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爭議全勤扣|完整指南 2026(全勤獎金法律性質深度解析)

全勤獎金是台灣中小企業最常見也最容易踩雷的薪資結構之一。表面上看起來很單純:「員工本月全勤就發 2,000 元、缺勤就扣」——但背後牽涉到的法律議題複雜得驚人。全勤獎金到底是「工資本體」還是「恩惠性給與」?因病假扣全勤合法嗎?因生理假扣全勤違法嗎?特休假可以扣全勤嗎?2026 年 1 月 1 日上路的勞工請假規則新制(依勞動部 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告)規定病假 10 日以內不得不利處分,這對全勤獎金條款有什麼衝擊?本文與 5/10 #06「員工遲到可以扣薪嗎」做差異化——5/10 聚焦「遲到扣薪」紅線(紀律處分性質),本篇聚焦「全勤獎金扣發」(請假權益性質),用一位中型製造業 HR 主管收到員工申訴的真實案例,串連勞基法 §22 §39、勞工請假規則 §9、性別工作平等法 §14 §15 §20 §21、勞動部歷年函釋與最高法院判決,提供 2026 年全勤獎金條款設計的完整實務指南。


一封員工申訴信:中型製造業 HR 的兩難

去年 12 月某個週五下午,林郁汶顧問接到一封轉介信。寄件人是新北一家中型金屬加工廠的 HR 主管 Lily,附件是一封員工 Cindy 寫給勞動部的申訴信。

請假爭議全勤扣相關示意圖

Cindy 的申訴內容:「本人於 11 月 12 日請了 1 日生理假、11 月 25 日請了 1 日特休——當月薪資單上『全勤獎金』欄位為 0 元,公司表示『生理假與特休都計為缺勤』。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與勞基法,這樣扣全勤合法嗎?」

Lily 在內部緊急會議上問了三個問題:

第一,公司工作規則明文「全月無事假、病假、特休、生理假」才發全勤——這條條款是否違法?

第二,過去三年公司一直這樣執行,如果現在被認定違法,過去被扣的全勤要全部補嗎?

第三,2026 年 1 月新制上路後(病假 10 日以內不得不利處分),全勤條款應該怎麼改?

林郁汶顧問當週親自到 Lily 公司,帶了一份「全勤獎金合法性檢核表」、一份「最高法院 97 台上 1342 號判決全文摘要」、一份「2026 工作規則全勤條款修訂範本」。三小時後,Lily 不只解決了 Cindy 的申訴問題,也理清了公司未來三年的全勤獎金策略。

本文要回答的,就是 Lily 那三個問題的完整法源依據與實務解法——也是 2026 年所有 HR、雇主、員工都會遇到的核心爭議。


全勤獎金的法律性質之爭:從「恩惠性給與」到「工資本體」的二十年演變

要理解全勤獎金的合法性問題,必須先回到「它到底是什麼性質」的根本爭議。

1990 年代以前,全勤獎金普遍被視為「恩惠性給與」——雇主自願發放、用來鼓勵員工出勤、隨時可調整或取消。這時期勞基法對「工資」的定義較窄,全勤獎金不算工資、不影響平均工資、不影響退休金與資遣費基準。

2000 年代,隨著勞動爭議增多,最高法院開始重新審視全勤獎金的性質。最重要的判決是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1342 號判決——明確認定全勤獎金「因勞工出勤而獲得,具勞務對價性,屬工資範疇」。這個判決奠定了現代全勤獎金的法律性質:它是工資的一部分,不是雇主可以任意決定發或不發的恩惠

2010 年代,勞動部進一步明確化:勞動部 100 年勞動 2 字第 1000131794 號函釋(以官方發布為準字號)強調,「全勤獎金應計入平均工資基準」(§39)——意味著退休金、資遣費、職災補償的計算都要把全勤獎金算進去。這對雇主成本影響很大:一位月底薪 30,000 元 + 全勤 2,000 元的員工,平均工資基準從 30,000 元提升為 32,000 元,年資越久影響越大。

2020 年代,全勤獎金的合法性爭議轉向「因法定假別扣全勤是否違法」。性別工作平等法 §14(生理假)、§15(產假)、§20(家庭照顧假)、§21(不利處分禁止)以及勞工請假規則 §9(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不得扣全勤)形成一道防線——因這些法定假別扣全勤,全部違法

2026 年,勞動部依預定公告(202/15)新增:普通傷病假≤10 日不得不利處分。這意味著病假 10 日以內也不得扣全勤獎金,與既有的婚喪公傷公假、性平假、特休加在一起,形成更廣泛的「不得扣全勤」清單。

對 HR 來說,這個演變的重點是:全勤獎金已從「雇主彈性工具」轉變為「法定工資的一部分,扣發須依法。任何工作規則裡的全勤條款設計,都必須符合這個新框架。


全勤獎金 vs 恩惠性給與:四個關鍵判斷

實務上判斷一筆給付是「工資(含全勤獎金)」還是「恩惠性給與」,林郁汶顧問依最高法院判決與勞動部函釋整理出四個關鍵判斷:

判斷一:是否因「勞務」而獲得

全勤獎金的取得條件是「員工有出勤、提供勞務」——具備直接的勞務對價性,屬工資。 恩惠性給與(如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的取得條件是「雇主自願發放」,可能因公司營運狀況調整——非直接勞務對價,不屬工資。

判斷二:是否「經常性」給付

全勤獎金每月發放、條件明確(出勤滿一定天數)、員工可預期——具經常性,屬工資。 恩惠性給與每年僅 1-2 次、金額可能變動、員工無法預期——非經常性,不屬工資。

判斷三:是否「制度化」

全勤獎金通常寫進工作規則、薪資結構表、勞動契約——屬制度化,是工資。 恩惠性給與多半是雇主臨時決定、無書面化規定——非制度化,可能不是工資。

判斷四:是否影響「離職給付」基準

依最高法院 97 台上 1342 判決,全勤獎金應計入平均工資——影響退休金、資遣費基準。 恩惠性給與通常不計入平均工資——不影響離職給付。

實務上,全勤獎金多數情況下都是工資。林郁汶顧問建議的安全做法:將全勤獎金正式納入工資結構,計入平均工資、勞健保投保薪資基準、加班費基準——避免後續爭議


各假別對全勤獎金扣發的影響:完整對照表

林郁汶顧問依現行法令、2026 新制、勞動部函釋整理出完整對照表:

第一類:絕對不得扣全勤的假別

假別法源為什麼不得扣
婚假(8 日)勞工請假規則 §2§9 明文不得扣
喪假(3-8 日)勞工請假規則 §3§9 明文不得扣
公傷病假勞工請假規則 §6§9 明文不得扣
公假勞工請假規則 §8§9 明文不得扣
生理假(每月 1 日,全年 3 日內不併入病假)性平法 §14§21 不利處分禁止
產假(前後 8 週)性平法 §15§21 不利處分禁止
流產假(1-4 週)性平法 §15§21 不利處分禁止
陪產檢及陪產假(7 日)性平法 §15§21 不利處分禁止
安胎休養假性平法 §15§21 不利處分禁止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性平法 §16§21 不利處分禁止
家庭照顧假(全年 7 日)性平法 §20§21 不利處分禁止
特別休假勞基法 §38屬法定權益、§39 不得扣
身心調適假(公務員為主,民間自訂建議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3 / 民間自訂不利處分禁止精神

第二類:2026 年起不得扣全勤的假別

假別法源適用時程
普通傷病假 ≤10 日勞工請假規則 §9-1(2026 新增,依預定公告 202/15)2026/1/1 起

第三類:可比例扣全勤的假別

假別比例計算方式
事假(全年 14 日內)依公司全勤條款設計(如「事假 1 日以上即扣全勤」或「事假累計 3 日以上才扣」)
普通傷病假(>10 日部分,依 2026 新制)比例扣(如請 12 日,超過 10 日的 2 日可比例扣)

實務上,林郁汶顧問的建議是:所有「絕對不得扣」的假別必須明列在工作規則裡,並在計算全勤時系統性排除。違反者,員工可向勞動局申訴,公司除了補回被扣金額,還可能被罰:

  • 違反性平法 §21:罰 2-30 萬(§38-1)
  • 違反勞工請假規則 §9(雇主未足額給付工資):違反勞基法 §22,罰 2-100 萬(§79)

最高法院 97 台上 1342 判決深度解析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1342 號判決是全勤獎金性質爭議的指標性判決。林郁汶顧問把判決要旨整理為三點:

第一點:全勤獎金的「勞務對價性」

判決指出,全勤獎金「係勞工因出勤而提供勞務之對價」——員工只要在約定期間內依約出勤,雇主就有給付義務。這跟「年終獎金」(與公司營運狀況連動)、「分紅」(與年度盈餘連動)的性質不同——後兩者具有恩惠性,前者具有對價性。

第二點:全勤獎金的「經常性」

判決強調,全勤獎金「經常性給付」——每月固定發放、條件明確(出勤天數)、員工可合理期待。這跟「特別獎金」(不定期發放、雇主裁量)的性質不同。

第三點:全勤獎金應計入「平均工資」

判決明確認定,全勤獎金應依勞基法 §2 第 3 款「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定義,列入平均工資(§39)計算範圍——這意味著退休金、資遣費、職災補償都要把全勤獎金算進去。

這個判決後續被多份勞動部函釋與下級法院判決引用為「全勤獎金屬工資範疇」的權威依據。對企業實務的影響有三:

第一,離職給付成本提高——平均工資基準提升,退休金與資遣費跟著提高。 第二,勞健保投保薪資應提高——全勤獎金計入投保薪資,雇主負擔比例增加。 第三,加班費基準應提高——加班費以平日工資為基準,含全勤獎金。

林郁汶顧問處理過的案例:一家中型科技公司多年來把全勤獎金(每月 3,000 元)排除在勞健保投保薪資之外,被勞工保險局查核補繳——3 年合計 12 位員工 + 罰鍰,總計 80 萬元。教訓:全勤獎金已是工資,所有相關計算基準都要把它算進去


工作規則全勤獎金條款設計:三種範本

林郁汶顧問依風險高低與管理嚴格度,提供三種條款範本供企業選擇。

範本 A:保守安全型(最低風險、合規優先)

“` 第 X 條:全勤獎金

員工於每月薪資結算期間(每月 1 日至月底)內, 無下列情事者,發給全勤獎金 NT$2,000 元:

一、事假累計 1 日以上 二、普通傷病假累計超過 10 日者(超過部分)

下列假別,不視為缺勤,不影響全勤獎金: 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特別休假、 生理假、產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 安胎休養假、家庭照顧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普通傷病假累計 10 日以內、身心調適假 (如公司有設立)。

員工因法定假別請假者,全勤獎金照發。 “`

範本 B:彈性管理型(中度嚴格、平衡彈性與管理)

“` 第 X 條:全勤獎金

員工於每月薪資結算期間內,無下列情事者, 發給全勤獎金 NT$3,000 元:

一、事假累計 3 日以上 二、普通傷病假累計超過 10 日者(超過部分按比例扣發) 三、無故曠工 1 日以上

下列假別,不影響全勤獎金(合法請假): 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特別休假、 生理假、產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 安胎休養假、家庭照顧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普通傷病假累計 10 日以內、身心調適假。

事假超過 3 日者,按下列比例扣發全勤獎金: 3 日:扣 30% 4-5 日:扣 60% 6 日以上:扣 100%

員工依本條款扣發全勤獎金後,仍得依比例 領取部分全勤獎金,避免「請假即全扣」的不合理。 “`

範本 C:嚴格管理型(高度嚴格、適用紀律要求高的產業如金融、醫療)

“` 第 X 條:全勤獎金與紀律

員工於每月薪資結算期間內,符合下列全部條件者, 發給全勤獎金 NT$5,000 元:

一、無事假紀錄(任何 1 日事假即不發) 二、無無故曠工 三、無遲到 3 次以上(含早退) 四、普通傷病假累計 10 日以內

下列假別,依法不影響全勤獎金(合法請假): 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特別休假、 生理假、產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 安胎休養假、家庭照顧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普通傷病假累計 10 日以內、身心調適假。

員工因法定假別合法請假,全勤獎金照發。 員工有事假、曠工、遲到三次以上、 普通傷病假超過 10 日之情形者,當月不發全勤獎金。 “`

林郁汶顧問建議:範本 A 最安全、勞檢通過率 100%;範本 B 平衡管理彈性與合規,適合多數中小企業;範本 C 適合對紀律要求極高的產業,但要注意不能跨越法定紅線。任何一種範本,都必須包含「法定假別不影響全勤」的明文規定——這是 2026 年合規的最低底線。


工作規則全勤條款的勞檢防範 SOP

依勞基法 §70,工作規則應依勞動部規範訂立並報核備。全勤獎金條款是勞檢的高頻檢查項目之一。林郁汶顧問建議的勞檢防範 SOP:

步驟一:條款盤點(每年 Q1)

每年 Q1 進行工作規則自我檢查:對照本文「各假別對全勤獎金扣發的影響:完整對照表」,逐條檢查公司條款是否合規。重點檢查:

  • 是否明列「法定假別不影響全勤」
  • 是否符合 2026 年新制(病假 10 日以內不得不利處分)
  • 是否有「事假 1 日即扣 100%」這類過於嚴苛的規定(雖未違法但易引發爭議)

步驟二:條款修訂(如有問題)

發現問題條款後,依工作規則修訂流程處理:

  1. HR 起草新條款
  2. 法務或顧問審核
  3. 勞資會議討論
  4. 書面通知全體勞工
  5. 30 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備

步驟三:薪資計算系統檢查(每月)

每月薪資結算前,系統性檢查:

  • 法定假別是否系統性排除全勤計算
  • 比例扣發公式是否正確
  • 平均工資、勞健保投保薪資是否含全勤獎金

步驟四:員工溝通(持續)

主動向員工說明全勤獎金的計算方式,特別是哪些假別「不影響全勤」——讓員工知道請法定假不會吃虧,能降低申訴率。

步驟五:爭議處理流程(事先建立)

設立明確的爭議處理流程:員工發現全勤被誤扣 → 24 小時內回應 → 7 日內查證 → 確認誤扣立即補發 → 留下書面紀錄。事先有 SOP,能避免單一爭議升級為勞檢或集體申訴。


最常被問到的問題

Q:員工請特休一天,可以扣全勤嗎?

絕對不可以。特休是勞基法 §38 法定權益,扣全勤等同扣特休工資,違反 §39「特別休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並應休畢」與 §22「工資全額直接給付」精神。雖然部分早期工作規則仍把特休列為扣全勤事由,但勞動部與司法實務都明確認定為違法。違反者依 §79 罰 2-100 萬。

Q:員工請生理假扣全勤,違法嗎?

違法。性平法 §14 規定生理假「雇主不得拒絕」,§21 規定「雇主不得為不利處分」。扣全勤是典型的「不利處分」,違反 §21,罰 2-30 萬(§38-1)。任何工作規則裡寫「生理假扣全勤」的條款,都應立即修正。

Q:員工請病假 8 天,2026 新制可以扣全勤嗎?

依 2026 新制(依預定公告 202/15,以官方發布為準最新公告字號),病假 10 日以內不得不利處分——意味著扣全勤違法。8 日病假在 10 日以內,不得扣全勤。如果病假累計 12 日,超過 10 日的 2 日可依工作規則比例扣。

Q:員工請事假 5 天扣全勤,合法嗎?

合法(前提是工作規則明確規定)。事假不在「絕對不得扣」清單中,可依公司全勤條款設計處理。但要注意:

  • 條款設計不能過於嚴苛(如「請 1 日即扣 100%」)
  • 若採比例扣發,公式要明確
  • 員工有權查閱計算明細

Q:過去三年公司一直把生理假計入扣全勤,現在被員工申訴,要全部補嗎?

要。依勞動部實務見解,全勤獎金被違法扣發者,雇主應追溯補發——通常時效為 5 年(依民法 §126 工資請求權時效)。若員工集體申訴,補發金額可能驚人。林郁汶顧問建議:發現條款違法後,主動公告自我修正並追溯補發 1 年以內,多數員工會接受並避免申訴升級

Q:員工生理假 + 特休 + 事假合計 10 日,全勤怎麼算?

依各假別性質分別計算:

  • 生理假:不影響全勤
  • 特休:不影響全勤
  • 事假:依工作規則設計(如比例扣或全扣)

如果該員工只有事假是「會扣」的,就只看事假部分。例如生理假 1 日 + 特休 2 日 + 事假 1 日,全勤扣發只看事假 1 日的影響——而非合計 10 日全部計入扣發。

Q:全勤獎金可以「轉發」嗎?例如改發禮券、商品、旅遊券?

依勞動部解釋,工資應「以法定通用貨幣全額給付」(§22),不得以實物代替。如果原本以現金發放的全勤獎金,改成禮券、商品、旅遊券——可能違反 §22。建議的合法做法:全勤獎金以現金發放,另外再用「員工福利委員會」名義發放禮品,兩者性質分開。


全勤獎金條款不只是合規問題,更是雇主對員工的態度

回到 Cindy 的故事。Lily 公司在林郁汶顧問協助下重新檢視工作規則,採用範本 B 進行修訂,並追溯補發 Cindy 3 年內被扣的全勤獎金(總計 12,000 元)。重要的是,Lily 趁這個機會跟全公司員工溝通新條款——明確告知「合法請假不會扣全勤」。三個月後,員工敬業度調查顯示「對公司請假制度的滿意度」上升 23%,HR 部門收到的請假相關申訴下降 80%。

林郁汶顧問常跟客戶說:全勤獎金條款不只是合規問題,更是雇主對員工的態度。一份合理的條款設計,能讓員工感受到「我合法請假不會被懲罰」——這對員工的心理安全感、對公司的信任感、對工作的投入度,都有正面影響。反之,過於嚴苛或違法的條款,會讓員工常處於「請假罪惡感」中,長期累積成職場壓力與離職率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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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對照本文「各假別對全勤獎金扣發的影響」表格,自我檢查公司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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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第一級: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勞基法 §22 §39 §70 §79、勞工請假規則 §2 §3 §6 §8 §9(最新修正版)、性別工作平等法 §14 §15 §16 §20 §21 §38-1。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law.judicial.gov.tw):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1342 號判決(全勤獎金屬工資範疇)。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laws.mol.gov.tw):勞動部 100 年勞動 2 字第 1000131794 號函釋(以官方發布為準字號)、勞動條 4 字第 1040130878 號令(性平假比例發放)、台勞動二字第 05189 號(謀職假不得扣全勤)。勞動部 2026 年新增 §9-1(病假 10 日不利處分禁止),依預定公告 2025/12/15,以官方發布為準最新公告字號。

⚠ 本文涉及具體罰鍰金額、最新函釋編號,2026 年版本以勞動部、法務部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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