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一個年輕員工昨天傳訊息說:『主管,我最近壓力很大,想請『身心調適假』休一天緩一緩。』我當場愣住——這是什麼假?我們公司請假辦法裡根本沒有這一項。我上網查,有人說 2025 年 10 月就上路了、每年有 3 天、還不能拒絕;可是又有人說那是公務員才有的。我到底要不要准?准了算特休還是事假?不准會不會被告歧視?」這是一位約 40 人規模的行銷公司負責人在 LINE 上問我的問題。我回他:「你踩到 2026 年最容易搞混的一個新制了。身心調適假確實上路了,但目前主要是公務體系的制度,民間企業並不是法律強制——重點是你要先搞清楚自己適用哪一套,再決定怎麼回應,不然你不論准或不准都可能出錯。」

身心調適假新制是 2025 年下半年到 2026 年間,企業主與人資最常被員工問、卻最容易誤解的一個假別。它的法制脈絡是:行政院推動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增訂「身心調適假」,並經考試院審議通過,明確自 2025 年 10 月 10 日(世界心理健康日)施行,其餘相關條文預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行政院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公告 2025/09 前後;考試院相關機關轉知 2025/10/20)。公務體系版本的核心規範是「每年 3 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原則免附證明、機關不得拒絕」。但關鍵在於:這套制度目前是設計給公務人員、教師與公部門聘僱體系使用,並不是《勞動基準法》之下全體勞工自動適用的法定假別。對民間企業而言,是否提供身心調適假,目前仍屬各公司內規或福利制度的範圍。
我是林郁汶|企業勞資顧問(非執業律師),過去七年協助超過 600 家企業設計請假辦法、工作規則、差勤制度與身心健康政策。這篇用 2025-2026 年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內容、《勞動基準法》與《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假別規定,把企業主面對身心調適假新制必須先釐清的 7 件事拆解清楚。讀完這篇,你能精準判斷自己的公司是否適用、要不要跟進、怎麼把它和既有假別區分,避免把員工的請假需求處理成違法歧視或制度混亂。
本文目錄
- 一、身心調適假是什麼?法源狀態與施行時程
- 二、誰適用?公部門 vs 民間企業的適用邊界
- 三、身心調適假 vs 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特休
- 四、公務體系版本的核心規範
- 五、民間企業要不要跟進?福利政策的設計思路
- 六、雇主落地 SOP:系統、核准、事由、反歧視
- 七、企業主常見 5 大錯誤與因應
- 常見問答 FAQ
- 與其等員工問了才手忙腳亂,不如先把假別制度盤清楚
一、身心調適假是什麼?法源狀態與施行時程
1-1 它已經完成法制化,但對象是公務體系
首先要把最重要的事實講清楚:身心調適假目前已確定完成法制化,但它的法源是《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修正,適用對象主要是公務人員、教師與公部門聘僱體系,而不是《勞動基準法》下的全體受僱勞工(行政院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公告)。換言之,民間企業的一般勞工,目前沒有一條「全國一致、雇主必須給」的身心調適假法定條文。這是企業主理解這個議題的第一個、也是最關鍵的觀念。
1-2 施行時程:2025 年 10 月 10 日起跑
身心調適假明確公告自 2025 年 10 月 10 日「世界心理健康日」施行,相關其餘條文則預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考試院與相關機關轉知 2025/10/20)。選在世界心理健康日上路,本身就點出這項制度的政策意涵:把「心理健康需要喘息」這件事制度化,讓員工不必等到嚴重失衡、病倒了才用病假,而是能在更前端的階段先休息調適。
1-3 政策目的:降低心理求助門檻
官方與主流媒體在說明這項制度時,普遍強調三個目的:降低心理健康求助的門檻、建立友善職場、讓員工在尚未病倒前就能先休息。理解這個政策初衷,企業主才能正確看待員工的身心調適需求——它不是「偷懶的藉口」,而是現代職場對心理健康風險的一種預防性管理工具。即使你的公司不在法定適用範圍內,這個政策訊號也值得企業主思考:要不要主動把它納入公司福利。
二、誰適用?公部門 vs 民間企業的適用邊界
2-1 公部門:明確適用
公務人員、教師及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體系聘僱的人員,自施行日起明確適用身心調適假。這些單位的人事與差勤系統,應已依修正後的規則更新假別與作業流程。
2-2 民間企業:目前非法律強制
民間企業的一般勞工,目前並無《勞動基準法》層級的身心調適假強制規定。也就是說,民間雇主「沒有提供身心調適假」並不違法。但這不代表企業可以完全不理會這個議題——隨著公務體系上路、社會討論升溫,員工對身心健康友善制度的期待會越來越高,這會直接影響企業的人才吸引與留任。
2-3 最危險的混淆:民間直接套用公務術語
實務上最容易出錯的,是民間企業在員工要求下,未經設計就直接「套用公務體系的身心調適假術語」——例如在請假辦法寫上「身心調適假每年 3 日」,卻沒想清楚它和事假、特休、病假的關係,也沒設計薪資與簽核規則。這會造成制度文字與人資實務不一致,未來反而衍生爭議。正確做法是:民間企業若要提供,應把它定位成「企業福利或身心健康政策」,用自己設計的名稱與規則,而不是照抄公部門條文。

三、身心調適假 vs 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特休
這是 HR 最需要的一張對照表。很多文章漏掉這塊,但它正是避免假別混淆的關鍵。
3-1 vs 家庭照顧假:照顧自己 vs 照顧家人
家庭照顧假(《性別平等工作法》§20)是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請的假,照顧的對象是「家人」,且常與事假合併計算(全年事假與家庭照顧假合計上限 7 日)。身心調適假則是照顧「自己」的心理狀態。兩者目的完全不同——一個向外照顧家人,一個向內照顧自己。這也正是本篇與「家庭照顧假小時化」議題的根本分界:家庭照顧假處理的是照顧責任,身心調適假處理的是員工自身的心理喘息需求。
3-2 vs 病假:尚未生病 vs 已經生病
病假是員工因自身傷病需要休養時請的假,通常雇主可要求就醫或診斷證明,並與法定病假額度、給薪規則連動(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合計不得超過 30 日,半薪)。身心調適假的關鍵差異是:它「不以已經生病為前提」,定位比病假更前端——讓員工在壓力累積但還沒病倒的階段就能先休息,是一種預防,而病假是已發生傷病後的處置。
3-3 vs 生理假:不限性別 vs 女性專屬
生理假(《性別平等工作法》§14)是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不適得請的假,一般不需證明,並有專屬的日數與給薪規範。身心調適假則不限性別,男女皆可請,且目的是心理調適而非生理不適。
3-4 vs 特休:心理需求 vs 年資權利
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38)是勞工依工作年資累積的帶薪休假,是法定權利、完整給薪、不需任何理由或證明。身心調適假則不是以年資累積,而是以「心理照顧需求」為設計核心。把員工的身心調適需求一律推去「請特休」,雖然不違法,但會消耗員工本就有限的特休額度,也無法真正回應制度想解決的心理健康前端預防問題。
3-5 一張表給 HR 用
就「照顧對象、是否需證明、給薪邏輯、設計核心」四個面向:家庭照顧假是「家人/原則免證明/併入事假多無薪/照顧責任」;病假是「自己/可要求診斷證明/半薪有額度/傷病處置」;生理假是「女性自己/免證明/另有規範/生理不適」;特休是「自己/免證明/全額帶薪/年資權利」;身心調適假(公務版)是「自己心理/原則免證明/併入事假計算/心理前端預防」。HR 把這張表貼在簽核流程旁,主管現場就不會把假別搞混。
四、公務體系版本的核心規範
即使你是民間企業,了解公務版的設計也很重要——因為員工的期待、未來可能的修法方向,都以這套規範為參考基準。
4-1 每年 3 日
公務體系的身心調適假,每年額度為 3 日。這是一個刻意設計的「少量、可預期」額度,目的是提供喘息空間,而非長期休養(長期休養仍走病假)。
4-2 得以時計
身心調適假得以「時」為單位請休,不必整天請。這對需要處理短暫情緒壓力、看診、諮商的員工很實用,也呼應現代彈性工作的趨勢。
4-3 併入事假計算
公務版的身心調適假併入事假計算。這點很重要:它不是額外多給的有薪假,而是在事假的框架下,給員工一個「不需具體說明事由、機關不得拒絕」的請假名目。也因為併入事假,它在給薪上通常依事假規則處理。
4-4 原則免附證明
請身心調適假原則上不需要附任何證明文件。員工不必證明「我心理多不舒服」,這正是降低求助門檻的設計核心——若還要附證明,反而增加了使用障礙。
4-5 機關不得拒絕
公務版規定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身心調適假的申請。這是為了確保制度能真正被使用,避免主管以各種理由刁難。對民間企業而言,若要設計類似福利,這條「不得任意刁難」的精神值得參考,否則制度形同虛設。
五、民間企業要不要跟進?福利政策的設計思路
5-1 不跟進不違法,但有人才成本
再次強調:民間企業不提供身心調適假,目前不違法。但在公務體系上路、社會高度關注職場心理健康的趨勢下,是否提供,已逐漸成為企業雇主品牌與人才競爭的一環。尤其是吸引年輕世代人才、知識型工作者的企業,一套友善的身心健康政策,往往是求職者評估的加分項。
5-2 若要提供,先做三個設計決策
第一,額度與單位:要給幾天?是否可以時計?建議參考公務版的「少量、可預期」原則,例如每年 1 至 3 日、可半天或以小時計。第二,給薪與假別歸屬:要全薪、半薪,還是併入事假?這直接影響成本,建議依公司財務狀況與既有假別體系設計,並寫清楚。第三,申請與簽核:要不要提前申請?可否事後補請?是否需要任何說明?建議比照公務版「免附證明、原則不得刁難」的精神,但保留最低限度的排班協調空間。
5-3 用自己的名稱,避免法律混淆
民間企業設計這類福利時,建議用自己的名稱(例如「身心健康假」「充電假」「Wellness Day」),並在工作規則中清楚定義其性質為「公司福利」,而非法定假別。這樣做的好處是:避免員工誤以為這是《勞基法》強制權利,也避免未來與法定假別產生解釋爭議。
5-4 一個民間企業的導入範例
以一家 40 人的行銷公司為例,老闆決定提供身心健康福利假,他的設計可以是這樣:名稱訂為「充電假」,明確標示為公司福利;額度每年 2 日,可以半天為單位請休;給薪採全薪(作為員工福利的誠意,也避免與半薪事假混淆);申請方式為原則提前一個工作日於差勤系統提出,突發狀況可當日提出;免附任何證明;簽核採形式審查,主管不得追問私人事由,也不得以此影響考績。把這套規則寫進員工手冊,並在全員會議說明,員工就能清楚知道「這是公司給的、不會被刁難、不影響考績」的喘息空間。這樣的設計,成本可控(每人每年最多 2 日全薪)、訊息正向(雇主品牌加分)、法律風險低(定位清楚為福利、不與法定假別衝突),是中小企業相對務實的做法。
5-5 導入時間表建議
若決定導入,建議分四個階段:第一週,盤點現有請假辦法與差勤系統,確認新假別不與既有假別衝突;第二週,完成規則設計(額度、單位、給薪、簽核)並送內部討論;第三週,更新差勤系統假別、修訂工作規則、準備員工說明文件;第四週,全員公告與主管教育訓練,正式上線。導入後每半年檢視一次使用率與員工回饋,滾動調整。把導入當成一個小型專案來管理,比臨時被員工問了才慌張回應,要穩健得多。
六、雇主落地 SOP:系統、核准、事由、反歧視
6-1 更新差勤系統與假別名稱
無論是適用公務版的單位、還是自願提供福利的民間企業,第一步都是更新差勤系統:新增獨立假別、設定請假單位(日或時)、設定給薪規則、設定簽核權限。最常見的錯誤是「制度文字寫了,但差勤系統沒這個假別」,導致員工請了假、系統卻無法登錄,造成薪資與出勤紀錄不一致。
6-2 設計核准流程:能不能追問事由?
身心調適(健康)假的設計精神是「免附證明、降低門檻」,因此主管在核准時,原則上不應追問員工「你到底發生什麼事」「你心理哪裡不舒服」這類侵犯隱私的問題。正確做法是:把核准流程設計成「形式審查」——確認額度足夠、排班可協調即可,不深入探究私人事由。
6-3 避免歧視與報復性管理
這是最高風險的一塊。即使在民間企業福利制度下,若員工因請了身心健康假,而遭受考績下降、調職、減少升遷機會、被貼上「抗壓性差」標籤等不利對待,不僅破壞制度信任,也可能觸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服務法》中關於就業歧視與不利對待的規範風險。企業主務必教育主管:請身心調適(健康)假是制度賦予的正當行為,不得作為任何負面評價的依據。
6-4 建立書面說明與內部溝通
把制度規則做成一份清楚的書面說明,包含:誰可以請、額度多少、可否以時計、要不要提前申請、可否事後補請、是否與事假連動、是否影響考績排班。把這份說明公告給全體員工與主管,降低現場裁量不一致的風險。制度的成敗,往往不在規則本身,而在溝通是否到位。
七、企業主常見 5 大錯誤與因應
7-1 錯誤一:誤以為民間企業一定要給
身心調適假目前是公務體系制度,民間非法律強制。誤以為「一定要給」而倉促訂定,反而造成制度混亂。正確做法是先確認適用邊界,再決定要不要以福利形式跟進。
7-2 錯誤二:直接照抄公務條文
民間企業直接照抄「每年 3 日、併入事假」等公務術語,未設計薪資與簽核規則,會造成文字與實務不一致。正確做法是用自己的名稱與規則設計福利政策。
7-3 錯誤三:要求員工證明心理狀態
要求員工附證明、追問詳細心理狀況,違背制度降低門檻的精神,也侵犯隱私。正確做法是形式審查、免附證明。
7-4 錯誤四:把它和家庭照顧假、病假混為一談
把員工的身心調適需求一律推去請家庭照顧假或病假,會混淆假別、消耗員工其他假別額度。正確做法是依對照表清楚區分各假別的用途。
7-5 錯誤五:對請假員工施加不利對待
因員工請身心健康假而給予負面考績、調職、影響升遷,破壞制度信任並可能觸及就業歧視風險。正確做法是建立中性、一致的請假管理,並教育主管不得歧視。
常見問答 FAQ
Q1:我是民間企業,員工要求請身心調適假,我一定要准嗎? 目前身心調適假是公務體系的制度,民間企業並非法律強制。你「沒有提供」並不違法。但若你公司已在工作規則或福利政策中明訂了類似假別,就應依自己訂的規則辦理。建議先確認公司現行制度,再回應員工。
Q2:身心調適假和家庭照顧假有什麼不同? 最根本的差別是照顧對象。家庭照顧假是照顧「家人」(生病、預防接種、重大事故),身心調適假是照顧「自己」的心理狀態。兩者目的完全不同,不應混用。
Q3:身心調適假需要附證明嗎? 公務體系版本原則上免附證明,這是制度降低心理求助門檻的核心設計。民間企業若提供類似福利,建議也採免附證明,避免增加使用障礙。
Q4:公務版的身心調適假可以請半天或幾小時嗎? 可以。公務版規定身心調適假得以「時」為單位請休,不必整天請,方便處理短暫的看診、諮商或情緒調適需求。
Q5:員工請了身心調適假,我可以在考績上扣分嗎? 不建議,且有風險。因員工請身心健康假而給予負面考績、調職或影響升遷等不利對待,會破壞制度信任,並可能觸及就業歧視與不利對待的法律風險。請把它視為制度賦予的正當行為。
Q6:民間企業要怎麼設計自己的身心健康假? 建議先做三個決策:額度與單位(幾天、可否以時計)、給薪與假別歸屬(全薪/半薪/併入事假)、申請與簽核流程(是否提前申請、可否補請)。並用公司自訂名稱定位為福利,避免與法定假別混淆。
Q7:如果不提供身心調適假,會不會影響徵才? 不違法,但在公務體系上路、社會關注職場心理健康的趨勢下,是否提供身心健康友善制度,已逐漸成為雇主品牌與人才競爭的一環,尤其影響年輕世代與知識型人才的選擇。值得企業主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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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郁汶|企業勞資顧問(非執業律師)。我不是律師,這篇文章是依 2025-2026 年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內容、《勞動基準法》與《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規定整理的實務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身心調適假的具體適用與最新法規版本,建議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及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爭議請另尋專業協助或與我聯繫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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