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調解要說什麼|企業主必知 7 件事

「勞資調解要說什麼」這個問題的真正含義是:在調解現場的兩到三小時內,你說出口的每一句話都可能成為對方在訴訟中引用的證據、可能影響調解委員對你的信任度、可能決定本案以幾位數的金額成立或不成立。

本篇從雇主立場出發,把調解現場的標準發言三階段框架、五大爭議類型的對應話術、四類絕對禁忌、三處關鍵停頓、陪同人員雙人模式、心理建設,整理成一份可在前往調解前的捷運上快速複習的逐字稿級指南。

內容不引用具體個案的和解金額(範本中以 X 元、X 萬元等占位符表示),所有話術建立在事實 + 法令的雙軌基礎上。

請與另兩篇〈勞資調解流程〉(程序面)、〈勞資調解會輸嗎〉(勝負判斷)搭配閱讀,三篇合計構成完整的雇主端調解 cluster。

勞資調解要說什麼相關示意圖

一、為什麼「說什麼」比「想付多少」更影響結果

很多雇主在準備調解時的盤算是「我心裡有個底線金額、只要對方接受就好」,但實務上看過更多案例:雇主明明底線設定合理,卻因為現場一句話說錯而使調解破局或被迫超標。

「說什麼」之所以比「想付多少」更影響結果,原因有三。

第一個原因是「現場話術建立調解委員對雇主的信任度」,調解委員會根據雇主的發言判斷雇主是否誠意處理、是否熟悉法令、是否有書面證據基礎,這些判斷直接影響委員是否傾向支持雇主版本。

第二個原因是「現場話術建立勞方對雇主立場的認知」,當雇主表達清楚、有依據、有同理心時,勞方更可能接受合理金額;當雇主表達混亂、情緒化、含糊時,勞方會認為「對方就是想賴帳」而拒絕讓步。

第三個原因是「現場話術會在訴訟中被引用」,調解紀錄、調解委員意見書、對方的證人證詞都可能引用雇主在調解中的發言,一句「沒義務」可能在訴訟中變成「自認違法」的證據。

二、標準發言框架:三階段節奏

雇主在調解現場的標準發言框架可拆為三階段,每階段都有對應的時間配置與行動重點。

第一階段是「聆聽期」,從調解開始到對方完整陳述完畢,時間配置約 10 至 15 分鐘,行動重點是不打斷、不立即反駁、保持中性表情、由支援人員記錄對方論述邏輯與金額計算方式、僅以「我了解了」這類中性短語回應。

第二階段是「內部討論期」,請求調解委員給予 5 至 10 分鐘休息,雇主與陪同人員到走廊或會議室外做策略對焦,確認對方論述中哪些有理、哪些可反駁、自身應拋出哪個金額層次、是否需要拉出三層金額底線中的中段方案。

第三階段是「回應期」,時間配置約 30 至 60 分鐘,按「事件理解 → 金額計算 → 解決方案」的順序逐項回應對方主張。

三階段節奏的核心精神是「先聽完、再想清、後表達」,避免邊聽邊辯駁造成的情緒化失準。

三、第一階段:聆聽期 10-15 分鐘怎麼坐怎麼說

聆聽期的具體做法有四點。

第一點是「身體姿態維持中性」,不抱胸、不翹腳、不露出不耐煩的表情,眼神接觸但不過度直視,這些非語言訊號會傳達給對方與調解委員。

第二點是「全程不打斷對方」,即使對方說錯事實、誇大金額、引用錯誤條文,雇主都不在聆聽期反駁,留到回應期一次處理。

第三點是「由支援人員記錄重點」,包含對方主張的事實時序、金額計算邏輯、引用的法令條號、情緒爆發點,這些記錄是回應期的素材基礎。

第四點是「僅以中性短語回應」,當對方暫停或詢問雇主是否理解時,僅說「我了解你的說明」、「我聽到了」、「謝謝你的陳述」等中性語,避免「我們同意」或「我們不認同」這類意見性陳述被對方或調解委員當成立場確定。

聆聽期的最後,雇主應主動向調解委員請求短暫休息進入第二階段。

四、第二階段:內部討論休息 5-10 分鐘怎麼用

內部討論期的時間雖短卻是調解中最關鍵的決策時刻。

雇主與陪同人員應在這段時間完成四件事。

第一件事是「對焦事實」,逐項判斷對方論述中哪些事實有依據、哪些事實有誤、哪些事實雙方認知不同,將事實分類為「同意」、「爭執」、「不知情」三類。

第二件事是「對焦法令」,判斷對方引用的法條是否正確、雇主的法令立場是否站得住腳、是否有反駁的條文基礎。

第三件事是「對焦金額」,依事前準備的三層金額底線(主張、可讓步、絕對底線),決定本輪要拋出哪個層次的金額方案、是否需要附帶條件(如分期、保密、不爭議等)。

第四件事是「確認授權範圍」,由現場最高位階的決策者確認本輪可接受的最高金額與條件,避免超出授權需要再次請示而拖延。

內部討論的關鍵是「結論導向」,5 至 10 分鐘內必須得出本輪回應的明確內容。

五、第三階段:回應期 30-60 分鐘的三段式結構

回應期的發言應依「事件理解 → 金額計算 → 解決方案」的三段式結構展開。

事件理解段是雇主對前面聆聽到的事實做書面化的承認或駁回,例如「關於某月某日延遲發薪這部分,我們同意對方所述事實,原因是當月現金流壓力,已於某日完成補發」、「關於對方主張的加班時數部分,我們依據打卡紀錄與加班申請表認為實際時數應為 X 小時而非 Y 小時」。

金額計算段是雇主基於事件理解的事實依勞基法與相關法令做精準計算,例如「依勞基法第 24 條前兩小時 1.34 倍、第三、四小時 1.67 倍計算,本案應給付加班費為新臺幣 X 元(附計算式)」。

解決方案段是雇主在前述事實與計算基礎上提出本輪的金額方案,例如「我們建議的解決方案是新臺幣 X 元,於 30 日內匯款至勞方指定帳戶,雙方就本案不再追究」。

三段式結構的優勢是「事實 → 法令 → 條件」邏輯清晰,調解委員與對方都更容易理解並做回應。

六、標準開場白範例與後續節奏

標準開場白的範例如下:「感謝委員和勞方的時間。

我們理解這件事對勞方的影響,今天會基於事實與法規,誠意尋求解決方案。」這句開場有四個重點。

第一是「感謝對方時間」,建立基本禮貌氛圍。

第二是「同理勞方影響」,展現同理心但不認錯。

第三是「基於事實與法規」,定調雇主立場是有依據的。

第四是「誠意尋求解決」,表達雇主不是來打仗的而是來解決問題的。

開場後可進入聆聽期,由對方陳述。

後續每輪發言可參考類似結構:「謝謝對方的說明,我們對某些事實同意、對某些事實有不同認知,依據某條法令計算結果是 X 元,我們提出的解決方案是 Y 元」。

穩定的發言節奏會讓調解委員感受到雇主的專業度與誠意,這在最後委員提出折衷方案時往往會偏向雇主版本。

七、工資與加班費爭議的話術

工資與加班費是調解中最常見的爭議類型,對應的話術可分三種情境。

第一種是「承認部分事實」:「我們確認 3 月份有延遲發薪,原因是當月現金流壓力,但已於 4/5 補發,附件為轉帳紀錄與員工簽收回條。」這句話的優勢是承認事實但解釋原因並提供補救證據,調解委員會視為誠意處理。

第二種是「否定加班費請求」:「根據打卡紀錄與加班申請表,該日為自願留職薪、非公司要求加班,附件為員工本人簽核的『自願留下處理個人事務』同意書。」這句話的關鍵是有書面證據支持,否則就是空口無憑。

第三種是「提出折衷方案」:「雖然依法令分析我們沒有給付義務,但為表達誠意與快速解決,我們願意補發 X 元(為法定金額的 50%),作為本案完整解決的條件,並請對方在調解書中簽署不再就同一事實主張之條款。」這句話既保留法律立場又表現誠意,常能促成合意。

八、解僱與資遣費爭議的話術

解僱與資遣費爭議是雇主端最危險的領域,因為一旦被認定違法解僱可能引發勞工復職、原職位薪資補發、損害賠償等多重風險。

對應話術可分三種情境。

第一種是「合理解僱依法給付」:「本案解僱是基於公司組織調整與業務縮減,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2 款預告並給付資遣費新臺幣 X 元,附件為勞動契約、預告通知書、資遣費計算書、員工簽收回條。」這句話展現程序合規與書面化基礎。

第二種是「否認不當解僱」:「員工自某月某日起連續曠工 3 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公司工作規則第 X 條第 X 款的解僱要件,附件為出勤紀錄、員工請假紀錄、主管簽核資料。」這句話將解僱定位為「勞工違反義務」而非「雇主主動處罰」。

第三種是「降低金額但守住底線」:「我們同意依法計算的資遣費為新臺幣 X 元,但不同意對方主張的額外損害賠償,因為本案無違法解僱事實。

我們建議的解決方案是依法資遣費 X 元 + 行政程序成本補貼 Y 元,合計 Z 元一次給付。」分層拆解可讓對方更容易接受。

九、特休未休折發爭議的話術

特休未休折發是相對單純但常被忽略的爭議類型,對應話術可分三種情境。

第一種是「確認未休天數依法折發」:「我們確認本案勞工有 5 天特別休假未休完畢,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及第 39 條,應折發為平日每日工資。

依勞工平均日薪計算,應折發新臺幣 X 元,我們同意給付。」這句話展現法令熟悉與計算精準。

第二種是「爭執休假安排有員工同意」:「依本公司工作規則與勞動契約,勞工曾於某月某日簽署『放棄特休及補休轉次年』同意書,附件為簽署文件。

本案應折發天數為 X 天而非對方主張的 Y 天。」這句話的關鍵是書面證據與員工簽署同意。

第三種是「提出分期支付」:「這筆金額我們同意支付,但因公司目前現金流壓力,希望能分 3 個月分期匯款,附件為公司財務說明。

如對方同意分期,我們可在調解書中明確約定每期匯款日期與金額。」分期方案是中小企業常見的彈性安排。

十、職災補償爭議的話術

職災補償爭議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全額補償義務、職業安全衛生法雇主預防義務、可能的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是雇主端風險最高的爭議類型之一。

對應話術可分三種情境。

第一種是「承認職災依法給付」:「我們承認本案事件屬於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所稱職業災害,將依法給付醫療費用、原領工資補償、必要看護費用等項目,目前已委請會計事務所完成計算,金額為新臺幣 X 元。」這句話展現雇主負責的態度。

第二種是「否認知情或要件不符」:「依事件時序,傷害發生於勞工下班離開工作場所後 3 小時、距離公司 15 公里處的私人活動中,不符合職業災害的『執行職務』要件,附件為出勤紀錄、監視器影像、警方筆錄。」這句話的關鍵是事實切割與書面證據。

第三種是「提出外部鑑定」:「本案是否屬職業災害,雙方認知有差距,我們建議申請勞動部職業災害認定鑑定,依鑑定結果決定後續給付,鑑定期間內可先依勞工保險職災給付支應。」這句話將爭議交給第三方專業判斷,是中性也是穩當的處理。

十一、性騷擾與職場霸凌爭議的話術

性騷擾與職場霸凌爭議的話術需要特別謹慎,因為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第 38-1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3 條等多部法令的交織。

對應話術可分三種情境。

第一種是「肯定申訴並說明處理流程」:「我們重視員工提出的申訴,本公司已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於某月某日成立申訴調查委員會,並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維持女性成員過半並聘請外部專業人士參與,調查報告於某月某日完成並書面通知雙方。」這句話展現雇主依法處理。

第二種是「說明調查結論與懲戒」:「依調查結論,本案部分申訴內容成立、部分不成立,我們已對被申訴人做出書面警告與調職處分,並對申訴人提供心理諮商與職務調整選項。」這句話展現結論書面化與後續保護。

第三種是「提出和解方案」:「為快速解決本案並避免訴訟延長對雙方的影響,我們願意給付申訴人新臺幣 X 元作為情感與時間補償,並承諾未來在本公司內不對申訴人做出任何不利處分,並由雙方在調解書中明確約定保密義務。」這句話將補償建立在事實處理基礎上。

十二、避免說錯話的紅線:四類禁忌話術

四類禁忌話術是雇主在調解中絕對要避免的紅線。

第一類「法律風險話術」:「我們沒這個義務」(顯示惡意可能讓調解委員偏袒勞工)、「員工自己沒做好」(指責性語言易激化情緒)、「隨便告好啦」(顯示不誠意可能影響訴訟法官心證)、「我們可以少給一點」(隨意讓步在訴訟時難以撤回)。

第二類「情緒性敵對話術」:「你憑什麼要這麼多」(人身指責破壞互信)、「你以前也這樣做過」(翻舊帳升級為人格爭議)、「你不要太過分」(情緒語言激化現場氛圍)。

第三類「程序性錯誤」:對方講話時打斷(升級對方情緒導致破局)、第一次就立即回應金額(失去談判籌碼被對方鎖定)、沒證據就陳述事實(空口無憑使調解委員難採信)。

第四類「自我矛盾話術」:「公司一向不付加班費」(自承違法)、「主管和員工有私人衝突」(暗示處理失當)、「我們不熟法令」(暗示雇主端不專業)。

四類禁忌話術只要踩中任一就可能使本案的勝負位置惡化。

十三、三處關鍵停頓的時機

調解現場有三個停頓的關鍵時機,雇主應主動把握。

第一個時機是「對方第一次拋出金額時」,雇主應說「我們了解你的訴求,請給我們 10 分鐘內部討論」,避免立即回應被鎖定。

第二個時機是「調解委員提出折衷方案時」,雇主應說「謝謝委員的建議,我們需要回去精算後回覆」,避免被壓著立刻接受。

第三個時機是「對方情緒爆發或人身攻擊時」,雇主應說「我理解你的感受,我們可以專注在條件上談嗎」,避免被捲入情緒戰場。

三處停頓的共同精神是「把節奏抓回自己手裡」,避免在被動回應中失去思考空間。

停頓的具體動作可以是離席休息、請陪同人員代為回應、或喝口水沉默幾秒。

重要的是停頓不是逃避,而是策略性的時間管理。

十四、陪同人員雙人模式與心理建設

調解的陪同人員配置建議採「主談人 + 旁聽支援」雙人模式。

主談人負責對外發言、回應對方主張、提出方案、與調解委員溝通;旁聽支援負責記錄對方論述、即時提示主談人遺漏或補充重點、在內部討論時做策略對焦、簽署前確認文件完整。

雙人模式比單人陪同更穩定,避免主談人因連續高壓對話而出錯。

建議由顧問擔任主談人(熟悉法令與話術)、由公司內部高階人資或財務擔任旁聽支援(熟悉公司內部狀況與授權範圍)。

另一個關鍵原則是「與爭議對象有私人衝突的主管絕不出席」,避免現場因私人情緒升級為人身衝突造成破局。

心理建設方面,雇主應有「形同出庭」的心理準備,對事實與證據審慎斟酌,避免不利陳述被引用至訴訟階段;同時保持冷靜、以肯定性措詞表示不同意,避免以否定句反擊。

陪同人員與心理建設做好,調解現場的失準風險可大幅降低。

FAQ|勞資調解要說什麼實務常見問題

Q1:調解現場可以錄音嗎? 依各地方政府勞工局的調解程序規範,調解現場原則上不開放當事人單方錄音,以維護程序保密性與調解委員的判斷獨立性。

雇主應依現場規範遵守,由陪同人員以文字記錄為主。

若認為現場有重大程序瑕疵需要保全證據,可向調解委員提出書面異議並請求記入調解紀錄。

Q2:對方情緒激動人身攻擊時雇主該怎麼回應? 不予正面回擊。

建議以「我理解你的感受,我們可以專注在條件上談嗎」這類溫和但堅定的回應將話題拉回事實與條件。

若對方持續攻擊,可請求調解委員介入維持秩序、或請求短暫休息平復雙方情緒。

重要的是雇主絕不能被捲入情緒戰場,因為一旦回擊就會在調解紀錄中留下對雇主不利的人身衝突記錄。

Q3:勞方提出的金額遠超法定標準怎麼回應? 不直接拒絕,而是「以事實 + 法令分析回應」。

例如:「我們理解你提出 X 元的訴求,依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與您的服務年資計算,資遣費應為 Y 元;額外的 Z 元差額部分,希望您能說明依據的法源或事實基礎。」這句話既不冒犯也建立了專業形象,將舉證壓力轉回對方。

Q4:雇主可以在現場帶律師陪同嗎? 可以。

律師陪同在重大或複雜案件中是合理的選擇,但建議事前向調解委員會告知。

律師在調解現場的角色可以是「全程代理發言」、「僅提供法律諮詢支援」、「簽署前確認協議」等不同層次,依案件需求安排。

許多中小企業採「顧問主談 + 律師備援」的雙陪同模式,控制成本同時取得專業支援。

Q5:如果現場我說了一句不該說的話會怎樣? 影響程度視該話對案件事實或法律立場的關鍵性而定。

輕度的失言(如禮貌性錯誤)通常可在後續輪次中以澄清補救;重度的失言(如自承違法、隨意承諾金額、否認既有事實)則可能在調解紀錄與後續訴訟中被引用為對雇主不利的證據。

建議的補救做法是立刻請求短暫休息、整理思緒、回到調解現場時明確說明「剛才的陳述我想補充說明」,將失言改寫成更精準的表達。

Q6:調解委員逼我立刻接受方案怎麼辦? 調解委員的職責是促成合意但不應強制當事人接受。

雇主可禮貌堅持「需要回去精算」、「需要請示更高位階決策者」、「需要再次評估財務影響」等理由請求短暫休息或下次調解。

若調解委員持續施壓,可請求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階段,由法院做更完整的審理。

雇主不應因現場壓力而簽下未經充分評估的協議。

Q7:簽署調解書前最後一步該確認什麼? 建議在簽署前確認四件事。

第一是「金額明確」,包含本金、利息(如有)、給付方式、給付時程、給付帳戶等具體文字。

第二是「事項完整」,所有口頭協議的條款都應寫入調解書,包含保密、不爭議、訴訟撤回、推薦信、勞健保補繳等。

第三是「對象明確」,雙方當事人姓名、身份證號、地址、簽署人代表權確認。

第四是「文字無歧義」,避免「合理補償」、「適當金額」、「依公司規定」這類模糊用語。

Q8:調解中可以承認自己違法嗎? 不建議。

即使雇主確實有違法事實,調解中的承認可能在調解紀錄中被書面化、在後續其他爭議或刑事程序中被引用、在主管機關裁罰中被列為加重因素。

建議的做法是「承認部分事實但解釋情境」,例如「我們確認本月有延遲發薪,原因是現金流壓力,已於某日補發」這種「事實 + 原因 + 補救」的結構,避免單純承認「公司違法」。

Q9:調解成立後雇主反悔不付款會怎樣? 非常嚴重。

調解書經雙方簽署後具有與民事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可作為強制執行名義。

勞方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雇主帳戶、薪資、設備等財產。

此外,反悔不付款會嚴重影響雇主在後續其他爭議或交易中的信用評估。

簽署調解書前必須確定能履行,建議由財務確認可動用資金後再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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