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試算 2026|新舊制雙軌完整公式 + 勞動部試算器使用全攻略

資遣費是台灣勞資爭議中最常見、卻也最容易算錯的議題。錯誤的根源往往不在「不知道公式」,而在「不知道自己適用哪一個公式」——2005 年 7 月 1 日勞工退休金條例上路,從此勞工的工作年資在這一天前後被切成兩段:之前的年資走「舊制」(勞基法 §17)、之後的年資走「新制」(勞退條例 §12)。一位 2003 年到職、2026 年被資遣的勞工,可能新舊制都有;一位 2008 年到職、2026 年被資遣的勞工,只有新制;一位 2003 年到職、2009 年轉換新制的勞工,則是「新舊制併存」。本文用一位被資遣的工程師、一位面對勞檢的 HR、一位被法院判決逆轉的雇主三條故事線,串連勞基法 §11 §16 §17、勞退條例 §12、勞動部官方試算器 calcr2.mol.gov.tw 的實務操作,並用 2026 年最低工資 29,500 元、勞保最高投保 45,800 元、健保最高投保 313,000 元的最新基礎,提供一份「不會算錯」的資遣費完整指南。


一位被資遣工程師的星期四下午:每一個小時都關係到幾十萬

小翔在台中市西屯區的一家中型機械公司擔任機構工程師,2014 年 4 月入職,連續做了 12 年。2026 年 4 月 20 日週四下午 3 點,HR 主管把他叫進會議室,遞給他一份「資遣通知書」——理由是「業務性質變更,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勞基法 §11 第 4 款)。

資遣費試算 2026相關示意圖

他離開會議室時手裡握著那張通知書,心裡有六個問題在跑:「我能領多少資遣費?」「公司給的數字 38 萬合理嗎?」「我有舊制年資嗎?」「我的平均工資怎麼算?」「預告期我要不要繼續上班?」「失業給付能不能也領?」

他坐在咖啡店打開電腦——這六個問題的答案,決定了他接下來半年的現金流。

15:30,他先確認「到職日」。2014 年 4 月 1 日入職、2026 年 4 月 30 日離職(公司給的最後工作日)——工作年資 12 年 1 個月。但這 12 年都是新制嗎?他翻出勞動契約——2014 年到職,遠在 2005 年 7 月 1 日(新舊制分水嶺)之後,所以他的全部年資都是新制,全部適用勞退條例 §12。

15:45,他開始算「平均工資」。依勞基法 §2 第 4 款:「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他被資遣的事由發生日是 2026 年 4 月 30 日,所以平均工資的計算期間是 2025 年 11 月 1 日 到 2026 年 4 月 30 日(共 181 日,含 31 月 +30 月 ×2+31 月 +28+30 = 181 日)。

他翻出薪資單: 2025 年 11 月薪資 65,000、12 月 65,000(含年終 1 個月 65,000 = 130,000)、2026 年 1 月 65,000、2 月 65,000、3 月 65,000、4 月 65,000——前 6 個月工資總額 = 65,000 × 6 + 65,000(年終)= 455,000 元。

但這裡有第一個地雷。年終獎金不計入平均工資——依勞動部多次函釋,「定期或不定期之獎金、紅利、津貼,無經常性給予者,不計入工資」。所以他應該把 12 月那筆 65,000 元年終扣掉,只算經常性工資 = 65,000 × 6 = 390,000 元。

平均工資 = 390,000 ÷ 181 ≈ 2,155 元 / 日 → 月平均工資 = 2,155 × 30 = 64,640 元。

16:10,他用勞退條例 §12 公式算:「每滿 1 年發給 1/2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比例計給,最高以 6 個月為限」。他工作 12 年 1 個月 = 12.083 年 → 資遣費 = 12.083 × 0.5 × 64,640 = 390,544 元(但上限 6 個月 = 64,640 × 6 = 387,840 元)。

換言之,他依新制最多領 387,840 元。公司給的 38 萬是合理的(在四捨五入範圍內),但他可以再爭取 1-2 萬的差額,因為他的平均工資算法比公司更精確。

16:40,他開始算「預告期工資」。依勞基法 §16:「繼續工作 3 年以上者,於 30 日前預告之」。公司在 4 月 20 日通知、5 月 30 日是他的最後工作日——預告期是 40 天,沒問題。但若公司未預告或預告期不足 30 天,他可以再多領「預告期工資」(依未滿天數比例計算)。

17:15,他登入勞動部官方試算器(calcr2.mol.gov.tw/SeverancePay)驗算——輸入受僱日 2014-04-01、勞動契約終止日 2026-04-30、平均工資 64,640——系統跑出新制資遣費 387,840 元,與他自己算的一致。

晚上 8 點,他把這份試算明細整理成備忘,準備明天找公司 HR 核對。最後他多領了 8,500 元,因為公司原本沒把實際工時的加班費計入平均工資。

這就是資遣費試算的真相:正確的算式不是「年資 × 1 個月薪水」,而是要精確區分新舊制、平均工資要拆出常態性給付、預告期要單獨計算——每一個環節差一點,最終金額可能差幾萬到幾十萬。


為什麼資遣費要分新舊制:2005 年 7 月 1 日的台灣勞工史轉折點

要理解資遣費為什麼分新舊制,必須回到 2005 年。

在 2005 年 7 月 1 日之前,台灣勞工的退休與資遣完全由勞基法管:第 53-58 條規範退休(自請退休 + 強制退休)、第 17 條規範資遣(每滿 1 年發 1 個月平均工資)。但這個制度有兩個根本問題:(a) 勞工跳槽就喪失年資,必須在同一雇主連續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齡才能領退休金;(b) 雇主提存退休金的壓力越來越大,因為高齡化導致退休金需求暴增。

2004 年勞工退休金條例(N0030014)通過、2005 年 7 月 1 日施行——核心改革是把退休金制度改為「個人帳戶制」:每位勞工有自己的退休金帳戶(在勞保局),雇主每月強制提繳 6%、勞工自願提繳 0-6%,跳槽帳戶累積不變。這個制度叫做「勞退新制」。

但既有勞工怎麼辦?2005 年 7 月 1 日以前已經工作的人,他們已經在舊制底下累積了年資,不能突然作廢。所以勞退條例給予他們選擇權:(a) 繼續適用舊制(年資全部走勞基法 §17);(b) 轉換新制(2005 年 7 月 1 日後的年資走新制);(c) 同一份工作可能既有舊制(2005 年 7 月 1 日前)又有新制(2005 年 7 月 1 日後)。

於是台灣勞工出現了三種人:

(A) 純新制:2005 年 7 月 1 日後初次就業者——所有年資都是新制,資遣費按勞退條例 §12 計算(每滿 1 年發 0.5 個月平均工資,上限 6 個月)。

(B) 純舊制:2005 年 7 月 1 日前就業且未選擇轉新制者(已經不多了)——所有年資都是舊制,資遣費按勞基法 §17 計算(每滿 1 年發 1 個月平均工資,無上限)。

(C) 新舊制併存:2005 年 7 月 1 日前就業、之後選擇轉新制者——年資切成兩段,2005-06-30 以前的年資走舊制(§17)、2005-07-01 以後的年資走新制(§12),最後加總。

理解這個制度史,是正確試算資遣費的前提。實務上很多人錯把 §17 公式套到新制年資(多算了 1 倍)、或錯把 §12 公式套到舊制年資(少算了一半)。


勞基法 §17 舊制資遣費計算公式詳解

舊制資遣費的法源是勞基法 §17(law.moj.gov.tw / LawClass / 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7):

「雇主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公式:舊制資遣費 = 舊制年資 × 1 個月平均工資

特徵

  • 同一雇主:必須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年資才累計。換雇主就重新計算。
  • 比例計給:剩餘月數依比例算(如 3 個月 = 0.25 個月平均工資)
  •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保護性規定,傾向勞工有利
  • 無上限:理論上可以累積到很大數字(例:20 年舊制年資 = 20 個月平均工資)

實務案例:王伯 1990 年到職、未選擇轉新制、2026 年被資遣,舊制年資 35 年 4 個月。平均工資 50,000 元。

舊制資遣費 = 35.333 × 50,000 = 1,766,650 元

這是相當高的金額——這也是為什麼 2005 年新制改革後,雇主對於僱用「純舊制」員工會非常謹慎,因為解雇成本太高。林郁汶顧問處理過一個案例:一家紡織廠想資遣 1 位 1987 年到職的領班,舊制年資 39 年,平均工資 65,000,舊制資遣費高達 253 萬——最終公司選擇與其協商提早退休(強制退休 §54 條件達成、退休金按 §55 計算,反而比資遣費低),且勞工拿到的退休金加上勞保老年給付也合理,雙方達成共識。


勞退條例 §12 新制資遣費計算公式詳解

新制資遣費的法源是勞退條例 §12(law.moj.gov.tw / LawClass / LawSingle.aspx?pcode=N0030014&flno=12):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公式:新制資遣費 = 新制年資 × 0.5 個月平均工資(最高 6 個月)

特徵

  • 跳槽累計:新制年資只看「適用本條例之年資」,不需同一雇主——但實務上不同雇主間的年資不會自動合併計算,僅在「個人退休金帳戶」累積。
  • 比例計給:剩餘月數依比例算
  • 上限 6 個月:保護雇主一方的設計
  • 解雇事由限定:必須是 §11、§13 但書、§14、§20 或職災勞保 §23、§24 才適用

實務案例:小翔 2014 年到職、2026 年被資遣(§11 IV),新制年資 12 年 1 個月。平均工資 64,640 元。

新制資遣費 = 12.083 × 0.5 × 64,640 = 390,544 元 → 但上限 6 個月 = 64,640 × 6 = 387,840 元 → 實領 387,840 元。

6 個月上限對「中等資歷」勞工的影響:純新制下,做滿 12 年就會碰到上限(12 × 0.5 = 6)。換言之,做 12 年和做 20 年領到的資遣費可能一樣。這是雇主比較有利的設計,但勞工在做超過 12 年後,要爭取的就不是更高的資遣費,而是其他補償(離職金、年終分期、退休金累積、再就業協助)。


新舊制併存的計算邏輯:先切分、再分別套公式、最後加總

新舊制併存是最複雜的情況——年資需切分成兩段,分別套公式,再加總。

實例:阿德 1998 年 6 月 1 日到職、2005 年 7 月 1 日轉換新制、2026 年 4 月 30 日被資遣。平均工資 70,000 元。

Step 1:切分年資

舊制年資(1998-06-01 至 2005-06-30)= 7 年 1 個月 = 7.083 年 新制年資(2005-07-01 至 2026-04-30)= 20 年 10 個月 = 20.833 年 合計年資 = 27 年 11 個月

Step 2:套用公式

舊制資遣費 = 7.083 × 70,000 = 495,810 元 新制資遣費 = 20.833 × 0.5 × 70,000 = 729,155 元 → 但新制上限 6 個月 = 70,000 × 6 = 420,000 元 → 取 420,000

Step 3:加總

總資遣費 = 495,810 + 420,000 = 915,810 元

為什麼新制有上限、舊制沒上限? 這是 2005 年改革時的政治妥協:新制走「個人帳戶累積」邏輯,勞工的退休保障已在帳戶裡,所以資遣費只是「過渡性給付」,設上限合理;舊制保留「未轉換者的既得權」,不設上限以避免大量勞工不敢轉新制。實務上這個雙軌邏輯對勞工有利(既有舊制累積、又有新制帳戶)。

林郁汶顧問處理過一個關鍵案例:一位 1995 年到職、2026 年被資遣的勞工,原以為自己已轉新制、舊制只有 10 年——後來檢視轉換文件,發現他當年未明確選擇轉換,依勞退條例 §11 第 1 項仍適用舊制。重新計算後,舊制年資從 10 年變 31 年,資遣費從 350 萬變 1,085 萬——這就是「轉換新制與否」對勞工的關鍵影響。


平均工資的三大地雷:算錯就少領十幾萬

平均工資是資遣費試算的基礎,但實務上最常出錯。

地雷一:以為「月薪 × 6 ÷ 6」就是平均工資

依勞基法 §2 第 4 款,平均工資是「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分母是「日數」(180-184 日),不是「月數」(6);分子是「總工資」(含經常性給付的全部),不是「月薪」。

正確算法:總工資 ÷ 該期間日數 = 平均日工資;平均月工資 = 平均日工資 × 30

地雷二:把「非經常性給付」算進工資

依勞動部多次函釋,下列項目不計入平均工資

  • 年終獎金(不論單次或分次發放)
  • 績效獎金(季獎金、年度業績獎金)
  • 紅利分配
  • 三節獎金(春節、端午、中秋)
  • 不定期之恩給性給付

但下列項目計入平均工資

  • 基本工資(底薪)
  • 全勤獎金(經常性、固定)
  • 職務加給、技術加給、危險加給、夜班津貼(經常性)
  • 加班費(屬工資的對價,必須計入)
  • 伙食津貼(每月固定 2,400 元免稅部分仍屬工資)
  • 交通津貼、勤務津貼(經常性)

地雷三:勞退提繳低報、健保以多寡為計算基準

部分雇主把勞退提繳基數低報、健保以高薪低報——這會導致「平均工資」遠低於實際工資。實務上勞工要保留薪資單而非依「投保金額」計算平均工資。林郁汶顧問處理過一個案例:勞工每月實領 75,000,但雇主以 43,900(勞保最高投保 45,800 以下級距)投保,10 年累積勞退提繳差額幾十萬。資遣時雇主想以「投保金額計算」資遣費(43,900 × 6 = 263,400),但勞動部依「實際薪資」認定平均工資 75,000,資遣費 75,000 × 6 = 450,000 元,差額 186,600 元——再加上勞保高薪低報的補繳(§79 罰 2-100 萬)。


§16 預告期:常常被忘記的「另一筆錢」

很多勞工被資遣時只算資遣費,忘了「預告期」也是錢。

依勞基法 §16:「雇主依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於 10 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 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於 20 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 3 年以上者,於 30 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 1 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換言之:如果預告期不足,雇主要付預告期工資作為補償。

實例:小翔工作 12 年,依 §16 III 預告期 30 天。如果公司只提前 10 天通知,差額 20 天的工資 = 20/30 × 64,640 = 43,093 元——這筆錢是除了資遣費以外另一筆給付。

§17 預告期請假權:被資遣勞工在預告期內,每週可請 2 天有薪假找新工作——這個權利常被勞工忽略,但雇主必須給。如果雇主拒絕,可向勞工局申訴。


勞動部官方試算器使用全攻略:calcr2.mol.gov.tw

勞動部官方試算器(calcr2.mol.gov.tw/SeverancePay)是免費、權威、第一級信源的試算工具,所有勞工與 HR 都應該優先使用。

使用步驟

Step 1:開啟 calcr2.mol.gov.tw/SeverancePay(建議用 Chrome 或 Edge,避免相容性問題)

Step 2:輸入「受僱日」(到職日 YYYY/MM/DD)

Step 3:輸入「勞動契約終止日」(最後工作日 YYYY/MM/DD)

Step 4:輸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多數勞工為到職日;除非到職時公司尚未適用勞基法)

Step 5:輸入「轉換新制之日」

  • 若 2005 年 7 月 1 日前到職且未轉新制:留空
  • 若 2005 年 7 月 1 日前到職且已轉新制:輸入轉換日期
  • 若 2005 年 7 月 1 日後到職:輸入到職日(系統自動視為新制)

Step 6:輸入「平均工資」(依前述方法計算)

Step 7:點擊「試算」——系統自動切分新舊制年資,分別計算後加總。

系統自動處理

  • 2005-07-01 分水嶺切分
  • 新制 6 個月上限
  • 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 比例計給

系統不處理(需手動):

  • 預告期工資(須另計)
  • 平均工資的工資定性(系統假設輸入值正確)
  • 試用期內資遣費例外(試用期 3 個月內無資遣費)

林郁汶顧問建議:每位勞工在離職諮詢時,自己先用試算器跑一次、把結果列印;然後與公司給的計算明細比對;差額 >5,000 元時建議找專業協助(勞動部 1955、地方勞工局或顧問)。


試用期資遣費的特殊規則

試用期內被資遣是另一種情境,規則特殊。

依勞動部函釋與實務見解,試用期是「勞動契約的特殊型態」——勞基法本身沒有「試用期」條文,但允許勞雇雙方在契約中約定試用期(最常見 3 個月)。試用期內或屆期不通過,雙方都可以「合意終止」或「資遣」——但資遣費的計算與正式勞工不同

關鍵規則:依勞退條例 §12,新制資遣費「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換言之,試用期未滿 1 個月被資遣,仍按比例計給;試用期 3 個月被資遣,新制資遣費 = (3/12) × 0.5 × 平均工資 = 0.125 個月平均工資。

但實務上,雇主常以「試用期未通過」作為終止理由,依勞基法 §11 V「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只要符合 §11 法定事由,仍需給資遣費(按比例計給)。

例外情境:若契約明確約定「試用期內雙方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不發資遣費」,依最高法院 108 台上 2632 等系列判決,試用期屬「解僱權保留」,雙方可隨時終止無須 §11 事由,無資遣費(除非另約定)。但這個解釋目前在勞動部與民事法院間仍有分歧——勞動部行政見解較嚴格(須有 §11 事由)、最高法院民事見解較寬鬆(解僱權保留)。

林郁汶顧問建議:

對勞工而言,試用期被資遣若公司未付資遣費,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請調解,引用勞退條例 §12 比例計給。

對雇主而言,試用期合意終止比資遣安全——只要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試用期條款,雙方合意終止可避免後續爭議,且不需給資遣費。但要避免「實質為資遣、形式為合意」的偽裝。

更詳細的試用期解僱程序,請參考 5/13 #07「試用期解僱程序完整指南」。


最常被問到的問題

Q:資遣費要多久後領到?

依勞基法 §17 但書:「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 30 日內發給」。換言之,最後工作日後 30 天內雇主必須匯給勞工。逾期未付屬「積欠工資」性質,§79 主罰 2-100 萬。勞工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請調解或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每人最高 6 個月平均工資)。

Q:資遣費要不要課稅?

依所得稅法 §14 第 1 類「薪資所得」與「退職所得」分類:資遣費屬「退職所得」(不是薪資所得)。退職所得免稅額計算公式:「一次領取者:18.8 萬 × 服務年資以下免稅;超過 18.8 萬 × 服務年資但 37.7 萬 × 服務年資以下部分減半;超過部分全數計入」(2026 年標準需人工確認財政部最新公告)。換言之,多數勞工的資遣費實際課稅金額很低或免稅。

Q:新舊制可以分開領嗎?

可以。新舊制資遣費是兩筆獨立計算的金額,雇主應在 30 天內一次或分次匯給勞工。實務上多數公司會一次全額匯出,但若雙方協議分期,也是合法的。

Q:自請離職可以領資遣費嗎?

原則上不能。資遣費是「雇主終止勞動契約」(§11 §13 但書 §14 §20)才適用——自請離職(§15 §16)不適用。但若雇主有「重大違規行為」迫使勞工離職(§14 「對於勞工為不利之變更」),勞工可主張「被迫離職」並請求依 §17 §12 給付資遣費,須提出具體事證(如薪資被減、降職、性騷擾等)。

Q:被資遣後可以馬上領失業給付嗎?

依就業保險法 §11:「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退保後,仍繼續具備工作能力與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可請領失業給付。給付金額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60%」、給付期間最長 6 個月(中高齡者最長 9 個月)。失業給付與資遣費可以同時請領(兩者法源不同:資遣費是雇主給付、失業給付是就業保險)。

Q:勞退個人帳戶的錢可以一起領嗎?

不可以馬上領。勞退個人帳戶是「退休金」性質,依勞退條例 §24,勞工須年滿 60 歲才能請領(連續工作未滿 15 年領一次性給付、滿 15 年可選擇月退)。被資遣不會立即影響勞退帳戶,帳戶內的錢繼續累積或轉移(如轉到新工作雇主的雇主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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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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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責任制合法嗎完整指南(5/13 #08,§84-1 適用名單)
  • 變形工時排班完整指南(5/12 #10,加班費對平均工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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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薪假合法嗎完整指南(5/12 #08,被迫離職的資遣請求)
  • 工作規則範本完整指南(5/11 #02,資遣事由條款)
  • 最低工資法 2026 完整指南(5/11 #09,資遣費基準工資)
  • 勞退 6% 一定要提嗎完整指南(5/10 #05,勞退條例 §12 計算)

資料來源

  1.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勞動基準法 §2 §11 §16 §17 §70:law.moj.gov.tw(pcode=N0030001)
  2.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勞工退休金條例 §11 §12 §14 §24:law.moj.gov.tw(pcode=N0030014)
  3. 勞動部 – 資遣費試算器:calcr2.mol.gov.tw/SeverancePay
  4. 勞動部 – 平均工資定義函釋(勞動條 3 字函釋系列,公告字號需人工確認最新版本)
  5. 勞工保險局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 vs 舊制:bli.gov.tw / 0017591
  6.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就業保險法 §11:law.moj.gov.tw
  7. 司法院 – 最高法院 108 台上 2632(試用期解僱權保留):law.judicial.gov.tw
  8.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所得稅法 §14:law.moj.gov.tw
  9. 2026 年最低工資 29,500 元 / 月、時薪 196 元(勞動部公告,最低工資法 2026/1/1 施行)
  10. 2026 年勞保最高投保金額 45,800 元、健保最高投保金額 313,000 元

林郁汶|企業勞資顧問|28 年勞資實戰|1,000+ 家中小企業選擇的合作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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