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僱是否合法?先搞懂法律定位
很多老闆在用人時都遇過這種情況:人進來不到一個月就發現完全不適任,想要趕快處理,卻又擔心一個動作做錯,後面變成勞資糾紛。問題不在於你要不要用人,而是在於你怎麼「合法地不用這個人」。
試用期解僱的關鍵,不是「能不能解僱」,而是「你用什麼理由、怎麼證明」。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實務上怎麼認定
很多人會很驚訝:勞基法其實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這三個字。
這代表什麼?代表法律上並沒有給你一個「試用期可以隨便解僱」的特權。實務上,試用期的存在是來自「契約自由原則」,也就是公司與員工在勞動契約中約定一段觀察期間,用來評估是否適任。
法院與勞動部的見解大致一致:試用期是被允許的,但本質上仍然是正式僱傭關係的一部分。換句話說,員工從第一天報到開始,就已經受到勞基法保障。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企業在處理試用期解僱時會踩雷——誤以為「還在試用期」,就等於風險比較低,實際上並不是這樣。
試用期合法的3個前提條件
既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那什麼情況下「試用期合法」?
實務上會看三個重點。
第一是期間合理性。一般常見是三個月,但不是寫三個月就一定沒問題。如果是簡單行政職,卻拉到六個月,合理性就會被質疑。法院會看的是:這個職務,真的需要這麼長時間評估嗎?
第二是雙方明確約定。試用期不能是公司自己心裡想的,而是應該在勞動契約或聘僱文件中清楚載明,包括期間、考核方式,甚至轉正條件。沒有寫清楚,後面很容易被認定對勞工不利。
第三是與工作性質有關聯。試用期的目的在於「評估是否適任」,所以你設計的考核內容,必須真的能反映工作表現,而不是流於形式。
這三個條件,其實在告訴你一件事:試用期不是保護公司,而是給你一個「合理觀察的機會」,前提是你真的有在觀察。
常見錯誤觀念:試用期可以隨便解僱?
最常見、也是最危險的誤解,就是覺得「反正還在試用期,直接叫他不用來就好」。
實務上,只要進入僱傭關係,就會回到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的解僱規範。也就是說,你仍然需要具備「正當理由」,例如不能勝任工作,或有重大違規行為。
差別只在於,法院對於試用期間的標準,通常會稍微放寬,但不是放水。關鍵還是在於,你能不能提出具體事證,證明這個人「確實不適任」。
如果沒有考核紀錄、沒有溝通過程,甚至連基本的工作指導都沒有,就直接終止勞動契約,這種情況在實務上很容易被認定為違法解僱。
很多企業不是輸在法律,而是輸在「沒有留下證據」。
把這一段觀念釐清之後,你會發現一件很現實的事:試用期從來不是風險較低的階段,而是風險被忽略的階段。
接下來就要談更核心的問題——到底什麼情況,才算「不適任」,可以合法啟動解僱。
試用期解僱的法律門檻:什麼叫「不適任」?
上一段我們已經釐清一件事:試用期不是保護傘,而只是觀察期。那接下來真正會影響你能不能安全下車的關鍵,就是——你怎麼證明這個人「真的不適任」。
很多老闆直覺會說:「我感覺他不行。」但很抱歉,法律不看感覺,只看證據。
「大致不能勝任」的法律標準
在法院實務中,最常用來判斷是否可以解僱的標準,是「大致不能勝任工作」。
這句話很關鍵。它不是要求員工完全不會做事,而是指整體表現已經達到「明顯不符合職務要求」的程度。
舉幾個實務上的判斷方向:長期無法達成基本KPI或工作目標、多次教導仍無法改善核心職能、工作態度消極影響團隊運作、明顯不具備該職務所需能力。
但這裡有一個常被忽略的重點:法院不只看「結果」,還會看「過程」。也就是說,公司有沒有給予合理的指導、訓練與改善機會?如果沒有,即使員工表現不好,也不一定構成合法的試用期解僱。
所以,「試用期不適任」不是一句話,而是一整段可以被檢驗的過程。
試用期不適任必須具備的證據類型
如果你真的要走到解僱這一步,證據不是加分項,是基本配備。
實務上常見、也最有力的證據,大概可以分成幾類:
第一類是考核紀錄與評分表。包含試用期評估表、月度或週期性評分,最好有量化標準,而不是只有「表現普通」這種模糊描述。
第二類是KPI或工作成果數據。例如業務未達業績門檻、行銷未完成專案指標、行政錯誤率過高。數字會說話,比任何形容詞都有效。
第三類是主管評語與會議紀錄。包含一對一面談紀錄、輔導過程、改善建議。重點是「有溝通、有提醒」,而不是突然宣告不適任。
第四類是教育訓練與改善機會證明。像是培訓紀錄、內部教學、指導過程,這些可以證明公司已經盡到培養責任。
第五類是書面警告或改善通知。如果員工問題明確(例如遲到、態度),有正式文件會大幅提高說服力。
你可以把這些想成一件事:不是證明員工不好,而是證明公司「已經合理努力過」但仍無法改善。這個邏輯,才是法院真正買單的地方。
沒證據就解僱的法律風險
這裡我要直接講白一點:沒有證據的試用期解僱,幾乎就是在賭。而且這個賭局,企業通常是輸家。
常見的結果包含:被認定違法解僱需恢復僱傭關係、支付資遣費和工資補償甚至包含訴訟期間薪資、勞資爭議調解和訴訟成本大幅增加、內部員工信任感下降覺得公司處理不公平。
更現實的是,一旦進入調解或訴訟,HR和管理層投入的時間成本,往往遠超過當初好好做一份考核紀錄的代價。
這不是嚇你,而是實務上太常發生的事。所以接下來,我們直接進到最敏感的議題:試用期解僱到底要不要給資遣費?預告期又怎麼算?
試用期解僱要給資遣費嗎?預告期怎麼算?
當你已經判斷員工確實不適任,下一個老闆最在意的問題通常不是「可不可以解僱」,而是——要不要付錢?要付多少?
這裡就是實務上最容易混亂的地方。尤其是試用期資遣費,很多說法互相矛盾,一不小心就踩雷。
試用期資遣費:勞動部 vs 法院實務差異
先講結論:試用期解僱,有可能需要給資遣費,而且風險不低。
為什麼會有爭議?因為行政機關(勞動部)與法院實務,長期存在解讀落差。
勞動部過去的見解偏向:如果是在試用期間,且確實不適任,雇主可以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終止契約,但在某些情境下,對資遣費的要求相對寬鬆。
但法院怎麼看?比較嚴格。法院通常認為:只要是依第11條解僱,本質上就是資遣,就應該依法給付資遣費。不會因為「還在試用期」就自動免除。
這就是很多企業踩雷的原因——以為不用給,結果進入訴訟後被要求補發。
所以實務建議很直接:與其賭,不如把試用期資遣費當作「可能成本」,提前納入評估。
新制 vs 舊制資遣費計算(附實例)
接下來講最實際的:怎麼算。
目前台灣分為「勞退新制」與「舊制」,多數員工適用新制(2005年後到職)。
新制計算方式:每滿1年給0.5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按比例計算。
公式:月薪 × 0.5 ×(在職月數 ÷ 12)
以月薪 35,000 元為例:
| 試用期間 | 計算方式 | 試用期資遣費 |
|---|---|---|
| 1 個月 | 35,000 × 0.5 × (1/12) | 約 1,458 元 |
| 3 個月 | 35,000 × 0.5 × (3/12) | 約 4,375 元 |
| 6 個月 | 35,000 × 0.5 × (6/12) | 約 8,750 元 |
可以看出來,金額其實不高,但問題從來不在金額,而是在「你有沒有依法處理」。
至於舊制(適用少數資深員工):每滿1年給1個月薪資,未滿1年通常不計。但實務上,試用期多半還沒累積年資,影響較小。
關鍵提醒:不要因為金額小就忽略試用期資遣費,因為一旦進入爭議,會連同其他費用一起被放大。
是否需要預告期與代通知金
除了資遣費,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成本:預告期。
依勞基法第16條,雇主終止契約時需要提前通知:
– 任職未滿3個月:可不預告
– 任職3個月以上未滿1年:10天前預告
– 任職1年以上未滿3年:20天前預告
– 任職3年以上:30天前預告
這裡有一個實務上的重點:如果你不想讓員工繼續上班,可以用「代通知金」取代預告期,也就是直接給對等的薪資。
把資遣費跟預告期加在一起看,你會發現,合法處理試用期解僱的總成本,其實沒有想像中高。但如果你省了這一步,後面的代價可能是十倍以上。
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這「十倍代價」到底長什麼樣子。
HR必學:試用期解僱7步驟標準流程(SOP)
前面談完法律、證據、資遣費,你應該已經感覺到一件事:問題從來不是「能不能解僱」,而是公司有沒有一套可以被檢驗的流程。
多數勞資爭議不是輸在法條,而是輸在「沒流程」。
試用期管理前置:KPI與考核機制設計
如果你等到想做試用期解僱時,才開始找證據,通常已經太晚了。真正的關鍵在「前面怎麼設計」。
試用期的本質是評估,所以你要先回答兩個問題:這個職位,怎樣叫做「合格」?多久應該看得出來?
實務上建議這樣設計:
-
KPI要具體,不要模糊。不要寫「表現良好」、「積極負責」,這些在法院完全沒有說服力。應該轉成:業績數字、專案完成率、錯誤率、回覆時效等可量化指標。
-
設定明確考核週期。常見做法是:每2週或每月一次評估,而不是三個月後一次總結。頻率越高,你後面的證據越完整。
-
搭配質化評語。除了數字,也要有主管觀察,例如溝通能力、學習態度、團隊配合度。
-
明確告知員工標準。考核不是你心裡有標準,而是員工也知道標準。這會直接影響後續爭議。
試用期解僱7步驟SOP(實戰流程)
下面這套流程,你可以直接當作公司內部標準。真正做到這7步,試用期解僱的風險會大幅下降。
Step 1|事前約定(寫清楚)
在聘僱合約或offer中載明試用期間、考核方式、轉正條件。避免後面出現「你沒說過」的爭議。
Step 2|設定考核指標(可量化)
依職務設計KPI,例如業務的業績門檻、客服的回覆時效、工程師的交付品質。沒有指標,就沒有不適任。
Step 3|定期評估紀錄(留下痕跡)
每2週或每月做一次評估,形成書面或系統紀錄。重點不是評分,而是「持續累積證據」。
Step 4|發現問題即時面談(不要拖)
一旦發現表現落後,立刻安排1對1面談。說清楚問題點、期待標準,並留下會議紀錄。
Step 5|給予改善機會(這一步很關鍵)
設定改善期間(例如2週),並提供具體建議或訓練。這一步在法院眼中非常重要,代表公司有善意與輔導。
Step 6|正式通知解僱(文件化)
若改善後仍未達標,發出正式通知,說明理由(對應考核紀錄)。同時確認是否涉及資遣費、預告期或代通知金。
Step 7|辦理離職手續與資遣費(收尾乾淨)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計算並支付資遣費、辦理勞健保退保與勞退結清。每一步都留文件。
試用期考核表欄位設計建議
如果你公司還沒有一份標準化的試用期考核表,建議至少包含以下欄位:
- 基本資訊:員工姓名、部門、職稱、試用起迄日、評估日期
- 量化績效指標:業績達成率、專案完成數、錯誤率或退件率
- 能力評估項目(1-5分量表):專業能力、工作效率、溝通協調、團隊合作
- 主管具體評語:要寫「具體行為」,例如「多次未依流程回報進度」而不是「態度不佳」
- 改善建議與行動計畫:清楚寫出下一步要怎麼改善
- 員工回饋與簽名:讓員工確認內容,避免日後爭議
你會發現,真正讓企業安全的,不是多懂法律,而是有沒有把管理做紮實。
當這套流程跑順之後,試用期解僱就不再是一個風險決策,而是一個有依據的管理結果。
老闆一定要知道:違法解僱的成本與風險
很多老闆會卡在一個點:「這個人不適任,我趕快處理掉,應該不會有事吧?」
問題是,違法解僱的成本,從來不是你當下省下的那幾千塊,而是後面一整串放大的代價。
違法解僱的實際成本(賠償+訴訟)
我們直接用數字講。假設一位員工月薪 35,000 元,你在試用期處理不當,被認定違法:
- 資遣費補發:約 4,000~8,000 元
- 未給預告期代通知金:約 10 天薪資 ≈ 11,600 元
- 訴訟期間薪資補償(假設6個月):35,000 × 6 = 210,000 元
- 律師費與行政成本:約 50,000~150,000 元
總成本可能落在 30萬以上。
很多老闆原本只是想省一點試用期解僱的處理成本,最後變成一筆完全不必要的支出。
勞資爭議的時間成本與商譽風險
錢只是表面,真正拖垮企業的,往往是「時間」。
一場勞資爭議,從調解到訴訟,拉6個月到1年很正常。這段時間你要一直出庭、準備資料、回應勞工局調查、處理內部員工的觀感問題。
更現實的是,團隊會開始觀察:「公司是不是說裁就裁?」「哪天會不會輪到我?」這種不確定感,會直接影響留才與士氣。
再來是商譽。現在求職平台、社群論壇資訊透明,一個勞資爭議,很容易被放大,影響後續招募。
合法解僱 vs 違法解僱的ROI比較
合法處理的成本:試用期資遣費約 4,000~8,000 元、代通知金約 10,000 元上下、HR時間成本可控。總成本約 2 萬內。
違法處理的成本:訴訟+補償 30萬起跳、時間與管理成本不可控、團隊與品牌影響長期損失。
差距:10倍以上。
這其實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決策問題。你要的是「快速解決」,還是「安全解決」?多數企業會出事,不是因為不知道,而是低估了風險。
FAQ:試用期解僱常見問題一次解答
Q1:試用期解僱可以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簡答:可以,多數情況屬於非自願離職。
詳答:只要是公司單方面終止契約,即使在試用期解僱,通常都屬於非自願離職。公司應依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不能因為在試用期就拒絕。這會影響員工後續申請失業給付的權利。
Q2:試用期被解僱可以領失業給付嗎?
簡答:可以,但需符合就業保險法資格。
詳答:若員工投保就業保險滿一定期間,且屬於非自願離職,就有資格申請失業給付。試用期解僱不影響申請資格,重點在「是否為非自願離職」及「是否有開立證明」。
Q3:公司要求員工簽「自願離職」合法嗎?
簡答:不合法,且有法律風險。
詳答:實務上,許多公司為了規避試用期資遣費或爭議,會要求員工簽自願離職書。但這在實務上很容易被認定為規避法律。員工後續若提出申訴,仍可能被認定為非自願離職,公司反而會失去主導權,甚至增加法律風險。
Q4:試用期解僱會構成歧視或報復嗎?
簡答:有可能,尤其理由不當時。
詳答:若解僱原因涉及性別、懷孕、年齡、工會活動等敏感因素,即使在試用期解僱,也可能構成就業歧視或不當勞動行為。重點不在試用期,而在解僱理由是否正當、是否有證據支持。
Q5:被試用期解僱,員工可以申訴嗎?
簡答:可以,而且很常見。
詳答:員工可以向勞工局申請調解,甚至提起訴訟。只要認為試用期解僱不合法,就有申訴權利。這也是為什麼企業需要完整流程與證據,否則一旦進入爭議,就會處於被動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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