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去識別的加班費追討和解案例。
本文還原問題怎麼發生、雇主最常踩哪些雷,以及顧問如何協助一步步處理,讓你把同類風險一次看懂。
「他都離職半年了,現在寄存證信函來要五年的加班費,這合理嗎?」很多老闆第一次遇到加班費追討,反應都是不可置信。
但法律的現實是:工資請求權的時效有五年,而且依勞動事件法與法院實務見解,出勤紀錄上的時間,原則上推定是雇主同意的工作時間——打卡紀錄顯示晚上八點下班,雇主就要設法說明那不是加班,說不清楚,帳就是雇主的。

這篇文章用一個去識別、情境化改寫的真實案例(已隱去公司名稱、產業細節與當事人,避免對號入座),帶你看加班費追討最常見的攻防點,以及顧問實際怎麼陪企業走到一個站得住腳的和解。
一個典型的加班費追討情境
某家中小企業,員工平日加班是常態,但公司「沒有加班申請制度」,薪資單上也從來沒有加班費這個項目——老闆的邏輯是「薪水已經給得比同業高,裡面就包含加班了」。
一位資深員工離職後,寄來存證信函,主張任職期間的延長工時工資,並檢附自己拍下的打卡紀錄,隨後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公司這才發現三個致命傷:第一,出勤紀錄就是公司自己的打卡系統,紀錄顯示的下班時間遠超過正常工時;第二,「薪水包含加班費」從來沒有書面約定,每月金額也拆不出加班費怎麼算;第三,存證信函與調解申請都會中斷時效,拖過去不會讓問題消失,只會讓利息與對立加深。
加班費規定的正確版本
平日延長工時倍率(勞基法第 24 條):
| 時段 | 倍率 |
|---|---|
| 平日第 9~10 小時(前 2 小時) | 平日每小時工資 × 1.34 |
| 平日第 11~12 小時(再延長 2 小時) | 平日每小時工資 × 1.67 |
| 休息日前 2 小時 | × 1.34 |
| 休息日第 3~8 小時 | × 1.67 |
| 休息日第 9 小時起 | × 2.67 |
時薪基準以「月薪 ÷ 30 ÷ 8」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
工時上限依第 32 條:含加班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46 小時。
舉證面的三個關鍵:出勤紀錄依第 30 條應逐分鐘記載、保存五年;依勞動事件法及法院實務見解,出勤紀錄內的時間推定為經雇主同意的職務時間,要推翻推定,舉證責任在雇主;勞工請求工資的時效為五年,存證信函、調解申請與起訴都會中斷時效。
和解面的紅線:低於法定標準的「拋棄加班費切結書」自始無效——就算員工當場簽了,事後仍可以再請求。
想用補休取代加班費,必須勞工選擇、雙方同意,雇主不能片面決定。
顧問實際怎麼協助和解
回到上面的情境。
公司決定面對,顧問的協助分三步。
第一步,先把帳算出來,不要憑感覺談。 調出五年內的出勤與薪資紀錄,依第 24 條倍率逐月試算可能的差額區間,同時盤點有利事證——例如部分時段是員工自主留在公司、有無休息時間未打卡等。
談判的底氣來自精確的數字,不是來自「我覺得他沒加那麼多班」。
第二步,在調解程序內談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勞資爭議調解由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或組成委員會進行,調解成立做成的紀錄具有法律效力。
顧問陪同企業準備資料、設定和解區間,把爭點收斂到「哪些時段算加班、基準工資怎麼抓」這種可以對焦的問題。
調解階段的整體策略,可參考〈勞資調解成功真實案例〉。
必須誠實說明:能否談成、金額多少,依個案事證與雙方意願而定,沒有人能保證結果;顧問的角色是協助、輔導與陪同,訴訟代理屬律師業務。
第三步,把制度補起來,不要再養下一個案子。 建立加班事前申請與核准制度;薪資單把加班費單獨列項;若職務性質適合,依法評估變形工時等彈性工時制度;出勤紀錄確實保存。
在職員工的歷史帳,建議一併健檢——同類型的破口往往不只一個人,特休帳常常也一起出事,可參考〈特休未休工資補發真實案例〉。
在上述情境中,公司在調解階段與離職員工達成和解,分期給付並做成調解紀錄,同時完成加班制度改造。
老闆事後說:「最貴的不是和解金,是這五年來我以為『薪水給高一點』就等於合法,結果連一張書面約定都拿不出來。」
三個常見誤解,先澄清
誤解一:「薪水比行情高,就代表包含加班費。」 錯。
「包薪制」要有明確的書面約定、拆得出本薪與加班費、且換算後不得低於法定標準;什麼都沒寫,法院與勞檢只會看到「沒給加班費」。
誤解二:「員工自己留下來的,不算加班。」 不一定。
出勤紀錄上的時間原則上推定為雇主同意的工作時間,雇主要主張那是自主活動,必須自己舉證——平時沒有加班申請與管理制度,這個主張很難成立。
誤解三:「簽了拋棄書就沒事了。」 危險。
低於法定標準的拋棄約定自始無效,員工事後反悔再請求,照樣成立;真正有保障的是依法試算後在調解程序內成立的和解。
加班費追討和解案例重點回顧
這個加班費追討和解案例的核心,就是:加班費爭議的正確觀念:倍率依第 24 條(1.34/1.67,休息日第 9 小時起 2.67);出勤紀錄逐分鐘保存五年,且推定為同意的工時;工資請求權時效五年,存證信函與調解都會中斷時效;低於法定標準的拋棄無效。
收到追討的最佳處理方式是「先算帳、進調解、留紀錄」,再把申請制度與薪資列項補起來,讓同樣的事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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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30 條、第 32 條(以最新條文為準)https://law.moj.gov.tw
- 勞動部:加班費計算與常見違法態樣官方說明(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https://www.mol.gov.tw
- 勞資爭議處理法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程序(以各地方政府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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