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罰鍰:中小企業專屬解方,違規態樣、級距與降低風險的做法

新制上路前後,媒體標題出現過各種數字:有的寫最高罰四百五十萬,有的寫三百萬,有的寫一百五十萬,也有的寫一百萬、七十五萬。

老闆看得一頭霧水,最常問的一句話是:「所以到底罰多少?」

罰鍰

答案是:沒有一個「多少」,只有一組級距。

不同的違規態樣,對應不同的罰鍰範圍;再加上依規模、性質與情節可加重的規定,才會拼出媒體標題上的最高數字。

這篇文章把罰則體系拆成四層講清楚,說明各家報導數字為何不同,並且回到中小企業最實際的問題:哪些缺口最容易被開單、接到申訴後的第一天要做什麼、哪四份文件能把裁罰風險壓下來。

一、先給答案:罰鍰不是一個數字,是一組級距

如果只能記一件事,請記這句:罰的不是「有沒有發生霸凌」,而是「公司有沒有依規定處理」。

這是新制在裁罰邏輯上最關鍵的一點。

公司裡出現爭議行為,不必然等於公司會被罰;但公司沒有建立防治措施、接到申訴不處理、對申訴人做出不利對待、或妨礙調查進行,就是實實在在的違規。

罰鍰的高低,取決於三件事:違反的是哪一項義務、造成的後果有多嚴重、以及事業單位的規模與情節是否構成加重事由。

同一家公司,因為「沒有訂防治措施」被開單,和因為「員工申訴後被調職報復」被開單,適用的條文與級距並不相同。

下面依違規態樣分四層說明。

各層的具體金額,各來源記載不盡一致,本文一律逐源並列,實際適用的條號與金額,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與主管機關實際裁處為準。

二、為什麼各家報導的數字都不一樣

這是必須先解決的疑惑,否則讀者會在不同文章之間反覆迷路。

原因有三個。

第一個是版本差異。

這部法從研議、預告草案、立法院三讀、到子法正式公告,前後經歷多個階段,每個階段媒體都報導過一次,而各階段的條文內容並不完全相同。

看到二〇二五年寫的文章,很可能引用的是草案版本。

第二個是「不同義務對應不同級距」。

有的報導只挑最高的那個數字下標,有的挑的是特定情形。

例如立法院三讀後的報導提到,雇主得知勞工遭霸凌卻未協助或啟動調查最高可罰七十五萬元;最高負責人被認定為霸凌行為人最高罰一百萬元;未採取防治或適當措施導致勞工罹患職業病,最重可罰一百五十萬元。

三個數字都是真的,只是講的不是同一件事。

第三個是加重規定。

勞動部公開說明指出,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三百萬元罰鍰,且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的二分之一。

三百萬加上二分之一,就是媒體標題常見的四百五十萬。

所以看到不同數字時,不要問「誰寫錯了」,要問「這個數字對應的是哪一種違規、哪一個版本」。

三、第一層:未採取防治措施或未採取適當措施

這一層針對的是「制度面的空白」。

雇主依法應就職場霸凌採取必要的防治措施,並在勞工遭受霸凌時採取適當措施。

沒有訂定防治措施、沒有建立申訴管道、知悉後未採取任何作為,都落在這一層。

這一層之所以最需要注意,是因為它不需要等到有人受害才成立。

勞動檢查時發現公司根本沒有防治措施文件、沒有申訴管道公告、沒有教育訓練紀錄,就已經構成違規事實。

換句話說,這是唯一一種「什麼事都沒發生也會被罰」的類型,而它同時也是最容易補起來的一層。

依預告階段的說明,未採取防治或適當措施導致勞工罹患職業病者,罰鍰上限曾被提及為一百五十萬元;綜合各報導整理的級距則落在三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區間。

實際條文所定的違規態樣與金額區間,請以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條文為準。

四、第二層:接獲申訴後未處理、或對申訴人不利對待

這一層是實務上最容易踩到的。

第一種情形是收到申訴後沒有依程序處理——沒有登記、沒有通知、沒有啟動調查、拖過期限。

第二種情形是對申訴人做出不利對待,例如申訴後被調職、被減薪、被排班邊緣化、考績突然變差、或被以其他理由資遣。

不利對待特別危險的地方在於,公司往往不覺得自己在報復。

老闆的想法可能是「兩個人擺在同一組會吵架,把申訴人調走比較單純」,但從外部看,這就是申訴後遭到不利變動。

正確做法是:任何職務調整都要有獨立於申訴之外的正當理由,並留下決策過程的紀錄;若是為了避免雙方接觸而做的暫時性措施,應優先考慮調整被申訴人,或以雙方同意的方式處理。

依整理的級距,這一類違規的罰鍰區間常被列為三萬元至七十五萬元;立法院三讀相關報導亦提及雇主得知後未協助或未啟動調查最高七十五萬元。

實際適用以現行條文與主管機關裁處為準。

五、第三層:阻礙調查、拒絕提供資料

這一層針對的是「不配合」。

包含拒絕主管機關檢查、隱匿或提供不實資料、干擾調查程序、對證人施壓等。

這一層的風險在於,它常常是「原本的問題不大,卻因為處理態度而擴大」的典型。

實務上最常見的情境是:主管機關來函要求提供出勤紀錄、通訊紀錄或調查文件,公司因為心虛而拖延、或是自行判斷「這些不需要給」。

這種做法幾乎沒有例外地讓事情變得更糟——不但可能構成另一項違規,也會讓原本可能被輕罰的案件被認定為情節重大。

正確做法是建立單一窗口:所有主管機關的來文與檢查,統一由指定人員接收與回覆,並在回覆前確認資料的完整性。

不確定該不該提供的資料,應先諮詢專業意見再回覆,而不是自行決定不給。

這一層的罰鍰在各整理版本中與第一層併列於三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區間,實際以現行條文為準。

六、第四層:最高負責人本人是霸凌行為人

這一層是新制最特別的設計。

當被申訴人是事業單位的最高負責人時,案件不由公司內部調查,而是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與調查處理。

經認定成立後,最高負責人本人可被處罰鍰——多家媒體與立法院三讀報導所載的區間為一萬元至一百萬元。

這裡有兩個重點常被忽略。

第一,罰的是「本人」,不是公司。

這代表責任無法用公司名義吸收。

第二,因為調查由外部進行,公司內部就算已經自行調查並認定「查無此事」,也不會影響外部程序的進行。

商業周刊整理的資訊亦提及,外部申訴的調查期限為兩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

對負責人而言,這段期間內的言行特別關鍵——任何對申訴人的不利處置,都可能在原本的案件之外,再疊加一項不利對待的違規。

以上期限與金額,以現行辦法條文與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七、加重規定:四百五十萬這個數字怎麼來的

很多人以為四百五十萬是某一條的法定上限,其實不是。

它是「法定最高額」加上「加重比例」的結果。

依勞動部公開說明,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處三百萬元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的二分之一,三百萬加一半即為四百五十萬。

理解這一點對中小企業很重要,原因有二。

第一,加重是有條件的,不是每一件都會加重。

事業規模、違規性質與情節輕重會被納入考量,一家三十人的公司與一家三千人的公司,在同樣違規態樣下的裁量結果不會相同。

第二,加重的觸發往往與「態度」有關:屢次違規、隱匿事實、拒不改善,都是把案件推向加重的因素。

因此,看到「最高罰四百五十萬」的標題不必恐慌,但也不能因為「我們是小公司應該罰不到那麼多」而輕忽。

真正該做的是理解:金額的高低,很大一部分掌握在公司自己接到申訴後的處理方式上。

八、限期改善:被通知之後才是關鍵期

很多違規情形,主管機關會先通知限期改善。

這是中小企業最重要的一個緩衝,卻也是最常被浪費的一個。

常見的錯誤有三種:把通知放著沒人處理、改善做了但沒留下證據、以及只改表面(補一份文件)而沒有改實質(流程仍然沒人執行)。

正確的做法是把限期改善當成一個小專案來跑。

第一步,收到通知當天就標記期限並指定負責人。

第二步,逐項對照通知所列的缺失,一項一項寫出改善措施與完成日期。

第三步,每一項改善都要留下可查驗的證據:文件要有生效日、公告要有公告紀錄、訓練要有簽到表、流程要有實際跑過的案例紀錄。

第四步,在期限內以書面回覆改善情形並附證據。

屆期未改善,後果不只是原本的罰鍰,還可能構成新的違規事由。

限期改善的期間長短與後續處理方式,以主管機關通知內容與現行條文為準。

九、連續處罰:同一件事會不會被罰第二次

會,但不是「同一個行為罰兩次」,而是「屆期未改善視為新的違規事實」。

這是行政裁罰常見的設計: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後,如果期限屆滿仍未改善,可以再次處罰,並得按次處罰直到改善為止。

這對中小企業的實際意義是:第一次被開單的金額,往往不是最痛的;真正會出事的是「被罰了、也收到改善通知、卻因為沒人負責追蹤而讓期限過去」。

這種情況下,累積的罰鍰與被認定為情節重大的風險,都會大幅上升。

所以收到任何裁處書或改善通知,第一個動作永遠是「指定一個人負責、把期限寫進行事曆」。

這聽起來很基本,但實務上大量的連續處罰案例,起因就只是沒有人被明確指定為負責人。

連續處罰的具體適用要件,以現行條文與主管機關裁處為準。

十、罰鍰之外的三種代價

第一種是公布姓名。

依相關報導,違規除面臨罰鍰外,企業及雇主姓名還可能被公開。

對中小企業而言,這一項的實質殺傷力常常超過罰鍰本身——招募困難、客戶詢問、同業討論,影響期間遠長於繳款那一天。

第二種是民事責任。

勞工可能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包含精神慰撫金與醫療費用;若因霸凌導致離職,也可能衍生資遣或勞動契約相關爭議。

這一塊的金額沒有上限,取決於個案損害程度與舉證。

第三種是管理成本。

一件案子進到調查程序,公司要投入的是人力與時間:受理、通知、詢問、報告、申復、後續處置,往往橫跨數週到數月,還會影響單位士氣與其他員工對公司的信任。

把這三種代價加上罰鍰一起看,才會理解為什麼「事前把制度做起來」在成本上遠比事後處理划算。

十一、什麼行為才會走到裁罰:認定要件簡述

依預告階段的定義,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等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這段定義裡有四個關鍵詞。

「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指出權力落差是核心;「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劃出了管理權的界線;「持續」點出反覆性通常是要件之一;「情節重大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則堵住了「偶一為之沒關係」的心態。

對老闆與主管而言,最實用的判斷方式是問自己三個問題:這件事的目的,是為了完成工作,還是為了讓對方難堪?採取的方式,有沒有比現在更不傷人卻同樣有效的做法?如果這段話被錄下來公開播放,我能不能坦然解釋?三題都過,通常就在安全範圍。

實際認定要件與定義,以現行條文為準。

十二、電子通訊也算:新制擴大的行為範圍

新制明確把言語羞辱、社交排擠、職務干預,以及透過通訊軟體、電子郵件等電子通訊進行的不當行為納入規範。

這一點對台灣的中小企業衝擊特別大,因為許多公司的日常溝通高度依賴通訊軟體群組。

要注意的不只是內容,還有時間與場域。

深夜或假日持續傳送訊息要求即刻回覆、在多人群組中點名檢討、把某位同仁排除在必要的工作群組之外、用已讀不回作為施壓手段,這些都可能被納入評價。

實務上的建議是訂出簡單的群組使用規範:工作指派以正式管道為主、非緊急事項不在下班時間發送、檢討與糾正一律私訊或面談、群組成員的加入與移出要有明確依據。

這些規範不需要寫成長篇文件,一頁就夠,重點是主管要帶頭遵守。

另外提醒:這些訊息本身就是紀錄,一旦進入調查程序,會成為最直接的證據。

十三、中小企業最容易被罰的五個缺口

第一個缺口是完全沒有防治措施文件。

這是最基本、也最容易被查到的一項,補起來只需要幾天。

第二個缺口是有文件但沒有公告,員工從來不知道有這回事,等於沒有落實。

第三個缺口是申訴管道只有一條,而且要經過直屬主管。

當行為人就是直屬主管時,這條管道形同虛設,事後也很難主張公司已提供有效管道。

第四個缺口是接到反映後沒有留下任何紀錄,等到爭議發生,公司說「我們有處理」卻拿不出證據。

第五個缺口是教育訓練沒有紀錄。

有些公司其實有講、有宣導,但沒有簽到表、沒有教材、沒有日期,最後在檢查時等同於沒做。

這五個缺口的共同特徵是:補起來都不貴、不難,但沒補就是實打實的違規事實。

十四、接到申訴後的二十四小時行動清單

第一小時:受理登記。

記下收件日期、方式、收件人,這個日期是所有時程的起點。

第二至四小時:完整性檢查與風險評估。

確認當事人可特定、事實有基本輪廓,並判斷雙方是否需要暫時分開、申訴人是否需要立即協助。

當日內:通知與保密提醒。

依規定通知當事人受理情形,並提醒所有知悉此事的人負保密義務。

同時明確告知申訴人:公司不會因為這次申訴而對其做出不利對待。

這句話要留下書面紀錄。

二十四小時內要避免的三件事:不要先找雙方「約出來講開」而未留紀錄,不要在會議或群組中提及案情,不要在調查未完成前做出任何對申訴人的職務變動。

這三件事是實務上把小案變大案最常見的三個動作。

十五、把裁罰風險壓下來的四份文件

第一份是防治措施本文,含申訴管道、處理程序、調查小組組成與利益迴避、申復程序與懲戒規定,並記得公告週知並留下公告紀錄。

第二份是申訴受理登記表,把每一案的收件日、期限、狀態與承辦人寫在同一張表上,讓時程可視化。

第三份是教育訓練紀錄,含訓練計畫、教材、簽到表與對象分層說明。

第四份是處理歷程紀錄,從受理、通知、詢問、報告到結案,每一步都有日期與經手人。

這四份文件加起來,就是勞動檢查時公司最有力的答辯基礎。

多數中小企業被罰,不是因為做了什麼壞事,而是因為「做過但證明不了」。

如果不確定公司目前的制度缺在哪裡,可以先做一次現況盤點,把缺口列出來排優先順序;金豐企業軍師提供九十分鐘免費企業健檢,由林郁汶顧問協助盤點勞資風險與優先處理項目,需要時可透過官方帳號洽詢(LINE:@eapro)。

常見問題 FAQ

Q1:職場霸凌罰鍰到底是多少? 答:沒有單一數字。

不同違規態樣對應不同級距,各來源整理的區間包含三萬至一百五十萬、三萬至七十五萬、一萬至一百萬等,並有依規模與情節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的規定。

實際金額以現行條文與主管機關裁處為準。

Q2:最高四百五十萬是怎麼算出來的? 答:依勞動部公開說明,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處三百萬元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最高額的二分之一,三百萬加一半即為四百五十萬。

加重有條件,並非所有案件都會適用。

Q3:公司裡真的發生霸凌,就一定會被罰嗎? 答:不必然。

裁罰的重點是雇主有沒有依規定採取防治與適當措施。

已建立制度、接到申訴依程序處理、並採取必要作為的公司,與完全沒有制度或知情不理的公司,處境完全不同。

Q4:老闆自己被認定是霸凌行為人,罰誰? 答:依相關報導與立法院三讀資訊,最高負責人被認定為霸凌行為人時,可對其本人處以罰鍰,多數整理所載區間為一萬元至一百萬元。

此類案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與調查,不由公司自行調查。

Q5:收到限期改善通知,改善了還會被罰嗎? 答:限期改善與原違規的裁處是兩件事,是否併罰依個案而定。

重點是務必在期限內完成改善並留下可查驗的證據,屆期未改善可能構成新的違規事由,風險遠高於準時改善。

Q6:什麼情況會被連續處罰? 答:常見情形是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主管機關得再次處罰。

實務上多數連續處罰案例的起因,是沒有指定負責人追蹤期限,而不是公司不願意改。

Q7:員工申訴後我把他調到別的部門,算不算不利對待? 答:有相當風險。

任何職務變動都應有獨立於申訴之外的正當理由並留下決策紀錄;若是為避免雙方接觸的暫時性措施,宜優先調整被申訴人,或取得申訴人同意並留存書面。

Q8:通訊軟體上的訊息也會被認定嗎? 答:新制已將透過通訊軟體、電子郵件等電子通訊進行的不當行為納入規範。

深夜持續傳訊施壓、群組公開點名檢討、刻意將人排除於必要工作群組之外等,都可能被納入評價。

Q9:罰鍰之外還有什麼後果? 答:依相關報導,企業及雇主姓名可能被公開;另有民事損害賠償風險,以及調查程序帶來的人力與時間成本。

對中小企業而言,名譽與招募的影響常比罰鍰本身更久。

Q10:小公司也要做嗎?會不會罰得比較輕? 答:規模會被納入裁量考量,但不是免罰的理由。

且較小規模的事業單位可用較簡化的方式辦理防治措施,補齊成本並不高,實際應辦事項以現行條文與勞動部公告為準。

Q11:我們是新制上路前就受理的案件,怎麼辦? 答:依主管機關說明,新法上路前已受理但尚未結案的案件適用新程序。

建議立即檢視手上未結案件的調查小組組成、通知程序與時限,必要時補正。

Q12:現在開始補制度來得及嗎? 答:來得及。

新制剛施行,多數企業都在補課階段。

優先順序建議是:先訂防治措施並公告、再設一條不經過直屬主管的申訴管道、然後辦一場全員訓練並留下簽到、最後把受理登記表建起來。

結語

職場霸凌罰鍰的邏輯,說穿了就是一句話:法律罰的不是「有沒有人吵架」,而是「公司有沒有把該做的事做起來」。

四層違規態樣、加重規定、限期改善與連續處罰,看似複雜,但對中小企業的實際要求其實很務實——有制度、有管道、有紀錄、有人負責。

會被開高額罰單的公司,通常不是制度不夠精緻,而是四樣都沒有;相反地,一家三十人的公司只要把防治措施、申訴管道、訓練紀錄與受理登記表這四份東西備齊,就已經避開了最容易被罰的五個缺口。

趁著新制初期主管機關以輔導為主的階段,把這幾件事補起來,是現在最划算的投資。

關於 28 年實戰的中小企業勞資顧問服務,可進一步了解我們的專業團隊。

延伸閱讀與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