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高流動率下的離職管理怎麼做?

補習班人員流動離職?這是中小企業最常被問到的勞資問題之一。

本文用 2026 年最新規定與實務拆解,把「補習班人員流動離職」一次講清楚,並附常見違規與顧問建議。

直接回答:補習班教師流動高,離職與資遣管理最容易出爭議的有五件事。第一,自願離職也要預告——不定期契約的教師辭職,須依年資預告: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10 日、1 年以上未滿 3 年 20 日、3 年以上 30 日(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準用第 16 條)。第二,綁約要合法——補習班常用「最低服務年限」與「競業禁止」綁老師,但最低服務年限須符合第 15-1 條要件(雇主有提供專業訓練或特殊待遇、年限與費用相當、違約金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競業禁止須符合第 9-1 條要件,否則約定無效、不得請求違約金。第三,資遣要走四道程序——預告(第 16 條)、發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資遣通報(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四,資遣費怎麼算——適用勞退新制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每滿一年 0.5 個月、最高 6 個月、30 日內給付;舊制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第五,紀錄要保存五年——即使只有一名員工,勞工名冊、工資清冊、出勤紀錄都要置備並保存五年。

一句話:補習班的離職管理,是把預告、合法綁約、資遣四程序與紀錄保存做齊。

補習班人員流動離職相關示意圖

補習班師資流動快,離職與資遣是常態,卻常在「綁約」與「資遣程序」上出爭議。

這篇整理補習班離職資遣管理的勞資重點(補習班整體合規可先讀〈補習班勞資顧問完整指南〉)。

一、自願離職與不經預告終止

不定期契約的教師自願離職,須依年資預告雇主: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10 日、1 年以上未滿 3 年 20 日、3 年以上 30 日(第 15 條準用第 16 條)。

不過有例外——若雇主有第 14 條所列情形(如不依約給付工資、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損害權益、對勞工施暴或重大侮辱等),教師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可請求資遣費。

補習班最常見的爭議,是長期積欠或短發鐘點費、加班費,讓老師有了依第 14 條走人並要資遣費的空間。

把工資、加班費按時足額給付,是減少這類爭議的根本。

二、最低服務年限與競業禁止:綁約要合法才有效

補習班常想用綁約留住老師,但兩種條款都有法定要件。

「最低服務年限」依第 15-1 條,必須是雇主有為勞工提供專業技術訓練並負擔費用、或提供合理補償(特殊待遇),且約定的服務年限與訓練內容、費用相當,違約金也不得超過雇主實際所受損失;不符合要件的綁約無效,老師離職時雇主不得請求違約金。

「競業禁止」則依第 9-1 條,須符合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擔任職務能接觸營業秘密、限制範圍未逾合理程度、並對勞工有合理補償等要件,否則約定無效。

用不合法的綁約留人,不僅留不住,還可能反過來成為爭議來源。

三、資遣的四道程序:一道都不能少

雇主資遣教師須符合第 11 條法定事由(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且無適當工作可安置、確不能勝任等),且不能用模糊理由。

程序上要走四步:一是依第 16 條預告或給付預告期工資,並給每週不超過 2 日的有薪謀職假;二是發給資遣費;三是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供申請失業給付;四是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於離職前 10 日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則於離職後 3 日內),未通報可依第 68 條處罰鍰。

以「不能勝任」資遣須有具體佐證並先給改善機會,否則可能被認定違法資遣。

四、資遣費:分清新舊制

資遣費的計算要先看勞退制度。

適用勞退新制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每滿一年發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按比例、最高 6 個月,並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適用勞退舊制年資者,依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每滿一年 1 個月,無 6 個月上限)。

平均工資是終止契約前 6 個月工資總額除以總日數,鐘點費、固定加給等經常性給與要納入計算。

逾期未付資遣費可依第 78 條處罰鍰。

新舊制年資並存者要分段計算。

五、紀錄保存與留才:把離職變成管理資訊

即使補習班規模小、只有一兩名員工,依法仍應置備勞工名冊、工資清冊與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名冊保存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這些紀錄在離職爭議中是最重要的佐證。

至於降低流動率,靠違約金綁約並非正解,更有效的是從薪資結構、教學發展與工作環境著手——檢視排班與工時是否合理、鐘點費與加班費是否足額、是否有過度的兩頭班與待命負擔。

把離職原因做成分析、把交接與工作內容書面化,比事後處理爭議省事得多(工時面可參考〈補習班工時與出勤管理重點〉,制度落地做法可參考〈中小企業制度健檢案例〉)。

補習班人員流動離職常見問題 FAQ

Q1:補習班老師自願離職要提前多久說? 直接答案:依年資預告——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10 日、1 年以上未滿 3 年 20 日、3 年以上 30 日。

法條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準用第 16 條。

實務提醒:若雇主有積欠工資等第 14 條情形,教師可不經預告終止並請求資遣費。

Q2:補習班簽「最低服務年限」綁老師有效嗎? 直接答案:要符合要件才有效。

須有雇主提供專業訓練或特殊待遇、年限與費用相當、違約金不超過實際損失,否則約定無效、不得請求違約金。

法條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5-1 條。

實務提醒:競業禁止另須符合第 9-1 條要件(含合理補償),否則同樣無效。

Q3:補習班資遣老師要做哪些事? 直接答案:四道程序——依年資預告(或給預告期工資與謀職假)、發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於離職前 10 日資遣通報。

法條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1、16 條;就業服務法第 33、68 條。

實務提醒:以「不能勝任」資遣須有具體佐證並先給改善機會,否則可能違法資遣。

Q4:補習班資遣費怎麼算? 直接答案:適用勞退新制者每滿一年 0.5 個月平均工資、最高 6 個月、30 日內給付;舊制年資依第 17 條每滿一年 1 個月。

法條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第 78 條(逾期罰則)。

實務提醒:鐘點費、固定加給要納入平均工資;新舊制年資並存者分段計算。

Q5:小補習班只有一兩個員工,也要留紀錄嗎? 直接答案:要。

即使只有一名員工,勞工名冊、工資清冊、出勤紀錄都應置備並保存五年。

法條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7、23、30 條。

實務提醒:這些紀錄是離職爭議最重要的佐證,務必逐月留存。

補習班離職管理,重點在合法綁約與程序

補習班的離職與資遣,最常出問題的不是金額,而是「綁約綁得不合法」與「資遣程序沒走完」。

把自願離職預告講清楚、最低服務年限與競業禁止依法定要件約定、資遣四道程序與資遣費新舊制算對、紀錄保存五年,再用離職分析從薪資與工時源頭降低流動,比靠違約金留人有效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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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7、9-1、11、14、15、15-1、16、17、23、30、78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就業服務法第 33、68 條(以最新條文為準)https://law.moj.gov.tw
  • 勞動部:資遣預告、資遣費、資遣通報、最低服務年限與競業禁止相關規定(以最新公告為準)https://www.mo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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