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民國115年)7月1日起,《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的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正式施行,台灣首次以法律明確規範職場霸凌的防治與申訴。
其中最容易被中小企業忽略、卻風險最高的,就是「申訴時效」——很多老闆以為「員工都離職了應該就沒事」,其實依現行規定,離職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仍可提起職場霸凌申訴。
這篇文章以FAQ的形式,由企業軍師林郁汶顧問以28年實戰經驗,把「職場霸凌申訴時效」與「離職後1年」這個關鍵議題一次講清楚,幫中小企業主與HR搞懂時效規則、避免因誤解而措手不及。

一、先搞懂:職場霸凌申訴的「雙軌時效」
職場霸凌的申訴時效,關鍵在於理解「雙軌」的設計。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相關規定,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原則上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可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而在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的情況下,時效有兩個關鍵規定:
第一,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
也就是說,霸凌行為結束後超過三年才申訴,主管機關可不予受理。
第二,職場霸凌事件發生時勞工在職者,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如果依前款規定有較長的申訴期限,則從其規定(也就是取對申訴人較有利者)。
以上時效以現行《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及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這個「行為終了三年」加上「離職後一年」的雙軌設計,正是很多企業誤判的地方——員工離職不代表申訴風險立刻消失。
二、為什麼會有「離職後1年」這個規定
理解立法理由,能幫企業更正確地看待這個時效。
依相關立法說明,之所以設計「離職後一年內可申訴」,是考量勞工在職期間,可能礙於人際關係或最高負責人的權勢地位,未能在遭受霸凌後及時提起申訴,往往要等到離職、或權勢地位關係消滅之後,才敢把事情講出來。
因此法規特別給予離職勞工一定的申訴期間,保障其權益。
而「行為終了三年」的期限,則是衡酌相關事證取得的時效,並參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而定。
由於職場霸凌行為多具持續性、調查與認定較為複雜,法規因此明定了這樣的時效架構。
對企業的意義很清楚:霸凌事件即使當下沒有申訴,也可能在員工離職後、甚至數年內浮現。
這正是中小企業必須把防治與紀錄做好的原因。
三、「行為終了」怎麼認定?時效從何起算
時效的起算點是「行為終了時」,但「行為終了」在實務上如何認定,是一個容易產生爭議的問題。
對於一次性的單一事件,行為終了的時點相對明確。
但職場霸凌常常是「持續性」的——長期的排擠、反覆的言語羞辱、不合理的業務刁難,這類累積型的霸凌,何時算「終了」就比較複雜。
一般而言,持續性行為通常以最後一次行為或該狀態結束時作為認定基礎,但實際認定涉及個案事實,應以主管機關與調查的認定為準。
對HR而言,這帶來一個重要提醒:在調查與紀錄中,盡量清楚標示「行為發生的時間點與最後一次行為的時間」,有助於日後釐清時效爭議。
也因為時效可能拉得較長,企業的相關紀錄保存策略必須涵蓋足夠的時間範圍。
四、離職後1年申訴,對企業的三大衝擊
「離職後1年內可申訴」對中小企業帶來的實際衝擊,主要有三個面向。
衝擊一:紀錄必須留存足夠久。
既然離職員工在一年內、甚至因行為終了三年時效可能更久之後仍可申訴,企業的人資資料、考核紀錄、工作分派紀錄、出勤與溝通紀錄等,都必須保存到足以覆蓋時效範圍。
臨到申訴才發現紀錄已刪除或不完整,企業將難以還原事實、證明自己已盡防治義務。
衝擊二:離職面談的重要性提升。
離職面談若能留下完整紀錄,不僅有助於了解員工離職原因,也可能成為日後面對申訴時的重要參考。
若員工在離職時已表達相關不滿,企業更應審慎處理、留存紀錄。
衝擊三:調查責任的歸屬要先想好。
離職員工提出申訴時,原霸凌者可能是原部門主管,若仍由原部門處理,容易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
企業應事先設計好「離職後申訴由誰負責調查」的機制,避免臨場慌亂或程序瑕疵。
五、雇主收到申訴後的受理與調查義務
職場霸凌防治不只是「設個信箱」,收到申訴後,雇主有受理與調查的義務。
依職安署「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雇主在收到申訴後,應於一定期間內確認是否受理、啟動調查,並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調查與通知。
具體的受理時限、調查完成時限與通知方式,屬須查證的細節,一律以現行要點原文及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對中小企業而言,重點是把這些時限「制度化」——在內部申訴作業規程中,明確列出「接收、受理、調查、結案」每一個環節的時限,並與職安署要點對齊。
這樣一旦收到申訴,就能照表操作,而不是臨時抱佛腳、拖延處理而衍生程序瑕疵。
六、企業規模分級的防治義務
職場霸凌防治的義務,會依事業單位規模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10人、30人、100人是常見的分級門檻,不同規模的企業,在防治計畫、申訴管道、調查機制、教育訓練等方面的法定要求也不同。
實際的分級義務與對應內容,以現行《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及指導手冊為準。
中小企業最常見的問題是「以為公司小就不用管」。
事實上,即使是規模較小的企業,仍有基本的防治義務;而未依規定建立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管道與調查處理機制,依相關規定可能面臨罰鍰,實際罰則金額與裁罰基準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及現行法規為準。
因此,不論規模大小,把防治制度建立起來,都是必要的。
七、中小企業因應職場霸凌申訴時效的做法
面對「行為終了三年」「離職後一年」的時效架構,建議中小企業採取以下做法:
第一,建立完整的職場霸凌防治制度,包括政策、申訴管道、調查處理機制與教育訓練,並依企業規模符合對應的法定要求。
第二,設計對齊時限的申訴處理流程,把受理、調查、結案的時限明確化,並確保被申訴人為主管或最高負責人時有適當的處理管道。
第三,制定涵蓋時效範圍的紀錄保存策略,人資、考核、工作分派、申訴與調查等紀錄,保存到足以覆蓋申訴時效。
第四,強化離職管理,離職面談留下紀錄,對離職時已浮現的爭議審慎處理。
第五,建立離職後申訴的專責處理機制,避免由可能涉案的原部門主管處理。
第六,定期教育訓練與制度檢視,讓主管與員工都清楚什麼是霸凌、如何申訴、企業如何處理。
八、職場霸凌申訴時效因應檢核清單
- [ ] 已了解「行為終了逾3年不受理」的規定。
- [ ] 已了解「在職者得於離職後1年內申訴」的規定。
- [ ] 已了解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的申訴管道。
- [ ] 已建立職場霸凌防治政策與申訴管道。
- [ ] 已依企業規模符合對應的防治義務。
- [ ] 已建立申訴受理、調查、結案的時限流程。
- [ ] 已設計離職後申訴的專責處理機制。
- [ ] 已制定涵蓋時效範圍的紀錄保存策略。
- [ ] 已強化離職面談與紀錄留存。
- [ ] 已在調查紀錄中標示行為發生與終了時間。
- [ ] 已定期辦理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
- [ ] 已建立與專業勞資顧問的諮詢管道。
九、情境案例:離職三個月後才來的申訴
阿宏經營一家22人的貿易公司,一名業務助理在半年多的時間裡,長期被直屬主管以言語羞辱、刻意排擠與不合理的業務刁難對待。
這名員工在職期間礙於主管的權勢,一直不敢申訴,最後選擇離職。
離職三個月後,他向公司提起了職場霸凌申訴。
阿宏一開始的反應是:「人都走了,還來申訴?」但在顧問說明後才知道,依現行規定,在職時發生的霸凌,員工在離職後一年內仍可申訴,公司並不能以「已離職」為由拒絕。
更麻煩的是,公司當初沒有留下完整的工作分派與溝通紀錄,離職面談也只是走個形式,導致要還原事實相當困難。
在顧問協助下,阿宏做了幾件事:依防治機制受理申訴、由不涉案的人員組成調查、盡可能蒐集現有紀錄與相關人證、並全程留下處理紀錄。
雖然這次因為前期紀錄不足而處理得相當吃力,但也讓阿宏痛定思痛,全面建立了職場霸凌防治制度與紀錄保存機制。
這個案例的教訓很清楚:離職後一年內的申訴風險真實存在,紀錄與制度必須提前做好,不能等到申訴上門才補。
十、把「時效意識」變成企業的制度習慣
職場霸凌申訴時效帶給中小企業最重要的觀念,就是「時效意識」——霸凌事件的風險不會在員工離職當天結束,而是延續一段不算短的期間。
把這個意識轉化成制度習慣,企業才能真正做好準備。
具體而言,可以從三個習慣著手。
第一個習慣是「紀錄留存」:把人資、考核、工作分派、申訴與調查等紀錄,依涵蓋時效的原則妥善保存,而不是離職就刪、專案結束就丟。
第二個習慣是「流程對齊」:把申訴的受理、調查、結案時限,以及離職後申訴的處理機制,寫進內部規程,讓每次處理都有標準可循。
第三個習慣是「預防優先」:與其擔心事後的申訴,不如透過教育訓練、主管管理知能提升、暢通的溝通管道,把霸凌擋在發生之前。
當「時效意識」變成企業的日常制度,職場霸凌申訴就不再是懸在頭上的未爆彈,而是一套有能力妥善處理的例行機制。
這也是中小企業在新法時代穩住競爭力的關鍵。
常見問題 FAQ
Q1:職場霸凌申訴有時效嗎? 有。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時,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在職者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實際以現行準則為準。
Q2:員工離職後多久內可以申訴職場霸凌? 職場霸凌事件發生時勞工在職者,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若依行為終了三年的規定有較長期限,則從其規定。
Q3:離職員工申訴,公司還要處理嗎? 在時效內提出的申訴,企業仍應依規定面對與處理。
員工離職不代表申訴風險立刻消失。
Q4:「行為終了」怎麼認定? 一次性事件時點較明確;持續性霸凌通常以最後一次行為或該狀態結束時為認定基礎,實際依主管機關與調查認定為準。
Q5:為什麼要給離職後1年的申訴期? 立法考量勞工在職期間可能礙於人際關係或最高負責人權勢地位而不敢申訴,故給予離職後一定期間,保障其權益。
Q6:向誰申訴職場霸凌? 原則上向雇主提起申訴;但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Q7: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什麼時候上路? 《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的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自2026年(民國115年)7月1日施行,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Q8:公司很小也要建立防治措施嗎? 是。
職場霸凌防治義務依規模分級,但即使規模較小仍有基本義務,未依規定建立可能面臨罰鍰。
Q9:未建立防治措施會被罰多少? 依相關規定,未建立防治措施、申訴管道及調查處理機制者可能面臨罰鍰,實際金額與裁罰基準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及現行法規為準。
Q10:收到申訴後,雇主有時限嗎? 依職安署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雇主收到申訴後應於一定期間內確認受理、啟動並完成調查與通知,具體時限以要點原文為準。
Q11:離職員工申訴,該由誰調查? 建議事先設計專責處理機制,避免由可能涉案的原部門主管處理,以確保調查中立。
Q12:企業紀錄要保存多久? 建議保存到足以覆蓋申訴時效範圍(考量離職後一年、行為終了三年等),確保申訴發生時能還原事實。
Q13:員工在職時沒申訴,離職後才申訴合法嗎? 只要在法定時效內(如離職後一年內),依規定仍可申訴,這正是法規的設計目的。
Q14:最高負責人涉及霸凌怎麼辦? 勞工可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企業更應建立能處理高層涉案的中立機制,必要時引入外部專業協助。
Q15:申訴時效內,企業可以拒絕受理嗎? 在時效內且符合規定的申訴,企業應依防治機制受理處理;不當拒絕或拖延可能構成違反防治義務的風險。
Q16:中小企業要怎麼降低職場霸凌申訴風險? 最根本是建立完整防治制度、對齊時限的處理流程、涵蓋時效的紀錄保存,並落實教育訓練與離職管理。
Q17:職場霸凌和性騷擾的申訴規定一樣嗎? 兩者屬不同法規體系,申訴管道與時效規定可能不同,涉及個案時應分別依各自現行法規辦理。
Q18:時效過了,企業就完全沒風險嗎?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逾時效可不予受理,但職場霸凌可能涉及其他民事或刑事責任,時效架構不同,企業不宜以「時效過了」為由輕忽。
Q19:申訴時效是所有職場霸凌案件都一樣嗎? 本文所述「行為終了三年、離職後一年」主要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的期限規定。
不同情形、不同管道可能有不同規範,涉及個案時應以現行《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及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Q20:企業自己內部申訴有沒有時效? 向雇主提起的內部申訴與向主管機關申訴的時效規定,屬不同層次。
企業內部處理機制的設計,仍應合理便利勞工提出申訴,實際規範以現行法規與企業依法訂定的辦法為準。
Q21:離職員工申訴,企業配合調查有什麼好處? 配合調查、據實處理,有助於釐清事實、證明企業已盡防治義務,也能降低後續衍生爭議的風險。
逃避或拖延反而可能加重企業的責任。
Q22:如果查證後確實有霸凌,企業要怎麼做? 應依防治機制採取適當的處置與矯正措施,並保護申訴人不受不利對待。
具體處置依調查結果與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
Q23:時效內的申訴,企業能私下和解了事嗎? 職場霸凌涉及防治義務與當事人權益,不宜以私下給錢草率了事。
企業仍應依防治機制處理、留存紀錄,妥善的處理程序才是降低風險的正解。
Q24:中小企業沒有專責人員,防治制度怎麼建立? 可先建立基本的政策、申訴管道與處理流程,並善用職安署的指導手冊與範本,必要時委由專業勞資顧問協助建置,讓制度符合法定要求又能實際運作。
Q25:主管嚴格要求績效,會被認定為霸凌嗎? 合理的績效要求與管理,與職場霸凌是不同的。
是否構成霸凌,通常會綜合考量行為是否逾越合理範圍、是否具持續性與權勢不對等等因素,實際以主管機關與調查認定為準。
建立清楚的管理界線與紀錄,有助於區辨。
Q26:離職員工申訴時效可以主張更長嗎? 準則規定,在職者得於離職後一年內申訴,但若依行為終了三年的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也就是取對申訴人較有利的期限。
實際適用以現行準則與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Q27:接到申訴後最不該做的事是什麼? 最不該做的就是拖延、忽視、或對申訴人施以不利對待(如刁難、調職報復)。
這些不僅無助於解決問題,還可能構成新的違規,讓企業風險雪上加霜。
正確做法是依機制受理、中立調查、保護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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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職場霸凌申訴時效的「行為終了三年」與「離職後一年」,是很多中小企業最容易忽略、風險卻最高的一環。
員工離職不代表申訴風險消失,唯有把防治制度、處理流程與紀錄保存做到位,企業才能真正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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