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起,《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職場霸凌防治新制正式施行,這代表「職場霸凌是不是公司的事」不再有模糊空間——它明確是公司的法律責任。
過去很多中小企業老闆以為,同事之間的言語衝突、主管對下屬的嚴厲要求,是「員工個人的事」,公司頂多勸和一下。
新制之後,這種心態非常危險:一旦發生職場霸凌,公司作為法人,要面對的是一整套橫跨行政、民事的責任體系。

這篇文章專門幫中小企業與HR,把「職場霸凌公司責任」的全貌一次講清楚:公司作為法人,到底要負哪些層面的責任、新制帶來哪些改變、以及責任如何一環扣一環。
看完你會理解,為什麼「置身事外」是最貴的選擇。
至於雇主具體「要做哪些動作」才能免責,我們在另一篇《職場霸凌雇主責任》有行動清單,本篇先把責任體系的地圖攤開。
文中所有法條、施行日與制度,一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及現行法規為準;涉及罰鍰金額、級距等,因新制細節仍以官方公告為準,本文不臆測具體數字,實際請核對勞動部、職安署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一、先建立觀念:職場霸凌是「公司的事」
過去談職場霸凌,很多人第一反應是「那是加害者個人的行為,跟公司有什麼關係?」新制之後,這個觀念必須徹底翻轉。
職場是雇主提供的工作環境,法律課予雇主維護工作環境安全、防止職場不法侵害的義務。
當職場霸凌在公司內部發生,公司不能再說「我不知道」「那是他們私人恩怨」就撇清。
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公司有沒有建立防治機制、有沒有妥善處理申訴;從民事的角度,加害者若是在執行職務時造成傷害,公司可能要連帶賠償——這些都讓「公司責任」成為職場霸凌無法迴避的核心。
理解「這是公司的事」,是中小企業因應新制的第一步。
二、2026新制:職場霸凌防治正式入法
要理解公司責任,得先掌握2026年的重大變革。
這次新制的時程很清楚:2025年12月,《職業安全衛生法》完成增訂職場霸凌防治相關規定的三讀;2026年6月23日,主管機關公告了《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以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等配套子法;2026年7月1日,新制正式施行。
新制的意義,在於把「職場霸凌防治」從過去分散、間接的規範,正式明確化為雇主的法定義務,並建立了認定原則、申訴與調查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依主管機關說明,新制施行後,未結案的舊案也適用新程序(程序從新原則)。
這代表不是「7月1日之後發生的才算」,正在處理中的案件也要依新制走。
中小企業若還停留在舊觀念,等於已經站在風險上。
三、責任體系全貌:三個層面一次看懂
公司在職場霸凌上的責任,不是單一一條罰則,而是一個橫跨多層面的體系。
中小企業要有全貌概念,才不會顧此失彼。
大致可以分成三個層面: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以及背後貫穿的雇主防止義務。
行政責任,是公司未依法建立與落實防治措施時,可能面臨主管機關的裁罰。
民事責任,是當霸凌造成員工損害時,公司作為僱用人可能要負的賠償責任。
而貫穿這兩者的核心,是職安法課予雇主的「防止義務」——公司有沒有盡到預防、處理的義務,往往是判斷責任的關鍵。
以下逐一拆解。
四、行政責任:職安法的防止義務與裁罰
第一個層面是行政責任,核心是《職業安全衛生法》課予雇主的防止義務。
依職安法規定,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職場霸凌正是這類「不法侵害」的典型。
也就是說,公司有義務事先規劃、採取措施來預防職場霸凌,而不是等出事才反應。
2026新制進一步透過《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把雇主應採行的防治措施具體化。
如果公司未依規定採取必要的防治措施、或未妥善處理,主管機關可依法裁處。
至於具體的罰鍰金額、對應條號與級距,因屬新制且細節以官方公告為準,本文不臆測數字,中小企業應以勞動部、職安署最新公告的裁罰規定為準。
重點是要知道:不作為本身,就是行政責任的來源。
五、行政責任的延伸:與性騷擾防治的競合
行政責任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延伸:職場霸凌有時會與性騷擾交織在一起,這時還會牽動《性別平等工作法》的雇主義務。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雇主對於性騷擾負有防治義務,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救濟及懲戒措施。
當一個職場不法侵害的案件同時涉及性別、性相關的騷擾成分時,公司不只要面對職場霸凌的防治責任,還要同時檢視是否符合性平法的防治要求,否則可能面臨性平法的裁罰。
對中小企業而言,這代表處理職場不法侵害案件時,不能只用單一法規的角度看,而要一併檢視是否觸及性平法。
相關罰鍰金額同樣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六、民事責任:民法第188條的僱用人連帶賠償
第二個層面,也是最容易讓公司「大失血」的,是民事賠償責任,核心是《民法》第188條。
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翻成白話:如果加害員工是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對被害員工造成傷害(例如主管以職務之便長期羞辱、孤立下屬),公司作為僱用人,可能要和加害者一起、連帶地負賠償責任。
被害者可以直接向公司求償。
雖然法律也給僱用人一定的免責空間(例如能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但在實務上,公司要主張免責並不容易,尤其當公司根本沒有建立防治與處理機制時,更難說自己「已盡監督之責」。
這也是為什麼「有沒有建立防治制度」如此關鍵——它同時影響行政與民事兩個層面的責任。
七、精神慰撫金與損害賠償的範圍
民事責任具體會賠什麼?被害員工因職場霸凌受到的損害,可能包括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因而產生的醫療費用、甚至因無法工作而生的損失等。
其中,人格權受侵害的精神慰撫金,往往是職場霸凌案件求償的重點。
對中小企業而言,這類賠償金額視個案情節輕重而定,可能不是小數目,加上訴訟耗費的時間與商譽損失,總成本相當可觀。
更重要的是,一旦公司被認定要連帶賠償,等於在法律上確認了「公司沒管好」,對企業形象與內部士氣都是打擊。
這再次說明:與其事後賠償,不如事前把防治制度建好,讓公司在發生爭議時,至少能證明自己已盡防止義務。
八、加害個人的責任,會不會回到公司?
有些老闆會問:職場霸凌不是加害者個人做的嗎?他個人的責任會不會也算到公司頭上?這要分開看。
加害行為人個人,若行為觸犯刑事(例如涉及傷害、公然侮辱、恐嚇、強制等),要自負刑事責任,這是個人的責任。
公司作為法人,通常不是這些刑事處罰的對象。
但這不代表公司就沒事:一來,前述行政責任與民事連帶賠償責任仍在;二來,公司的負責人、主管若知情卻放任、甚至參與,可能讓公司在行政與民事上的責任更重,負責人個人也可能因其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所以,「加害是個人的事」不能成為公司卸責的藉口,公司該負的行政與民事責任,一項都少不了。
九、規模不同,責任要求也不同
新制對不同規模的企業,防治要求有程度上的差異,中小企業要搞清楚自己屬於哪一級。
依防治措施準則的設計,達一定規模(例如僱用勞工人數達一定人數)以上的事業單位,通常被要求訂定書面的職場霸凌防治計畫、建立更完整的申訴與調查機制等;規模較小的事業單位,則可能以相對簡化但仍須落實的方式辦理。
無論規模大小,「採取必要的防治措施」這個核心義務都存在,差別只在形式的完整度。
中小企業不能因為「我們人不多」就以為不用管——防止義務不因規模而免除,只是做法可以按比例調整。
具體的人數門檻與各級應採措施,請以《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及官方公告為準。
十、政府的配套與外部調查補助
新制上路的同時,主管機關也提供了不少配套資源,中小企業應善加利用,以降低落實的門檻。
依主管機關說明,配套措施包括指導手冊、常見問答(Q&A)、教育訓練教材、諮詢輔導,以及協助企業進行外部調查的相關資源等。
其中,對缺乏內部調查量能的中小企業而言,「外部調查」的協助特別重要——當公司內部難以中立調查(例如加害者是高階主管)時,借助外部專業進行調查,能同時兼顧公正性與合規性。
相關補助的申請方式與額度,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善用這些資源,中小企業就能用較低的成本,把防治制度建立起來。
十一、公司責任與勞動檢查的連動
最後要提醒,公司在職場霸凌上的責任,和勞動檢查是連動的。
主管機關可以透過勞動檢查,檢視事業單位有沒有依法建立並落實職場霸凌防治措施。
也就是說,就算公司沒有發生具體的霸凌爭議,若勞檢時發現根本沒有建立防治機制、沒有申訴管道、沒有相關紀錄,同樣可能被要求限期改善或面臨裁處。
這代表職場霸凌防治不是「出事才處理」,而是「平時就要有制度」。
把防治制度、申訴機制、教育訓練與相關紀錄做好,不僅是為了萬一發生爭議時能自保,也是為了通過勞動檢查、避免無事生罰。
這也是為什麼中小企業應該把職場霸凌防治,納入日常的勞動法遵管理,而不是當成偶發事件。
十二、責任體系一張圖:三層責任怎麼串起來
把前面拆解的三個層面串成一條線,中小企業就能看懂責任是如何環環相扣。
起點是「雇主防止義務」:法律要求公司事先規劃、採取措施預防職場不法侵害。
如果公司盡到義務、建立並落實防治制度,那麼在後續的行政與民事責任上,都站得比較穩。
反過來,如果公司沒盡到防止義務,霸凌就更容易發生;一旦發生,行政上可能因未落實防治措施被裁處,民事上又因為「沒管好」而難以主張免責,要與加害者連帶賠償;若同時涉及性騷擾,還要面對性平法的責任;若負責人知情放任,責任更重。
可以看到,「防止義務」是這整張責任地圖的樞紐——做好它,三層責任的風險都下降;忽略它,三層責任會一起找上門。
這也是為什麼本篇一再強調:制度不是形式,而是公司真正的防護網。
十三、把防治責任變成日常管理
理解責任體系之後,中小企業最實際的下一步,是把「職場霸凌防治」從一次性的專案,變成日常的管理習慣。
這不需要龐大的資源,而是把幾件事固定下來:把防治政策與申訴管道公告讓員工知悉、定期進行職場霸凌與性騷擾防治的教育訓練、建立收到申訴後的處理與調查流程、對案件的處理過程留下完整紀錄、並定期檢視制度是否需要更新。
這些日常動作的價值,在於它們同時服務兩個目的:對內,能真正降低霸凌發生、及早處理,維護工作環境;對外,能在勞檢或爭議發生時,成為公司「已盡防止義務」的有力證明。
把防治責任內化成日常管理,中小企業就能在新制時代,既保護員工、也保護自己,而不是被動地等風險上門。
責任地圖攤開之後,接下來就是把每一格填滿——這正是《職場霸凌雇主責任》要談的行動清單。
常見問題 FAQ
Q1:職場霸凌真的是公司的責任,不是加害者個人的事嗎? 兩者都是。
加害個人若觸法要自負刑事等責任;但公司作為法人與僱用人,同時要面對行政責任(未落實防治義務的裁罰)與民事責任(民法第188條的連帶賠償)。
公司不能以「這是員工私事」卸責。
Q2:2026年職場霸凌新制什麼時候上路? 《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於2025年12月完成三讀,主管機關於2026年6月23日公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等子法,並自2026年7月1日施行。
依主管機關說明,未結案的舊案也適用新程序。
實際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
Q3:公司要負的責任具體有哪幾種? 主要分三個層面:行政責任(職安法防止義務未落實可能被裁罰、涉性騷擾時另有性平法責任)、民事責任(民法第188條僱用人連帶賠償),以及貫穿其中的雇主防止義務。
三者環環相扣,缺一不可輕忽。
Q4:民法第188條的「連帶賠償」是什麼意思? 指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時,僱用人(公司)要和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者可直接向公司求償。
若加害主管在執行職務時霸凌下屬,公司可能要一起賠。
公司要主張免責並不容易。
Q5:職場霸凌的民事賠償通常包含什麼? 可能包括被害員工的身體或精神損害、相關醫療費用、以及人格權受侵害的精神慰撫金等,視個案情節而定。
金額視情節輕重,加上訴訟時間與商譽損失,總成本往往可觀。
Q6:公司沒建立防治制度,會有什麼後果? 風險最高。
沒有防治機制,一方面在行政上可能因未落實職安法防止義務被裁處;另一方面在民事上更難主張「已盡監督之責」而免責。
有沒有制度,同時影響行政與民事兩個層面的責任。
Q7:職場霸凌罰公司多少錢? 具體罰鍰金額、對應條號與級距,因屬2026新制、細節以官方公告為準,本文不臆測數字。
中小企業應以勞動部、職安署最新公告的裁罰規定為準,並把重點放在「落實防治、避免受罰」。
Q8:小公司人不多,也要做職場霸凌防治嗎? 要。
「採取必要防治措施」的核心義務不因規模而免除,只是形式可按比例調整。
達一定規模以上的事業單位要求較完整(如訂書面防治計畫),規模小者可相對簡化但仍須落實。
具體門檻以防治措施準則為準。
Q9:如果加害者是高階主管,公司內部不好調查怎麼辦? 可善用外部調查資源。
當內部難以中立調查(例如加害者是高階主管)時,借助外部專業進行調查,能兼顧公正與合規。
主管機關也提供相關協助與補助,申請方式與額度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Q10:職場霸凌和性騷擾有什麼關係? 可能競合。
當職場不法侵害同時涉及性別、性相關的騷擾成分時,除了職場霸凌防治責任,公司還要檢視是否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的防治義務,否則可能面臨性平法裁罰。
處理時不能只用單一法規角度。
Q11:公司負責人會不會有個人責任? 可能。
若負責人、主管知情卻放任、甚至參與霸凌,不僅可能加重公司在行政與民事上的責任,負責人個人也可能因其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管理階層的態度,往往是責任輕重的關鍵。
Q12:勞檢會查職場霸凌防治嗎? 會。
主管機關可透過勞動檢查,檢視事業單位有無依法建立並落實防治措施。
即使沒有具體爭議,若勞檢發現沒有防治機制、申訴管道與紀錄,同樣可能被要求改善或裁處。
防治要平時做,不是出事才做。
Q13:舊案(新制前就發生的)也要用新制處理嗎? 依主管機關說明,新制施行後未結案的舊案適用新程序(程序從新原則)。
也就是不是只有7月1日後發生的才算,正在處理中的案件也要依新制走。
實際適用請以官方說明為準。
Q14:公司做了防治制度,就一定不用負責嗎? 不是絕對免責,但能大幅降低風險。
建立並落實防治制度,是公司證明「已盡防止義務」的關鍵,在行政與民事責任上都對公司有利。
反之,沒有制度,幾乎等於把責任攤在陽光下。
Q15:中小企業第一步該從哪裡著手? 先了解自己屬於哪一規模級距、對應要採哪些防治措施,接著建立申訴管道、調查與保密機制、教育訓練與相關紀錄,並善用政府配套資源。
具體行動清單可參考《職場霸凌雇主責任》一文,本篇先掌握責任全貌。
Q16:職場霸凌防治,是HR一個部門的事嗎? 不是。
防治責任牽涉公司整體:管理階層的態度決定文化、HR負責建立與執行機制、各級主管是第一線的觀察與處理者。
若只當成HR的行政工作,往往流於形式;唯有從負責人到基層都納入,防治制度才真正發揮保護公司的作用。
Q17:公司已經口頭要求大家「不要霸凌」,這樣算有盡防止義務嗎? 通常不夠。
防止義務講求的是「採取必要措施」並能舉證,口頭要求難以證明。
建議把防治政策書面化、建立申訴與調查機制、辦理教育訓練並留存紀錄。
有制度、有紀錄,才是能在行政與民事上主張已盡義務的憑據。
結語
2026年新制上路後,「職場霸凌是不是公司的事」已經有了明確答案:它是公司橫跨行政、民事的法律責任,還與勞動檢查連動。
公司作為法人,逃避不了防止義務,也承擔得起連帶賠償的風險。
看懂這張責任地圖,中小企業才會明白——把職場霸凌防治制度建好,不是額外負擔,而是保護公司的必要投資。
至於雇主具體要採取哪些行動來落實,可以接著看《職場霸凌雇主責任》一文的行動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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