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的端午節是 6 月 19 日週五。對台灣大多數上班族而言,這只是一個放假的日子;但對於製造業 HR、餐飲業店長、輪班制服務業經營者而言,這一天的加班費結算錯了,輕則勞工申訴,重則 §79 主罰 2-100 萬。問題的核心不在「不知道要給加班費」,而在「不知道究竟要給多少倍」——同樣是 6 月 19 日,正常班的工廠(週一到週五 8 小時班)、四週變形工時的物流公司、雙週變形工時的便利商店、責任制名單內的房仲業,端午當日出勤的加班費計算方式各不相同。本文用一位中型製造廠 HR 處理端午班表的一週時間軸,串連勞基法 §32 §37 §39,並對照勞動部 110 年勞動條 2 字第 1100130020 號函釋、人事行政總處 dgpa.gov.tw 2026 國定假日表、變形工時公告字號,提供一份「端午節加班費結算不會錯」的完整指南。
一位製造廠 HR 的 5 月最後一週:端午節班表的合規地獄
Daniel 在台中市潭子區一家中型機械製造廠擔任人資副理,工廠 250 人、4 班 2 輪、四週變形工時。2026 年 5 月最後一週週一,他打開電郵就看到工廠廠長的訊息:「6 月 19 日端午節,我們有兩個大客戶下單要趕貨,整廠都要照常上班。請計算當天的加班費結構,以及哪些員工願意上班、哪些不願意上班的處理方式。」

這個問題比 Daniel 想像得複雜。他打開人事行政總處 2026 國定假日表(dgpa.gov.tw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2025-XX-XX 公告)確認:2026 年 6 月 19 日(週五)為端午節國定假日。依勞基法 §37 與其施行細則 §23,這是法定休假日,雇主應放假,工資照給。但若需出勤,依 §39「工資應加倍發給」——也就是除了當日原本應給的工資外,再額外加給 1 日的工資(俗稱「雙倍工資」)。
問題來了:他們是四週變形工時,6 月 19 日對某些班次而言可能是「工作日」、對某些班次而言可能是「休息日」、對某些班次而言可能是「例假」。每一種情境的加班費計算公式都不一樣。
週一下午 14:00,他開始拆解。
情境 1:本來就是工作日的員工。例如日班的小華,原本 6/19 就要上班 8 小時。依 §39,他這天的工資要加倍——即除了平常那筆 8 小時工資外,再加給 1 日工資。月薪 36,000 元的小華,日薪 36,000 ÷ 30 = 1,200 元;6/19 出勤 8 小時應得 = 1,200(原本工資)+ 1,200(加倍給付)= 2,400 元。若再延長 1-2 小時,依 §32 加班費階梯:第 9 小時 = 平日時薪 × 1.34 = 150 × 1.34 = 201 元;第 10 小時同 201 元。
情境 2:本來就是休息日的員工。例如日班的小芳,本月排班 6/19 是休息日。依 §39 國定假日是「休假日」、§36 休息日是「每 7 日 1 日」——兩者重合時,依勞動部解釋「以國定假日為準」。所以 6/19 對她而言是「國定假日」,若出勤需依 §39 加倍給付。但她原本就不需要上班、領的是月薪平均含此日工資——所以加倍給付 = 1 日工資(即 1,200 元,因為原本工資已在月薪內)。
情境 3:本來是例假的員工。例如夜班的小明,本月排班 6/19 是例假。依勞基法 §36 例假「除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如果一定要他上班,須依 §40「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例外處理——通常製造業趕貨不算「天災事變」,這時候要他上班是違法的。林郁汶顧問建議:寧可調班、不要例假出勤——調班需於 7 日前通知勞工,符合勞基法 §36 例假調動規定。
情境 4:責任制適用者。例如業務經理 Vincent,依勞基法 §84-1(雖然他在製造業,但若是高階主管月薪 15 萬以上、書面約定、報核備、有監督管理職權)可彈性安排工時。6/19 出勤對他而言不算「加班」,但仍應依書面約定計算對價——通常以「總工時管理」處理。
週一晚上 18:00,Daniel 把這四種情境整理成表。但廠長還問了一個問題:6/19 之後若有「補班日」呢?
依人事行政總處 2026 年放假調整公告(以官方發布為準最新調休日),可能會有「彈性休假調班」設計。若 6/19 是「補班日」(即原本應補回先前的調休假),則 6/19 對員工而言可能是「應正常上班」、不算國定假日加班——但 6/20(週六)若同時是「補班」就可能會有衝突。Daniel 必須對照人事行政總處最新公告,逐日確認 6/19、6/20、6/21 的法定屬性。
週二早上 9:00,他打電話到勞動部 1955 諮詢——勞動部專員確認:「2026 年端午節 6/19(週五)為國定假日,若僱主未依 §39 加倍給付而要求出勤,勞工可申訴。實務上 §39 加倍給付的計算基準是『月薪 / 30 = 日薪』,加倍即兩日薪。若該日同時為休息日或例假,仍以國定假日優先適用 §39。」
週二中午 12:30,Daniel 把計算邏輯整理成內部 SOP,發給廠務、財務、各班次主管同步——這是合規的第一步。
晚上 8 點,他在休息室對著一杯咖啡想——這就是製造業 HR 的端午節:表面上是「員工要不要加班」的選擇題,背後是「§37 §39 §32 §36 §40 §84-1」五條法條與六個情境的混合應用。本文要回答的,就是 Daniel 備忘錄上每一條問題的法源依據與計算公式。
端午節為什麼是「國定假日」:勞基法 §37 的歷史與當代適用
很多人以為「端午節放假是公司福利」——這是常見誤解。
依勞基法 §37:「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依勞基法施行細則 §23(最新修正版),明列「應放假之日」包含元旦、農曆除夕、農曆春節、和平紀念日(2/28)、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農曆)、中秋節(農曆 8/15)、國慶日(10/10)、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等。
2026 年端午節是西曆 6 月 19 日(依農曆推算、人事行政總處 dgpa.gov.tw 公告)。
§37 的法律意義:這些日子是「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使勞工休假,且工資照給——意即勞工不需上班、薪水照領。如果雇主要求出勤,則進入 §39 規定。
依勞基法 §39:「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加倍發給」的解讀:依勞動部歷年函釋(laws.mol.gov.tw),「加倍發給」指除了當日原本應給的工資外,再額外加給 1 日的工資。換言之:
- 月薪制勞工:原本月薪已含當日工資,出勤再給 1 日工資(即多領 1 日薪)
- 日薪制勞工:原本沒此日工資,出勤需給 2 日工資(即雙倍)
- 時薪制勞工:原本沒此日工資,出勤需給 1 日時薪 ×2 = 2 倍工資
實務上多數人理解的「雙倍工資」即指上述計算。
§32 加班費階梯:8 小時內 + 8 小時外的雙重計算
§39 處理的是「8 小時內」的加班費(即雙倍)。但若端午節出勤超過 8 小時,超過部分還要依 §32 §24 計算延時工資。
依勞基法 §32:「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 54 小時,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
依勞基法 §24(加班費階梯)與勞動部 110 年勞動條 2 字第 1100130020 號公告:
平日加班費:
- 延長工作時間前 2 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 1/3 以上(即 1.34 倍)
- 第 3-4 小時加給 2/3 以上(即 1.67 倍)
休息日加班費:
- 前 2 小時:1.34 倍
- 第 3-8 小時:1.67 倍
- 第 9-12 小時:2.67 倍(依 §24 第 1 項各款計算後再加倍)
國定假日(§39)加班費:
- 8 小時內:加倍給付(即原工資 + 1 日工資)
- 8 小時外:依 §24 第 1 項各款計算加班費,再加倍
實例計算:月薪 36,000 元勞工,6/19 出勤 10 小時。
- 平日時薪 = 36,000 ÷ 30 ÷ 8 = 150 元
- 8 小時內國定假日工資(§39):原工資 1,200 + 加倍 1,200 = 2,400 元
- 第 9 小時加班費(§24):150 × 1.34 = 201 元
- 第 10 小時加班費:150 × 1.67 = 251 元
- 該日總工資 = 2,400 + 201 + 251 = 2,852 元
對比正常工作日 10 小時:
- 平日 8 小時 = 1,200 元
- 第 9-10 小時加班費 = 201 + 251 = 452 元
- 總工資 = 1,652 元
端午節 10 小時比平日 10 小時多領 = 2,852 – 1,652 = 1,200 元(即額外的「§39 加倍」部分)。
變形工時下的端午節處理:為什麼答案沒那麼簡單
製造業、運輸業、餐飲業、零售業常採變形工時——這時候端午節的處理會出現「該日法定屬性」的問題。
勞基法 §30 第 2 項(雙週變形):「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 2 週內 2 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48 小時。」
§30 第 3 項(八週變形):「第 1 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 8 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48 小時。」
§30-1(四週變形):「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2 小時,不受第 30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之限制。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 10 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2 小時。三、二週內至少有 2 日之休息日,作為例假,不受第 36 條之限制。」
變形工時下的端午節(§39)關鍵問題:
當 6/19 在變形工時的「工作日」時,仍適用 §39 加倍給付——這沒有爭議。
當 6/19 在變形工時的「休息日」時,依勞動部解釋(與 §39 與 §36 重合),以 §39 優先適用,仍給加倍。
當 6/19 在變形工時的「例假」時,原則上不得使勞工工作(§36),除非天災事變等例外(§40)——製造業趕貨不算例外。
「補班」的特殊情境:若公司本來就有調班計畫,6/19 是「應上班但前先補休」,則情況複雜:依勞動部 110 年勞動條 2 字第 1100130020 號函釋與相關解釋,「補班」是把當天的工作時數移到別的日子,本質上 6/19 仍是國定假日(§37 §39),出勤仍應加倍。但若公司事先依 §32 與勞資會議同意「將 6/19 工時調至 6/20」(即 6/19 不工作、6/20 加長),則需有完整的書面紀錄與勞資會議決議。
變形工時的書面要件:依勞動部公告,採變形工時的雇主必須:(a) 屬於勞動部公告的指定行業;(b) 設立勞資會議或工會並取得同意;(c) 公告排班表並讓勞工知悉;(d) 出勤紀錄與工資單依變形工時計算。任何一個環節缺失,勞檢時都可能被認定變形工時無效、退回一般工時計算(即所有超過 8 小時/日的時數都算加班)。
補班日衝突:當 6/19 同時是「國定假日 + 補班日」時怎麼辦
2026 年人事行政總處的調休公告(以官方發布為準最新版本)可能會出現以下情境:
情境 A:6/19(週五)端午節 + 6/20(週六)補班——意思是把 6/19 與 6/22(週一)一起放,6/20 上班補回 6/22 的工時。對勞工而言,6/19 仍是國定假日,出勤加倍;6/20 補班是正常工作日;6/22(週一)是調休假,工資照給但不出勤。
情境 B:6/19 既是端午節也是補班日(罕見)——若行政院公告 6/19 為「補班補課日」(替代之前的某個調休日),則 6/19 法律性質為「正常工作日」,出勤不需加倍;但若仍標示為國定假日,則優先適用 §39。實務上行政院通常不會在國定假日當天再補班,所以情境 B 極少出現。
情境 C:公司與政府公告不同步——例如政府公告 6/22 為補假日(接續 6/19 端午連假),但公司未依此調整。這時候會出現:員工依政府公告 6/22 不上班、但公司未告知不需上班——勞工可主張「依政府公告 6/22 為國定假日延伸放假」,雇主仍應給薪;若雇主拒絕,可申訴。
林郁汶顧問處理過的案例:一家科技公司在 2024 年端午節期間(6/10 連假),未依政府公告調整班表,員工 6/10 出勤被認為「自願加班」而非 §39 國定假日加班——財務拒給雙倍工資、僅給 1.34 倍加班費。一位員工申訴至台中市勞工局,勞檢結果認定該公司違反 §39,全廠 80 位出勤員工需補發雙倍工資差額,總計補發 95 萬,加上 §79 罰鍰 30 萬。
關鍵教訓:端午節法定屬性以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為準,雇主不能自行解釋。每年 3-4 月確認該年度國定假日表(dgpa.gov.tw),並把當年度國定假日於工作規則與排班表中明列。
補休 vs 加班費:員工可以選擇嗎
依勞基法 §32-1:「雇主依第 3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32-1 的關鍵限制:
- 補休是勞工選擇權,雇主不能強制
- 補休時數 = 加班時數(1:1 換算,不是按倍率換算)
- 補休期限由勞雇協商,常見 6 個月內
- 補休期屆期未補休,雇主仍須折算工資補發
端午節加班 vs 補休:依勞動部解釋,§32-1 補休機制適用於「平日延長工時」與「休息日工作」——國定假日(§39)不在 §32-1 適用範圍內。換言之,端午節加班費不能選補休,必須以工資形式給付(雙倍)。
但實務上,許多公司仍提供「自願補休」選項作為員工福利。這時候要注意:補休是員工自願、不能強制;如果員工選擇補休,仍需以「同等價值」計算(即國定假日 1 日工資 = 補休 2 日,因為加倍);如果補休期屆期未補,雇主仍須折算工資補發。
林郁汶顧問建議:對於國定假日加班,最安全的處理是直接給雙倍工資,避免後續「補休未休」的爭議;若公司想推「補休制度」,務必在書面協議中明列換算公式(1 日國定假日 = 2 日補休)、補休期限(建議 3 個月)、屆期未補的處理。
§39 罰鍰與勞檢應對
違反 §39 的法律後果是嚴重的。
依勞基法 §79:「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 21 條第 1 項、第 22 條至第 25 條、第 28 條第 2 項、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4 條至第 41 條、第 49 條第 1 項或第 59 條規定。」
換言之,§39 違規的罰鍰範圍是 2 萬到 100 萬元。實務上一般小型公司初次違規約 6 萬、中型公司 10-30 萬、大型公司或重大違規可至 100 萬。
勞檢觸發條件:
- 員工申訴(最常見)
- 例行勞檢(每年抽檢)
- 媒體報導引發稽查
- 重大職災連帶檢查
勞檢時雇主應提供的文件:
- 工作規則與勞資會議紀錄
- 出勤紀錄(§30 第 5 項 保存 5 年)
- 薪資明細表
- 變形工時公告與排班表
- 員工加班同意書
林郁汶顧問建議所有 30 人以上的公司,應在每年 3 月製作「年度國定假日加班費結算備忘」,依當年度人事行政總處公告,逐日列出所有國定假日(春節、清明、端午、中秋、國慶、勞動節、農曆春節調休)的加班費結算邏輯,並請各部門主管簽認。這份文件在勞檢時能作為「已積極合規」的證據,有助於減輕罰鍰。
最常被問到的問題
Q:2026 年端午節到底是哪一天?
依人事行政總處 dgpa.gov.tw 公告(2025-XX-XX,以官方發布為準),2026 年端午節為 6 月 19 日(週五),農曆五月初五。是否有調休假及補班日須以人事行政總處最新公告為準。
Q:時薪人員端午節加班怎麼算?
時薪人員依勞基法 §39「工資加倍給付」——平日時薪 196 元(2026 最低時薪)的工讀生,6/19 出勤 8 小時:原工資 = 196 × 8 = 1,568 元;§39 加倍 = 再加 1,568 = 共 3,136 元。若延長至第 9-10 小時:第 9 小時 = 196 × 1.34 = 263 元;第 10 小時 = 196 × 1.67 = 327 元;總工資 = 3,136 + 263 + 327 = 3,726 元。
Q:當天員工請病假,工資怎麼算?
依勞基法 §39 國定假日工資照給;同時依勞工請假規則 §4「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 30 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若勞工 6/19 請病假(國定假日同時生病),仍享 §39 全額工資(即不需出勤、工資照給 100%)——不會再因病假折半,因為 §39 的「工資照給」是固定支出。
Q:6/19 連假,店長可以強制員工輪班嗎?
對勞工而言,§39 的「徵得勞工同意」是必要條件——意即雇主不能強制要求勞工於國定假日工作。若勞工拒絕、雇主以「不出勤就扣全勤」、「不出勤就解僱」威脅,違反 §39 與性別工作平等法 §21 不利處分禁止,可申訴並請求民事賠償。實務上多採輪班制 + 加倍工資雙重激勵,鼓勵員工自願出勤。
Q:端午節我們是責任制公司,需不需要給加班費?
要看是否在勞動部公告的 §84-1 適用工作者名單內(laws.mol.gov.tw)。若是名單內且有書面約定與主管機關核備,§84-1 規定的「工時、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得另行約定——換言之,端午節加班費可由書面約定(仍須報核備)。若不在 §84-1 名單內(如多數製造業、餐飲業、零售業),則必須依 §39 §32 §24 給加班費。
Q:變形工時下的端午節,要不要先把工時換到別日?
不能。國定假日(§37)是法定休假日,雇主不能單方面把 6/19 的工時「換到」別日。若公司想要 6/19 上班,仍需依 §39 加倍給付;若想要事先調班讓 6/19 不上班、別日補回,需經勞資會議同意並書面公告,且不能損害勞工權益。
Q:派遣員工的端午節加班費誰給?
派遣勞工的雇主是「派遣事業」,加班費由派遣事業給付(勞動部 113 年函釋)。但要派單位若違反 §39 §32 規定,依勞動派遣三方關係,要派單位可能負連帶責任。實務上派遣勞工的加班費結算常出現爭議,建議派遣與要派雙方在派遣契約中明確約定加班費結算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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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變形工時排班完整指南(四週變形工時下的國定假日)
- 四週變形工時合法嗎完整指南
- 責任制合法嗎完整指南(§84-1 適用工作者)
- 資遣費試算 2026 完整指南(加班費對平均工資的影響)
- 工作規則範本完整指南(國定假日加班費條款)
- 無薪假合法嗎完整指南(停業期間的國定假日)
資料來源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勞動基準法 §32 §36 §37 §38 §39 §40 §79:law.moj.gov.tw(pcode=N0030001)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23:law.moj.gov.tw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2026 年(民國 115 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dgpa.gov.tw
- 勞動部 – 勞動法令查詢系統:laws.mol.gov.tw
- 勞動部 110 年勞動條 2 字第 1100130020 號公告(加班費階梯)
- 勞動部 – §32-1 補休機制函釋
- 勞動部 – 變形工時指定行業公告(最新版本以官方發布為準)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勞工請假規則 §4:law.moj.gov.tw
- 2026 年最低工資 29,500 元 / 月、時薪 196 元(勞動部公告,最低工資法 2026/1/1 施行)
林郁汶|企業勞資顧問|28 年勞資實戰|1,000+ 家中小企業選擇的合作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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