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作規則範本:6 大條款必寫(2026 完整版)

開場

「老闆,我從網路上下載一份試用期工作規則套用——結果員工提告解僱違法,法院認為條款不合法。」

試用期工作規則範本

很多企業以為「試用期工作規則就是抄一抄套一套」——這是 2024-2026 年台灣中小企業最常見的合規失誤

依勞動部規範與台灣法院判決:

  • 台灣法律未強制規定試用期長短,但實務以「合理期間」為原則(1-6 個月)
  • 試用期內仍屬正式僱用——年資、勞健保、工資都依法辦理
  • 試用期工作規則必須含6 大核心條款,缺一可能導致解僱違法

依 Perplexity 整理 2024-2026 年台灣勞動部公開資料,試用期工作規則 6 大必寫條款

  1. 試用期適用對象與期間
  2. 試用期考核標準
  3. 試用期滿後之處理
  4. 試用期調整與延長
  5. 試用期間之勞動條件
  6. 試用考核之申覆與救濟機制

這篇文章用每條款的完整範本文字 + 法律邏輯解釋 + 5 大常見錯誤對照,告訴你該怎麼寫才合法——附可直接套用的條款範本。


本文目錄

  1. 條款 1|試用期適用對象與期間
  2. 條款 2|試用期考核標準
  3. 條款 3|試用期滿後之處理
  4. 條款 4|試用期調整與延長
  5. 條款 5|試用期間之勞動條件
  6. 條款 6|試用考核之申覆與救濟機制
  7. 5 大常見錯誤對照
  8. 常見問題 FAQ

條款 1|試用期適用對象與期間

法律邏輯

依台灣實務,試用期長度以「合理期間」為原則:

  • 一般職務:1-3 個月
  • 特殊技能、高階主管:3-6 個月
  • 超過 6 個月:通常被認定不合理(除非有特殊理由)

範本條款

第 X 條 試用期之適用

第 1 項 適用對象
新進員工於到職後應先行試用,由公司依其職務性質決定試用期間。

第 2 項 試用期間
試用期間為 ___ 日(或 ___ 個月),自到職日起算。

第 3 項 特殊職務之試用期
特殊技能、專業職務或高階主管,經專案簽准者,得約定較長之試用期間,並於勞動契約中載明理由。

第 4 項 試用期計入年資
試用期內屬正式僱用,工作年資自到職日起算,不因「試用」而中斷。

寫作重點

  • 明確日期或月數:避免「試用期約 3 個月」這種模糊用語
  • 載明特殊職務原因:避免被認定濫用試用期
  • 明定計入年資:避免員工後續主張權益時爭議

條款 2|試用期考核標準

法律邏輯

試用期考核標準必須客觀、明確、可驗證——這是台灣法院判決中決定資遣是否合法的關鍵。

範本條款

第 X 條 試用期考核

第 1 項 考核項目
試用期考核包含下列項目:
1. 出勤狀況:依公司出勤紀錄評核
2. 工作態度:含主動性、配合度、團隊合作
3. 職務技能:依該職位技能要求評核
4. 任務完成度:交辦任務的數量與品質
5. 配合度:對公司規範與管理機制的遵循

第 2 項 考核頻率
人事或直屬主管應於試用期內定期評核:
1. 試用期 ≤ 3 個月:至少 2 次(中期 + 期滿)
2. 試用期 > 3 個月:至少 3 次(每月 1 次)

第 3 項 書面紀錄
每次考核應製作書面紀錄,內容包含:
1. 考核日期
2. 考核項目評分(1-5 分或 A-D 等)
3. 具體事實舉例
4. 改善建議
5. 雙方簽名

第 4 項 通過/不通過判定
試用期屆滿前 7-14 日,主管應依書面考核紀錄做出最終判定:
1. 通過:正式聘僱
2. 不通過: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
3. 需延長:依條款 4 處理

寫作重點

  • 項目具體:避免「整體表現」這種模糊評語
  • 頻率明確:定期考核避免「期滿一次性評分」被認定無效
  • 書面化:所有考核必須書面紀錄
  • 明確的通過/不通過標準

條款 3|試用期滿後之處理

法律邏輯

試用期滿後若公司未做明確處理(通過、不通過、延長),員工自動視為轉正——後續解僱必須符合正職員工標準。

範本條款

第 X 條 試用期滿後之處理

第 1 項 試用合格
試用合格者,視為正式聘僱,工作年資自試用期起算繼續累計,所有勞動條件與正職員工相同。

第 2 項 試用不合格
試用不合格者,公司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1. 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資遣
2. 依勞基法第 12 條相關規定解僱(若有重大違反工作規則情事)
3. 依勞基法第 13 條但書規定處理(若符合特定法定事由)

第 3 項 預告期與資遣費
試用不合格資遣者,公司應依勞基法第 16 條給予預告期:
1. 試用期未滿 3 個月:無預告
2. 試用期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10 日預告
資遣費依勞基法第 17 條與勞退條例第 12 條計算。

第 4 項 非自願離職證明
公司應於資遣後依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利員工申請失業給付。

第 5 項 試用期屆滿前的判定時限
試用期屆滿前 14 日內,公司必須做出書面判定。屆滿後超過 30 日未做明確處理,視為通過試用期,員工轉正。

寫作重點

  • 明確法源依據:引用勞基法 11、12、13 條
  • 預告期不可省略:依年資給予預告或預告期工資
  • 明確判定時限:避免拖延導致視為轉正

條款 4|試用期調整與延長

法律邏輯

試用期延長必須雙方合意 + 書面化——雇主單方延長無效。

範本條款

第 X 條 試用期之調整與延長

第 1 項 延長條件
試用期如有延長之必要,須符合下列條件:
1. 經勞雇雙方合意
2. 以書面方式約定
3. 載明延長理由與延長期限

第 2 項 延長次數限制
同一員工試用期建議以「一次延長」為原則,且總期限不宜過長:
1. 一般職務:延長後總長度不超過 6 個月
2. 特殊職務:延長後總長度不超過 12 個月

第 3 項 延長理由舉例
合理的延長理由包含但不限於:
1. 員工因病或事故請假超過試用期 1/3 時間
2. 員工已有具體改善表現,需更多時間驗證
3. 公司因業務調整需重新評估該職務需求

第 4 項 不合理延長之效力
若延長未經員工書面同意,或延長理由不合理,延長條款無效,員工視為已轉正。

寫作重點

  • 雙方合意 + 書面:缺一不可
  • 延長理由明確:避免被認定濫用
  • 總期限有限制:超過合理期間無效

條款 5|試用期間之勞動條件

法律邏輯

試用期勞工享有完全等同正職的權益——任何試圖打折扣的條款都違法。

範本條款

第 X 條 試用期間之勞動條件

第 1 項 同等權益
試用期間勞工之勞動條件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均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1. 工資:不低於基本工資,不得試用期打折
2. 工時:依勞基法規範,不得超時
3. 休息休假:特別休假依年資按比例計算
4. 勞工保險:自首日起強制投保
5. 健康保險:自首日起強制投保
6. 勞工退休金:雇主每月提繳 6%
7. 職災補償: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2 項 試用期離職
試用期內辦理離職者:
1. 工資發放至實際停止僱用日
2. 依年資按比例給予特休折算工資
3. 雇主資遣者依法給付資遣費與預告期工資

第 3 項 加班費
試用期內加班費依勞基法第 24 條計算,不得以「試用」為由不付或低付。

第 4 項 試用期相關證明文件
公司應於試用期內為員工準備:
1. 勞健保投保單
2. 在職證明(如員工要求)
3. 薪資單
4. 出勤紀錄

寫作重點

  • 明列各項權益:避免員工誤以為試用期沒權益
  • 強調等同正職:試用期不是打折期
  • 離職時的處理:清楚規範

條款 6|試用考核之申覆與救濟機制

法律邏輯

申覆機制是「程序正義」的展現——有申覆機制 + 員工拒絕申覆 = 對企業更有利

範本條款

第 X 條 試用考核之申覆與救濟

第 1 項 申覆權
員工對試用考核結果有異議者,得提出申覆:
1. 申覆期限:收到考核通知後 7 日內
2. 申覆方式:書面提出
3. 申覆理由:具體說明異議事項

第 2 項 申覆處理
公司接到申覆後:
1. 由人事部門或勞資會議協商處理
2. 必要時得重新檢視考核紀錄或進行面談
3. 應於 14 日內以書面回覆申覆結果

第 3 項 第二次審視
若申覆結果仍有爭議,員工得請求由更高層級主管或外部勞資顧問做第二次審視。

第 4 項 申覆紀錄保存
所有申覆相關文件保存至離職後 5 年。

寫作重點

  • 明確時限:避免無限期爭議
  • 書面化:申覆與回覆都書面留證
  • 多層審視機制:展現程序正義

5 大常見錯誤對照

錯誤 1|試用期長度不合理

狀況:「試用期 12 個月」(一般職務) 法律後果:被認定不合理 正確:一般職務 1-3 個月,特殊職務 3-6 個月

錯誤 2|試用期勞動條件打折

狀況:「試用期薪資為正式薪資 80%」 法律後果:違法 正確:試用期勞動條件等同正職

錯誤 3|「試用期內可隨時終止契約」

狀況:條款寫「公司得隨時終止試用期勞動契約」 法律後果:違法 正確:必須符合勞基法 11、12 條法定事由

錯誤 4|延長無需員工同意

狀況:「公司有權單方延長試用期」 法律後果:條款無效 正確:必須雙方合意 + 書面化

錯誤 5|無申覆機制

狀況:完全沒有員工申覆條款 法律後果:訴訟時程序正義不足 正確:明列申覆期限、方式、處理流程


常見問題 FAQ

Q1|試用期工作規則需要報備嗎? A:30 人以上強制報備。30 人以下雖無強制,但建議製作並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Q2|試用期可以不給特休嗎? A:不可以。特休依年資按比例計算,試用期年資也算。

Q3|試用期可以打卡標記不同嗎? A:內部可區分但不可影響權益。出勤紀錄管理可分試用 vs 正職,但勞健保、薪資等不可打折。

Q4|試用期員工可以調職嗎? A:可以,但需符合勞動契約原約定的職務範圍 + 員工同意。

Q5|這份範本可直接使用嗎? A:建議由顧問或律師審閱後再使用。每家企業情況不同,標準範本需依公司特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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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章節|不同產業的試用期條款建議差異

服務業

特性:員工流動率高、技能標準化 建議:試用期 1-2 個月、考核重點放在出勤與服務態度 特別條款:客戶滿意度、團隊合作

製造業

特性:技能養成需時間、職安重要 建議:試用期 2-3 個月、考核重點放在技能熟練度與安全意識 特別條款:職安訓練完成度

科技/新創

特性:技術深度需驗證、文化契合度重要 建議:試用期 3-4 個月、考核重點放在技術產出與團隊融入 特別條款:技術專案完成度

傳產/家族企業

特性:傳承與信任重要 建議:試用期 1-3 個月、考核重點放在配合度與長期意願 特別條款:對企業文化的認同度

高階主管

特性:策略執行需時間驗證 建議:試用期 6 個月、考核重點放在領導力與業績 特別條款:團隊管理成效、KPI 達成


補充章節|給台灣老闆的最後叮嚀

試用期工作規則的核心是「程序正義 + 證據留存」——做對這兩件事,企業在任何爭議中都能站得住腳。

3 個關鍵建議

建議 1|6 大條款一條都不能少:缺任何一條都可能成為訴訟敗訴的關鍵。

建議 2|每年由律師審閱 1 次:法規與判決趨勢不斷變化,5,000-10,000 元的審閱費比訴訟敗訴的 50-200 萬便宜很多

建議 3|執行比寫得好更重要:再完美的工作規則,若執行不到位仍是空談。書面紀錄、定期考核、申覆機制都要實際運作

最後重申試用期工作規則是企業合規的「縮影」——做得好的企業,員工關係穩健、訴訟風險低、HR 管理效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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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資料來源:Perplexity 2024-2026 公開內容研究,包括勞動部、Mol、Shengwui、Legis-Pedia、Laws010、Bola.gov、104、Ly 等公開實務說明,並交叉比對勞基法第 11、12、13、16、17 條、勞退條例第 12 條等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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