相關。
依《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者,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未達100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這是另一個關鍵分級門檻:100人是「要不要做完整書面預防計畫」的分水嶺。
這代表什麼?對100人以上的企業,你需要一份正式、書面、可執行的預防計畫,內容通常包含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預防與保護措施、教育訓練、事件處理程序等。
對未達100人的中小企業,法規給了彈性——可以用執行紀錄或相關文件代替完整計畫,但「必須有紀錄可佐證你有在做」,而不是什麼都不做。
這個彈性,正是中小企業落地時最需要善用的地方。
七、雇主防治義務清單:建立調查與處理程序
第四項義務,是建立完整的申訴調查與處理程序。
接獲申訴後,雇主要能啟動受理審查、必要時的立即處置、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與認定、作成結果通知,並提供申復管道。
這一整套程序,是防治制度的核心運作機制。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不同規模的事業單位在申訴處理單位的設置、調查小組的組成與處理期限上有不同要求(例如未達30人、30人以上未達100人、100人以上各有不同規範),實際內容以現行條文與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對中小企業的實務建議是:即使規模小、要求相對簡化,也要先想清楚「萬一有申訴,我的調查要怎麼進行、找誰來查」,因為小公司內部往往有利益迴避的難題,事先掌握外部專業資源會是明智的準備。
八、雇主防治義務清單:教育訓練與宣導
第五項義務,是落實教育訓練與宣導。
防治不能只靠一份公告,還要讓主管與員工真正理解「什麼是霸凌、什麼是合理管理、遇到了該怎麼辦」。
教育訓練的對象,尤其要包含第一線主管,因為主管往往是霸凌爭議的高風險角色,也是最需要學會「如何在合理管理與不當對待之間拿捏」的人。
此外,若公司內部成員要參與職場霸凌的調查小組,依規定該成員應接受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至少3小時(可自辦、參加主管機關課程或線上數位學習)。
對中小企業而言,教育訓練不必辦得很盛大,但要有「確實做過、有紀錄」的實質內容,因為這既是義務,也是萬一發生爭議時證明公司善盡預防責任的佐證。
九、雇主防治義務清單:紀錄保存與定期檢討
第六項義務,是紀錄保存與定期檢討。
前面提到,未達100人的企業可以用「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完整預防計畫,這就凸顯了紀錄的重要性。
無論公司大小,每一件申訴的受理、調查、認定、通知、申復,以及每一次的教育訓練、政策公告,都應留下可追溯的紀錄。
紀錄的意義有兩層:對內,它讓制度的運作有跡可循,方便交接與檢討;對外,它是勞檢或爭議發生時,證明公司「有依法落實」的關鍵證據。
很多中小企業做了很多事,卻因為「沒留紀錄」而在勞檢時被認定缺失,非常可惜。
建議每年至少做一次盤點,檢視制度是否有效、紀錄是否齊全、政策是否需要更新。
十、10人、30人、100人分級門檻對照一次看
把前面的分級門檻整理成一張心智地圖,會更清楚。
第一層是「基本義務」,適用所有雇主:採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建立防治政策、對霸凌與不法侵害有基本的預防與處理能力。
第二層是「10人以上」:依修正條文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施行日以行政院公告為準)。
第三層是「30人以上未達100人」與「未達30人」: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在申訴處理單位、調查小組與處理期限上有不同的分級要求。
第四層是「100人以上」:依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應訂定書面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未達100人得以紀錄代替;在霸凌調查上也有更完整的調查小組要求。
要特別提醒,以上門檻與對應義務均以現行條文與主管機關公告為準,且不同法規(霸凌準則與不法侵害指引)的門檻設計不完全相同。
中小企業不需要死背每個數字,而是要知道「我公司的人數落在哪一層,該做到哪些事」,並在接近門檻時提前準備,避免一跨過門檻就違規。
十一、中小企業最容易被勞檢抓到的防治缺失
從實務角度看,中小企業在防治義務上最常見的缺失有幾類。
第一類是「有做沒紀錄」:政策公告了、訓練也辦了,卻沒有簽收單、沒有訓練紀錄,等於無法證明。
第二類是「申訴管道形同虛設」:設了信箱卻沒人管、員工根本不知道、或沒有保密機制。
第三類是「沒有調查能量」:接獲申訴後不知道怎麼組小組、誰能查、利益迴避怎麼處理。
第四類是「政策過時」:沿用多年前的舊版制度,沒有跟上新制更新。
這些缺失,往往不是因為公司故意不做,而是因為沒有專職人力盯著、也不清楚最新要求。
與其等到勞檢或爭議才發現漏洞,不如平時就用一份檢核清單定期自查,把缺口一個個補起來。
十二、雇主防治義務自我檢核清單
這裡提供一份可以立即對照的自我檢核清單。
第一,是否已制定並公告職場霸凌與不法侵害防治政策,並留有員工知悉的紀錄?第二,公司人數是否達10人以上,若是,是否已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第三,公司人數是否達100人以上,若是,是否已訂定書面預防計畫;若未達100人,是否有執行紀錄或文件?第四,是否建立了受理、立即處置、調查小組、認定、通知、申復的完整處理程序?
第五,是否對主管與員工進行過防治教育訓練並留有紀錄,內部調查成員是否受過至少3小時訓練?第六,是否有完整的紀錄保存與每年定期檢討機制?第七,是否清楚自己人數規模對應的分級義務?把這七項逐一勾選,任何一項打不了勾,就是你目前的合規缺口。
若多項都不確定,代表公司的防治制度需要一次系統性的盤點與補強。
十三、把懶人包變成公司的合規制度
看懂義務只是第一步,真正能保護公司的,是把這些義務落實成一套可執行、可交接、可檢核的合規制度。
對沒有專職法務與人資的中小企業來說,最務實的路徑是:先把「基本盤」補齊(政策、申訴管道、紀錄),再依人數規模逐步加上分級要求(預防計畫、調查程序、教育訓練),最後建立每年檢討的機制,讓制度能隨法規更新而滾動調整。
如果你對照完檢核清單,發現公司在多個項目上都還沒到位,或不確定自己規模該做到什麼程度,這正是尋求專業協助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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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FAQ
Q1:我公司只有5個人,也要做防治義務嗎? 答:採取必要防治措施的基本義務並不因公司小而豁免,只是部分明文的分級要求(例如10人以上訂申訴管道、100人以上訂預防計畫)不一定適用。
建議即使規模很小,也至少要有防治政策、基本的申訴與處理機制,並保留紀錄。
Q2:10人以上一定要做什麼? 答:依職安法修正條文,僱用勞工人數在10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該修正條文施行日以行政院公告為準)。
也就是說,達到10人這個門檻,公開的申訴管道就是明文要求。
Q3:100人以上和未達100人,義務差在哪? 答:依《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100人以上應訂定書面的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未達100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差別在於是否需要一份完整的書面計畫,但未達100人仍須有紀錄可佐證有在落實。
Q4:職場霸凌防治和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是同一件事嗎? 答:兩者高度相關但不完全相同。
霸凌防治聚焦職場霸凌的預防與處理;不法侵害預防範圍更廣,涵蓋員工執行職務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
對中小企業來說,兩者的核心都要求建立申訴、調查與處理程序。
Q5:只要沒有霸凌員工,就算盡到防治義務了嗎? 答:不是。
防治義務是「作為義務」,雇主必須主動建立制度、預防與處理,而不是只要自己沒做壞事就算盡責。
沒有建立防治制度本身,就可能構成義務違反。
Q6:申訴管道具體要怎麼設? 答:重點是明確、公開、保密。
可以設專屬信箱、指定窗口人員或線上表單,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讓員工知道。
同時要有保密機制,讓員工敢用、願意用。
Q7:教育訓練有沒有時數要求? 答:一般宣導性訓練沒有硬性統一時數,但若公司內部成員要參與職場霸凌調查小組,該成員應接受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至少3小時(可自辦、參加主管機關課程或線上數位學習)。
實際要求以現行條文為準。
Q8:未建立防治制度會有什麼後果? 答:依相關法規,未落實法定義務者,主管機關得依法裁處。
此外還有難以估算的隱形成本,例如員工流失、士氣受損、企業形象受影響,甚至衍生民事求償。
具體罰則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與主管機關裁處為準。
Q9:勞檢時最容易被抓到的缺失是什麼? 答:實務上最常見的是「有做沒紀錄」(政策訓練都做了卻無簽收或紀錄)、「申訴管道形同虛設」(設了沒人管、員工不知道)、以及「政策過時」(沿用舊版沒更新)。
用檢核清單定期自查,最能提前補上這些缺口。
Q10:新制條文還沒施行,我現在需要準備嗎? 答:需要。
正確做法是「現行義務先做、新制條文早備」:把已生效的現行義務(如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的要求)確實落實,同時關注職安法修正條文的施行公告,及早準備,避免施行日一到才手忙腳亂。
Q11:中小企業沒有專職人資,怎麼落實這些義務? 答:建議採「先補基本盤、再依規模加分級」的策略:先做好政策、申訴管道與紀錄,再依人數逐步加上預防計畫、調查程序與教育訓練。
若人力有限,可尋求專業勞資顧問協助,用一次盤點把制度建到位。
Q12:想確認公司防治義務有沒有到位,該找誰? 答:如果對照檢核清單後發現多項不確定,或不清楚自己規模該做到什麼程度,建議尋求有實戰經驗的勞資顧問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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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雇主的防治義務,說複雜也複雜,說簡單也簡單。
複雜在於它牽涉霸凌防治與不法侵害預防兩條法規主軸,又依10人、30人、100人分級加重;簡單在於,只要你把它拆成一份清單——政策、申訴管道、預防計畫或紀錄、調查程序、教育訓練、紀錄保存——就能一項一項對照、補齊。
對中小企業與HR來說,防治義務的重點從來不是「背下所有條文」,而是「知道自己該做什麼、確實做到、並留下紀錄」。
在新制陸續上路的2026年,「有沒有制度」已經是不能不及格的必答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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