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節出勤換補休?這是中小企業最常被問到的勞資問題之一。
本文用 2026 年最新規定與實務拆解,把「端午節出勤換補休」一次講清楚,並附常見違規與顧問建議。
直接回答:可以,但有條件。端午節是國定假日,員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本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加倍發給」工資;要不要改用補休代替加倍工資,選擇權在勞工,必須由勞工本人同意,雇主不得片面強制以補休取代應發的加倍工資。換補休的合法要件有四個:第一,補休時數以實際出勤(加班)時數 1 比 1 換算(出勤 8 小時換 8 小時補休)。第二,補休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第三,補休期限屆滿或勞動契約終止時仍未休畢的時數,雇主應依加班當時的工資標準(即國定假日加倍發給的標準)換算發給工資,不能「沒休完就作廢」。第四,全程要有勞工書面或可稽核的同意紀錄。另外要分清「補休」和「調移」是兩回事——若事前經勞工同意把國定假日與某工作日對調,對調後原國定假日變成一般工作日(出勤不算加班)、被對調的工作日才是放假日,這要書面約定並明確記錄。
一句話:國定假日出勤換補休的核心是「勞工同意、1 比 1、未休折發、留紀錄」,雇主不能片面拿補休抵掉加倍工資。

每逢端午這類國定假日,雇主常想用「補休」代替加班費或加倍工資來節省成本,但補休不是雇主說了算。
搞錯補休的適用條件,輕則勞資爭議,重則因短付工資被裁罰。
這篇把端午節(國定假日)出勤換補休的合法做法講清楚(連假三天班別性質可先讀〈端午節三天連假出勤工資怎麼給〉、加班費通則可參考〈加班費怎麼計算〉)。
一、補休的法源:第 32-1 條,選擇權在勞工
補休的依據是勞動基準法第 32-1 條: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或於休息日工作後,勞工得依個人意願選擇補休,補休依勞工實際工作時數計算(1 比 1 換算)。
這條的關鍵是「依勞工個人意願選擇」——也就是說,加班後要拿加班費還是換補休,決定權在勞工,雇主不能單方面規定「一律補休、不發加班費」。
國定假日出勤雖然是依第 39 條「加倍發給」工資,但實務上也適用「不得片面以補休剝奪勞工應得加倍工資權益」的原則:除非有事前合法調移、或經勞工同意換補休,否則雇主不得單方面用補休替代應發的加倍工資。
二、國定假日出勤換補休:可以,但要勞工同意
法律對「國定假日當日出勤是否可換補休」沒有明文完全禁止,但實務強調必須有勞工本人同意,且不得侵害其應得的加班工資或加倍給付權益。
也就是說,端午節出勤後,雇主可以詢問勞工是否願意以補休代替加倍工資,若勞工同意,就以實際出勤時數 1 比 1 換算補休;若勞工選擇領加倍工資,雇主就要依第 39 條加倍發給,不能強迫改補休。
要特別提醒:補休通常是「加班發生後,經勞工意願選擇並經雇主同意」的結果,雇主不得在未經勞工同意前,先把補休當成既定政策。
把選擇權還給勞工,是國定假日換補休最重要的一條紅線。
三、補休期限與未休完的折現
補休的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但有一條不能違反:依第 32-1 條,補休期限屆滿、或勞動契約終止時仍未休畢的補休時數,雇主應依「加班當時的工資標準」換算發給工資。
也就是說,國定假日出勤換來的補休,如果到了約定期限還沒休完,要按國定假日加倍發給的標準折算成工資補給勞工,不是「期限到了沒休就算了」。
這點是補休最常被做錯的地方——很多公司把補休設成「限期內沒休完就歸零」,這不合法。
給勞工的補休同意書,最好把補休時數、約定期限與「未休完依加班當時標準折現」的條款都寫清楚,並保留勞工簽名或電子同意紀錄。
四、補休與調移:兩回事別搞混
要把「補休」和「調移(對調放假日)」分清楚。
補休是「出勤後」換來的休息時數,適用第 32-1 條;調移是「出勤前」就把國定假日和某個工作日對調。
依第 39 條,國定假日得經勞資協商調移到其他工作日放假——若事前以書面、經勞工同意把端午節與某個工作日對調,對調後原本的端午節當天就變成一般工作日(當天出勤不算國定假日加班、不必加倍)、被對調的那個工作日才是放假日。
這種對調必須是經勞工本人同意、明確記錄對調日期,不能雇主自己決定。
實務上的差別是:合法調移後,端午當天出勤就是一般工作日的工資;沒有調移而是出勤後換補休,則要先以加倍工資為基準、再經勞工同意換補休。
把兩者搞混,最容易在計薪時短付。
五、合規步驟:記錄同意、區分排班、別短付
人資處理國定假日出勤換補休,有三個合規重點。
其一,記錄同意——若以補休代替國定假日加倍工資,必須取得勞工書面或可稽核的同意紀錄,載明補休時數、約定期限與折現標準。
其二,區分排班制與一般制——輪班、排班制員工若該國定假日本就排在班表內,是否視為加班要依勞動契約與班表認定;非班表工作日出勤則屬加班,人資要以排班資料佐證。
其三,別短付工資——若未經勞工同意、或未按法定標準給付而只給補休,可能構成違法並被裁罰,勞工仍可請求相當的加班工資。
建議在員工手冊或加班作業流程中,明訂補休的申請、核准、期限與折現方式,並保存同意紀錄,特別是國定假日出勤要有明確流程(出勤紀錄要逐分鐘記載並保存五年,可參考〈彈性工時導入案例〉,制度落地做法可參考〈中小企業制度健檢案例〉)。
端午節出勤換補休常見問題 FAQ
Q1:雇主可以片面規定端午節出勤一律換補休、不發加倍工資嗎? 直接答案:不可以。
國定假日出勤要拿加倍工資還是換補休,選擇權在勞工,雇主不得片面以補休取代應發的加倍工資。
法條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2-1 條、第 39 條。
實務提醒:補休是加班發生後經勞工意願選擇並經雇主同意的結果;強迫換補休、剝奪加倍工資權益屬違法。
Q2:國定假日出勤的補休時數怎麼換算? 直接答案:以實際出勤(加班)時數 1 比 1 換算,例如國定假日出勤 8 小時換 8 小時補休,前提是勞工同意。
法條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2-1 條。
實務提醒:補休是依實際工作時數計算,不是「換一個整天」;要把換算方式寫進同意紀錄。
Q3:補休期限到了還沒休完,可以歸零嗎? 直接答案:不可以。
補休期限屆滿或勞動契約終止仍未休畢者,雇主應依加班當時的工資標準(國定假日加倍發給標準)換算發給工資。
法條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2-1 條。
實務提醒:「限期沒休完就歸零」不合法;同意書要載明未休完依加班當時標準折現的條款。
Q4:補休和把國定假日調到別天放假,有什麼不同? 直接答案:補休是出勤後換休息時數(第 32-1 條);調移是出勤前經勞工同意把國定假日與某工作日對調,對調後原國定假日變一般工作日、對調日才是放假日。
法條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2-1 條、第 39 條。
實務提醒:調移要書面、經勞工同意並記錄對調日期;合法調移後當天出勤是一般工作日工資,沒調移而出勤換補休則先以加倍工資為基準。
Q5:人資處理國定假日換補休要保留什麼? 直接答案:要保留勞工書面或可稽核的同意紀錄,載明補休時數、約定期限與折現標準,並以排班資料區分是否屬加班。
法條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6 項、第 32-1 條、第 39 條。
實務提醒:在員工手冊或加班流程明訂申請、核准、期限與折現方式;未經同意只給補休、短付工資可能被裁罰且勞工仍可請求加班工資。
換補休,關鍵在「勞工同意」與「未休折發」
端午節出勤能不能換補休,答案是「可以,但要照規矩」。
把選擇權還給勞工、補休 1 比 1 換算、期限屆滿未休完按加班當時標準折發、全程留同意紀錄,再把「補休」和「調移」分清楚,就能合法又少爭議。
補休是給勞資雙方彈性的工具,不是雇主省加班費的捷徑——用對了雙贏,用錯了反而要補工資加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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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30、32-1、37、39 條(以最新條文為準)https://law.moj.gov.tw
- 勞動部:補休、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與調移相關規定(以最新公告為準)https://www.mo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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