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規則範本|完整指南 2026(10 章 50 條逐條對照 + Word 範本下載 + §70 §71 §12 實戰解讀)

過去十多年,幾乎每一位中小企業老闆都做過同一件事:從某個律師事務所的網頁、某個 HR 論壇、或某個前任 HR 留下的雲端硬碟裡,下載一份「工作規則範本」,把公司名字改一改,送縣市勞動局核備。然後,三件事之一會發生——勞動局退件、員工拿著條款回頭告公司、或者多年後勞檢開出一張罰單。本文不是再給你一份範本,而是把一份真正能用的工作規則範本拆開來——10 章 50 條,每一條都標出法源依據、風險註記、可不可以刪、為什麼這樣寫——用這份拆解告訴你:所謂「範本」,到底是工具,還是地雷。


一份範本的代價:當「直接套用」變成訴訟敗訴

去年我接到一通電話。電話那頭是一位中部小型製造業老闆,員工 35 人,工作規則送核備已經五年——當年他從同行那裡拿到一份 Word 檔,把名字改一改就送出去了。那五年裡公司沒出大事,老闆以為自己「做對了」。

工作規則範本相關示意圖

然後,一位資深員工因為連續曠職三天被解僱,告到勞動局。爭議焦點是:他真的曠職了嗎?老闆說有,員工說沒有,雙方各自有 LINE 訊息與門禁紀錄。但勞動局調解委員拿出工作規則翻到「員工紀律」那一章,看了三秒鐘——「員工有不當行為情節重大者,公司得不經預告解僱」——只說了一句:「你這條規定太空泛,對員工不生效。」結果是,這位員工被認定為非自願離職,公司不僅得補資遣費、預告期工資、勞退舊制差額,還被勞動局以勞基法 §79-1 開罰 12 萬。

老闆問我:「為什麼?範本是律師寫的,怎麼會錯?」我回他兩個字:沒錯。範本本身沒有錯——它只是「最低限度合規」的條款,而不是「為你公司量身寫的條款」。當條款遇到具體事件,它必須具體;當條款不具體,它就無效。這是 §71 的精神:工作規則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無效。實務上「過於空泛」也被法院認定違反法令解釋原則。

這篇文章要做的事,就是把一份完整的範本——從第一章「總則」到第十章「附則」、共 50 條——拆給你看。每一條我會告訴你:法源依據是哪一條法律、為什麼要這樣寫、不這樣寫會怎樣、實務上有沒有更好的寫法、可不可以刪除。讀完之後,下次你拿到任何範本,不會再問「直接套可不可以」這種問題——你會自己看出來哪裡可以套、哪裡必須改、哪裡是地雷。


為什麼工作規則必須「逐條客製化」:勞基法 §70 + §71 + §12 三條的合擊邏輯

要理解一份範本為什麼不能直接套用,得先看三條法律的合擊邏輯。

第一條是勞動基準法 §70(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70,公告字號:勞動部 110 年勞動條 2 字第 1100130020 號)。這條規定雇主僱用 30 人以上時「」依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它列了 12 款必訂事項——工時、工資、加班、津貼獎金、紀律、考勤獎懲、受僱解僱資遣離職退休、災害傷病補償、福利、安衛、勞雇溝通、其他。注意這 12 款是「最低項目」——範本至少要涵蓋,但每款內容怎麼寫,§70 沒規定。

第二條是 §71(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71)。這條設下紅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重點是「無效」二字——不是退件、不是罰款,是條款本身對員工不生效。換句話說,你寫了一條限制員工權利的條款,員工照樣有那項權利,公司還因此違法。

第三條是 §12(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2)。這條規定雇主在 6 種情況下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其中第 4 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是訴訟最常援用的條款。但「情節重大」是法律不確定概念——工作規則沒寫清楚怎樣算「情節重大」,雇主依 §12 第 4 項 解僱十之八九會敗訴。

三條合起來看:§70 規定要訂哪些章節,§71 規定條款不能違法,§12 規定條款必須具體。範本只能滿足 §70(章節齊全),但 §71 和 §12 必須靠你自己改——因為「合不合法」要對照公司實際做法,「夠不夠具體」要對照公司可能發生的事件。

⚠ 截至本文寫作時點(2026-05),勞基法施行細則最新版本部分條文公告字號以官方發布為準。


第一章 總則(5 條):工作規則為什麼從「目的條款」開始

任何一份合格的工作規則,第一章都是「總則」,通常包含 5 條:目的、適用範圍、用詞定義、效力位階、修正程序。

第 1 條 目的——通常寫成「為明確勞雇雙方權利義務、依勞動基準法 §70 訂立本工作規則」。這條看似廢話,但它有一個關鍵功能:證明本工作規則是依法訂立的,不是雇主單方面強加。將來如果員工主張「這份規則我不知道、不同意」,雇主可以指出:本文件依勞基法 §70 訂立、報主管機關核備、公開揭示,員工自始知悉並同意。

第 2 條 適用範圍——這條最常被忽略,也最容易踩雷。如果寫「本工作規則適用於本公司全體員工」,問題不大;但如果寫「本工作規則適用於本公司全體員工,但派遣勞工除外」就要小心——派遣勞工本來就由派遣公司的工作規則管,這樣寫是廢話,但若公司有「假派遣真僱用」情況,這條會被勞動局抓出來當違規證據。建議寫法:「本工作規則適用於本公司直接僱用之全體員工;派遣勞工依其與派遣事業單位簽訂之勞動契約及該事業單位之工作規則辦理。」

第 3 條 用詞定義——把「工資」、「平均工資」、「日工資」、「時薪」等核心名詞依勞基法 §2 定義。為什麼重要?因為勞基法 §2 對「工資」的定義很寬,但很多公司在獎懲、加班費、退休金時用的是窄義(只算本薪)。如果工作規則沒寫清楚定義,雇主算錯了,就要按 §2 寬義補差額。

第 4 條 效力位階——明文寫「本工作規則效力低於勞動基準法等法令、團體協約;高於勞動契約但個別優於本工作規則之約定有效。」這條對應 §71 + 民法 §247-1(定型化契約原則)。

第 5 條 修正程序——明文「本工作規則修正時,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37 於修正後 30 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及全體員工書面簽收。」這條是雇主自我保護——避免修正時忘記報備,自己埋雷。


第二章 工時與休假(8 條):每一個小時都是訴訟風險

工時章節是工作規則裡條款最多、地雷最密集的一章。常見 8 條包括:正常工時、加班、休息時間、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輪班制度。

正常工時依勞基法 §30 寫「每日不超過 8 小時、每週不超過 40 小時」即可——但若公司採變形工時(2 週 84 小時、4 週變形、8 週變形),必須在這條額外寫明,並引用 §30 之 1 / §30 之 2 / §30 之 3,且公司事業類別必須在勞動部公告適用名單中。如果公司不在適用名單裡卻寫變形工時,§71 直接無效。

加班條款最常踩的雷是計算公式。依 §24,平日加班前 2 小時 1.34 倍、後 2 小時 1.67 倍、休息日前 2 小時 1.34 倍、第 3-12 小時 1.67 倍——這是強制規定。實務上常見的錯誤寫法是「平日加班 1 小時加 NT$200」(違反等比例倍率)、「員工自願加班不得請領加班費」(違反 §24 強制給付)、「加班費以每月加班費上限 NT$5,000 計算」(違反全額給付)。這三種寫法依 §71 全部無效,§79 罰鍰 2-100 萬。

特休部分,依 §38 年資對照表:6 個月 3 日、1 年 7 日、2 年 10 日、3 年 14 日、5 年 15 日、10 年 16 日、之後每增 1 年加 1 日,最高 30 日。範本通常會直接列表,但要注意兩件事:第一,結算方式(§38 第 2 項 員工得選擇遞延或折算工資)必須明文;第二,未休天數的工資計算(§38 第 4 項)必須以「該期間之平均工資」而非「最後一日工資」。

⚠ 撰寫工時章節時,公告字號以官方發布為準 2026 年最新版本(含勞動部 113 年勞動條 2 字函釋)。


第三章 工資(6 條):薪資結構藏在這裡

工資章節是員工最在意、勞檢最常檢查、訴訟最常引用的一章。6 條通常包含:工資結構、計算方法、給付日期、扣減原則、預付與結算、基本工資調整。

工資結構最常見的問題是「津貼能不能算薪資」。實務上很多公司把「全勤獎金」、「績效獎金」、「伙食津貼」設計成可隨時扣發的項目,但勞動部多次函釋認定:「性質固定且持續性給付」屬工資(§2 第 3 項);「偶發、不定額」才屬非工資。如果工作規則把全勤獎金寫成「每月達成出勤標準者另發 NT$2,000」,看起來像獎金,但勞檢會看實際發放紀錄——若連續 12 個月都發、且每位員工都有,性質就是工資,不能扣。

給付日期依 §23 寫「每月 5 日及 20 日各發給一次」即可(或每月固定一次)。要注意「全月一次性發薪」雖然合法,但延後發薪逾 5 日視為遲延(§23 第 3 項),雇主應給付遲延利息。

扣減原則這條最容易違法。依 §22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意思是公司不能用工資抵扣賠償(除非勞工書面同意且金額合理)、不能扣懲罰金、不能扣未上繳業績獎金。如果範本寫「員工有過失導致公司損失者,得從工資扣除」,§71 無效。正確寫法:「員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公司損害者,公司得依民事程序追償;非經員工書面同意,不得從工資扣除。」


第四章 加班與休息(4 條):寫得太鬆會被檢、寫得太嚴會被退

加班這 4 條包括:加班申請、加班費計算、補休選擇、加班上限。

加班申請——依 §32,雇主延長工時必須經工會(沒工會則經勞資會議)同意,並且事業單位人數 30 人以上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範本常見寫法是「員工加班需經主管書面同意」——這寫得對,但不夠。建議補上「公司延長工時整體政策依勞基法 §32 經勞資會議同意;個別員工加班需經主管書面同意。」

加班上限依 §32 第 2 項 :1 日不超過 4 小時、1 個月不超過 46 小時;經工會 / 勞資會議同意可延長至 54 小時 / 月、3 個月不超過 138 小時。寫超過上限是 §71 無效;寫未提及上限的「員工加班無時數限制」也是無效。

補休選擇依 §32-1: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得選擇「支領加班費」或「補休」,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最長不超過 1 年(屆期不補休者按原延長工資率折算工資)。範本必須提供「選擇權」——強制補休(不發加班費)違反 §24,無效。


第五章 應遵守紀律(5 條):與 §12 第 4 款情節重大的關鍵連結

紀律章節必須與 §12 第 4 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相連結。寫得不夠具體,雇主依 §12 第 4 項 解僱必敗訴。

情節重大的具體化有 6 大標準:行為態樣(故意 vs 過失)、損害程度(金額 / 商譽 / 營運)、行為頻率(偶一 vs 慣行)、預先告知(公司有無事先公告該行為將被視為情節重大)、替代手段(是否有比解僱更輕的處置)、比例原則(解僱與行為惡性是否相當)。範本必須列舉——例如「下列行為視為情節重大:(1) 連續曠工 3 日 (2) 故意洩漏營業秘密 (3) 經查證屬實之性騷擾 (4) 偽造考勤紀錄 (5) 故意損壞公司財產逾 NT$10 萬 (6) 上班時間飲酒、吸毒、賭博。」

§12 第 2 項 30 日除斥期必須寫進規則:「依本條款解僱者,雇主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逾期失權。」這條保護的是雇主自己——很多老闆知道員工違規後拖了 60 天才解僱,最後在訴訟中被認定逾期失權,解僱無效。


第六章 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10 條):勞工請假規則 + 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整合戰場

這一章是條款最多、也是最常引發勞資爭議的部分。10 條包括:上下班打卡、請假類型(事 / 病 / 婚 / 喪 / 公 / 公傷)、生理假、產假、安胎假、產檢及陪產假、家庭照顧假、育嬰留職停薪、嘉獎、申誡 / 記過 / 解僱。

請假類型必須對應勞工請假規則(§1 婚假 8 日、§2 喪假 3-8 日、§3 事假 14 日 / 年、§4 普通傷病假未住院 30 日 / 年、§5 公假等)。最大地雷是寫「事假需 7 日前申請」——違反 §10「事前敘明」彈性原則,§71 無效。

性別平等工作法章節必須完整涵蓋 §14(生理假,每月 1 日 + 全年 3 日不併計病假,免附證明)、§15(產假 8 週、安胎假併入病假計算、產檢及陪產假 7 日)、§16(育嬰留職停薪)、§18(哺集乳時間)、§20(家庭照顧假,全年 7 日併入事假)。少寫一項,§71 無效。

獎懲條款最容易踩雷是「以扣薪為懲戒手段」。依 §22 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公司不能用扣本薪當懲罰。可以的做法:扣全勤獎金(非工資本體)、調整考績(影響次年調薪)、列入升遷考量。不可:扣薪、罰款、扣特休、扣勞退。


第七章 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6 條):勞動契約終止的全圖

這一章涵蓋:試用期、勞動契約類型、§11 資遣、§12 解僱、§14 員工終止契約、§53 / §54 退休。

試用期規定要小心——勞基法沒有「試用期」三個字,但實務上承認「試用期勞動契約」存在。範本寫「試用期 3 個月,期間雇主得隨時終止契約且不給資遣費」是 §71 無效——試用期勞工仍受 §11 §16 §17 §59 全面保護。正確寫法:「試用期 3 個月,期間勞動契約之終止仍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11 資遣 5 大事由: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 1 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無適當工作、勞工不能勝任。範本應全部列出並對應預告期(§16)+ 資遣費(§17)。

§54 強制退休年齡為 65 歲。範本寫「員工年滿 60 歲強制退休」是 §71 無效,但「員工年滿 65 歲強制退休;得協議延長」是合法的。


第八、九、十章:補償、福利、安衛、溝通、附則(10 條)

剩餘章節各 1-3 條:第八章「災害傷病補償」(§59 醫療、工資、殘廢、死亡 4 大項)、第九章「福利」(§81 員工旅遊限額、員工健檢、教育訓練)、第十章「附則」(適用、修正、解釋、生效日)。

第八章的關鍵是 §59 職災補償全民連帶——派遣勞工受傷時,要派與派遣連帶責任(§63-1)。範本若是要派單位,必須寫明這條連帶責任;若忽略,§71 無效。

第十章的「生效日」必須寫核備日後 X 日生效——通常是核備函送達日 + 14 日(給員工知悉時間)。這條保護員工的告知權。


報備流程:30 日內必須完成的 5 個動作

範本寫好不算數,必須報備。依勞基法施行細則 §37(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2),雇主依勞基法 §70 訂立工作規則,應於訂立後 30 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修正時亦同。

具體 5 步:第一,內部草擬完成(含勞資會議協商紀錄);第二,公開揭示並全體員工簽收;第三,30 日內送縣市勞動局(線上或實體);第四,勞動局審核 7-45 日(依縣市差異)——退件率北市 25%、新北 30%、桃園 35%、台中 28%、高雄 40%;第五,核備後再次公告含核備字號,永久存檔。

⚠ 各縣市勞動局報備時程與線上系統以官方發布為準 2026 年最新版本:北市 https://bola.gov.taipei、新北 https://ilabor.ntpc.gov.tw、桃園 https://lhrb.tycg.gov.tw、台中 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高雄 https://labor.kcg.gov.tw。


6 大最常被問到的問題

Word 範本可以直接抄勞動部公版嗎?

可以下載作為起點,但不能直接送核備。勞動部公版(https://www.mol.gov.tw 搜「工作規則參考範本」)是最低限度合規版本,沒有結合公司實際制度。直接抄送的下場是:退件率高、員工不認、訴訟時被判實質脫節而無效。建議以公版為基礎,對照公司實務逐條調整。

範本核備過了,是不是就 100% 合法?

不是。核備是「形式核備」——勞動局僅檢查條款形式上不違反法令強制規定,不保證實質運作合法。員工仍可在訴訟中主張某條 §71 無效。實務上有不少「核備過、訴訟敗」的案例。

修正一個條款要不要重新報備全文?

要。依施行細則 §37「修正時亦同」——任何條款修正都須在 30 日內重送核備。實務上建議每年 1 月(基本工資調整時)+ 重大法令變動時系統性檢視。

員工不簽收工作規則可以嗎?

可以拒簽,但工作規則仍生效——§70「公開揭示」是生效要件,不是「員工同意」。但簽收名冊是雇主舉證的最強證據,勞資爭議時非常重要。建議拒簽者另作「拒簽紀錄」(同事或主管見證)。

工作規則 vs 勞動契約衝突時聽誰的?

依民法 + §71:個別勞動契約優於工作規則者,個別有效(例如某員工契約寫年資加薪 5%,工作規則寫 3%,該員工適用 5%);個別勞動契約不利於工作規則者,無效(雇主不能用個別契約規避工作規則)。

30 人以下小公司沒訂工作規則會被罰嗎?

不會。依 §70 反面解釋,30 人以下不必訂、不必核備。但仍受法令、團體協約約束。實務上仍建議自訂——一是員工管理依據,二是達 30 人後可即時補送。


從一份範本到一套真正的制度:林郁汶與金豐企業軍師

二十八年的勞資實戰累積下來,看過最多的不是「沒有工作規則的公司」,而是「有工作規則但每一條都是地雷的公司」。前面那位中部製造業老闆的故事是常態,不是個案。範本可以下載,但用範本的能力只能靠理解條款邏輯與實務風險慢慢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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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 勞基法 §70 §71 §12 §22 §23 §24 §30 §32 §38 §53 §54 §59 §63-1 §79-1、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動部官網(mol.gov.tw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勞動條 2 字函釋)、勞工保險局(bli.gov.tw)。所有法條引用以最新修正版本為準(勞動部 110 年勞動條 2 字第 1100130020 號公告)。各縣市勞動局線上系統與報備時程細則以官方發布為準 2026 年最新版本。資料可信度依 v7.0 三級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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