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排班加班費?這是中小企業最常被問到的勞資問題之一。
本文用 2026 年最新規定與實務拆解,把「補習班排班加班費」一次講清楚,並附常見違規與顧問建議。
直接回答:補習班排班與加班費合規,要先過三道關。第一,先判斷教師身分——關鍵在「三從屬性」(人格從屬:是否須遵守班規、排班、考勤;經濟從屬:收入是否以補習班為主要來源;組織從屬:是否納入組織編制)。正職與按時計薪的兼職(部分工時)教師都適用勞動基準法、須給加班費;單純按授課節數計費、可自行決定是否授課的鐘點老師通常不適用,但若實際上需固定出勤、接受管理,會被認定為「假鐘點、真勞工」而須補發加班費與勞健保。第二,工時上限要守住——正常工時每日不超過 8 小時、每週不超過 40 小時(第 30 條),含加班每日不超過 12 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不超過 46 小時(第 32 條),暑期密集班也不例外。第三,加班費依第 24 條核實計算——平日延長工時前 2 小時加給 1.34 倍、第 3 至 4 小時 1.67 倍;休息日出勤前 2 小時 1.34 倍、第 3 至 8 小時 1.67 倍、第 9 小時起 2.67 倍;國定假日出勤加倍。
一句話:先把教師身分定清楚,再守工時上限、按法定倍率給加班費。

補習班的人力以兼職與鐘點老師為主,排班與加班費怎麼算,往往卡在「這位老師到底適不適用勞基法」。
這篇用 2026 年現行制度整理補習班排班與加班費的合規重點(補習班整體合規可先讀〈補習班勞資顧問完整指南〉)。
一、先判斷教師身分:三從屬性決定要不要給加班費
補習班最常見的爭議起點,是把實際上的勞工當成「鐘點老師」。
判斷是否適用勞基法,看的不是契約上寫什麼名稱,而是實質的「三從屬性」:人格從屬(是否須遵守班規、固定排班、打卡考勤、接受管理懲處)、經濟從屬(收入是否以補習班為主要生活來源、由補習班單方給薪)、組織從屬(是否納入組織、有職稱與編制)。
正職教師當然適用;按時計薪、固定時段授課的兼職(部分工時)教師也適用,超過約定或法定工時就要給加班費。
只有單純按節數計費、可自行決定是否授課、不受排班管理的鐘點老師,才可能屬委任或承攬而不適用勞基法。
實務上若一位老師每週固定授課、須遵守班表與考勤,多會被認定為部分工時勞工。
二、工時上限:暑期密集班也不能突破
不論正職或兼職,正常工時都受第 30 條規範:每日不超過 8 小時、每週不超過 40 小時;出勤情形應逐日記載至分鐘,並保存五年(第 30 條第 6 項)。
加班受第 32 條限制:每日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每月延長工時總數不得超過 46 小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放寬至單月 54 小時、每 3 個月 138 小時)。
補習班最容易踩線的是寒暑假密集班——把老師排成整天連上,很容易超過每日 12 小時或當月 46 小時上限。
要提醒的是,四週或八週彈性變形工時僅限勞動部公告指定的行業適用,補習班是否在指定範圍須先確認,不可自行假設套用。
兼職教師原則上也不適用變形工時,仍須守一例一休。
三、加班費倍率:依第 24 條核實計算
時薪是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時薪制直接以約定時薪為準(2026 年法定基本時薪 196 元,約定不得低於此);月薪制則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換算。
平日延長工時,前 2 小時加給三分之一以上(1.34 倍)、第 3 至 4 小時加給三分之二以上(1.67 倍)。
休息日出勤,前 2 小時 1.34 倍、第 3 至 8 小時 1.67 倍、第 9 至 12 小時 2.67 倍。
國定假日(第 37、39 條)出勤工資加倍發給。
要注意兩件事:一是加班應事先取得勞工同意,雇主不得強制;二是補休採一比一、由勞工選擇,雇主不得片面以補休取代加班費(第 32-1 條)。
加班費的合規細節,可延伸參考〈加班費怎麼計算〉。
四、按堂計酬的工時怎麼認定
很多補習班以「一堂多少錢」計酬,於是只把「上課時間」當成工時。
但對適用勞基法的兼職教師而言,工時認定要回到「是否受指揮監督、是否為雇主處理事務」。
若補習班要求老師提前到班準備、留下來與家長溝通、開教學會議或改作業並受時間管控,這些時間原則上應計入工時;反之,老師自行在家備課、可自由運用的時間,通常不計入。
關鍵在於有沒有「被要求、被管控」。
把按堂計酬的老師排成形同正職的固定班表、又只認上課時數,是補習班最常見的工時短算來源。
五、排班與紀錄:守住一例一休與出勤五年
排班要守住三條:一是七休一(第 36 條),不得連續工作超過 6 日;二是輪班更換班次時,原則上應有連續 11 小時以上的休息間隔(第 34 條,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縮短但不低於 8 小時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三是連續工作 4 小時應有至少 30 分鐘休息(第 35 條)。
紀錄面,出勤紀錄須逐日記載至分鐘並保存五年,這是勞檢的第一個查核點,補習班常因兼職與鐘點老師「沒有打卡、沒有班表」而在勞檢時被認定缺漏。
把身分、班表、出勤、加班費四件事做成標準流程,比事後補件省事得多(制度落地做法可參考〈中小企業制度健檢案例〉)。
補習班排班加班費常見問題 FAQ
Q1:補習班的鐘點老師要不要給加班費? 直接答案:要看實質。
單純按節數計費、可自行決定是否授課、不受排班管理者通常不適用勞基法;但若需固定出勤、遵守班表與管理,會被認定為勞工而須給加班費並投保。
法條依據:勞動基準法(適用判斷依三從屬性)、第 24 條(加班費)。
實務提醒:「假鐘點、真勞工」一旦被認定,須補發加班費與補辦勞健保,風險不小。
Q2:兼職教師超過約定時數算加班嗎? 直接答案:算。
部分工時教師超過契約約定工時、或超過每日 8 小時,即屬延長工時,應依第 24 條給加班費。
法條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4、30、32 條。
實務提醒:兼職教師原則不適用變形工時,仍須守一例一休與每月延長工時上限。
Q3:暑期密集班可以讓老師整天連上嗎? 直接答案:不可以無上限。
即使是暑期密集班,仍受每日正常 8 小時、含加班每日 12 小時、每月延長 46 小時的上限規範,超過須符合放寬程序並給足加班費。
法條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0、32 條。
實務提醒:四週/八週變形工時僅限指定行業,補習班是否適用須先確認,不可自行假設。
Q4:平日和休息日的加班費倍率各是多少? 直接答案:平日前 2 小時 1.34 倍、第 3 至 4 小時 1.67 倍;休息日前 2 小時 1.34 倍、第 3 至 8 小時 1.67 倍、第 9 小時起 2.67 倍;國定假日出勤加倍。
法條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4、37、39 條。
實務提醒:加班須事先取得同意、不得強制;補休一比一由勞工選擇。
Q5:按堂計酬只算上課時間,工時這樣對嗎? 直接答案:不一定對。
對適用勞基法的教師,被要求提前到班準備、留下與家長溝通、開會等受管控的時間原則上應計入工時。
法條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工時與出勤紀錄)。
實務提醒:出勤紀錄須逐分鐘記載並保存五年,沒有班表與打卡是勞檢常見缺失。
補習班排班,先把身分與工時做對
補習班的排班與加班費,難不在倍率怎麼算,而在「這位老師到底適不適用勞基法、實際工時到哪裡」。
把教師身分依三從屬性定清楚、守住每日與每月工時上限、按第 24 條核實給加班費、再把班表與出勤紀錄做齊,就能避開補習班最常見的工時短算與「假鐘點」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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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24、30、32、32-1、34、35、36、37、39 條(以最新條文為準)https://law.moj.gov.tw
- 勞動部:基本工資、延長工時工資、變形工時指定行業與出勤紀錄相關公告(以最新公告為準)https://www.mo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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