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拒絕請假嗎?2026 完整指南:勞基法 §43 母法精神、雇主 4 種合法拒絕事由、舉證責任、各假別處理規則
目錄
- 核心結論:請假權是法定權利、不是雇主恩賜
- 勞基法 §43 母法精神與勞工請假規則
- 雇主 4 種合法拒絕請假事由
- 病假規則:1 年 30 日、3 日以上需診斷書
- 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特殊規則
- §9-1 病假 10 日內不得不利處分
- 雇主舉證責任偏移:勞動事件法 §38
- 請假管理 SOP 範本
- 合法拒絕的 5 步驟流程
- 罰則金額與案例
- 常見問題 FAQ
- 行動呼籲|90 分鐘免費企業健檢
核心結論:請假權是法定權利、不是雇主恩賜
許多企業主第一句話會問:「員工想請假,我能不能不准?」這個問題本身就反映了一個常見的誤解 — 把請假當成「員工跟雇主的情面交易」。但在台灣勞動法的架構下,請假是勞工的法定權利,源頭來自憲法工作權保障與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不是雇主可以憑感覺發放的「恩典」。
為什麼這篇要寫得這麼直白?
金豐 28 年實戰處理過 500+ 起勞資爭議,請假爭議排名前三。原因不複雜:企業主以為自己可以拒絕,員工以為自己一定能請,雙方在「能不能拒」這件事上認知落差極大。一旦爭議進到勞工局調解,雇主敗訴率超過九成,原因就在於 — 「絕大多數的拒絕請假都是違法的」。
三個必須先確立的核心原則
- 原則一|法定權利優於企業內規:勞基法、性平法、勞工請假規則明列的假別,雇主一律不得在工作規則中拿掉或縮減。
- 原則二|拒絕是例外、不是常態:法律只在「程序不備」、「證明文件不足」、「事假無正當事由」、「業務協商失敗」等少數情況下允許拒絕,且要有書面留證。
- 原則三|拒絕要走程序、不是說了算:合法的拒絕必須經過 5 步驟流程(後文詳述),口頭拒絕、情緒性拒絕、未留書面記錄的拒絕,幾乎都會被認定違法。
假別三大分類速查表
| 分類 | 適用假別 | 雇主能否拒絕 |
|---|---|---|
| 絕對不得拒絕 | 生理假、產假、安胎假、陪產檢/陪產假、公傷病假、公假、家庭照顧假、婚假、喪假 | 不行(即使有人力短缺) |
| 條件式可拒絕 | 普通病假(要求補件)、事假(非正當事由) | 須走程序、書面留證 |
| 有合法拒絕空間 | 事假 + 業務影響、程序不備、證明不足 | 有條件,仍須留證 |
一句話總結:請假權是法定權利,雇主能介入的空間極小;管理請假的關鍵不是「拒絕」,而是「制度 + 程序 + 留證」,下文逐一展開。
勞基法 §43 母法精神與勞工請假規則
所有請假爭議的法律源頭,都要回到 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這條文很短,但承擔了整個請假制度的「母法」角色。
§43 條文全文與三大重點
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重點一|法定假別至少四大類:婚、喪、疾病、其他正當事由。所謂「其他正當事由」是個概括條款,後續由「勞工請假規則」與「性別平等工作法」展開。
- 重點二|給假是雇主義務:雇主必須給假,這不是商量,是法律強制要求。
- 重點三|工資給付有最低標準:事假以外的請假(病、婚、喪、公假、產假等),工資給付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標準,例如婚假、喪假、公假、產假皆為「全薪」,普通病假 30 日內為「半薪」。
§43 是母法、細節在「勞工請假規則」
§43 只說「得請假」與「工資最低標準由中央訂定」,具體假別、天數、半薪規則等都不在 §43 本身,而是由勞動部訂定的「勞工請假規則」逐條展開。判斷一個請假爭議是否合法,要同時看 §43(母法精神)+ 勞工請假規則(細節執行)+ 性別平等工作法(女性與家庭照顧相關假別)。
9 大主要假別法源速查
| 假別 | 法源 | 給付標準 |
|---|---|---|
| 婚假 | 勞工請假規則 §2 | 全薪 8 日 |
| 喪假 | 勞工請假規則 §3 | 全薪(依親等 3-8 日) |
| 普通傷病假 | 勞工請假規則 §4 | 半薪 30 日內 |
| 公傷病假 | 勞工請假規則 §6(職災) | 原薪 |
| 事假 | 勞工請假規則 §7 | 不給薪、1 年 14 日內 |
| 公假 | 勞工請假規則 §8 | 全薪 |
| 生理假 | 性平法 §14 | 半薪、每月 1 日 |
| 產假 | 勞基法 §50、性平法 §15 | 全薪 8 週 |
| 家庭照顧假 | 性平法 §20 | 不給薪、併入事假計算 |
一句話總結:搞懂 §43 的母法地位後,所有請假爭議的判斷起點都是「先查母法精神、再查請假規則、再查性平法」這三層架構,少一層都會出錯。
雇主 4 種合法拒絕請假事由
前面強調請假是法定權利、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但法律也不是完全綁死雇主手腳。實務上,有四種具體事由可以合法拒絕請假,但每一種都要走程序、要書面留證,不能口頭一句「不准」就結案。
事由一|程序不備(沒依規定提出請假手續)
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也就是說 — 員工沒提出請假申請(書面或口頭)、或沒委託他人代辦,雇主可以拒絕該次請假。
但有重要例外:若雇主自己沒在工作規則中明訂「請假流程」與「請假表單」,就無法主張「員工程序不備」;員工口頭通知主管即視為已盡告知義務。
事由二|證明文件不足(且該假別需要證明)
不同假別所需證明文件不同。雇主可以要求補件:
- 病假連續 3 日以上:實務管理上常見要求附醫師診斷書(此要求並非勞工請假規則 §4 本身的條文,而是雇主管理規範常見內規或勞動部函釋見解)。
- 喪假:訃聞或死亡證明書。
- 婚假:結婚證書或戶籍謄本。
- 公傷病假:職災認定書或醫療診斷書。
- 公假:法院傳票、公文書、選舉投開票通知等。
但是 生理假絕對不得要求任何證明(性平法 §14)、家庭照顧假亦同(性平法 §20)。
事由三|事假無正當事由
勞工請假規則 §7 規定事假「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才能請。如果員工請事假但「事由」明顯與「親自處理事務」無關(例如:員工口頭請事假但實際上去從事副業、旅遊但稱事假,且當天屬於業務尖峰),雇主可以要求說明事由。雇主不可隨意揣測員工事假動機,但若有事證足以證明「無正當事由」,可拒絕。
事由四|業務必要 + 協商失敗(限事假)
事假具有「可協商」彈性 — 若事假落在業務尖峰、且員工有替代日期可選但拒不配合,雇主可請員工協商延後。但病假、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皆不可主張業務必要而拒絕。
一句話總結:4 種合法拒絕事由都有條件、都要走程序、都要書面留證;以為「我口頭說不准就有效」的雇主,幾乎都是進到調解室才知道吃虧。
病假規則:1 年 30 日、3 日以上需診斷書
病假是企業最常遇到的請假類型,也是糾紛最高發的領域。理解病假規則,要先把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讀清楚,再分清楚「3 日以上需診斷書」的法源實際出處。
勞工請假規則 §4 全文(普通傷病假)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五大重點拆解
- 未住院 1 年 30 日:含跨年度合計、不是每年重設。
- 住院 2 年 1 年:住院型病假以 2 年為單位,最長合計 1 年。
- 混合計算上限:未住院 + 住院在 2 年內合計仍不得超過 1 年。
- 癌症/安胎特殊計算:癌症門診治療、懷孕安胎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不佔未住院 30 日)。
- 半薪規則:1 年內 30 日內由雇主給「半薪」;勞保普通傷病給付若未達工資半數,雇主補足差額。
「3 日以上需診斷書」的法源澄清
很多企業主以為「3 日以上需診斷書」直接寫在勞工請假規則 §4 — 其實不在 §4 條文本身。這個慣例源自雇主管理規範、勞動部歷年函釋見解、以及實務上「短期請假口頭即可、長期請假應書面證明」的合理管理原則。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中明訂「病假連續 3 日(含)以上需附醫師診斷書」,這是合法管理權;但若工作規則沒寫,雇主臨時要求補件、員工沒附 → 雇主拒假就會缺乏依據。
病假超過 30 日的銜接處理
1 年內病假超過 30 日後:雇主不必繼續給薪,但仍須給假。員工可優先以特休、事假彌補,或請領勞保普通傷病給付。雇主不得以「病假太多」為由解僱,除非符合勞基法 §11 各款資遣事由(如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且歷經改善 + 安置失敗)。
一句話總結:病假管理的關鍵在「工作規則先寫清楚 + 半薪規則先算對 + 跨年累計先盤點」三層;少一層,調解時雇主就吃虧。
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特殊規則
有三類假別不在「勞工請假規則」內,而是由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且這三類假別的拒絕成本最高 — 雇主動輒違反,罰鍰新臺幣 2-30 萬元。
生理假(性平法 §14)
- 每月得請 1 日,全年 3 日內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併入病假。
- 請假日數逾 3 日以上者,工資減半發給。
- 絕對不得要求任何證明文件(包括醫師證明、自述、體溫紀錄等都不行)。
- 違反 → 性平法第 38-1 條,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罰鍰。
產假、安胎假、陪產檢/陪產假(性平法 §15)
- 產假:分娩前後共 8 週(連續),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 4 週、未滿 3 個月者 1 週或 5 日。受僱滿 6 個月以上者,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
- 安胎假: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最長 1 年),不佔病假 30 日。
- 陪產檢及陪產假:合計 7 日(陪產檢 5 日 + 陪產 2 日),全薪。
- 違反 § 15 → 性平法第 38-1 條,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罰鍰。
家庭照顧假(性平法 §20)
-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 全年合計 7 日內,併入事假計算(不給薪)。
- 違反 → 性平法第 38 條,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罰鍰。
三大特殊假別的共同雷區
- 絕對不得以「人力不足、業務影響」為由拒絕。
- 不得要求生理假/家庭照顧假補附證明(產假則需醫師證明)。
- 不得因員工請這三類假而給予不利處分(扣全勤、降職、調職、年終扣分皆構成不利處分,亦違反性平法)。
一句話總結:性平法三類假別是「最不能踩」的紅線;2-30 萬元罰鍰外,公司商譽損害與媒體曝光成本往往更高。
§9-1 病假 10 日內不得不利處分
法源澄清:本節標題使用「§9-1」是業界慣稱簡寫,實際法源是「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不是勞基法 §9-1 — 勞基法 §9-1 規範的是「離職後競業禁止」,與病假完全無關)。為避免誤解,下文以「勞工請假規則 §9」稱呼。
勞工請假規則 §9 全文
「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不利處分」的範圍極廣
勞動部及法院實務見解明確:以下行為皆屬「不利處分」 —
- 扣全勤獎金(即使工作規則明訂「病假扣全勤」也違法 — 詳見全勤獎金扣病假合法嗎完整指南)。
- 扣考績、降低年終獎金、影響年終調薪評等。
- 調職、降職、變更工時。
- 記過、申誡、口頭警告。
- 在績效面談中以「請假太多」為理由。
- 口頭或書面表達「再請就資遣」威脅。
違反的罰鍰金額
雇主違反勞工請假規則 §9 → 依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公布事業單位、負責人姓名(俗稱「公布黑名單」)。
10 日之後怎麼算?
勞工 1 年內請病假超過 10 日後,§9「不得不利處分」的絕對保護就解除。雇主可依工作規則對「過量請假」做合理管理(如績效面談、調整工作分配);但仍不得直接資遣,除非符合勞基法 §11 各款且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一句話總結:1 年內 10 日內病假是「神聖區」,雇主一切不利動作都會踩雷;想做管理,請從第 11 日起、且仍要走完整資遣程序。
雇主舉證責任偏移:勞動事件法 §38
2020 年勞動事件法施行後,請假爭議的舉證責任結構徹底翻轉。原本「員工要證明請假合法」的時代結束,現在是「雇主要證明拒假合法」的時代。
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條文全文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推定的法律效果
「推定」在法律上的效力是:除非雇主舉證推翻,否則該事實在訴訟中即被視為真。應用到請假爭議:
- 員工沒到班 → 推定為「請假」,雇主要反證該員工是「曠職」。
- 員工有請假紀錄但雇主未准 → 推定「程序完備」,雇主要反證程序不備。
- 員工聲稱請假但無書面記錄 → 推定「口頭已通知」,雇主要反證未收到通知。
三類常見爭議的雇主舉證範本
| 爭議類型 | 雇主應準備的反證 |
|---|---|
| 員工請病假被認定曠職 | 請假申請書缺漏紀錄、員工未通知主管之截圖/通訊紀錄、工作規則明列流程 |
| 員工請事假被拒 | 事假申請文件、業務尖峰排班表、雇主提出替代日期之書面溝通紀錄 |
| 員工請生理假被扣全勤 | 無法準備(請生理假不得要求證明、不得扣全勤、絕對違法) |
保存 5 年出勤紀錄是最低門檻
勞基法第 30 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 5 年。一旦進入勞動調解或訴訟,雇主拿不出 5 年內完整出勤紀錄 → 法院直接適用 §38 推定有利於員工。金豐專利人資管理系統內建出勤紀錄電子保存與雲端備份,自動滿足 5 年保存規範。
一句話總結:勞動事件法 §38 把舉證義務全部丟給雇主;沒有出勤紀錄 = 沒有反證 = 雇主敗訴。
請假管理 SOP 範本
好的請假管理 = 制度(工作規則)+ 流程(請假 SOP)+ 紀錄(出勤系統)。三層缺一不可。金豐 28 年實戰陪伴 1,000+ 家中小企業建立請假管理制度,標準 SOP 拆成 5 大環節。
5 大 SOP 環節
- 環節一|提出:員工依工作規則指定通路(紙本 / LINE / 系統表單)提出請假申請,記載假別、日期、事由。
- 環節二|審核:直屬主管確認假別法源、所需證明文件;若是非法定假別、需走特殊流程(如安胎假)則轉 HR。
- 環節三|准駁:主管在 24 小時內回覆准/不准(緊急狀況 4 小時內)。准 → 通知 HR 登記;不准 → 必須附書面理由與法源依據。
- 環節四|紀錄:HR 將請假事實登入出勤系統,並上傳所有證明文件、書面溝通紀錄。
- 環節五|歸檔:所有紀錄保存 5 年(勞基法 §30 要求),雲端備份 + 紙本雙軌。
工作規則必含 8 項內容
- 列出 9 大主要假別與法源、給薪標準、計算方式。
- 請假流程(提出 / 審核 / 准駁時限)。
- 事前與事後補假規定。
- 需附證明文件的假別清單(注意:生理假、家庭照顧假不得列入)。
- 連續請假天數的特別規定(如病假 3 日以上要醫師證明)。
- 勞工請假規則 §9「10 日內不得不利處分」的承諾。
- 違反請假規範的內部處置(注意:不得超過法律允許範圍)。
- 請假紀錄保存與查閱機制。
表單與系統建議
請假表單最少包含:員工姓名與工號、假別(下拉選單)、日期區間、事由(必填)、證明文件附件欄位、主管簽核欄、HR 登記欄。中小企業建議使用金豐專利人資管理系統,內建電子請假流程、自動 5 年保存、出勤推定 §38 反證資料一鍵匯出,省下後勤人事 60% 工時。
一句話總結:制度先行 → 流程明確 → 留證完整 → 才能談「合法拒絕」;缺一環節就是埋雷。
合法拒絕的 5 步驟流程
拒絕請假不是「我說不准就不准」 — 必須走 5 步驟流程、每一步都要書面留證。流程做完整,拒絕才有法律站得住的依據;缺一步驟,調解室幾乎就是輸。
Step 1|確認假別與法源
第一步先判斷:員工請的是哪一類假?對應哪一條法源?是否屬於「絕對不得拒絕」的類別?例如:員工請的是「家庭照顧假」(性平法 §20)→ 屬於絕對不得拒絕,直接不能進入後續 4 步驟,必須准假。
Step 2|檢查程序(事前 / 事後 / 緊急)
檢查員工是否符合工作規則的請假程序:
- 事前請假:是否在規定時限內提出?
- 事後補假:是否在事後 X 日內補件?(多半 3 日)
- 緊急請假:是否有委託他人代為通知?
若程序不備 → 進入下一步;若程序完備 → 跳到 Step 4。
Step 3|評估證明文件
檢查員工是否附上所需證明文件(病假 3 日以上需診斷書、喪假需訃聞等)。若未附 → 書面通知員工補件期限(建議 3 個工作日),不得直接拒絕。注意:生理假、家庭照顧假不得要求證明,跳過此步。
Step 4|書面溝通與留證
所有「准/不准/補件要求/協商」都必須以書面(紙本簽收、Email、公司內部系統)進行。口頭通知不算。書面內容需包含:
- 請假人姓名、申請日期、假別、區間。
- 雇主決定(准 / 不准 / 補件 / 協商)。
- 不准的法源依據(如「依工作規則第 X 條,事假未在 3 日前提出且當日為業務尖峰,協商延後未達成共識,依勞工請假規則 §7」)。
- 員工救濟管道(不服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Step 5|准駁回覆 + 紀錄歸檔
正式發出准駁書面後 24 小時內登入出勤系統,所有溝通紀錄保存 5 年。後續若發生爭議,這份歸檔就是雇主依勞動事件法 §38 反證的關鍵證據。
一句話總結:5 步驟做完,才有資格說「合法拒絕」;少一步驟,調解就翻車。
罰則金額與案例
違反請假規範的罰鍰金額,比想像中重。最重要的是 — 罰鍰只是顯性成本,調解時間、訴訟費用、人事流失、商譽損害才是真正的隱性成本。
罰鍰一覽表
| 違反條文 | 具體行為 | 罰鍰區間 | 處罰法源 |
|---|---|---|---|
| 勞基法 §43 | 無正當理由拒絕婚/喪/病/正當事由請假 |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 | 勞基法 §79 I |
| 勞工請假規則 §9(俗稱 §9-1) | 因員工請病假 10 日內而給予不利處分(扣全勤、降職、考績、解僱等) |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 | 勞基法 §79 I |
| 性平法 §14 | 要求生理假證明 / 拒絕生理假 |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 性平法 §38-1 |
| 性平法 §15 | 拒絕產假 / 安胎假 / 陪產檢陪產假 |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 性平法 §38-1 |
| 性平法 §20 | 拒絕家庭照顧假 / 要求證明 |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 性平法 §38 |
| 勞基法 §30 IV | 未保存 5 年出勤紀錄 |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 | 勞基法 §79 II |
所有違規都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公布事業單位與負責人姓名」(俗稱「公布黑名單」)。
真實案例一|小型製造業拒絕病假
南部某製造業老闆口頭告知請病假員工「再請就走人」,員工檢附醫師診斷書仍被認定曠職。勞檢結果認定違反勞基法 §43 + 勞工請假規則 §9,合計罰鍰 新臺幣 10 萬元,並通報公布。後續員工另提勞資調解獲得 3 個月薪資補償。
真實案例二|扣全勤獎金被認定不利處分
某服務業公司工作規則明訂「病假扣全勤」,員工 1 年內請病假 5 日被扣全勤獎金新臺幣 3,000 元。員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勞動局依勞工請假規則 §9 認定不利處分違法,補發全勤獎金,另罰雇主 新臺幣 2 萬元。
真實案例三|要求生理假證明
北部某科技公司 HR 要求女員工請生理假時附醫師證明,員工申訴後勞動局認定違反性平法 §14,罰鍰新臺幣 5 萬元,並通報公布。事件經媒體報導後,該公司應徵率下降 30%。
一句話總結:罰鍰只是表象,真正的成本是調解工時、訴訟費用、人事流動、商譽損害;預防永遠比補救便宜。
常見問題 FAQ
金豐 28 年實戰最常被企業主問的 6 個請假管理問題,逐一解答。
Q1:員工早上才打電話請病假,雇主可以拒絕嗎?
不行。勞工請假規則 §10 允許「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員工本人親自打電話告知主管即視為已盡告知義務。雇主能做的是「要求事後補單與診斷書」,不能直接拒絕請假。
Q2:員工請事假被拒,可以怎麼救濟?
員工可以三條路徑救濟:①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訴;②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免費);③向法院聲請勞動事件法之勞動調解(小規模、最快 30 日內結案)。勞動事件法 §38 推定有利於員工,雇主敗訴率超過九成。
Q3:生理假需要附證明嗎?
絕對不需要,性平法 §14 明文不得要求任何證明(包括醫師證明、自述、體溫紀錄、生理週期表等)。要求 = 罰鍰新臺幣 2-30 萬元、通報公布。
Q4:員工病假超過 30 日怎麼算?
1 年內未住院病假超過 30 日後,雇主仍須給假但不再給薪。員工可優先以特休彌補,或請領勞保普通傷病給付(投保薪資 50%-65%)。雇主不得以「病假太多」為由解僱,除非符合勞基法 §11 各款資遣事由且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Q5:扣全勤獎金算不算「不利處分」?
1 年內病假 10 日內 — 算,違反勞工請假規則 §9,雇主罰鍰 2-100 萬元(深入分析請參閱「全勤獎金扣病假合法嗎完整指南」)。1 年內病假超過 10 日後 — 若工作規則明訂則可扣,但實務上仍建議「按比例扣」而非「一日扣全月」一刀切。
Q6:員工請假後雇主敗訴率有多高?
依勞動部統計,2020 年勞動事件法施行後,請假類型勞資爭議案件中雇主敗訴率超過九成,主因都集中在「未保存出勤紀錄」、「未走書面拒假流程」、「工作規則未明訂請假法源」等三項基礎制度缺失。
行動呼籲|90 分鐘免費企業健檢
請假管理是企業勞資合規最容易踩雷的領域,也是調解室裡雇主敗訴率最高的爭議類型。多數中小企業老闆並非故意違法,而是「不知道工作規則應該怎麼寫」、「不知道 §43 / §9 / §38 怎麼串」、「不知道勞動事件法施行後舉證責任已經反轉」。
90 分鐘免費企業健檢能解決什麼
- 盤點現行工作規則的請假條款,找出可能違法的細節(如「病假扣全勤」、「生理假需證明」等)。
- 診斷現行請假流程的書面留證完整度(依勞動事件法 §38 反證需求)。
- 檢核出勤紀錄 5 年保存是否符合勞基法 §30 IV 要求。
- 提供合法拒絕 5 步驟流程的書面範本。
- 依公司規模、產業類別客製化請假管理 SOP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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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管理是制度問題,制度問題有方法可解。今天就把它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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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鏈索引:
附錄|請假管理 60 秒自評表
- [ ] 我的工作規則有沒有完整列出 9 大假別與處理規則?
- [ ] 我的請假流程有沒有明定「事前 / 事後補假」處理?
- [ ] 我有沒有「病假 3 日以上需診斷書」的書面規範?
- [ ] 我有沒有把生理假與普通病假切割(生理假不扣、不要證明)?
- [ ] 我有沒有產假、安胎、陪產檢、陪產假的處理 SOP?
- [ ] 我有沒有「§9-1 病假 10 日內不得不利處分」的承諾?
- [ ] 我的請假紀錄有沒有保存 5 年?
- [ ] 我有沒有「合法拒絕請假」的 5 步驟流程?
任何一項打 ❌ 都建議立即預約 90 分鐘免費企業健檢。
附錄二|不同產業的請假管理重點
製造業:班表合規 + 請假替補 SOP
製造業班表緊湊,員工請假常造成生產線停擺。重點是建立「替補人力 SOP」——例如 A 班員工請假,立即啟動 B 班代班 / 跨班支援。雇主不能因為「擔心生產線停擺」而拒絕病假,這違反 §43。
餐飲服務業:尖峰時段請假處理
餐飲業尖峰時段(午、晚餐)特別怕員工請假。建議在工作規則中明定「尖峰時段需 24 小時前通知」+「補班規則」——員工事前通知尖峰時段請假,可以協商改其他時段;緊急情況不能拒絕。
連鎖零售 / 門市:跨店支援機制
連鎖零售可建立「跨店人力支援」機制,A 店缺人 B 店支援。這個機制能在不違反請假規則的前提下維持門市運作。
科技 / 新創:彈性工時 + 遠距作業
新創公司多採彈性工時,請假爭議較少。但要注意「在家工作算不算上班」、「彈性工時下的全勤獎金計算」等細節,建議書面化於勞動契約。
附錄三|各假別法源速查表(雇主版)
| 假別 | 條文 | 是否需事前通知 | 是否需證明文件 | 是否可拒絕 |
|---|---|---|---|---|
| 普通傷病假 | 勞工請假規則 §4、§10 | 是(緊急除外) | 3 日以上需診斷書 | 程序不備可要求補件 |
| 公傷病假 | 勞工請假規則 §4 | 是(緊急除外) | 職災證明 | 不得拒絕 |
| 婚假 | 勞工請假規則 §5 | 是 | 結婚證書 | 不得拒絕 |
| 喪假 | 勞工請假規則 §6 | 是(緊急除外) | 訃聞 / 死亡證明 | 不得拒絕 |
| 事假 | 勞工請假規則 §7 | 是 | 視情況 | 非正當事由 + 影響業務可協商 |
| 公假 | 勞工請假規則 §8 | 是 | 公文 / 法院傳票 | 不得拒絕 |
| 生理假 | 性平法 §14 | 是 | 絕對不得要求證明 | 不得拒絕 |
| 產假 | 勞基法 §50、性平法 §15 | 是 | 醫師證明 | 不得拒絕 |
| 安胎假 | 性平法 §15 | 是 | 醫師證明 | 不得拒絕 |
| 陪產檢 / 陪產假 | 性平法 §15 | 是 | 配偶分娩證明 / 產檢證明 | 不得拒絕 |
| 家庭照顧假 | 性平法 §20 | 是 | 視情況 | 不得拒絕 |
關鍵備註
- 生理假不得要求證明:是 2026 年最常被勞檢罰的項目之一。
- 公傷病假不得拒絕:公傷病假治療必要時間都應准假,且全薪。
- 產假絕對不得解僱:依性平法 §11,產假期間解僱直接違法。
- 家庭照顧假不視為事假:是獨立假別,1 年 7 日,不計入事假上限。
最後提醒,請假管理是中小企業最容易踩雷的人資制度之一。建議公司每年固定做一次「請假規則健檢」+ 每季抽查請假紀錄合規性,避免問題擴大成集體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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