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檢三寶有兩種說法,法定必備的其實是勞工名卡、出勤紀錄、工資清冊。
三份文件的法定記載項目、保存年限、罰則金額與查核細節,寫給中小企業主與人資。
一分鐘先看結論
「勞檢三寶」不是法律用語,所以坊間有兩種說法。
一種是勞工名卡、出勤紀錄、工資清冊,這三份是《勞動基準法》明文要求雇主置備的文件。
另一種把勞動契約算進來,因為實務上勞檢幾乎一定會看契約。
兩種說法都有道理,但要弄清楚差別在哪:前三份是「法律要求你要有」,勞動契約是「法律要求裡面要寫哪些事」。
| 文件 | 法源 | 保存年限 | 性質 |
|---|---|---|---|
| 勞工名卡 | 勞基法第 7 條 | 離職後五年 | 應置備 |
| 出勤紀錄 | 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 | 五年 | 應置備 |
| 工資清冊 | 勞基法第 23 條 | 五年 | 應置備 |
| 勞動契約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 契約關係存續期間及後續舉證所需 | 應約定十三類事項 |
這篇把四份文件各自的記載項目、保存年限、罰則與查核重點拆開講。
勞檢的整體流程與準備方向,另外整理在[企業勞檢準備重點](/labor-inspection-guide/)。
第一份:勞工名卡
《勞動基準法》第 7 條寫得很細: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實務上最常出問題的有三點:
第一,只有人事系統的基本欄位,沒有獎懲與傷病紀錄。
條文列的項目裡,獎懲與傷病是最常漏的兩欄,因為多數人資系統把它們放在別的模組。
第二,離職後就把資料刪掉或封存到找不到。
名卡要保管到離職後五年,不是離職就結案。
離職員工回頭主張權利的案件,時間點常常落在離職後一到兩年。
第三,工資欄只寫一個數字。
名卡上的工資如果與工資清冊、勞動契約寫的不一致,檢查時就會被逐一比對。
違反第 7 條,依第 79 條第 3 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份:出勤紀錄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第 6 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三個關鍵詞,每一個都是查核點。
「逐日」:不是月報表、不是彙總表。
每一天都要有紀錄。
「至分鐘為止」:只有時、沒有分不合格。
用「上午班/下午班」這種註記也不合格。
「不得拒絕」:員工要副本或影本,公司必須給。
這一條在爭議案件裡特別重要,因為員工能不能拿到自己的出勤紀錄,常常是後續舉證的關鍵。
至於用什麼工具記錄,法律沒有限定一定要打卡鐘。
台中市勞工局的說明就提到,出勤紀錄不限於打卡鐘,也可以使用其他能確實反映出勤時間的工具。
實務上簽到簿、門禁刷卡、差勤系統、行動打卡都可以,前提是能做到逐日、到分鐘、可回溯、可列印。
外勤、遠距與排班制是最容易出問題的三種型態:
| 型態 | 常見做法 | 要注意什麼 |
|---|---|---|
| 外勤業務 | 行動打卡或每日回報 | 回報要有時間戳記,不能只寫「今日拜訪三家」 |
| 遠距工作 | 系統登入紀錄或線上簽到 | 要能對應到「開始工作」與「結束工作」兩個時點 |
| 排班制 | 班表加實際打卡 | 班表不等於出勤紀錄,實際出勤仍要逐日記載 |
違反第 30 條第 5 項(未置備或未保存五年),依第 79 條第 2 項,處新臺幣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
這是三份文件裡罰得最重的一項。
至於未依第 6 項逐日記載至分鐘,則落在第 79 條第 1 項的範圍,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份:工資清冊
《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這一條有兩件事常被當成一件事:
「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是給員工的,也就是薪資單。
「置備工資清冊」是公司要留的,兩者不是同一份文件,但內容必須對得起來。
工資清冊的查核重點,主要落在「計算方式明細」這五個字。
只列一個金額不夠,要看得出這個金額怎麼來的。
特別是這幾項:
– 加班費:時數、倍率、計算基礎各是多少 – 例假日與休息日出勤:怎麼認定、怎麼計算 – 特休未休折現:折算基礎與天數 – 各項津貼與獎金:哪些計入平日工資,哪些不計入 – 代扣項目:勞保費、健保費、勞退自願提繳等各自獨立列示
代扣項目裡的勞退自願提繳,是 2026 年 8 月之後新增的常見欄位,列示方式另外寫在〈勞退自提 6% 薪資單怎麼扣?不是公司多負擔 6%,這樣列才對〉。
違反第 23 條,依第 79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份:勞動契約
法律沒有規定勞動契約一定要書面,但《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安全衛生;勞工教育及訓練;福利;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應遵守之紀律;獎懲;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十三類事項,實務上最常漏的是「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的後半段——多數契約只寫月薪多少,沒寫怎麼計算、哪一天給。
等到有爭議時,這一段的空白就會變成雙方各說各話。
沒有書面契約不會直接被罰,但會出現另一個問題:勞檢時公司拿不出約定的內容,只能用口頭說明,而口頭說明在爭議程序裡幾乎沒有證明力。
三份文件其實是同一組數字的三個切面
勞檢真正在查的,是這幾份文件對不對得起來,而非各自漂不漂亮。
| 資料 | 對照對象 | 對不上的常見原因 |
|---|---|---|
| 出勤紀錄的加班時數 | 工資清冊的加班費 | 加班要申請但沒申請、系統時數與實際不同 |
| 工資清冊的工資項目 | 勞動契約的工資約定 | 契約沒改,實際薪資結構已經變了 |
| 勞工名卡的工資欄 | 工資清冊與契約 | 名卡沒隨調薪更新 |
| 出勤紀錄的到職日 | 勞工名卡與勞保加保日 | 試用期或口頭到職日與投保日不一致 |
檢查人員的做法通常是先看一份,再抽另一份對照。
三份對得起來,後面問題會少很多;對不起來,就會一路追下去。
另外提醒一個近期的連動點:勞退提繳與工資清冊會互相對照。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雇主提繳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 6%,而月提繳工資要按實際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分級表覈實填報。
如果工資清冊的工資總額與勞退提繳工資對不起來,就會同時出現兩個問題。
罰則與公布姓名
三份文件的罰則不同,要分開記:
| 違反項目 | 條文 | 罰鍰 |
|---|---|---|
| 未置備出勤紀錄或未保存五年 | 第 30 條第 5 項,依第 79 條第 2 項 |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 |
| 未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 | 第 30 條第 6 項,依第 79 條第 1 項 |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 |
| 未置備工資清冊或未依規定記載 | 第 23 條,依第 79 條第 1 項 |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 |
| 未置備勞工名卡或未保管至離職後五年 | 第 7 條,依第 79 條第 3 項 |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
依第 79 條第 4 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比罰鍰更該注意的是第 80 條之 1: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也就是說,罰鍰是一次性的,公布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則會留在網路上。
對需要投標、需要招募、需要供應鏈稽核的公司來說,後者的實質成本通常高得多。
常見問題 FAQ
問:勞檢三寶到底是哪三樣?
法律上明文要求置備的是勞工名卡、出勤紀錄、工資清冊。
有些說法會把勞動契約列入,是因為實務上勞檢必看。
四份都準備好最保險。
問:出勤紀錄一定要用打卡鐘嗎?
不一定。
法律要求的是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可保存、員工申請時可提供,能做到這幾點的工具都可以。
問:員工要看自己的出勤紀錄,可以拒絕嗎?
不可以。
勞基法第 30 條第 6 項明定,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問:工資清冊跟薪資單是同一份嗎?
不是。
薪資單是給員工的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清冊是公司要置備並保存五年的紀錄,兩者內容要能對得起來。
問:沒有書面勞動契約會被罰嗎?
法律沒有規定勞動契約必須書面,但施行細則第 7 條列的十三類事項應予約定。
沒有書面,爭議時舉證會非常吃力。
問:五年要從哪一天起算?
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是保存五年;勞工名卡是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兩者起算方式不同。
問:資料電子化可以嗎?
可以,重點是能完整呈現法定記載事項、可回溯、可列印提供。
一張表看完三寶
| 文件 | 要記什麼 | 存多久 | 罰則 |
|---|---|---|---|
| 勞工名卡 |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號、到職日、工資、勞保投保日、獎懲、傷病等 | 離職後五年 | 2 萬至 30 萬 |
| 出勤紀錄 | 逐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 五年 | 未置備或未保存 9 萬至 45 萬;未逐日至分鐘 2 萬至 100 萬 |
| 工資清冊 | 發放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 | 五年 | 2 萬至 100 萬 |
| 勞動契約 | 施行細則第 7 條所列十三類事項 | 建議比照五年以上 | 依實際違反的實體規定認定 |
三份文件的價值,是在出事的那一天才會顯現
平常這三份文件只是行政作業,沒有人會特別去看。
真正會用到的時候只有兩種:勞檢來的時候,以及員工主張權利的時候。
那兩個時間點的共同特徵是:來不及補。
出勤紀錄不能事後補記,工資清冊不能事後重編。
建議先用[勞檢前 30 項文件自查表]把公司目前的四份文件盤一次,確認記載項目、保存年限與交叉對照這三件事現在的狀態。
需要有人幫忙看一次的,金豐企業軍師提供 90 分鐘免費企業健檢,由林郁汶顧問帶著你把出勤紀錄、工資清冊、勞動契約攤開來交叉核對,找出制度上的破口。
林郁汶有 28 年勞資實戰經驗,服務過 1,000+ 家中小企業,檢視的重點放在三份文件放在一起會不會互相打架。
想預約的話,LINE 加 @eapro(lin.ee/11ZEQZj),跟我們說一聲「勞檢文件健檢」就可以。
金豐的合作方式很單純:入門講座體驗 1,000 元、專案制首年每月平均 1 到 3 萬、續年合作每月不到 1 萬。
兩個承諾:零隱藏費用、分期付款零利息。
延伸閱讀
– 〈勞退自提 6% 薪資單怎麼扣?不是公司多負擔 6%,這樣列才對〉 – 〈免費勞資諮詢一次能問什麼?諮詢前要準備的五份資料〉 – 〈員工說公司拒絕自提怎麼辦?勞保局申報路徑與企業因應〉 – [企業勞檢準備重點](/labor-inspection-guide/)
延伸閱讀
關於 28 年實戰的企業軍師林郁汶服務,可進一步了解我們的專業團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