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債權可以扣押或抵銷嗎?企業扣款前必看

勞退退休金可以扣押嗎?依勞退條例第 29 條與勞基法第 58 條,退休金及請領權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本文分退休金、薪資、離職結算款三條線,說明企業扣款的合法邊界。

勞退退休金可以扣押嗎

一分鐘先看結論

會搜尋這個問題的公司,多半正卡在其中一種情況:

員工借支五萬元還沒還完就要離職;員工弄壞了設備,公司想從最後一期薪水扣;或者更棘手的——法院寄來一張扣押命令,要求公司不得再向員工清償,而人資完全不知道下一步該做什麼。

先把答案講在前面,因為這三種情況的處理方式完全不同:

標的可不可以扣依據
退休金與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可以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勞退條例 §29、勞基法 §58
退休金專戶內之存款不可以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勞退條例 §29 III、勞基法 §58 IV
薪資(法院扣押命令)可以,但扣押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強制執行法 §115-1 II
薪資(公司自己扣抵)不可以預扣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且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基法 §26、§22 II

看懂這張表,就會發現企業最常犯的錯不是「不知道退休金不能扣」,而是把三件事混成一件——以為法院可以扣,公司就可以扣;以為公司對員工有債權,就可以在薪資單上抵掉。

這篇文章會把三條線拆開,並補上企業端最缺的一段:公司收到法院扣押命令時,自己是「第三人」,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

如果你正在處理離職與爭議流程,這篇可以搭配 [員工離職與資遣處理流程](/labor-dispute-guide/) 一起看。

第一條線:退休金,法定四禁

新制與舊制的保護條文長得幾乎一樣,但分別在兩部法裡。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9 條:

>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 >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

> >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舊制——《勞動基準法》第 58 條:

>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 >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 >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兩條對照起來:

項目新制(勞退條例 §29)舊制(勞基法 §58)
四禁對象退休金及請領權請領退休金之權利
禁止內容讓與、扣押、抵銷、供擔保讓與、抵銷、扣押、供擔保
專戶保護專戶存款不得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同左
請求權時效自退休之次月起五年

對企業來說,這四個字要一起讀:不得讓與、不得扣押、不得抵銷、不得供擔保

其中「抵銷」是雇主最容易踩線的一個。

抵銷指的是雙方互負債務時,一方主張以自己的債權去沖銷對方的債權。

條文明文禁止,代表公司不能主張「他還欠我五萬,那就從他的退休金裡扣」。

不論金額大小、不論理由多正當、不論員工當初有沒有口頭答應。

第二條線:專戶,以及匯出之後的落差

第 29 條第 2 項、第 3 項給了另一層保護:勞工請領退休金時,可以檢具勞保局出具的證明文件,到金融機構開立專戶,這個專戶裡的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舊制在勞基法第 58 條也有相同設計。

實務上律師普遍提醒的一件事是:如果沒有開立專戶,退休金匯入一般帳戶之後,就與帳戶內其他存款混在一起,性質上轉為一般存款,保護力會下降。

這一點屬於法律實務見解,個案仍以法院認定為準,但它足以說明專戶為什麼存在。

對企業來說,這一段的意義比較間接,但有兩個可以做的事:

第一,在退休或資遣的說明會上提醒員工專戶制度的存在。

這不是公司的法定義務,但它是低成本的善意,而且能減少事後「公司為什麼沒告訴我」的爭執。

第二,不要把「員工帳戶被扣押」誤讀成「退休金可以扣押」。

這兩件事在法律上是分開的:請領權與專戶受保護,一般帳戶內的存款則依強制執行程序處理。

第三條線:薪資可以被法院扣押,但有上限

薪資跟退休金不一樣。

薪資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而且相關的規定寫得很細。

《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 規定:

>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 > 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 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

> 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兩個重點:

第一,扣押命令的效力會延續。

對薪資這類繼續性給付發扣押命令,效力及於扣押後每一期的給付,不是只扣一次。

所以公司收到之後,是每個月都要處理,直到債權額與執行費用滿足或法院另有命令。

第二,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這個上限是法定的,但同條第 3 項也留了彈性: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

換句話說,實際扣多少是法院決定的,不是公司決定的。

公司要做的是照命令執行,而不是自己抓一個「大概三分之一」的數字。

另外,《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也值得知道: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強制執行;依法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或對第三人的債權,屬於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也不得強制執行,其數額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一點二倍計算。

公司收到法院扣押命令時,該做什麼

這一段是全網最缺、卻是人資最急的。

先建立一個觀念:在這個程序裡,公司不是當事人,是「第三人」

債權人是聲請執行的人,債務人是你的員工,而公司因為欠員工薪資,成為那個「持有債務人財產」的第三人。

第一步:確認命令的內容與標的。

看清楚三件事——被扣押的是誰、扣押的標的是什麼(薪資?獎金?離職金?)、金額或比例上限是多少。

標的寫的是薪資,就只處理薪資;不要自己擴張到退休金或其他給付。

第二步:依命令停止向員工清償該部分,並依命令陳報或支付。

扣押命令的核心效果是「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所以公司不能再把被扣押的那一部分直接發給員工。

後續是要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或由債權人收取,會依法院發的是扣押命令、收取命令還是移轉命令而不同——照命令執行,有疑義就向該股書記官確認。

第三步:留完整紀錄,並保持中立。

每期扣了多少、何時支付、依據哪一份命令,全部留檔。

同時,不要把這件事變成人事管理議題——扣押是員工的私人債務問題,公司不宜因此調整職務、扣減其他給付或對外揭露。

至於陳報的格式與期限,各法院的執行命令會載明,本文不寫統一天數,請以收到的命令內容為準。

最後一個提醒: 如果扣押命令的標的寫到退休金或退休金專戶,公司仍應依命令回覆法院,並可於陳報時敘明該筆給付的性質與法源(勞退條例第 29 條、勞基法第 58 條),由法院判斷。

公司自己認定「這不能扣所以我不理」,反而可能衍生第三人的責任。

公司自己對員工有債權,可以直接扣嗎

這是老闆最想問的一題,答案通常不是他們想聽的。

《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

>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把兩條合起來看,企業端的界線大致是:

損害尚未確定、責任尚有爭議 → 不能先扣。

第 26 條禁止的正是這種「先扣了再說」。

法令另有規定的扣除(例如所得稅扣繳、勞健保自負額、法院扣押命令)→ 依法辦理。

勞雇雙方另有約定 → 第 22 條第 2 項有但書,但實務上要件嚴格:約定要明確、金額要確定、要有員工的真意,而且不能變相規避第 26 條。

與其自己解釋條文,不如在制度設計階段就先問過顧問。

退休金 → 不論上面哪一種,都不能碰。

第 29 條與第 58 條是明文禁止抵銷。

那公司真的被欠錢怎麼辦?走民事程序。

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讓法院對薪資發扣押命令——這時候公司是債權人,而扣多少一樣是法院決定。

程序比較慢,但這是唯一不會反過來讓公司違法的路。

離職結算單:最容易出事的一張表

實務上真正引爆爭議的,往往不是單一筆扣款,而是離職結算單把好幾筆放在一起。

一張典型的結算單可能同時有:當月薪資、未休特休折算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借支未還、公司代墊費用、教育訓練違約金。

有四個地方要特別小心:

一、性質不同的款項不要混在同一欄。

工資、資遣費、退休金各有各的法律性質與保護規定,混成一筆「離職結算金」再去扣抵,等於把所有保護一起模糊掉,爭議時很難說明。

二、扣抵一定要有明確依據與員工同意的證明。

借支有借據、代墊有單據、違約金有契約條款且金額確定。

沒有這三樣的,不要扣。

三、退休金那一欄,一分都不要動。

這是明文禁止抵銷的部分,也是最容易被認定為違法的一筆。

順帶一提,如果這位員工的勞退還有公司未繳的部分(例如自提已從薪資扣了卻沒繳進勞保局),那是另一條線的問題,會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3 條加徵滯納金,不能拿來跟結算單上的其他款項互抵;完整算法見〈勞退自提代扣後沒繳會怎樣?滯納金計算與補繳程序全解〉。

四、資遣費有法定發給期限。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第 2 項,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因為在跟員工喬扣款而拖過三十天,是把一個爭議變成兩個。

我們的建議很簡單:把「要給的」跟「要收的」分成兩張紙。

該給的依法定期限給足,該收的另外走協商或民事程序。

這樣做看起來麻煩,但它讓公司在任何一場調解裡都站得住。

三種真實情境,直接對照怎麼處理

把前面的原則放進三個最常見的情境裡。

情境一:員工借支八萬元,離職時還剩三萬未還。

公司想從最後一期薪資與資遣費裡扣掉。

可行的作法是:借據有簽、金額確定、雙方就扣抵方式另行書面確認,且不涉及退休金。

但即使如此,工資部分仍受第 22 條第 2 項與第 26 條的限制,資遣費也要留意第 12 條第 2 項的三十日期限。

比較安全的作法是薪資與資遣費依法給足,另就借支簽立還款協議或走民事程序。

情境二:員工操作失誤損壞設備,公司評估損失十二萬。

這一種最不能急。

損害金額、責任比例、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通常都還在爭議中。

第 26 條禁止的正是這種「預扣工資作為賠償費用」。

先扣了,公司從有理變成違法,賠償請求還在原地。

情境三:法院寄來扣押命令,標的是「薪資債權」。

公司是第三人,照命令執行:停止就被扣押部分向員工清償,依命令陳報或支付,範圍以命令所載為準。

不要主動加扣,也不要因為同情員工而照發——後者可能讓公司對債權人負責。

三種情境,三種處理,唯一相同的是:退休金那一欄都不動。

2026 年的修法方向:保護只會更緊

2026 年 3 月 25 日發布、3 月 27 日生效的《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方向是強化退休金權益保障:包含未成年遺屬請領退休金的十年期間自成年之日起算(第 41 條之 1),以及雇主法遵義務的強化。

同年 7 月 15 日又增訂第 21-2 至 21-4 條,開放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與合意提前結存,7 月 17 日生效。

這些修正沒有改變第 29 條的四禁,但它們透露的方向很清楚:退休金的保護是往更緊的方向走,不是更鬆。

對企業的實務意義只有一句話:在扣款這件事上,越保守越安全。

把退休金當成可以動的應收款來源,在今天的法規環境裡,找不到任何支撐。

常見問題

Q1:勞退退休金可以被法院扣押嗎?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同條第 3 項並規定,依法開立之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Q2:勞退新制專戶跟一般銀行帳戶有什麼差別?

依第 29 條第 2 項,勞工請領退休金時,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該專戶存款受第 3 項保護。

若未開立專戶而匯入一般帳戶,法律實務上普遍認為將與其他存款混同、性質轉為一般存款,個案仍以法院認定為準。

Q3:舊制退休金和新制退休金,保護有什麼不同?

保護內容高度一致。

新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9 條,舊制依《勞動基準法》第 58 條,都規定請領權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且專戶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舊制另有「自退休之次月起五年」的請求權時效規定。

Q4:員工欠公司錢,可以直接從薪水扣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第 22 條第 2 項並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除外。

責任與金額尚未確定時逕行扣抵,風險很高;公司如確有債權,宜循民事程序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

Q5:公司收到法院扣押命令,HR 第一步要做什麼?

先確認命令所載的債務人、扣押標的與範圍。

扣押命令的效果是禁止債務人收取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公司)向債務人清償,因此公司應停止就被扣押部分向員工清償,並依命令內容陳報或支付。

陳報格式與期限依各法院命令所載辦理。

Q6:薪資被扣押,最多可以扣多少?

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 第 2 項,對於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發扣押命令,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同條第 3 項規定,執行法院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

實際範圍以法院命令為準。

Q7:離職結算時把借支、賠償、違約金直接抵掉,會違法嗎?

要看性質與依據。

借支等已確定且有明確憑據的款項與工資之處理,仍受第 22 條第 2 項與第 26 條限制;退休金部分則依第 29 條、第 58 條明文禁止抵銷。

此外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第 2 項,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不宜因協商扣款而延誤。

Q8:退休金匯進員工的一般帳戶之後,還受保護嗎?

第 29 條第 3 項保護的是依同條第 2 項開立的「專戶」內存款。

未開立專戶而匯入一般帳戶者,法律實務見解多認為將與其他存款混同而轉為一般存款,保護程度不同;此為個案認定事項,仍以法院見解為準。

扣或不扣,最後都會攤在調解桌上

處理員工欠款這件事,最貴的成本從來不是那幾萬塊,而是把一件單純的債權問題,變成一場違法扣薪的勞資爭議。

而調解桌上真正決勝的,是文件:借據有沒有簽、金額有沒有確定、扣款有沒有依據、資遣費有沒有在三十天內給、退休金有沒有被動到。

我們把調解前該備齊的資料整理成一份清單:

《勞資調解準備資料清單》,內容包含——

– 調解前必備的九類文件與取得方式 – 工資、資遣費、退休金三類款項的性質對照表 – 離職結算單的正確拆分方式(該給的 vs 該收的) – 收到法院扣押命令的處理流程與留檔要點 – 調解現場的陳述架構與常見提問準備

現在加入 LINE 官方帳號 @eapro,回覆關鍵字「調解準備」即可下載。

如果你手上正好有一件還沒爆開的案子,或想確認公司的離職結算流程有沒有藏著違法扣款的設計,我們也提供 90 分鐘免費企業健檢——顧問會陪你把結算單、借支管理、扣款依據與文件留存一次盤過一遍。

企業軍師 林郁汶顧問,28 年勞資實戰,服務超過 1,000 家中小企業。

該收的錢有別的路可以走,違法扣款沒有。

延伸閱讀

– [員工離職與資遣處理流程](/labor-dispute-guide/) – 〈勞退自提代扣後沒繳會怎樣?滯納金計算與補繳程序全解〉 – 〈資遣合法流程與資遣費怎麼算?新舊制年資分段試算〉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白話解讀與企業對應動作〉

本文法源依據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2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第 22 條、第 26 條、第 58 條 – 《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第 122 條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41 條之 1、第 21-2 至 21-4 條

*本文僅供制度規劃參考,個案處理仍建議洽詢主管機關或專業顧問。

*

關於 28 年實戰的中小企業勞資顧問服務,可進一步了解我們的專業團隊。

延伸閱讀與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