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遲到可以扣薪嗎|合法扣薪與違法罰款的界線2026

「林顧問,我有個員工很愛遲到,三天兩頭晚個十幾二十分鐘。我想說乾脆訂個規定:遲到一次扣500、遲到一分鐘算半小時、一個月遲到三次扣全勤——這樣可以嗎?還是說我根本不能扣他薪水?」這是一位開門市的老闆在 LINE 上問我的問題,語氣裡又氣又無奈。

員工遲到可以扣薪嗎相關示意圖

我跟他說:「你的心情我懂,但你列的這幾招,大部分都踩到法律紅線了。簡單講——你可以『不發他遲到那段沒上班時間的工資』,但你不能『罰款』。『遲到一分鐘扣半小時』『遲到一次扣500』,這些都是違法的懲罰性扣薪。我把合法跟違法的界線講清楚,再教你怎麼合法管理愛遲到的員工。」

我是林郁汶|企業勞資顧問(非執業律師),28年實戰、協助超過 1,000 家中小企業處理出勤與薪資爭議。這篇用2026年現行《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函釋,把「員工遲到到底能不能扣薪」徹底釐清——什麼能扣、什麼不能扣、全勤獎金怎麼處理、遲到該怎麼合法管理。讀完這篇,你就能訂出一套「合法又有效」的出勤規定,而不是踩著紅線管人。


一、先給結論:可以「不發」,不能「罰款」

整件事的核心,就一句話:你可以「不發員工遲到那段時間的工資」,但你不能「對遲到處以罰款」。

這兩者聽起來很像,其實天差地別。

「不發遲到時間的工資」,依據的是「沒有提供勞務,就沒有領該段工資的權利」——員工遲到30分鐘,這30分鐘他沒上班、沒提供勞務,雇主不發這30分鐘的工資,這是合法的。法律上叫「no work no pay」(不發未提供勞務之工資)。

「罰款」則完全不同——例如「遲到一次罰500」「遲到一分鐘扣5元」「遲到一分鐘算半小時」,這些扣的金額「超過了實際未工作的時間對應的工資」,本質是「懲罰」,而懲罰性的扣薪、罰款,是違法的。

抓住這個分界——「扣的是不是剛好等於未工作時間的工資」——你就能判斷一個做法合不合法。


二、合法做法:按比例不發未提供勞務的工資

先把「合法的那條路」講清楚。

合法的扣法,是「按實際遲到的時間,比例扣除對應的工資」。例如員工時薪200元,今天遲到30分鐘,那雇主可以不發這30分鐘對應的工資,也就是 200 ÷ 60 × 30 = 100元。遲到多少、扣多少,分毫不差,這就是合法的。

關鍵在於「對應」——扣的金額,要剛好等於「未提供勞務那段時間」的工資,不能多扣。遲到30分鐘,就扣30分鐘;遲到5分鐘,就扣5分鐘。只要做到「精準對應實際未工作時間」,這個扣薪就站得住腳。

再舉一個月薪制的例子:員工月薪36,000元,以一個月30日、每日8小時換算,時薪約為 36,000 ÷ 30 ÷ 8 = 196元。某天遲到15分鐘,可不發的工資就是 150 ÷ 60 × 15 = 37.5元。注意——是「37.5元」,不是「扣半小時75元」、更不是「罰200元」。月薪制員工同樣是「實扣實算」,只是要先把月薪換算成時薪、再算到分鐘。

實務上,建議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裡,明訂「遲到依實際遲到時間比例不發工資」的計算方式,並以確實的出勤紀錄為依據。這樣既合法、員工也清楚,不易產生爭議。


三、違法做法一:溢扣

接下來講「違法的那幾條路」,第一條是「溢扣」——扣的比實際遲到時間還多。

最常見的違法溢扣包括:「遲到1分鐘,以半小時(或一小時)計」「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遲到1分鐘扣固定金額(如5元、50元)」。這些做法的共同問題是——扣的金額超過了「實際未工作那1分鐘」對應的工資。員工只遲到1分鐘,你卻扣他半小時的錢,多扣的那部分就是「懲罰」,是違法的。

很多老闆覺得「以半小時計比較好算」「一分鐘也是遲到,要給他教訓」,但「好算」和「教訓」都不能當作多扣工資的理由。要算,就照實際遲到時間算;要教訓,用後面講的「懲處」方式,不要用「多扣錢」。


四、違法做法二:累進罰款與罰金

第二條違法的路,是「罰款」「罰金」——尤其是「累進式」的。

例如:「遲到一次罰200、第二次罰400、第三次罰600」「一個月遲到滿三次罰1000」「遲到記點,每點扣薪」。這些都是把「遲到」當成一個「該被罰錢的行為」,直接從工資裡扣一筆「罰金」。

這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遲到的罰款,本質就是一種「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從工資裡扣,就是違法的預扣。實務上,這類「遲到罰款條款」在法院判決中曾被認定無效。

要記住:員工遲到,你頂多「不發那段時間的工資」,絕不能「另外再罰他一筆錢」。罰款這條路,從頭到尾都走不通。


員工遲到扣薪示意圖

五、法源核心:第22條與第26條

把支撐前面結論的兩條法條講清楚。

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也就是說,員工該領的工資,雇主要全額、直接給他,不能東扣西扣。員工提供了勞務(上班的那些時間),對應的工資就該全額給;唯一能不發的,是「他沒提供勞務」的那段(遲到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這條直接堵死了「罰款」這條路——任何把工資拿來當「罰金、違約金、賠償」的扣法,都違法。

這兩條合起來看,邏輯就很清楚了:工資要全額給(第22條),不能拿來罰(第26條);雇主唯一能少給的,只有「員工沒提供勞務的那段時間」對應的工資——而那不叫「扣薪」,叫「本來就不用發」。


六、全勤獎金可以因遲到不發嗎?

第六件,是老闆最常問的「全勤獎金」——員工遲到,可以不發全勤獎金嗎?

這要看全勤獎金的性質。全勤獎金通常被認為是「因員工達成全勤這個條件才發給」的獎金,帶有鼓勵出勤、激勵的性質。在這個邏輯下,員工如果「沒有達成全勤」(例如遲到、早退、曠職),雇主依約定不發該月的全勤獎金,原則上是可以的——因為他沒達成領這筆獎金的條件。

但有兩個重要界線:

界線一:不得因「行使法定權利」而扣全勤。 如果員工是依法請假(例如請特別休假、產假、公傷病假、生理假等法律保障的假),雇主不能因此扣他的全勤獎金——否則等於變相懲罰員工行使法定權利,這是違法的。

界線二:不得假全勤之名行違法扣薪之實。 不能把「全勤獎金」設計成「實質上是固定工資的一部分」,再用「遲到就全部扣掉」的方式,達到「多扣工資」的目的。如果全勤獎金金額大到像在扣懲罰性工資,一樣有違法疑慮。

簡單說:因「遲到、早退」這類「自己造成的未全勤」不發全勤獎金,通常可以;因「員工依法請假」扣全勤,不行。


七、可以叫員工「遲到就請假」或「以曠職論」嗎?

第七件,是另一個常見的錯誤做法——「遲到就視同請假」或「以曠職論」。

有些雇主規定「遲到就強制請假半天」「遲到就算曠職一天」。這同樣有問題。員工只是遲到20分鐘,你卻強制他請假半天(扣半天薪)或以曠職一天計(扣一天薪、甚至影響考績),這跟「溢扣」是一樣的道理——扣的遠超過實際未工作時間,本質是懲罰,不合法。

正確的做法是「實扣實算」:遲到20分鐘,就處理這20分鐘(不發這20分鐘工資),而不是放大成半天或一天。「強制請假」「以曠職論」這種放大處理,都該避免。


八、那愛遲到的員工到底該怎麼管?用「懲處」不用「扣錢」

講到這裡,老闆一定會問:「那員工一直遲到,我難道只能不發那幾分鐘的錢、拿他沒辦法?」當然不是。管理愛遲到的員工,正確的工具是「懲處」與「制度」,不是「扣錢」。

用懲處(警告、記過):遲到屬於違反工作規則的行為,雇主可以依工作規則給予「警告、申誡、記過」等懲處。這些懲處本身不直接扣錢,但會留下紀錄,作為後續處理的依據。

屢勸不聽、情節重大才談解僱:如果員工經多次懲處仍嚴重、頻繁遲到,累積到符合「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程度,雇主才可能依法終止契約——但這要很謹慎,須符合解僱的最後手段性,不能輕易為之。

用獎勵替代懲罰:與其想著怎麼罰,不如設計「準時/全勤獎勵」,用正向誘因鼓勵出勤,往往比罰款更有效、也更合法。

管理遲到的核心觀念是:「錢」的部分只能『不發未工作時間的工資』,「行為」的部分用『懲處與獎勵』來管。把這兩條分開,你就能合法又有效地管理出勤。


九、怎麼設計一套合法的出勤管理制度

第九,把前面的原則收斂成「可落地的制度」:

第一,在工作規則明訂出勤與遲到規範——上下班時間、遲到的認定、遲到「依實際時間比例不發工資」的計算方式,以及遲到的懲處(警告/記過)標準。

第二,扣薪一律「實扣實算」——以確實的出勤紀錄為依據,遲到幾分鐘就處理幾分鐘,不溢扣、不罰款、不強制請假。

第三,全勤獎金的條件寫清楚——明訂哪些情形(遲到、早退)不發,並排除「依法請假」不影響全勤。

第四,用懲處與獎勵管理行為——遲到的「行為面」用警告、記過、獎勵制度處理,不靠扣錢。

第五,保留完整紀錄——出勤、懲處紀錄都要留存,作為日後處理(包括必要時的解僱)的依據。

把這套做起來,你既不會踩到第22、26條的紅線,又能真正管好員工的出勤。


十、實務上最常見的5個遲到扣薪錯誤

在替企業做制度健檢時,遲到扣薪是「踩雷率」最高的項目之一。以下5個錯誤特別常見。

錯誤一:以半小時、一小時為最小單位扣。 「未滿30分以30分計」「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聽起來方便,但只要員工實際遲到少於那個單位,就是溢扣、違法。最小單位應對應實際遲到時間。

錯誤二:訂固定罰金。 「遲到一次扣100」「遲到罰200」這類固定金額,與實際未工作時間脫鉤,屬罰款,違反第26條。

錯誤三:累進加重。 「第一次罰100、第二次罰200、第三次罰400」——越罰越重,更明顯是懲罰性扣薪,違法。

錯誤四:把全勤獎金當武器。 把全勤獎金設計得很大(甚至佔薪資相當比例),再用「遲到就全扣」來懲罰,等於假全勤之名行違法扣薪之實。

錯誤五:因依法請假扣全勤或考績。 員工請特休、產假、生理假等法定假,卻被扣全勤、打考績,這是懲罰行使法定權利,違法。

這5個錯誤,每一個都可能在員工申訴或勞檢時被認定違法、面臨裁罰,務必逐一檢視自己的規定。


十一、遲到、早退、曠職、忘打卡,處理方式不一樣

實務上,老闆常把「遲到、早退、曠職、忘打卡」混為一談,但它們的處理邏輯不同。

遲到、早退:員工有來上班,只是少了頭尾一段時間。處理方式是「不發那段未工作時間的工資」(實扣實算),行為面用懲處管理。

曠職:員工整天(或某時段)無正當理由未到、未請假。曠職當日(或時段)本來就沒提供勞務、不發該段工資,且曠職達一定情節(如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可能構成解僱事由。但要注意——「遲到」不等於「曠職」,不能把遲到逕自升級為曠職來放大扣薪。

忘打卡:忘打卡是「紀錄問題」,不是「沒來上班」。如果員工實際有正常出勤、只是忘了打卡,雇主不能因此扣薪或當成遲到、曠職處理,而應透過補登、查證的方式還原真實出勤。把「忘打卡」當「沒上班」扣錢,是常見的錯誤。

搞清楚這四者的差別,才不會把單純的遲到或忘打卡,錯誤地放大成曠職或重罰。


十二、遲到爭議真的鬧上勞動局,會怎樣

如果違法扣薪、罰款被員工申訴,會發生什麼?

員工可以向勞工主管機關(如當地勞動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一旦查證雇主有「違法扣薪、溢扣、罰款」的情形,可能被認定違反勞基法第22條或第26條,面臨限期改善與罰鍰(違反相關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並可能公布事業與負責人名稱),且雇主通常要把違法扣的工資補還給員工。

更麻煩的是,這類爭議常常是「離職員工」回頭申訴——員工在職時忍著,離職後把過去被違法扣的薪資一次算總帳。如果你長期用違法的方式扣薪,累積下來要補還的金額與裁罰風險都不小。把扣薪規定改成合法的「實扣實算+懲處管理」,其實是保護自己。


十三、不確定自己的扣薪規定合不合法?先做一次健檢

如果你看完這篇,發現自己的出勤規定可能有「溢扣、罰款、強制請假」的問題,那不要等員工申訴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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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FAQ

Q1:員工遲到,我到底能不能扣薪? 可以「不發遲到那段沒上班時間的工資」(按實際遲到時間比例),這是合法的;但不能「罰款」或「扣超過實際未工作時間的金額」,那屬違法的懲罰性扣薪。關鍵是扣的金額要剛好等於未提供勞務的時間。

Q2:遲到1分鐘以半小時計,可以嗎? 不行。這屬於「溢扣」——扣的超過實際未工作的1分鐘,多扣的部分是懲罰性扣薪,違法。遲到1分鐘就只能處理這1分鐘對應的工資。

Q3:訂「遲到一次罰500」可以嗎? 不行。這是罰款,違反勞基法第26條(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任何形式的遲到罰金、累進罰款,從工資裡扣都是違法的。

Q4:員工遲到可以不發全勤獎金嗎? 通常可以。全勤獎金是「達成全勤才發」的獎金,員工因遲到、早退未達全勤,依約定不發該月全勤獎金原則上合法。但不得因員工「依法請假」(特休、產假、公傷病假等)而扣全勤,也不得藉全勤之名做超比例的違法扣薪。

Q5:可以規定「遲到就請假半天」或「算曠職」嗎? 不行。遲到20分鐘卻強制請假半天或以曠職一天計,扣的遠超過實際未工作時間,本質是懲罰,違法。應「實扣實算」,遲到多少處理多少。

Q6:那愛遲到的員工到底怎麼管? 用「懲處」與「制度」管,不要用「扣錢」。可依工作規則給予警告、記過,留下紀錄;屢勸不聽且情節重大、符合解僱要件時才依法處理。也可用準時/全勤獎勵正向鼓勵。

Q7:遲到能直接當理由解僱嗎? 不能輕易解僱。要員工嚴重、頻繁遲到,經多次懲處仍不改、累積到「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並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才可能依法終止契約。單純偶爾遲到不構成解僱事由。

Q8:扣遲到工資要有什麼依據? 要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明訂遲到「依實際時間比例不發工資」的計算方式,並以確實的出勤紀錄為依據。制度透明、紀錄完整,扣薪才站得住腳,也不易引發爭議。

Q9:員工忘打卡,可以當遲到或曠職扣錢嗎? 不行。忘打卡是「紀錄問題」,不是「沒來上班」。若員工實際有正常出勤、只是忘打卡,應透過補登與查證還原真實出勤,不能逕自當成遲到或曠職扣薪。把忘打卡當沒上班扣錢是常見的違法錯誤。

Q10:違法扣薪被員工申訴,雇主會怎樣? 員工可向勞動局申訴或申請調解。經查證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或第26條(不得預扣作違約金),可能面臨限期改善與罰鍰(相關違反可處2萬至100萬元、並可能公布名單),且通常要把違法扣的工資補還。離職員工事後算總帳的情況很常見,累積金額可能不小。

Q11:用「準時獎金」鼓勵不遲到,算不算變相罰款? 不算,這是合法且更聰明的做法。準時獎金是「正向誘因」——達成就加發,沒達成只是沒這筆額外獎金,並沒有從應得工資裡扣錢。與「遲到罰款」(從工資扣)的法律性質完全不同,建議多用獎勵取代懲罰。


林郁汶|企業勞資顧問(非執業律師)。我不是律師,這篇文章是依2026年現行《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函釋整理的實務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別出勤規定與全勤獎金設計是否合法,建議與我聯繫做進一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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