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員工做了快五年,工作態度越來越差、業績也不行,最近還常常請假。我實在不想留他了,想直接用『懲戒解僱』把他開除、這樣就不用付資遣費。可是朋友跟我說這樣很危險,搞不好反而要賠更多。我就搞不懂了——員工表現不好,我開除他還要給資遣費?到底什麼情況我可以合法不給?什麼情況又一定要給?」這是一位貿易公司老闆在 LINE 上問我的問題。我回他:「你問到資遣最危險的一個地帶了。能不能不給資遣費,關鍵不是『你想不想給』,而是『你用哪一條法律終止契約』。用對了一毛不用給,用錯了——尤其是把普通的『表現不好』硬套成懲戒解僱——不但資遣費要補,還可能因為違法解僱賠更多。我幫你把每一種情況一次講清楚。」

「公司可以不給資遣費嗎」是企業主最常問、也最容易出大錯的問題。很多老闆以為「我把人開除就不用給資遣費」,或反過來以為「只要離職就要給」,這兩種理解都不對。真正的判準只有一個——終止勞動契約的「法律依據」是什麼。依勞基法的不同條文終止,資遣費的給付義務天差地別:有些情況一定要給,有些情況完全不用給,而最危險的,是把「要給」的情況硬包裝成「不用給」,結果反而違法。問題的核心,就在於釐清每一種終止情形對應的資遣費義務,以及避免濫用懲戒解僱的致命風險。
我是林郁汶|企業勞資顧問(非執業律師),過去七年協助超過 600 家企業處理資遣、解僱與勞資爭議。這篇用 2026 年現行《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函釋,把「公司可以不給資遣費嗎」這個問題,依不同終止情形逐一拆解——第 11 條資遣(須給)、第 12 條懲戒解僱六款事由(不給)、勞工自請離職(不給)、定期契約期滿(不給)——並重點警示濫用第 12 條的風險,分成企業主必知的 7 件事一次講清楚。讀完這篇,你能判斷自己想終止的這個契約,到底該不該給資遣費,以及怎麼做才不會違法。
本文目錄
- 一、先建立判準:看「終止契約的法律依據」
- 二、第 11 條資遣:通常要給資遣費
- 三、第 12 條懲戒解僱:六款事由可不給資遣費
- 四、勞工自請離職:一般不給資遣費
- 五、定期契約期滿:通常不給資遣費
- 六、濫用第 12 條規避資遣費的風險與後果
- 七、企業主終止契約前該做的事
- 常見問答 FAQ
- 八、一個「省小錢賠大錢」的實例試算
- 與其事後賠更多,不如終止前先確認清楚
一、先建立判準:看「終止契約的法律依據」
1-1 不是「有沒有開除」,而是「依哪條開除」
要回答「能不能不給資遣費」,先要拋棄一個錯誤直覺——「只要我把人開除,就不用給資遣費」。事實上,雇主終止契約有很多種法律依據,不同依據對應完全不同的資遣費義務。核心判準是「終止契約所依據的法條」,而不是公司內部怎麼說、離職單上怎麼寫。同樣是「離開公司」,依不同條文,可能要給、也可能不用給。
1-2 四種終止情形的資遣費對照
把常見的四種情形先做個總覽:依第 11 條資遣(法定資遣事由),原則上「要給」資遣費;依第 12 條懲戒解僱(勞工有重大過失的六款事由),「不用給」;勞工自請離職(自願終止),「不用給」;定期契約期滿(契約自然屆滿),通常「不用給」。記住這個對照,是判斷所有資遣費問題的起點。
1-3 最危險的是「包裝錯誤」
四種情形裡,最危險的不是「該給沒給」,而是「把該給的硬包裝成不用給」——最典型的就是把本應依第 11 條資遣(要給資遣費)的情況,硬套成第 12 條懲戒解僱(不給)。一旦懲戒事由不成立,這個終止會被認定為違法解僱,雇主不但要補資遣費,還要面對更大的賠償與裁罰。這也是開頭那位貿易公司老闆差點犯的錯。
二、第 11 條資遣:通常要給資遣費
2-1 第 11 條的五種法定事由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規定的,是雇主「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五種法定事由:第一,歇業或轉讓;第二,虧損或業務緊縮;第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第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的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第五,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law.moj.gov.tw §11)。這五種,是企業基於經營或勞工能力因素,依法資遣員工的合法事由。
2-2 依第 11 條資遣就要給資遣費
只要雇主是依第 11 條終止契約,就屬於「法定資遣」,原則上應依規定發給資遣費。也就是說,前面那位老闆覺得「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想終止——這正好落在第 11 條第 5 款,屬於資遣,依法要給資遣費,不是「開除就不用給」。把「不能勝任」當成可以不給資遣費的理由,是常見的誤解。
2-3 還要注意第 16 條預告期間
依第 11 條資遣,還連動《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的預告期間:勞工繼續工作滿 3 個月未滿 1 年者,須於 10 日前預告;滿 1 年未滿 3 年者,20 日前預告;滿 3 年以上者,30 日前預告。若雇主未依法預告,還須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所以依第 11 條資遣,雇主要準備的不只是資遣費,還有預告(或預告工資)與資遣通報,程序一項都不能漏。
三、第 12 條懲戒解僱:六款事由可不給資遣費
3-1 第 12 條的六款事由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是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懲戒性解僱規定,限於勞工有以下六款情形之一:第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之虞;第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的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第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第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第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的秘密致雇主受損;第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law.moj.gov.tw §12)。
3-2 依第 12 條解僱不須給資遣費
勞動部與地方勞工機關均明示:依第 12 條終止契約者,因為是勞工有重大過失導致,雇主不須給資遣費,也不須預告。這是法律給雇主的合法工具——當員工真的有上述六款的重大過失時,雇主可以不經預告、不付資遣費地終止契約。
3-3 但有 30 日除斥期間與舉證責任
第 12 條雖然強大,但有嚴格的門檻。首先,它有「30 日除斥期間」——雇主自知悉勞工有上述情形之日起,須於 30 日內行使終止權,逾期就不能再用第 12 條。其次,雇主必須能「舉證」事由確實成立、且終止合法。若雇主說不出具體事證、或事由根本不構成「情節重大」,這個懲戒解僱就可能被認定為違法。第 12 條不是隨便說說就能用的,它要求事由、程序、期限、證據全部到位。
四、勞工自請離職:一般不給資遣費
4-1 自願離職不是雇主終止
第三種情形是勞工自請離職。當勞工自行提出離職、而且不是因為雇主違法或特定法定事由(如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有第 14 條的情形)而被迫終止時,原則上不發資遣費——因為這不是「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而是勞工自願走人。這種情況下,重點不在第 11 條或第 12 條,而在「勞工是否真的自願」。
4-2 小心「被逼退」與「變相資遣」
但這裡有個陷阱:若勞工主張自己是「被逼退」或「變相資遣」(例如雇主用無理調職、調薪、刁難等方式逼員工自己離職),就不能只看離職單上寫「自願離職」,而要回到「實際的終止原因與證據」來判斷。若被認定為雇主實質上的資遣,雇主仍要付資遣費,甚至面對違法解僱的爭議。所以「逼員工自己寫離職單」不是規避資遣費的安全做法,反而可能引火上身。
4-3 自願離職要留下清楚紀錄
正確的做法是:當員工確實是自願離職時,留下清楚的書面紀錄(如員工親簽的離職申請),並確保過程中沒有雇主施壓、刁難的痕跡。乾淨的自願離職,自然不生資遣費問題;但若過程有逼退之嫌,再多的書面也擋不住「實質認定」。
五、定期契約期滿:通常不給資遣費
5-1 期滿離職不請求資遣費
第四種情形是定期契約期滿。依勞動實務,定期契約(限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在契約期滿、自然屆滿而離職時,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這是定期契約的特性——契約有明確的期限,期滿終止是雙方原本就約定好的,因此不生資遣費。
5-2 小心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
但定期契約有一個重要的陷阱。依《勞動基準法》第 9 條,若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或前後定期契約的工作期間超過 90 日且間斷期間未超過 30 日等情形,原本的「定期契約」可能被視為「不定期契約」。一旦變成不定期契約,後續終止就不能再用「期滿」來排除資遣費了。很多企業以為簽了定期契約就高枕無憂,卻在反覆續約中不知不覺變成了不定期契約。
5-3 未到期不能用「定期」名義規避
還要注意:若定期契約「尚未到期」,雇主卻想提前終止,這時不能用「定期契約」當擋箭牌。若雇主是依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終止,仍可能要付資遣費。也就是說,「定期契約」只在「自然期滿」這個情境下能免資遣費,提前終止照樣回到一般規則。
六、濫用第 12 條規避資遣費的風險與後果
6-1 最常見的違法操作
回到開頭那位老闆的念頭——員工「表現不好」,想用「懲戒解僱」開除以規避資遣費。這正是實務上最常見、也最危險的違法操作:把本來應該依第 11 條資遣(要給資遣費)、甚至只是普通的勞資不合,硬包裝成第 12 條的懲戒解僱(不給)。問題在於——「工作態度差、業績不好」通常不構成第 12 條的「情節重大」或六款任一事由,這種包裝很容易被戳破。
6-2 事由不實的嚴重後果
一旦懲戒事由被認定不成立,這個終止就是「違法解僱」,後果遠比乖乖付資遣費嚴重得多。它會引發一連串爭議:補發資遣費、補發預告期間工資、補發未休特休的折算工資;若勞工主張違法解僱、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雇主還可能要負擔復職與這段期間的工資。同時,這也可能觸發勞動檢查、行政裁罰與訴訟。一個想省資遣費的決定,最後賠的可能是資遣費的好幾倍。
6-3 第 12 條不是萬用免付條款
簡單說,第 12 條不是「免付資遣費的萬用條款」。要合法使用它,雇主必須真的符合六款法定事由之一,而且程序(30 日內行使)、證據(能舉證事由成立)、認定(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全部過關。當員工只是「表現不佳、不能勝任」時,正確的做法是依第 11 條資遣、依法給資遣費與預告,這雖然要付錢,卻是安全、合法、不會反噬的做法。想用懲戒解僱省那筆資遣費,往往是「省小錢、賠大錢」。
七、企業主終止契約前該做的事
7-1 先確認「依哪一條終止」
第一步,在動手終止任何員工的契約前,先冷靜確認——這個情況到底該依哪一條?是經營或能力因素(第 11 條資遣,要給)?還是勞工有六款重大過失(第 12 條懲戒解僱,不給)?還是員工自願離職、定期契約期滿?把法律依據先想清楚,是避免犯錯的第一步。
7-2 懲戒解僱要備齊事由、證據、期限
第二步,若真的要用第 12 條懲戒解僱,務必確認:事由是否確實構成六款之一、是否達「情節重大」、是否在知悉後 30 日內行使、是否有足夠的書面證據(如曠職紀錄、違規事證、調查報告)。任何一項不到位,都不要貿然用第 12 條,以免弄巧成拙。
7-3 表現不佳走資遣、別硬套懲戒
第三步,當員工只是「表現不佳、不能勝任」時,正確且安全的路是依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但要注意,「不能勝任」也需要舉證(如績效紀錄、改善輔導紀錄、調整職務仍無法勝任等),不能只憑老闆主觀感受。依法資遣、給足資遣費與預告,遠比硬套懲戒解僱安全。
7-4 拿不準就先諮詢再動手
第四步,資遣與解僱是勞資爭議的高風險區,一旦做錯,代價往往是好幾倍的賠償加上漫長的訴訟。若對「該依哪一條、要不要給、證據夠不夠」沒有把握,最好的做法是在動手前先諮詢專業勞資顧問,把法律依據、程序、證據、金額都確認清楚,再正式終止。把這四步做到位,你就能在合法的前提下,該不給的不給、該給的給對,避免一個終止決定演變成昂貴的違法解僱。
常見問答 FAQ
Q1:員工表現不好、不能勝任,我開除他要給資遣費嗎?
要。「不能勝任工作」屬於第 11 條第 5 款的資遣事由,是法定資遣,應給資遣費並依法預告。它不是第 12 條的懲戒解僱事由。把「不能勝任」當成可以不給資遣費的理由,是常見的錯誤。
Q2:什麼情況我可以合法不給資遣費?
主要四種:依第 12 條懲戒解僱(勞工有六款重大過失)、勞工真正自願離職、定期契約自然期滿、以及勞工不符第 11 條資遣要件而由其自行離開。關鍵都在「終止的法律依據」。
Q3:第 12 條懲戒解僱有哪些事由?
六款:訂約時虛偽意思表示、對雇主或同事施暴或重大侮辱、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確定且未緩刑未准易科罰金、違反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故意損耗雇主物品或洩密致損、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六日。
Q4:用懲戒解僱開除員工,要注意什麼?
要注意 30 日除斥期間(自知悉起 30 日內行使)、要能舉證事由確實成立且達情節重大。若事由不實或舉證不足,會被認定違法解僱,反而要補資遣費、預告工資,甚至面臨復職與訴訟。
Q5:讓員工自己寫離職單,就不用給資遣費了嗎?
不一定。若員工是被逼退、變相資遣,即使簽了離職單,仍可能被認定為雇主實質資遣而要付資遣費。判斷看實際終止原因與證據,不是只看離職單上的文字。
Q6:簽了定期契約,期滿就一定不用給資遣費嗎?
期滿自然終止通常不用給。但若反覆續約或符合勞基法第 9 條情形,可能被視為不定期契約,就不能再用「期滿」排除資遣費。定期契約未到期提前終止,也可能要付。
Q7:把資遣硬包裝成懲戒解僱,最壞會怎樣?
一旦懲戒事由不成立,會被認定違法解僱。雇主要補資遣費、預告工資、未休假工資,可能還要面對確認僱傭關係、復職與該段期間工資,並觸發裁罰與訴訟。省一筆資遣費,可能賠上好幾倍。
八、一個「省小錢賠大錢」的實例試算
以開頭那位貿易公司老闆為例,把兩條路的代價具體算一遍。假設那位員工平均工資每月 45,000 元、年資近 5 年(適用勞退新制)。
走第一條路(依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合法):新制資遣費為每滿一年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5 年約 2.5 個月平均工資,即約 112,500 元,加上 30 日的預告(或預告工資約 45,000 元),總成本約 15.7 萬元。雖然要付這筆錢,但程序合法、乾淨俐落,員工拿了資遣費走人,沒有後續爭議。
走第二條路(硬套第 12 條懲戒解僱,想省資遣費):若「工作態度差、業績不好」被認定不構成第 12 條的情節重大,這個解僱被認定違法。員工可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求復職與這段期間(訴訟動輒一兩年)的工資;雇主最後可能要補發資遣費、預告工資、未休特休工資,加上訴訟期間的薪資與律師、時間成本,總額可能高達數十萬甚至更多——遠超過原本那 15.7 萬元的合法資遣成本。
這個對照清楚說明:想用懲戒解僱省下那筆資遣費,一旦事由不成立,賠的往往是合法資遣成本的好幾倍。在資遣這件事上,「依法走、付該付的」才是真正省錢、省麻煩的選擇。
與其事後賠更多,不如終止前先確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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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郁汶|企業勞資顧問(非執業律師)。我不是律師,這篇文章是依 2026 年現行《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函釋整理的實務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資遣與解僱的合法性高度依賴個案的事實與證據,具體認定建議就個案諮詢或與我聯繫做進一步評估,切勿僅憑本文判斷而貿然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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