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扣薪爭議,是勞資之間最常見、也最容易讓雇主吃上罰鍰的問題之一。
很多老闆的想法很直覺:「員工這個月遲到好幾次、請了事假、業績又沒達標,那我從他的加班費裡扣一點,應該很合理吧?」這種「把加班費當成可以調節的彈性薪資」的觀念,正是違法扣款的起點。
在台灣的勞動法架構下,加班費是延長工時的法定對價,受到工資全額給付原則的嚴格保護,雇主不能任意用其他名目去扣抵或抵銷。

這篇文章專門處理「加班費扣薪爭議」這個主題,從工資全額給付原則談起,逐一拆解遲到、早退、事假、績效不佳能不能扣加班費,加班費和本薪、全勤獎金能不能互相抵銷,以及勞動部點名的五大加班費違法態樣,最後說明發生爭議時出勤紀錄與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的舉證責任。
本文聚焦在「扣薪與扣款」這個面向;至於加班費完全不給會有什麼後果,則屬另一個主題,可另行參考相關文章。
所有內容以勞動基準法第 22、24、26、32、79 條與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的條文方向為準。
一、加班費扣薪爭議的本質:兩種「扣」被混為一談
要理解加班費扣薪爭議,首先要釐清一個關鍵:雇主口中的「扣」其實混雜了兩種完全不同的概念。
第一種是「按實際未提供勞務的時間扣減對應薪資」——例如員工遲到一小時,沒有提供這一小時的勞務,雇主依比例不給這一小時的工資,這在法律上是可以的,因為勞工本來就沒有就這段時間提供勞務。
第二種是「以懲罰、抵銷或調節為名,從應給的工資或加班費中扣錢」——例如遲到一分鐘罰一百元、業績不好扣加班費、請假就把加班費砍掉,這類扣款往往就踩到違法紅線。
許多雇主把這兩種「扣」當成同一件事,於是理直氣壯地從加班費裡扣錢,殊不知加班費是「延長工時的對價」,與正常工時內的遲到、早退、請假、績效屬於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
員工延長工時所賺到的加班費,一旦發生(也就是他確實加了班),就是他依法應得的工資,不會因為他正常工時內遲到或業績不好而消失。
把「正常工時的出勤管理」和「延長工時的加班費」分開看,是避免加班費扣薪爭議的第一步,也是本文後面所有討論的基礎。
二、工資全額給付原則(§22):扣款的天花板
加班費扣薪爭議的法律核心,是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揭示的「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原則」。
條文方向指出,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這句話對雇主的意義是:原則上,雇主必須把約定的工資(含加班費)「全額」付給勞工,不能任意扣減。
「全額給付」是常態,「扣減」是必須有明確依據的例外。
這個原則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把舉證的壓力放在雇主身上。
當雇主從工資中扣了一筆錢,一旦發生爭議,雇主必須說明這筆扣款的「合法依據」是什麼——是法令規定的扣款(如稅款、勞健保自付額、法院強制執行),還是經勞工同意且不違反強制規定的合法約定。
如果雇主拿不出這樣的依據,只說「這是公司規定」「他表現不好所以扣」,那麼這筆扣款很可能被認定違反第 22 條。
加班費既然屬於工資的一部分,當然受到全額給付原則的保護,雇主不能用模糊的內部規定就把加班費扣掉。
三、不得預扣工資作違約金或賠償(§26)
除了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還設下另一道防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這一條針對的是雇主很常見的一種做法——在還沒有經過正當程序確認勞工是否真的造成損害、損害金額多少之前,就先從工資(或加班費)裡「預扣」一筆當作違約金或賠償。
例如員工打破了店裡的設備、業績未達標被認定造成損失、或提前離職違反約定,雇主便逕自從當月薪資扣款。
第 26 條的精神是:勞工的工資是其生活所繫,不能由雇主單方面、未經正當程序就先扣下來作為求償的擔保。
如果雇主認為勞工確實造成損害,應該透過正當的法律途徑求償,而不是直接從工資扣抵。
把這一條套用到加班費扣薪爭議上,意義很清楚:雇主不能因為認為員工「給公司添了麻煩」或「造成了損失」,就把他應得的加班費預扣下來。
違反第 26 條同樣可能依第 79 條被處以罰鍰。
雇主若有求償需求,正確做法是循民事途徑主張,而非自行從加班費中扣抵——這兩者在法律上的評價天差地別。
四、合法扣款的例外有哪些?
既然工資全額給付是原則,那麼哪些扣款是合法的例外?大致可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法令另有規定」的扣款,這類扣款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雇主依法本來就應該或可以扣,包括:依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扣薪、代扣勞工的所得稅、代扣勞工應自行負擔的勞保、健保、勞退自提部分等。
這些扣款是法律要求或允許的,與懲罰無關,雇主依規定辦理即可。
第二類是「勞雇雙方另有約定」且該約定合法的扣款,例如雙方明確約定、勞工同意、且不違反強制規定的代扣項目(如員工福利社的消費、宿舍費用等),但這類約定必須出於勞工真實同意,不能是雇主片面強加。
重點在於,這兩類例外都不包括「以懲罰為名的扣款」。
也就是說,遲到罰款、曠職罰金、業績未達標扣薪、犯錯扣錢這類「罰款式扣款」,既不是法令規定的扣款,也很難被認定為合法約定,因此原則上都站不住腳。
雇主常見的誤區,是把員工簽過的「工作規則」或「同意書」當成萬靈丹,以為只要員工簽了名,任何扣款都合法。
事實上,即使員工簽署了同意,若該約定違反強制規定(例如違反工資全額給付、預扣工資禁止),約定仍然無效。
換句話說,合法扣款的範圍遠比雇主想像的窄,凡是帶有懲罰、抵銷、調節性質的扣款,都要特別小心。
五、遲到、早退能不能扣?按比例 vs 罰款式
遲到、早退是雇主最常想「扣一下」的情況,這裡的界線必須講得非常清楚。
合法的做法是:雇主可以依「實際未提供勞務的時間」按比例扣減對應的工資。
例如員工遲到一小時,這一小時他沒有提供勞務,雇主依其時薪比例不給這一小時的工資,這是合法的,因為勞工本來就沒有就這段時間工作。
這種扣減的本質不是「罰款」,而是「沒工作就沒這段時間的工資」,金額嚴格對應實際未出勤的時間。
不合法的做法則是「罰款式扣款」——遲到的扣款金額超過實際未提供勞務時間對應的工資。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遲到一分鐘扣一百元」「遲到三次扣一天薪水」這類安排,因為遲到一分鐘對應的工資可能只有幾元,卻被扣了一百元,超過的部分等於變相罰款,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更關鍵的是,遲到、早退是正常工時內的出勤問題,雇主即使可以按比例扣減正常工時的工資,也絕對不能因此去扣減勞工因延長工時而已經賺到的加班費——這兩者是不同的法律關係。
把「遲到扣的是正常工時對應工資、且只能按比例」這個原則記牢,就能避開大部分遲到扣薪的爭議。
六、事假、請假期間與加班費的關係
事假與請假期間的薪資處理,也是加班費扣薪爭議的高發地帶。
原則上,事假期間依法是「不給工資」的——員工請事假沒有提供勞務,雇主這段期間不給薪是合法的,這屬於「沒工作就沒工資」的範疇,而非扣款。
但這裡有一個雇主很容易混淆的關鍵:事假期間不給工資,指的是「不給事假當天的正常工資」,而不是「可以連帶扣掉員工先前已經發生的加班費」。
舉例來說,員工這個月有幾天加了班、產生了加班費,後來又請了兩天事假。
正確的處理是:事假那兩天的正常工資不給,但他先前加班所賺的加班費必須照付,不能因為他請了事假就把加班費也一併扣掉。
雇主常見的錯誤,是把「事假不給薪」擴大解釋成「請假就什麼都可以扣」,甚至拿事假當理由去抵銷加班費,這就違反了規定。
請假制度(事假、病假、特休等)有各自的給薪規則,而加班費是獨立的法定給與,兩者不能互相牽連。
雇主在計算當月薪資時,應該把「請假扣的正常工資」與「加班產生的加班費」分開計算,各自依規定處理,才不會出錯。
七、績效不佳能不能扣加班費?
「員工這個月績效很差,能不能從加班費裡扣一點當作懲罰?」答案是不行。
績效考核屬於「考核與獎金調整」的範疇,雇主可以根據績效決定是否發放績效獎金、調整考核等第、甚至作為調薪或留任的依據,但這些都不能延伸到「扣減法定加班費」。
加班費是延長工時的對價,只要員工確實加了班,這筆加班費就已經發生、就是他依法應得的工資,與他正常工時內的工作表現好壞無關。
雇主若以「績效不佳」為由拒絕給付或減少加班費,等於是把兩個不相干的東西綁在一起——用考核結果去吃掉法定工資。
這不僅違反第 24 條加班費給付義務,也違反第 22 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正確的做法是:績效的歸績效,加班費的歸加班費。
雇主可以在績效獎金、年終獎金、調薪等「非法定、可裁量」的給與上反映員工的績效表現,但對於加班費這種「法定、不可裁量」的給與,則必須足額給付。
把這條界線守住,雇主既能保有績效管理的彈性,又不會踩到加班費違法的紅線。
許多企業在設計薪酬制度時,正是因為沒有把「法定給與」和「裁量給與」分清楚,才會在加班費上反覆出問題。
八、加班費與本薪能不能互相抵銷?
有些雇主會嘗試用「本薪已經給很高了,加班費就含在裡面」的方式,主張加班費和本薪可以互相抵銷或包裹計算。
這種做法在法律上是有問題的。
本薪是「正常工時的對價」,加班費是「延長工時的對價」,兩者是不同的給付義務,不能用一個去吃掉另一個。
雇主不能主張「我本薪給得高,所以不用另算加班費」,也不能把約定的本薪事後拆解成「其中一部分是加班費」來規避。
實務上比較有爭議的是「薪資內含加班費」的約定,也就是雇主與勞工約定月薪中已包含固定時數的加班費。
這類約定即使存在,仍要受到嚴格檢驗:必須能清楚區分本薪與加班費各是多少、約定的加班費不能低於依法應給的金額、且實際加班超過約定時數時仍要另行給付。
如果只是籠統地說「月薪已含加班費」卻無法拆分、或實際加班遠超過內含的時數卻不另給,這樣的約定往往無法免除雇主的加班費義務。
最穩當的做法,還是把本薪與加班費在薪資結構與薪資單上明確分列,依實際加班時數據實計算,避免「包裹計算」帶來的爭議。
九、加班費與全勤獎金、其他獎金能不能抵銷?
全勤獎金與加班費的關係,是另一個常見的誤區。
首先要釐清:全勤獎金若是按月固定發放、具有經常性給與的性質,在計算加班費的「平均工資」或「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應該被計入計算基礎——也就是說,全勤獎金不只不能拿來抵銷加班費,反而可能墊高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雇主常見的錯誤是反過來操作:以為全勤獎金可以拿來「換算」或「抵掉」加班費,這是完全錯誤的方向。
至於「未達全勤就不發全勤獎金」與「加班費」的關係也要分清楚。
如果員工這個月有遲到或請假、未達全勤條件,雇主依約定可以不發全勤獎金,這是針對全勤獎金本身的條件判斷;但這完全不影響員工已經發生的加班費——不能因為他沒拿到全勤獎金,就連加班費也一併扣減。
同理,年終獎金、績效獎金、各種津貼等其他給與,也都不能拿來抵銷法定加班費。
法定加班費就是法定加班費,不能用任何其他名目的給與去取代或抵銷。
雇主在設計薪酬時,務必把「哪些是計入加班費基數的經常性給與」「哪些是可裁量的獎金」分類清楚,才不會在計算與抵銷上出錯。
十、加班費計算基礎:哪些經常性給與要納入
加班費算得對不對,關鍵在於「計算基礎抓得對不對」。
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加班費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計算基礎,實務上常用的換算方式是「月薪÷30÷8」得到時薪。
這裡的「月薪」不是只有底薪,而是包含本薪、職級加給、全勤獎金、各種具經常性給與的津貼等——只要是經常性、屬於勞務對價的給付,原則上都要納入計算基礎。
這也是勞動部點名的第一大違法態樣:「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
舉例來說,一位員工月薪結構是底薪加上固定的職務加給與全勤獎金,雇主如果只拿底薪去除以 30 再除以 8 來算時薪,算出來的加班費基數就會明顯偏低,導致每一小時加班費都短發。
長期累積下來,短發的金額相當可觀,而且因為是「系統性」的計算錯誤,一旦被勞檢查出或員工申訴,往往是全體員工、長時間的補發。
正確做法是把所有具經常性給與的項目都納入月薪總額,再換算時薪作為加班費基礎。
雇主在設計薪資結構時,應該清楚標示每個給付項目是否屬於「經常性給與」,並據以正確計算加班費,避免把該納入的項目漏掉。
十一、勞動部點名的五大加班費違法態樣
勞動部整理了雇主最常見的五種加班費違法態樣,每一種都是勞動檢查的高頻查核項目,雇主應逐一對照自查。
第一種是「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未將職務加給、全勤獎金等具經常性給與納入計算基礎,導致加班費基數偏低、每小時都短發。
第二種是「未依第 24 條倍率給付」,例如平日延長工時前兩小時應依約一又三分之一倍(1.34)、後續時段更高倍率,休息日、國定假日也各有不同計算,雇主若用錯倍率就會少給。
第三種是「未足一小時部分逕行捨棄」,把不滿一小時的加班時間直接抹掉不計,或用不利於勞工的方式四捨五入,造成不足額給付。
第四種是「強制責任制逕免加班費」,雇主片面主張某職務是「責任制」就不給加班費,卻沒有依法經過核定公告的程序——責任制工作者的範圍是有限的、且需依法定程序辦理,不是雇主說了算。
第五種是「加班未經同意或紀錄不實」,沒有建立完整的出勤紀錄,或事後否認勞工的實際加班時數。
這五種態樣的共同點,是雇主在「計算基礎、倍率、時數、責任制、紀錄」這五個環節上偷工,違反者依第 79 條同樣面臨罰鍰。
把這五項當成加班費合規的自查清單,是最實用的風險管理。
十二、「責任制」免加班費的迷思
在五大違法態樣中,「責任制」是最容易被誤用的一個,值得單獨說明。
許多雇主以為,只要在契約上寫「本職務為責任制」,就可以不用給加班費、不用受工時限制。
這是嚴重的誤解。
所謂責任制,在法律上指的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例如某些監督管理人員、特殊性質工作),且必須由勞雇雙方另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等事項,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它有嚴格的適用範圍與法定程序,不是雇主在契約上寫兩個字就能成立。
換句話說,絕大多數的一般職務都不屬於合法的責任制,雇主若片面把員工歸為責任制而不給加班費,一旦發生爭議,這個「責任制」的主張往往不被認可,雇主仍要依法補給加班費並可能受罰。
實務上,餐飲、零售、服務業常見把店長、主管、業務逕自當成責任制而免除加班費,這類做法的風險很高。
雇主如果認為某些職務確實具有責任制的性質,正確做法是確認該職務是否在主管機關核定的範圍內,並依法完成書面約定與核備程序,而不是自行認定。
在沒有完成法定程序之前,這些員工的加班費義務仍然存在。
十三、出勤紀錄與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舉證責任倒置
加班費扣薪爭議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出勤紀錄」往往決定成敗,而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更是讓雇主必須高度重視這份紀錄的關鍵條文。
第 38 條的條文方向是:出勤紀錄內記載的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這意味著「舉證責任倒置」——當勞工主張自己有加班、並有出勤紀錄佐證時,若雇主否認,必須由雇主負舉證責任證明勞工並未加班或未經同意,而不是由勞工去證明自己有加班。
這個設計對雇主的影響極大。
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雇主本就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如果雇主的出勤紀錄不完整、有遺失或記載不實,法院在爭議中很可能直接採信勞工主張的出勤時間,雇主將承擔給付加班費的不利結果。
此外,「同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如果雇主明知勞工在加班卻沒有制止,也可能被認定為默示同意。
因此,雇主不能用「我沒有叫他加班」「公司沒有核准加班」來輕易免責。
對雇主而言,最有效的自保方式,就是建立準確、完整、可信的出勤紀錄與加班申請制度,讓「誰加了班、加了多久、是否經同意」都有清楚的依據,而不是事後才來爭辯。
十四、§79 罰則、按次處罰與民事賠償
加班費扣薪違規的法律後果,是「行政罰鍰」與「民事補發」雙重的。
在行政責任上,違反工資全額給付(第 22 條)、加班費給付(第 24 條)、預扣工資禁止(第 26 條)、出勤紀錄置備(第 30 條)、延長工時程序(第 32 條)等規定,主管機關可依第 79 條處罰;依現行條文方向,罰鍰範圍在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並可能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具體金額會依違規情節、影響人數、是否累犯等因素由主管機關裁量,本文不就個案金額作預測。
在民事責任上,雇主違法扣減或短發的加班費,員工有權請求補發差額。
由於加班費的請求往往涉及較長期間、且因勞動事件法的舉證設計對雇主不利,補發的金額加上可能的利息,常常遠超過雇主原本「省下來」的扣款。
再加上違規事實被公告對企業形象與招募的影響,整體成本相當可觀。
因此,加班費扣薪的合規不只是「會不會被罰」的問題,而是涉及財務風險與雇主品牌的綜合考量。
與其在被申訴、被裁罰、被追討後才補救,不如在制度面就把計算與扣款規則做對——這也是專業勞資顧問最能發揮價值的環節:把高頻違規點在事前堵住。
十五、雇主加班費合規做法清單
為了讓雇主能系統性地避開加班費扣薪爭議,這裡整理一套可操作的合規做法。
第一,建立完整、準確的出勤紀錄系統,逐日記載出勤時間並依法保存五年,作為舉證的基礎。
第二,加班費的計算基礎要納入全部具經常性給與(本薪、職務加給、全勤獎金、經常性津貼等),不要只用底薪計算。
第三,遲到、早退的扣薪嚴格按實際未提供勞務的時間比例處理,絕不採罰款式多扣。
第四,不得以事假、請假、績效不佳為由扣抵已發生的加班費。
第五,加班應建立明確的申請與同意機制,並完整記錄,避免事後對加班時數產生爭議。
第六,不要把加班費與本薪、全勤獎金或其他獎金混為一談、互相抵銷,薪資單上應把本薪與加班費明確分列。
第七,所謂責任制必須符合主管機關核定範圍並完成書面約定與核備,不能片面認定。
第八,定期(建議至少每季)檢視薪資單與加班費計算邏輯,及早發現系統性錯誤並修正。
把這套做法固定成企業的薪資作業標準,就能大幅降低加班費扣薪的違規風險。
對於薪資結構複雜、人數較多的企業,這套盤點往往需要專業協助,才能確保每一個環節都到位。
常見問題 FAQ
Q1:員工常遲到,我可以從他的加班費裡扣錢嗎? 不可以。
遲到是正常工時內的出勤問題,雇主最多只能按「實際未提供勞務的時間」比例扣減正常工時對應的工資,且不能採罰款式多扣。
加班費是延長工時的對價,與遲到屬不同法律關係,不能用遲到去扣減已發生的加班費。
Q2:遲到一分鐘扣一百元的規定合法嗎? 原則上不合法。
遲到的扣款只能對應實際未提供勞務時間的工資,遲到一分鐘對應的工資通常只有幾元,扣一百元等於超額的罰款,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雇主可依比例扣減,但不能用固定金額的罰款方式多扣。
Q3:員工請了事假,可以連他的加班費一起扣嗎? 不行。
事假期間依法可以不給「事假當天的正常工資」,但這與員工先前已經發生的加班費無關。
加班費是獨立的法定給與,不能因為員工請事假就一併扣減。
請假扣的正常工資與加班費要分開計算。
Q4:員工績效不好,我可以少給或不給加班費嗎? 不可以。
績效屬於考核與獎金調整的範疇,雇主可以據此決定績效獎金、年終獎金等可裁量的給與,但不能扣減法定加班費。
只要員工確實加了班,加班費就是他應得的工資,與績效好壞無關。
Q5:我月薪給得比較高,可以主張裡面已經含加班費嗎? 要看約定是否明確且合法。
「薪資內含加班費」的約定必須能清楚區分本薪與加班費、內含的加班費不得低於法定金額、且實際加班超過內含時數時仍要另給。
籠統地說「月薪已含加班費」卻無法拆分,通常無法免除加班費義務。
建議本薪與加班費在薪資單上分列、依實際時數計算。
Q6:全勤獎金可以拿來抵加班費嗎? 不行,而且方向相反。
全勤獎金若具經常性給與性質,反而要計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可能墊高加班費。
雇主不能用全勤獎金抵銷加班費;員工未達全勤雖可不發全勤獎金,但不影響他已發生的加班費。
Q7:算加班費時,是不是用底薪除以 30 再除以 8 就好? 不是只看底薪。
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應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準,月薪總額要納入本薪、職務加給、全勤獎金、經常性津貼等具經常性給與,再換算時薪。
只用底薪計算是勞動部點名的第一大違法態樣,會導致加班費系統性短發。
Q8:我把員工列為責任制,是不是就不用給加班費? 不是。
責任制有嚴格的適用範圍與法定程序,必須是主管機關核定的特定工作者,並經書面約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雇主片面在契約寫「責任制」三個字並不成立,這類員工的加班費義務仍然存在,自行免除加班費風險很高。
Q9:員工說他有加班,但公司沒核准,這樣要給加班費嗎? 要看有無出勤紀錄與是否默示同意。
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出勤紀錄記載的時間推定為經雇主同意執行職務,舉證責任在雇主。
若雇主明知員工加班卻未制止,可能構成默示同意。
雇主若無法舉證否認,法院可能認定加班成立並須給付加班費。
Q10:加班費扣薪違規會有什麼後果? 雙重後果。
行政上,違反第 22、24、26 條等可依第 79 條處二萬至一百萬元罰鍰,並可能公布事業單位與負責人姓名;民事上,員工可請求補發短少的加班費差額。
加上違規公告對形象的影響,整體成本往往遠超過原本扣下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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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扣薪爭議的核心,往往不是雇主存心苛扣,而是把「正常工時的出勤管理」與「延長工時的加班費」混為一談,或在計算基礎、責任制、出勤紀錄上出了系統性的錯誤。
任何一個環節做錯,都可能在勞動檢查或員工申訴時被認定違規,面臨補發與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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