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SOP?這是中小企業最常被問到的勞資問題之一。
本文用 2026 年最新規定與實務拆解,把「性騷擾防治SOP」一次講清楚,並附常見違規與顧問建議。
直接回答:性騷擾防治 SOP 的法定骨架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三十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雇主「知悉」性騷擾情形時——不論是否收到正式申訴——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防止再發生、提供或轉介諮商醫療資源、進行調查、對行為人適當懲戒;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屬性騷擾的案件,處理結果也要通知。查證過程應客觀、公正、專業,給雙方充分陳述機會並避免重複詢問。違反防治義務的罰則與防治措施準則細節,以勞動部及地方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一句話:十人就有義務、知悉就要行動、申訴就要通報——SOP 不是大公司的選配,是中小企業的法定必修。

性騷擾案件是中小企業最怕踩的雷:處理得好是危機管理,處理得差,雇主自己變成被裁罰、被求償的對象。
本文把 SOP 拆成可以直接照做的五個階段。
先看門檻:你的公司落在哪一級?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條文原文):僱用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應訂定申訴管道(專線、信箱、指定專人等形式),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僱用三十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公開揭示。
防治措施的法定內容包括: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教育訓練、申訴管道、申訴調查程序、申訴處理單位的基準與組成、懲戒處理方式——細節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準則規範(人數更多的企業,申訴處理組成另有加嚴要求,依準則與公告為準)。
最常見的誤解是「不到十人就沒事」——錯。
人數門檻決定的是「要不要訂書面規範」,不是「要不要處理」:雇主知悉義務不分公司規模,一人公司知悉性騷擾一樣要處理。
五階段 SOP:從接到訊息到結案
階段一、申訴接收:管道至少兩種以上(信箱+專人),收到後立即作成書面紀錄——時間、地點、行為描述、有無證人。
注意法條的設計:「知悉」就觸發義務,不是「收到書面申訴」才觸發——主管在茶水間聽到、同事轉述,都算知悉的可能起點,此時應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釐清,並依被害人意願協助申訴。
階段二、立即保護:採取避免再度發生的措施(調整座位、工作內容或場所)、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與心理資源、確保申訴人不因申訴受報復或不利待遇——報復申訴人本身就是獨立的違法行為。
階段三、調查:由申訴處理單位進行,人員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利害關係人迴避;給申訴人與行為人雙方充分陳述與答辯機會;避免重複詢問造成二次傷害;全程保密。
階段四、處分:調查屬實者,依規範對行為人懲戒——警告、調職、記過到解僱,懲戒選項要事先寫在規範裡,臨時發明的處分容易被挑戰(懲戒制度的載體見〈工作規則範本〉)。
階段五、通報與結案:接獲被害人申訴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屬性騷擾的案件,處理結果同樣通知;完整調查紀錄存檔,並持續追蹤雙方狀況防止二次傷害。
三個最容易出事的程序地雷
一、想私下喬:「大家同事一場」的和稀泥處理,等於雇主知悉後未採取糾正補救措施——被害人事後向主管機關申訴或求償時,公司的不作為全部變成呈堂證據(被檢舉後的應對見〈公司被員工檢舉怎麼辦〉)。
二、調查程序草率:沒給行為人陳述機會就處分——處分被法院翻盤;反覆詢問被害人細節——二次傷害變成新的爭點。
三、忘記通報:接獲申訴未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程序義務違反獨立成立,與案件本身是否屬實無關。
性騷擾防治SOP常見問題 FAQ
Q1:公司幾人以上要有性騷擾防治規範? 直接答案: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應訂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三十人以上應訂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
法條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第 1 項。
實務提醒:未達十人仍有知悉後的糾正補救義務,門檻只決定書面規範義務的範圍。
Q2:員工沒有正式申訴,老闆聽說了要處理嗎? 直接答案:要。
雇主非因申訴而知悉時,應就事實必要釐清、依被害人意願協助申訴、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提供或轉介必要資源。
法條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第 2 項第 2 款。
實務提醒:「知悉」是義務的開關——聽到傳聞就啟動釐清程序並留下紀錄,不要等書面申訴。
Q3:接到性騷擾申訴,要通報政府嗎? 直接答案:要。
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屬性騷擾的案件,處理結果也應通知。
法條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第 4 項。
實務提醒:通報是程序義務,漏通報本身即構成違規,與調查結果無關。
Q4:調查屬實後,可以直接解僱行為人嗎? 直接答案:視情節而定。
懲戒應依事先訂定的規範比例處理,情節重大者可能構成不經預告終止事由,但要件從嚴認定。
法條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懲戒處理);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終止要件)。
實務提醒:懲戒選項先寫進規範、處分留好調查依據,跳過程序直接開除反而讓行為人有翻盤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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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以最新條文為準)https://law.moj.gov.tw
- 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專區與相關函釋(以最新公告為準)https://www.mol.gov.tw
- 各地方政府勞工局:性騷擾申訴通報窗口(依所在地主管機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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