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怎麼算?這是中小企業最常被問到的勞資問題之一。
本文用 2026 年最新規定與實務拆解,把「資遣費怎麼算」一次講清楚,並附常見違規與顧問建議。
直接回答: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資遣費=工作年資 × 0.5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的部分按比例計算到日,最高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上限(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平均工資」是資遣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的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再換算成月(勞基法第 2 條),包含加班費、經常性獎金與津貼,不是只看底薪。 2005 年 7 月 1 日前的舊制年資另以「一年一個月、無上限」計算,新舊制年資要分段併計。

資遣費的公式只有一行,但它建立在三個前置數字上:年資怎麼切、平均工資怎麼抓、上限怎麼套。
中小企業資遣員工時最常見的狀況,不是不給,而是這三個數字每個都算錯一點,加總起來變成短付——員工申請調解或檢舉,公司再回頭補,多花的就不只是錢。
以下逐項拆解。
第一個數字:年資——算到日,且新舊制分段
新制年資(2005 年 7 月 1 日以後):每滿一年發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的部分不是捨棄、也不是只算整月,而是按比例計算到日。
年資 3 年 6 個月,就是(3 + 6/12)× 0.5 = 1.75 個月。
舊制年資(2005 年 6 月 30 日以前,選擇舊制或保留舊制年資者):依勞基法第 17 條,每滿一年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沒有 6 個月上限。
併計原則:總資遣費=舊制段+新制段,分開算、加起來。
2005 年前就到職的資深員工被資遣時,這一段最容易算錯——把全部年資都用新制 0.5 去乘,是直接短付一半。
第二個數字:平均工資——含加班費與經常性給與
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平均工資是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內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的日平均工資,實務上再乘以 30 換算為月平均工資。重點在「工資總額」的範圍:
底薪以外,加班費、全勤獎金、伙食津貼、職務加給、業績獎金等經常性給與,原則上都要併入。
只用底薪算平均工資,是資遣費爭議裡最常見的短付型態。
反過來說,真正的恩惠性給與(如年終獎金中的紅利性質部分)不算工資,也不必灌進去——分不清楚的項目,建議逐項對照勞動部函釋或請專業人員確認。
第三個數字:上限——新制最高 6 個月封頂
新制年資 × 0.5 超過 6 個月時,以 6 個月計。
年資 16 年(全新制)× 0.5 = 8 個月,實發 6 個月。
注意:上限只套在新制段;舊制段沒有上限,兩段各自計算後相加。
實算範例
以下以 2026 年合法薪資水準示範(最低工資月薪 29,500 元):
| 情境 | 年資 | 月平均工資 | 計算 | 資遣費 |
|---|---|---|---|---|
| A:全新制 | 4 年 | 36,000 元 | 4 × 0.5 = 2 個月 | 72,000 元 |
| B:全新制、未滿一年算到日 | 2 年 6 個月 | 36,000 元 | (2 + 6/12)× 0.5 = 1.25 個月 | 45,000 元 |
| C:全新制、觸頂 | 15 年 | 42,000 元 | 15 × 0.5 = 7.5 → 取上限 6 個月 | 252,000 元 |
| D:跨新舊制 | 舊制 3 年+新制 12 年 | 42,000 元 | 舊制 3 × 1 = 3 個月;新制 12 × 0.5 = 6 個月(恰好觸頂) | 378,000 元 |
資遣費以外,別漏掉的三件配套
一、預告期或預告工資(勞基法第 16 條)。 依年資給予 10 天(滿 3 個月未滿 1 年)、20 天(滿 1 年未滿 3 年)、30 天(滿 3 年以上)預告期;未提前預告就終止,要折發預告期間工資。
預告期內勞工每週並有 2 天的有薪謀職假。
二、資遣通報。 資遣員工應依就業服務法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資遣通報(時限與細節以勞動部及地方政府最新公告為準);漏通報除可能受罰,也會影響員工請領失業給付的非自願離職證明。
三、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基法第 19 條)。 員工請求時應發給,記載的離職事由要與實際資遣事由一致,亂寫事由是後續爭議的常見引爆點。
還要提醒:資遣費的前提是資遣事由本身合法(勞基法第 11 條各款)。
事由站不住腳,資遣費算得再精準也沒用——員工主張違法解僱時,戰場就不是錢的多寡,而是僱傭關係是否存在。
不適任資遣的合法做法,可參考〈員工不適任怎麼資遣〉;若爭議已進入調解程序,流程與準備見〈勞資調解流程〉。
資遣費怎麼算常見問題 FAQ
Q1:資遣費新制公式是什麼? 直接答案:年資 × 0.5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按比例算到日,上限 6 個月平均工資。
法條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舊制年資依勞基法第 17 條一年一個月、無上限,分段併計。
實務提醒:2005 年 7 月前到職的員工要切新舊制分段計算,全部用 0.5 去乘會短付。
Q2:平均工資是用底薪算嗎? 直接答案:不是。
平均工資是前 6 個月工資總額換算,包含加班費、全勤獎金、伙食津貼等經常性給與。
法條依據: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
實務提醒:只用底薪計算是最常見的短付型態,調解時幾乎一定被抓出來重算。
Q3:資遣一定要提前預告嗎? 直接答案:要。
依年資提前 10/20/30 天預告,未預告應折發預告工資,預告期內另有每週 2 天有薪謀職假。
法條依據:勞基法第 16 條。
實務提醒:預告工資與資遣費是兩筆不同的錢,不能互相抵充;詳見〈資遣一定要預告嗎〉一文。
Q4:資遣費什麼時候要給? 直接答案: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
法條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
實務提醒:拖延給付會構成另一個違規事由;資金有壓力時應先與員工書面約定處理方式,不要拖著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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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11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9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以最新條文為準)https://law.moj.gov.tw
- 勞動部:資遣費計算與資遣通報官方說明(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https://www.mol.gov.tw
- 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資遣通報與勞資爭議調解管道(以各地方政府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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