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解析:員工曠職開除怎麼解決(28 年實戰)

這是一個去識別的員工曠職開除案例。本文還原問題怎麼發生、雇主最常踩哪些雷,以及顧問如何協助一步步處理,讓你把同類風險一次看懂。

員工說不來就不來、人間蒸發,老闆氣得想立刻開除——這種心情完全可以理解。法律上,員工曠職確實是雇主可以「不經預告、不給資遣費」解僱的正當事由之一。但很多公司就是在「以為穩贏」的情況下踩雷:要嘛搞錯曠工的計算方式,要嘛拖過了 30 日除斥期,結果合法的開除反而變成違法解僱。

員工曠職開除案例相關示意圖

這篇文章用一個去識別、情境化改寫的真實案例(已隱去公司名稱、產業與當事人),帶你看清楚員工曠職該怎麼合法開除。

一個典型的曠職開除情境

某家中小企業,一位員工連續好幾天沒進公司、也沒請假,電話、訊息都不太回。老闆很生氣,但忙著處理其他事,拖了一個多月才想到要正式開除,直接口頭通知「你被開除了」。

結果該員工反過來主張公司違法解僱,要求資遣費與相關補償。問題出在哪?公司雖然有曠職的正當事由,卻拖過了 30 日除斥期、也沒有保全曠職的證據與書面通知,等於把一手好牌打成違法解僱。後來公司在外部協助下重新檢視,發現只能改循其他途徑收尾,付出了原本可以避免的代價。

先搞懂:什麼情況可以「不經預告」開除

依勞基法 §12 第 1 項第 6 款,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毋庸給付資遣費

要件認定標準關鍵說明
繼續曠工 3 日無正當理由連續缺席 3 天法律用字是「繼續」,中間遇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不阻斷計算
一個月內曠工 6 日自第一次曠職日起算一個月內累積達 6 天「一個月」自第一次曠職日起算至次月同日

這裡的「無正當理由」很關鍵:若員工有突發緊急狀況(如車禍、急病),且事後依程序補請假,通常不構成曠職。所以開除前,務必確認員工確實是「無正當理由」缺勤。

最致命的時限:30 日除斥期

這是最多公司栽跟頭的地方。雇主必須在「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30 日內行使終止權,逾期權利就消滅,不能再以此事由解僱。

兩個重點要記牢:

  • 起算點不是「聽說的那天」,而是「調查完成、客觀上確定、獲得相當確信」之次日(依民法 §120,始日不算入)。
  • 拖過 30 天,懲戒解僱權就消失了,這時只能改依 §11 資遣(要給資遣費)或協商離職——成本完全不同。

所以正確做法是:發現曠職就立刻啟動調查、確認、發通知,不要拖。

合法解僱 SOP

  1. 證據保全: 記錄出勤狀況,發送曠職通知書(存證信函,或簡訊+電子郵件留痕),保留電話聯繫紀錄。
  2. 調查確認: 確認員工確實無正當理由缺勤,取得「相當確信」。
  3. 發布解僱通知: 在 30 日內以書面終止勞動契約,明確註明依勞基法 §12 第 1 項第 6 款。
  4. 辦理退保: 於解僱日辦理勞保退保,避免後續爭議。
  5. 結清薪資: 計算至最後出勤日,依法不需給付資遣費。

顧問實際怎麼協助

顧問在曠職開除的協助,重點在「程序對、證據全、時限抓準」:

事前與當下。 協助設計曠職通知書與解僱通知書範本、出勤管理與請假制度,並在事件發生時提醒 30 日除斥期、協助保全證據。延伸閱讀〈工作規則怎麼建置〉。

合法性評估。 評估解僱理由是否充分、計算與程序有沒有破口,避免被訴違法解僱。若已拖過除斥期,協助評估改循資遣或協商的方式,相關細節可參考〈資遣費爭議怎麼解決〉。

爭議應對。 若員工提起申訴或訴訟,協助舉證與整理文件。顧問為協助、輔導與陪同角色,訴訟代理屬律師業務,兩者分工互補。

在上述情境中,因為一開始拖過了除斥期,公司只能改循其他途徑處理;之後在協助下建立了出勤管理與曠職處理 SOP,避免再犯。必須誠實說明:個案的認定與結果,都依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沒有人能保證——顧問能做的,是把該做對的程序與時限做對、讓風險明顯下降。

三個常見誤解,先澄清

誤解一:「曠職就能隨時開除,沒有時間限制。」 大錯。有 30 日除斥期,拖過就喪失懲戒解僱權。

誤解二:「曠工 3 日是指 3 個上班日連在一起。」 要注意。法律用字是「繼續」,中間的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不阻斷計算。

誤解三:「口頭講開除就生效。」 風險高。應以書面通知、註明法條,並保全曠職證據,才站得住腳。

員工曠職開除案例重點回顧

這個員工曠職開除案例的核心,就是:員工曠職可依 §12-1-6 不經預告、不給資遣費開除,但要件嚴(繼續曠工 3 日或一個月內 6 日、無正當理由),且最致命的是 30 日除斥期——發現就要立刻調查、確認、書面通知,不能拖。SOP 是證據保全、調查確認、書面解僱、退保、結清薪資。顧問為協助、輔導與陪同角色,訴訟屬律師業務;結果依個案認定,無法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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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勞動部:勞動基準法 §11 資遣事由、§12 第 1 項第 6 款曠工解僱、§16 預告期(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https://www.mol.gov.tw
  • 民法 §120 期間計算規定(以官方最新版本為準)https://law.moj.gov.tw
  • 各地方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相關資源(以官方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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