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申訴|實務判例解析

職場霸凌申訴是雇主與企業主在 2024 年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3 條修正後最容易遇到、也最容易處理失準的勞動爭議之一。

對員工而言這是一條「我能不能說出來、能不能被認真處理」的路徑;對雇主而言這是一條「我有沒有把預防、申訴、調查、保護、懲戒五件事連起來」的合規檢驗。

本篇從員工申訴的完整流程拆解出發,但全程以雇主立場解構,幫助你在收到申訴的第一時間,知道員工會走哪條路、你應該怎麼回應、哪些動作會讓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而被裁罰。

職場霸凌申訴相關示意圖

一、什麼算職場霸凌: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

在臺灣現行法律體系中,「職場霸凌」並沒有單一法律明文定義,而是散布在數部法令交織。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把「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課予雇主作為法定義務的源頭,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進一步列出九項雇主必須妥善規劃的事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3 條則在 2024 年修正後給出八項可操作的暴力預防措施清單。

從這套體系反推,所謂「職場霸凌」在實務上會用三個要件來判斷:第一是「行為主體」介於同事、主管、客戶、合作廠商之間;第二是「行為樣態」呈現持續性、反覆性的言語、肢體、關係或網路攻擊;第三是「被害結果」造成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已超出一般工作壓力的合理範圍。

雇主端的判斷重點在於:別把「主管嚴格管理」與「以管理之名行不法侵害之實」混為一談,否則要嘛漏未處理被裁罰,要嘛輕率調查被反控。

二、員工申訴的法源體系全景

員工提出職場霸凌申訴時,會用到的法源比多數雇主想得多。

第一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及施行細則第 12 條,課予雇主預防義務並列出九項預防事項。

第二是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3 條,列出八項暴力預防措施並要求作成執行紀錄留存三年,且 100 人以上事業單位應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第三是當霸凌涉及性騷擾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第 13 條與第 38-1 條會同時介入,雇主有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義務。

第四是當霸凌涉及肢體攻擊或公然侮辱時,刑法第 277 條傷害罪、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第 310 條誹謗罪會啟動刑事責任。

第五是當霸凌伴隨不利處分(降調、減薪、解僱)時,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22 條、第 78 條會被引用為民事救濟。

第六是當勞動事件進入司法程序時,勞動事件法第 35 條至第 38 條的舉證責任移轉與出勤紀錄推定機制會大幅減輕勞工舉證壓力。

雇主必須理解,員工申訴並非只是內部問題,而是會牽動五到六部法規同時生效的多軌爭議。

三、內部申訴流程:員工視角七步驟

員工提出內部申訴時,標準路徑大致是七步驟。

第一步是事前蒐證,包含 LINE 對話、Email、簡訊截圖、錄音錄影、出勤紀錄、會議記錄、工作分配文件、就診與心理諮商紀錄、目擊者證詞等可能成為書面證據的素材。

第二步是書面化申訴書,載明申訴人姓名、聯絡方式、事件發生時間地點、被申訴人身份、具體事實內容、相關證據清單、希望的處理方式並簽名蓋章。

第三步是遞交給法定受理單位,依公司規模可能是人資、專責申訴單位、員工協助方案、安全衛生委員會或直屬主管。

第四步是公司受理通知,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精神應於三日內成立調查小組並通知申訴人受理。

第五步是調查程序,包含申訴人陳述、被申訴人答辯、證人訪談、書面證據檢視、必要時的工作場所現場勘查,原則應於兩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

第六步是調查結論與懲戒決定,雇主應將結論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並依結論做出告誡、警告、調職、解僱等適當懲戒。

第七步是事後追蹤,包括申訴人保護機制持續、職務調整、心理諮商安排、預防制度補位。

四、公司義務分級:10 人、30 人、100 人三道分水嶺

依現行法規,雇主對職場霸凌申訴的義務隨僱用人數分成三道分水嶺。

第一道是 10 人以上未達 30 人事業單位,必須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明顯處公開揭示,讓員工有清楚的「我要找誰申訴」路徑。

第二道是 30 人以上事業單位,必須訂定書面化的「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內容應涵蓋申訴管道、調查程序、保密義務、不利處分禁止、懲戒種類,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第三道是 100 人以上事業單位,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3 條應參照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100 人以下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三道分水嶺的雇主端意義是:若你公司明明 35 人卻只有 10 人級的申訴管道,就已經處在違反義務的灰色地帶;若你公司剛跨 100 人,舊的紀錄文件就必須升級為書面化的預防計畫,否則勞檢一查就罰。

五、外部申訴管道:員工會走哪幾條路

當員工選擇不走內部申訴或內部申訴未果時,外部申訴管道有六條主要路徑。

第一條是勞動部 1955 免付費勞工諮詢申訴專線,這是員工最容易撥通的入口,也是統計上案件量最大的通道。

第二條是工作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或勞動局,員工可現場、電郵、線上系統提出書面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會啟動調查程序並要求雇主提供說明與佐證。

第三條是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當雇主未訂預防計畫、未組調查小組、未對申訴採取立即有效措施時,員工可向勞檢機構檢舉,勞檢機構可啟動專案稽查。

第四條是職災重建中心 0800-068-580,提供每年最多六次免費心理諮商,特別在精神不法侵害案件中扮演證據強化與情緒緩解的雙重角色。

第五條是法律扶助基金會,若員工經濟弱勢可申請民事、刑事訴訟扶助。

第六條是當員工屬職業工會會員時,可透過工會代為提出申訴。

對雇主而言,必須認知到一旦員工走出內部,每一條外部路徑都會留下「雇主未盡義務」的書面紀錄,後續訴訟時都會成為對你不利的事實基礎。

六、申訴時限:三大期間別搞混

申訴時限是雇主與員工雙方都常誤解的環節。

一般職場霸凌申訴時限,實務多見「行為終了後三年內或離職後一年內、以較長者為準」的見解,這個區間給予員工相對寬裕的緩衝期,也代表雇主即使「等待員工離職」也未必能規避處理義務。

涉及性騷擾或性別歧視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申訴時限通常壓縮為事件發生後一年內。

涉及肢體攻擊、公然侮辱、誹謗、恐嚇等刑事不法時,依刑法告訴時限通常為五年至七年不等,部分非告訴乃論之罪則無時限拘束。

雇主在收到任何霸凌申訴時,第一步不是反問「事情多久前發生的、是不是過期了」,而是先確認受理;錯誤的「先質疑時限」會立刻被認定為違反第 13 條立即有效糾正補救義務,反而把自己推上違法第一線。

七、舉證標準:員工會準備哪些證據

員工申訴職場霸凌時,可用的證據類型有六大類。

第一類是通訊紀錄,包含 LINE 對話截圖、Email、簡訊、Slack、Teams 等內部通訊軟體紀錄,這是最常見也最直接的書面證據。

第二類是錄音錄影,臺灣實務見解認為「為保護自己權益」所為的當事人錄音通常具證據能力,但偷錄第三人對話則可能涉個資法甚至刑法第 315-1 條妨害秘密罪。

第三類是證人證詞,包含同事、客戶、合作廠商在內的目擊者陳述。

第四類是醫療紀錄,包含心理諮商、精神科就診、身心症診斷書、住院紀錄等。

第五類是出勤紀錄與工作分配文件,可佐證霸凌行為是否伴隨「工時不合理增加」、「工作量惡意傾倒」、「孤立排擠」等行為。

第六類是書面紀錄如績效考核、警告函、調職令、簽到表等。

勞動事件法第 35 條至第 38 條的舉證責任移轉與出勤紀錄推定機制,使勞工在司法程序中比過去更容易站穩舉證地位,雇主端的反向舉證壓力顯著加重。

八、申訴人保護:四道防護網

申訴人保護是雇主最容易忽略卻最容易被裁罰的環節。

法令上有四道防護網。

第一道是「禁止不利處分」,雇主不得對申訴人、證人、配合調查者給予降調、減薪、解僱、減少工時、調動到偏遠或孤立工作地點等不利待遇,違反時將構成新一輪可被申訴的事由。

第二道是「保密義務」,申訴調查程序原則上不對外公開,所有參與人員包含調查小組成員、人資、主管、外部專業人士都必須簽署保密同意書,洩漏申訴內容可能依個資法及刑法妨害秘密罪追究。

第三道是「心理支持」,雇主可主動連結職災重建中心每年最多六次免費心理諮商,也可考慮自費 EAP 員工協助方案延伸資源。

第四道是「職務調整」,調查期間可建議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短期調整職務或工作地點,避免雙方持續接觸再生爭議;調整應以「雙方協議」或「申訴人意願優先」為原則,避免變相成為對申訴人的二次不利處分。

九、調查時限與委員會組成:3 日、2 個月、1 個月延長

調查時限是 2024 年修正後最容易誤解的硬性要件。

原則上,公司收到書面申訴後,應於「三日內」組成調查小組並通知申訴人受理;調查程序應於「兩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書面通知雙方延長原因。

調查小組的組成原則上應符合三項:第一是獨立性,避免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擔任調查委員;第二是專業性,必要時應外聘具備性別意識、勞動法或職場霸凌專業的外部人員;第三是代表性,當涉及性別議題時,調查小組女性成員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且 100 人以上事業單位應有至少一名外部專業人士參與。

雇主若僅由「老闆與人資主管」兩人關門開會做出結論,幾乎可預期會在外部審查中被質疑程序瑕疵,並可能依職安法相關罰則裁罰。

十、雇主接收申訴後的標準回應:HowTo 五步

從雇主立場,收到員工霸凌申訴後的標準回應可拆為五步。

第一步是「立即書面受理」,於三日內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申訴人受理並啟動調查小組組成程序,避免「再觀察一陣子」的口頭回應構成違反第 13 條立即有效義務。

第二步是「保全證據」,第一時間封存相關通訊紀錄、監視器影像、出勤紀錄、會議記錄,避免日後被指控湮滅證據。

第三步是「啟動調查程序」,依公司書面化的申訴及懲處規範組成調查小組,必要時委請外部專業人士協助,全程依保密義務處理。

第四步是「保護當事人」,對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皆採取必要的職務調整與心理支持,避免在調查未結論前做出任何不利處分。

第五步是「書面化結論與懲戒」,調查完成後以書面方式通知雙方結論、做出適當懲戒、補位制度缺口、追蹤一個月以上避免再發生。

整套流程的核心精神是「書面化、保密、獨立、時限內、可追蹤」,少做任何一項都會在後續訴訟或勞檢中被質疑。

十一、申訴失敗的後續救濟:民事、刑事、行政三軌並進

當員工內部申訴未獲滿意結論時,後續救濟路徑會啟動民事、刑事、行政三軌並進。

民事軌道上,員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主張因雇主未盡保護義務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可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包含精神慰撫金,可依勞動事件法第 35 條至第 38 條取得舉證責任移轉的訴訟優勢。

刑事軌道上,當霸凌涉及肢體攻擊、公然侮辱、誹謗、恐嚇、強制、妨害秘密等刑事不法時,員工可依刑法相關條文提出告訴或自訴。

行政軌道上,員工可向勞動檢查機構檢舉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或第 23 條義務,主管機關得依職安法相關罰則對雇主處罰鍰並命限期改善。

三軌可同時進行、互不排斥,雇主在內部申訴階段處理不當,往往就是後續被三軌並進追擊的起點。

十二、雇主常見「處理錯誤」:六大紅線

從 28 年勞資顧問實戰中,雇主在收到職場霸凌申訴後常見的處理錯誤可歸納為六大紅線。

第一條紅線是「拖延受理」,未在三日內成立調查小組或書面通知申訴人,直接違反第 13 條立即有效義務。

第二條紅線是「保密失守」,將申訴內容在主管會議、人資群組、董事會口頭討論,導致申訴人身分外洩。

第三條紅線是「調查瑕疵」,調查小組僅由與被申訴人有從屬關係的人組成,未維持獨立性。

第四條紅線是「不利處分」,調查未結論前即對申訴人做出減薪、調職、停權等動作,被認定為報復。

第五條紅線是「結論不書面化」,僅以口頭告知雙方結論,未留下可追蹤的書面紀錄。

第六條紅線是「制度未補位」,調查結論後未進行行為規範重申、教育訓練、預防計畫修訂,導致同樣事件再發。

六大紅線只要踩中任何一條,後續訴訟與勞檢都會啟動連鎖反應。

十三、申訴與調解、訴訟的銜接

職場霸凌申訴並非孤立程序,而會與勞資爭議調解、勞動事件訴訟產生銜接。

當員工向勞工局申訴後,勞工局可能將案件導引到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啟動地方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處理;調解不成立時,員工可依勞動事件法第 15 條至第 25 條向法院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後即進入勞動事件訴訟程序,由勞動法庭依勞動事件法第 35 條至第 38 條的舉證責任移轉與出勤紀錄推定機制審理。

對雇主而言,內部申訴階段的書面紀錄、調查程序、結論通知、懲戒決定、預防補位這五份文件,會直接成為日後調解與訴訟中的關鍵證據。

內部處理做得越完整,後段調解與訴訟的籌碼越多;反之,內部紀錄不完整,調解時就只能在不利情境下被動讓步。

十四、雇主自評清單:十題快檢

收到申訴前,雇主可用十題快檢自我評估目前的合規狀態。

第一題:公司目前的申訴管道是否依規模分級書面化?第二題:申訴管道是否在工作場所明顯處公開揭示?第三題:30 人以上事業單位是否訂有「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第四題:100 人以上事業單位是否訂有「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第五題:調查小組成員名單與外部專業人士聯絡管道是否預先建立?第六題:申訴流程的書面表單、保密同意書、通知範本是否完備?第七題:員工是否定期接受職場霸凌與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第八題:申訴受理紀錄是否依法留存三年?第九題:是否有處理過往案件的可追蹤紀錄與改善紀錄?第十題:是否有顧問或外部資源可在事發後 48 小時內介入支援?十題若有四題以下達標,建議立刻啟動制度補位。

十五、顧問價值:前置預防 vs 事後補救的成本差距

職場霸凌申訴的處理成本,雇主在「前置預防」與「事後補救」兩種路線上有顯著差異。

前置預防路線上,雇主投入的是書面化制度建置、年度回訓、預防計畫核備、調查小組事前演練的固定成本,相對可控、可預算化。

事後補救路線上,雇主面臨的是調查程序倉促、外部專業人士臨時委請、可能的勞檢罰鍰、可能的民刑事訴訟代理費、可能的精神慰撫金與資遣費、品牌商譽損失、員工士氣下滑與招募困難等變動成本,往往遠超預防成本的數倍。

28 年勞資顧問實戰中,前置預防做得好的事業單位,往往在收到第一份申訴的當週就能依書面化 SOP 完成受理、保全、調查、保護、結論五步,把爭議控制在內部;而沒有前置預防的事業單位,常常在收到申訴的當月就同時面對三條外部路徑、兩部法規、一場可能的訴訟。

顧問價值不在事發後幫忙圓場,而在事發前把申訴受理、調查程序、保密設計、懲戒書面化、預防補位寫成可重複執行的內部制度。

FAQ|職場霸凌申訴實務常見問題

Q1:員工只有口頭說、沒有書面申訴,雇主可以當作沒收到嗎? 不建議。

實務上,員工口頭申訴雖然程序上未啟動「書面申訴」的時限計算,但只要雇主代表(包含主管、人資、老闆本人)已知悉霸凌情事,依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雇主預防義務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立即有效糾正補救義務,仍應啟動相應處理程序。

較穩妥的做法是引導員工書面化、同步啟動內部受理紀錄、必要時轉介心理諮商與職務調整。

Q2:員工申訴後直接離職,雇主還要處理嗎? 要。

員工離職並不消滅雇主已知悉的申訴內容處理義務。

實務見解多認為,離職員工仍可在離職後一年內就職場霸凌提出申訴,且若申訴內容涉及刑事不法,告訴時限可長達五年至七年。

雇主即使員工已離職,仍應就既有申訴啟動調查程序、留存紀錄、補位制度,避免日後員工提起民事訴訟或勞檢檢舉時被認定為「離職規避」。

Q3:雇主可以拒絕受理「事過境遷」的申訴嗎? 不建議。

依現行實務見解,一般職場霸凌申訴時限為行為終了後三年內或離職後一年內、以較長者為準;性騷擾申訴時限為事件發生後一年內;涉刑事不法依刑法告訴時限。

雇主在收到申訴時,應先「書面受理 + 調查」,再依事實認定與時限規定決定處理結論。

直接拒絕受理會立刻被認定為違反立即有效義務,反而增加被裁罰風險。

Q4:員工未經主管同意就錄音,蒐證有效嗎? 原則上有效。

臺灣實務見解認為,「當事人為保護自己權益」所為的對話錄音通常具備證據能力,不構成刑法第 315-1 條妨害秘密罪。

但若員工偷錄第三人之間的對話(自己未在場),則可能涉及妨害秘密罪。

雇主在調查時應一併檢視錄音的合法性與證據能力,不應以「錄音違法」為由拒絕審酌內容。

Q5:內部申訴沒結論,雇主會被罰嗎? 會。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罰則,雇主未訂預防計畫、未組調查小組、未對申訴採取立即有效措施,主管機關得處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屢次違反或情節重大者,得加重裁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性騷擾類申訴若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依第 38-1 條可處新臺幣 10 萬元至 50 萬元罰鍰。

Q6:申訴人具名與匿名有差別嗎? 有差別。

具名申訴啟動完整書面受理、調查程序、結論通知;匿名申訴雇主仍應「至少書面受理 + 預警調查」,因為實務見解多認為匿名申訴若內容具體仍構成「雇主已知悉」。

雇主可在書面化的申訴及懲處規範中說明匿名申訴的處理流程,但不能以「匿名」為由完全不處理。

Q7:證據蒐集有哪些不能做的事? 不能做的事包含:第一是偷錄第三人之間的對話(可能涉刑法 §315-1);第二是非法侵入他人電腦或私人雲端取得資料(可能涉刑法 §358、§359);第三是公開散布申訴內容(可能涉個資法、刑法妨害名譽罪);第四是引導證人做出與事實不符的證詞(可能涉刑法偽證罪)。

合法蒐證的核心原則是「自身相關 + 公開揭示範圍內 + 未侵害他人隱私」。

Q8:申訴調查期間可以對被申訴人停權或調職嗎? 可以,但要以「保護當事人雙方」為目的,不可以「處罰被申訴人」為理由。

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調查期間將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短期錯開排班、調整辦公地點、暫停對被申訴人的單獨指揮權,並書面說明是「保全程序」而非「預先認定」,避免在調查未結論前構成不利處分。

Q9:申訴成立後員工的年資、考績、獎金會怎麼算? 原則上申訴成立並不影響申訴人本人的年資、考績、獎金,反而禁止以申訴為由給予不利處分;對被申訴人則依結論做出告誡、警告、調職、解僱等懲戒,且懲戒應在書面化的申訴及懲處規範中事先載明懲戒種類,避免事後爭議。

Q10:雇主收到申訴的第一個 48 小時該做什麼? 四件事:第一是書面受理通知並啟動三日內調查小組組成;第二是保全所有相關通訊紀錄、監視器影像、出勤紀錄、會議記錄;第三是聯繫顧問或外部專業人士評估委員會組成;第四是聯繫申訴人提供心理諮商與職務調整選項。

前 48 小時的動作往往決定後續兩個月調查的程序合規性與證據完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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