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0 月 10 日,一條新的請假規定悄悄在台灣的公務體系上路。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新增「身心調適假」——每年 3 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毋須檢附證明、機關不得拒絕或為不利處分。這是台灣請假制度史上少見的「免證明請假」設計,把心理壓力與身心調適從「需要醫師背書」轉變為「自我覺察即可請假」的概念。但這項新制目前只適用於公務人員——民間企業如果想跟進,必須走勞基法 §70「工作規則」自訂的路徑,並注意與既有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請假規則的接軌。本文用一位上市公司 HR 主管帶著員工問題求助林郁汶顧問的真實情境,串連公務員新制條文、民間自訂寫法、§70 報備流程、不利對待禁止、與既有「心理健康假」(學生 / 性平法 / 勞工 / 公務員四制)的橫向對照,提供一份 2026 年最新的身心調適假完整實務指南。
一通週一早晨的求助電話:上市公司 HR 主管的兩難
週一早上 9:30,林郁汶顧問的辦公室電話響了。打來的是新北一家上市電子公司的 HR 副總 Wendy,她聲音聽起來有點焦急。

「林顧問,我們上週剛開完員工大會,年輕同事問——『公務員 10 月 10 日已經有身心調適假了,我們公司什麼時候要跟進?』我當下答不出來。回去查了一下,發現公務員新制的法源是《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跟我們民間勞工適用的勞基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不是同一套體系。我們想跟進,但不知道怎麼寫才合法。」
Wendy 的問題有四層:
第一層,公務員身心調適假的具體規定是什麼?適用對象、天數、計算單位、舉證要求、不利處分禁止——這些細節要先弄清楚。
第二層,民間企業可以自訂嗎?依什麼法源?要不要勞動部核准?
第三層,要寫進哪份文件?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員工手冊?要不要報備?
第四層,自訂後如何跟既有的「事假、病假、特休、生理假、家庭照顧假」協調?是要新增一個獨立假別,還是併入既有假別?
林郁汶顧問當天約了 Wendy 下午 2 點到公司現場,帶了一份「公務員 vs 民間身心調適假對照表」、一份「勞基法 §70 工作規則修正 SOP」、與一份「身心調適假條款範本」。下午 4 點離開時,Wendy 已經知道接下來 30 天該做什麼。
本文要回答的,就是 Wendy 那四層問題的完整法源依據與實務解法——也就是 2026 年所有想跟進身心調適假的民間企業 HR、雇主、與想了解新制的勞工,都會問到的核心議題。
從 2024 到 2025:公務員身心調適假的立法時間軸
要理解身心調適假新制,先看時間軸。
2024 年初,立法委員與公務人員協會開始倡議「公務員心理健康假」。當時的訴求很簡單:公務員在面對重大壓力(喪親、感情變故、工作高壓、心理疾患)時,往往因為「不想讓主管知道」而選擇硬撐——但硬撐的後果是更大的健康風險與工作品質下降。
2024 年中,銓敘部開始研議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最初討論的方案有三種:(A)獨立新增「身心調適假」假別,每年 5-7 日、需附醫師證明;(B)併入事假,但開放「免附證明」3 日;(C)併入病假,可請半薪。
2025 年 9 月 18 日,考試院第 32 次會議通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案——採取方案 B 的精神,但簡化為「每年准給 3 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毋須檢附證明、機關不得拒絕或為不利處分」。修正後的條文位置在第 3 條第 X 款(公告字號為銓敘部 114 法二字第 1145877790 號,公告日期 114 年 9 月 25 日)。
2025 年 10 月 10 日(國慶日當天),《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版正式施行。當天起,全國公務員——含初任、轉任、各機關各層級——都可以開始申請身心調適假。
2026 年 1 月 1 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其餘配套條文(包含時計計算的細則、跨年度計算規則)也全面施行,至此公務員身心調適假新制完全建構。
這個時間軸有兩個重要意義:第一,新制是「漸進式立法」——從倡議到立法到全面施行歷時約 18 個月,比一般法規短得多,反映了公務體系對「心理壓力管理」議題的高度共識。第二,新制是「獨立於既有勞工法令」——適用對象限定於公務人員,民間勞工想要享有,必須透過自家公司的工作規則自訂,沒有強制力。
對民間企業來說,這既是機會也是責任:機會在於可以借公務員新制的東風,作為員工福利的賣點吸引人才;責任在於若不跟進,年輕世代的員工會直接比較「公司為什麼比公務員不友善?」——這對雇主品牌是直接衝擊。
公務員身心調適假新制完整解析:五個關鍵設計
公務員身心調適假新制的條文雖然只有短短一句話,但每個用字都有設計意涵。林郁汶顧問拆解出五個關鍵設計:
第一個設計:「每年准給 3 日」。為什麼是 3 日?因為「事假」全年上限是 14 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3)——身心調適假併入事假計算,意味著請了 3 日身心調適假,剩下 11 日才是其他事假。這個設計避免了濫用(如果獨立給 7 日,可能變相鼓勵請假),也保留了基本權益(3 日足以應對短期心理壓力)。
第二個設計:「得以時計」。這是台灣請假制度的重大突破。傳統的請假以「日」或「半日」為單位,但身心壓力往往不需要請整天——可能是一個下午突然焦慮、或一個上午需要去做諮商。「得以時計」(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施行細則,1 日換算為 8 小時)讓員工可以更彈性地管理時間。實務上,公務員可以請「上午 9:00-11:00 共 2 小時身心調適假」、下午照常上班——這在民間企業的請假制度裡幾乎前所未見。
第三個設計:「併入事假計算」。這意味著身心調適假佔用事假額度,不是獨立的新假別。請了 3 日身心調適假 + 5 日事假 = 8 日事假總計,未超過 14 日上限。但要注意:併入事假計算的同時,身心調適假本身仍維持「免證明、不得拒絕、不得不利處分」的特殊保障——這是它跟一般事假的根本差異。
第四個設計:「毋須檢附證明」。公務員請事假通常需要說明事由,請病假需附醫師證明,請喪假需附死亡證明——但身心調適假完全不需要任何證明文件。員工只需在請假單上勾選「身心調適假」,無需說明原因、無需就醫紀錄、無需主管詢問理由。這是對「自我覺察」與「個人隱私」的高度尊重。
第五個設計:「機關不得拒絕或為不利處分」。這是雙重保障——既保障員工請假權,也保障員工不會因請假而受懲罰。「不得拒絕」意味著機關不能用「人手不足」「業務繁忙」為由拒絕;「不得不利處分」意味著請假後的考績、調薪、調職、升遷都不得受影響。違反者,員工可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救濟。
林郁汶顧問特別提醒:公務員新制的「不得拒絕、不得不利處分」是強行規定——這跟民間企業常見的「主管簽核權」「績效評估權」不同。公務員主管沒有任何空間「同意/不同意」,接到請假單就必須核准;這也讓「身心調適假」成為公務體系內極少數的「絕對權」假別。
民間企業如何自訂身心調適假:勞基法 §70 工作規則的路徑
民間企業沒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法源——但有勞基法 §70 給了一條路:自訂工作規則,併入既有事假體系或新增獨立假別,並依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備。
依勞基法 §70 與其施行細則 §39,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內容包括「請假、休假、特別休假、年終獎金、紅利及其他相關事項」——身心調適假可以納入「請假」項目。新增或修正身心調適假條款後,應於 30 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備。
民間企業自訂時有四個關鍵決定:
決定一:要不要設身心調適假?
法律上沒有強制——但若不設,年輕員工會用腳投票(轉職到有此福利的公司)。林郁汶顧問建議:規模 30 人以上、白領為主、員工平均年齡 35 歲以下、招募競爭激烈的產業(科技業、設計業、新創、金融業)強烈建議設立。傳統製造業、勞力密集服務業(餐飲、零售)可以視競爭壓力決定。
決定二:併入事假還是獨立假別?
如果想完全比照公務員新制:併入事假計算、3 日免證明、得以時計——這是最低風險、最容易勞檢通過的寫法。
如果想做得更積極(強化雇主品牌):獨立新增「身心調適假」假別,5 日帶薪、得以時計、免證明、不影響事假額度——但這超出公務員新制範圍,屬於「優於法令」的福利,雇主成本較高。
決定三:要不要給薪?
公務員新制是「事假」性質——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事假不給薪(按請假天數扣薪)。民間企業若完全比照,員工請身心調適假也是不給薪(按日扣薪)。
但實務上,許多民間企業會把身心調適假設計為「全薪假」(不扣薪),這對員工來說更有意義,對雇主來說是「優於法令」的福利。林郁汶顧問建議:若公司財務允許,全薪是更有競爭力的選擇——畢竟 3 日的薪資成本,遠低於員工因壓力過大離職的招募與訓練重置成本。
決定四:要不要設「請假頻率限制」?
公務員新制沒有頻率限制(一年 3 日,員工自行決定何時請)。但實務上有些公司會設計「單次最多請 1 日、且兩次申請間隔至少 30 日」——避免員工集中在一週內全部請完。這是合理的管理彈性,但要注意:不得設計成事實上的拒絕請假機制(如「需主管事前同意」「需於前一週申請」),否則會違反新制精神。
工作規則修正 SOP:30 日內報核備的完整流程
決定要新增身心調適假後,民間企業要走完工作規則修正流程。林郁汶顧問拆解為六步驟:
步驟一:草擬條款。由 HR 部門起草新條款,建議至少包含:假別名稱、適用對象(全體員工 / 特定職級)、天數、計算單位(日/時)、給薪規則、舉證要求(免證明)、申請程序(請假單格式)、不利處分禁止。
步驟二:法務或顧問審核。送內部法務或外部勞資顧問審閱,確認條款符合勞基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請假規則、就業服務法等相關規定。林郁汶顧問建議特別檢查兩點:(A)條款是否寫成「強制不利處分禁止」(不能只寫「建議」);(B)跟既有事假、特休、生理假是否有衝突(如:身心調適假是否影響全勤獎金?併入事假是否影響事假上限?)。
步驟三:勞資會議討論。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工作規則修正應先經勞資會議討論。會議召集人應準備修正前後對照表、新條款說明,會議紀錄應記載勞方代表的意見與表決結果。
步驟四:書面通知全體勞工。會議通過後,將新工作規則以書面(紙本或電子方式)通知全體勞工。建議保留簽收紀錄,作為「已通知」的舉證。
步驟五:報主管機關核備。修正後 30 日內,將工作規則正本(含修正前後對照表、勞資會議紀錄、簽收紀錄)報送地方政府勞工局核備。線上申請目前可透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事業單位工作規則網路報備系統」(mol.gov.tw)。
步驟六:公告施行。核備通過後,於明顯處公告,並依新規則執行。
整個流程從草擬到核備通過,依林郁汶顧問實務經驗,典型時程是 4-8 週——其中草擬與審核 1-2 週、勞資會議 1-2 週、報備等待 2-4 週。建議想在 2026 年初開始實施身心調適假的企業,最晚 2025 年 11 月底前啟動草擬程序。
條款範本:林郁汶顧問建議的三種寫法
林郁汶顧問依風險高低與雇主品牌策略,提供三種條款範本供企業選擇。
範本 A:完全比照公務員(最低風險、不給薪)
“` 第 X 條:身心調適假
員工因身心調適需要,每年得請身心調適假 3 日, 得以時計(最小單位 1 小時),併入事假計算, 毋須檢附證明,雇主不得拒絕或為不利處分。 請假期間之工資,依事假規定處理(按請假時數扣薪)。 “`
範本 B:獨立假別、全薪(中度成本、強化雇主品牌)
“` 第 X 條:身心調適假
為支持員工身心健康,本公司提供身心調適假:
- 每年 3 日,獨立計算,不併入事假上限。
- 得以時計(最小單位 1 小時)。
- 毋須檢附證明文件,員工自行覺察申請即可。
- 申請期間照給工資(全薪)。
- 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對請假員工為任何不利處分
(含考績、調薪、調職、升遷、教育訓練機會)。
- 未休畢日數不予結轉,亦不發工資。
“`
範本 C:全薪 + 心理諮商補助(高成本、高雇主品牌價值)
“` 第 X 條:身心調適假與心理健康支持
為支持員工身心健康,本公司提供完整身心調適支持:
- 身心調適假每年 5 日(獨立計算),全薪、免證明、得以時計。
- 員工每年可享 3 次免費企業心理諮商(每次 50 分鐘)。
- EAP(員工協助方案)24 小時免費諮詢專線。
- 雇主不得拒絕請假,不得為不利處分。
- 員工請假紀錄屬個人隱私,主管不得對外揭露。
“`
林郁汶顧問建議:多數中小企業可從範本 A 起步,行有餘力再升級到範本 B;員工 100 人以上、競爭人才市場的企業可考慮範本 C。任何一種範本,勞檢都不會挑剔——因為都是優於法令的福利,主管機關只會給予肯定。
與既有「心理健康假」的橫向對照:四制差異一次釐清
談到身心調適假,必須跟既有的「心理健康假」做橫向對照。台灣目前共有四種與心理健康相關的請假制度:
第一種:學生心理健康假——適用對象為大專校院學生(教育部 2024 年公告),每學期 3 日、不需證明、不影響成績。
第二種:性別工作平等法生理假(性平法 §14)——適用全體女性勞工,每月 1 日、全年 3 日不併入病假,超過 3 日併入病假(半薪)。雇主絕對不得拒絕、絕對不得扣全勤獎金。
第三種:勞工普通傷病假(勞工請假規則 §4)——適用全體勞工,未住院 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30 日、住院 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兩年無上限)。心理疾患(如憂鬱症、焦慮症、適應障礙)由精神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可請普通傷病假。半薪。
第四種:公務員身心調適假——適用全體公務人員,每年 3 日、得以時計、免證明、不得拒絕、不得不利處分。屬事假性質、不給薪。
對民間勞工來說,現況是:心理疾患可以請「普通傷病假」(需醫師證明、半薪),或「事假」(不需證明、不給薪)。但這兩者都有摩擦——傷病假需要去精神科就診(標籤效應)、事假給薪損失高且常被主管詢問理由。民間自訂身心調適假,正是填補這個空缺——讓員工在「不需就醫、不被詢問理由」的情況下取得短期休息。
林郁汶顧問特別強調:民間自訂的身心調適假,不取代既有性平假與普通傷病假,而是與它們並存。員工可以同時擁有:每月 1 日生理假、每年 3 日身心調適假、必要時加上普通傷病假——這是一個多層次的心理健康支持體系。
不利對待禁止的實務界線:哪些算違法?
「不得不利處分」是身心調適假的核心保障——但實務上「不利處分」的界線在哪裡?哪些行為算違法?
明顯違法的不利處分:
- 因員工請身心調適假而降薪、降職、解僱、不續約
- 在績效考核中註記「常請身心調適假,工作態度不佳」
- 拒絕升遷機會或調離原職位
- 安排不利的工作內容(如懲罰性調動)
- 以口頭或書面警告員工不得再請身心調適假
- 將請假紀錄對外揭露(如告知同事、客戶、家屬)
灰色地帶(可能違法):
- 主管在請假當下詢問請假理由——身心調適假本就是「免證明」,詢問理由可能被認為間接施壓。建議主管不問。
- 公開讚揚「全勤員工」——間接暗示「請假員工不夠努力」,可能形成請假員工心理壓力。建議用其他方式表彰績效。
- 頻繁請身心調適假者進入「績效改善計畫」——若無其他績效問題,僅以請假為由觸發 PIP,屬不利處分。
合法的管理措施:
- 建立「請假後工作交接 SOP」——員工請假時將手邊工作交付副手,回來後完成交接。這是合理的工作管理,不算不利處分。
- 彈性工作安排——若員工的職務需要連續性(如客服當班、生產線),事先排定備勤人員。
- 員工協助方案(EAP)轉介——主管察覺員工長期高壓,主動關懷並提供心理諮商資源(但不得強制)。
林郁汶顧問處理過的爭議案例:一家中型科技公司新增身心調適假後,某位工程師連續三個月每月請 1 日,HR 主管在績效考核時加註「身心調適假使用頻繁,建議關懷追蹤」——員工檢舉後,勞動局認定屬「準不利處分」(雖未實質降薪降職,但記錄會影響未來考核),要求公司刪除該註記並書面道歉。教訓:請假紀錄屬個人隱私,績效考核應以工作成果為基準,不應引入請假頻率為評估項目。
最常被問到的問題
Q:我們公司只有 25 人,沒有強制要訂工作規則,可以自訂身心調適假嗎?
可以。雖然 §70 規定 30 人以上才強制訂工作規則並報核備,但未滿 30 人的公司也可以「自願訂立」工作規則或員工手冊——只要書面條款明確、員工知悉,就有效。建議至少做到:(A)員工手冊或勞動契約附件明列條款;(B)員工簽收紀錄保留;(C)執行時依條款落實。雖然不需要報核備,但具備同等的契約效力。
Q:員工濫用身心調適假怎麼辦?例如每年 3 日全部請完?
「每年 3 日全部請完」不算濫用——這是員工的法定權利(公務員新制)或契約權利(民間自訂)。如果你擔心濫用,建議的合理管理是:(A)設計「單次最多請 1 日、兩次申請間隔至少 30 日」(避免集中濫用);(B)建立完善的工作交接 SOP(避免影響業務);(C)若員工同時有其他績效問題(如未達工作標準、頻繁遲到),可依其他事由處理(不要把「請身心調適假」列為事由)。
Q:請了身心調適假,全勤獎金會被扣嗎?
依範本 A(比照公務員、併入事假)的寫法,因為併入事假,會影響全勤獎金(事假超過工作規則上限就扣全勤)。依範本 B / C(獨立假別)的寫法,不會影響全勤獎金——因為條款明列獨立計算。林郁汶顧問建議:若選擇範本 A,最好同時修訂全勤獎金條款,明列「身心調適假不扣全勤」——這樣才能體現「不利處分禁止」精神。
Q:主管可以要求員工說明請假理由嗎?
不可以。身心調適假的核心設計就是「免證明」,意味著主管不應詢問理由。員工只需在請假單勾選「身心調適假」即可。若主管堅持詢問,已涉及「不利處分」的灰色地帶——建議公司在工作規則或主管訓練時明確規範:「身心調適假員工自行覺察申請即可,主管不得詢問理由」。
Q:身心調適假可以連著特休一起請嗎?例如先請特休 5 日 + 身心調適假 3 日 = 8 日連休?
可以。法律沒有禁止假別合併。實務上很多員工會這樣安排——出國旅行 + 緩衝休息日。雇主應依各假別性質分別計算(特休給薪、身心調適假依規定)。但要注意公司的「長假申請規則」(如「連休超過 5 日需提前 2 週申請」),員工應遵守。
Q:公務員身心調適假 2025/10/10 上路後,到 2025 年底只剩 2 個多月,請假天數會按比例減嗎?
依考試院公告,首年(2025 年)按比例計算——即 10/10 至 12/31 約 2.7 個月,可請 0.7 日(換算為 5.6 小時)。從 2026 年起,每年完整 3 日(24 小時)。民間企業若自訂,建議比照處理:施行首年依剩餘月份比例給予,次年起完整給予。
Q:可以要員工把身心調適假改寫成事假或病假嗎?例如主管說「你寫病假比較好」?
不可以。員工有權選擇請哪種假別,主管不得強迫變更。如果員工自己選擇身心調適假,主管應尊重並核准;若強迫員工改成病假(要求附醫師證明)或事假(變相詢問理由),都涉及「不利處分」與「強迫請假」的違法行為,員工可向勞動局申訴。
身心調適假是新時代雇主品牌的試金石
回到 Wendy 的故事。林郁汶顧問下午離開時,留給她一份執行清單:
第一週:起草條款(採範本 B 獨立假別、全薪),送內部法務審核。 第二週:召開勞資會議討論,會議紀錄留存。 第三週:書面通知全體勞工,蒐集簽收紀錄。 第四週:報新北市勞工局核備(線上系統)。 第六週:核備通過後公告施行(預計 2025 年 12 月初上線,趕上 2026 年新年起員工可開始申請)。
兩週後,Wendy 回報:勞資會議全票通過、員工反應極佳,內部 Slack 頻道湧入大量「謝謝公司」的訊息。一個月後,公司在 LinkedIn 公告新福利,三天內收到 200+ 求職詢問——身心調適假成了招募的強力武器。
這就是 2026 年身心調適假新制的真正意義:它不只是一個假別,更是一個雇主品牌的試金石。願意投資員工心理健康的公司,會吸引更好的人才;不願意跟進的公司,會在年輕世代的人才市場上漸漸失去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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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心理健康假需要附醫生證明嗎|完整指南(四制橫向對照詳解)
- 工作規則範本|完整指南(§70 工作規則撰寫實務)
- 工作規則一定要報備嗎|完整指南(30 日內報備細節)
- 家庭照顧假小時計算|完整指南(時計請假體系)
資料來源
第一級: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114 年 9 月 18 日修正、114 年 10 月 10 日施行)、勞基法 §70、性別工作平等法 §14 §15 §20、勞工請假規則 §4 §9。考試院 114 年第 32 次會議決議(114 年 9 月 18 日)。銓敘部 114 法二字第 1145877790 號函(114 年 9 月 25 日公告)。人事行政總處(dgpa.gov.tw):公務員身心調適假實施要點。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laws.mol.gov.tw):工作規則報備規範。行政院(ey.gov.tw):身心調適假新制公告。
⚠ 本文涉及具體公告字號、施行細則、罰鍰金額,2026 年版本以考試院、銓敘部、法務部、勞動部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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