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製造業老闆收到勞動部公文那天:「年資 10 年的移工,舊制?新制?」
清晨九點,桃園市觀音工業區一家 80 人金屬加工廠,老闆陳大哥剛打開信箱,發現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掛號信。他撕開信封,看到內容心跳加速:「貴公司聘僱之外籍勞工○○○(護照號碼○○),自 115 年 4 月 1 日起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規定,雇主應為其開立勞工退休金舊制專戶,並按月提繳每月薪資總額 2%-15% 之退休金準備。」

陳大哥楞住。這位印尼籍員工阿迪在他工廠已經工作 12 年,是廠裡的資深技術員,是公司的寶。但過去 12 年來,公司從未為阿迪提繳勞退金——因為過去外籍移工不適用勞退新制。
他立刻打給會計小芬:「小芬,我們公司有幾位外籍移工年資滿 10 年的?」「老闆,我查一下⋯⋯有 5 位,最久的阿迪 12 年,最短的滿 10 年。」陳大哥心一沉:「如果每位都按月薪 30,000 算,提繳 6%(雇主強制比例)= 1,800/月 × 5 人 × 12 個月 = 108,000,這還沒包括追溯。」
下午兩點,公司的會計師打電話來:「陳董,這事比你想的複雜。勞退條例 §7 在 2024 年修法,外籍移工得自由選擇加入勞退新制。但勞動部 113 年函釋(勞動福 3 字第 1140153402A 號,2025/10/14)規定,已聘任滿 10 年的藍領移工,雇主自 115/4/1 起須提撥舊制準備金,這是強制的,不是選擇的。」
「強制?什麼意思?」陳大哥追問。「意思是,從今年 4 月起,這 5 位移工你必須開勞退舊制專戶並按月提撥。若你不做,依勞退條例 §50 罰 2-30 萬,且補繳累計金額。」陳大哥嘆了一口氣:「12 年來都沒提撥,現在突然要追?這合理嗎?」
這就是 2026 年所有製造業、農業、漁業、長照業老闆共同面對的衝擊。2024 年勞工退休金條例 §7 修法將外籍移工納入勞退體系,2025 年勞動部 113 年函釋進一步明訂藍領移工年資 10 年的強制舊制提撥,2026 年 4 月正式上路。這篇文章為製造業老闆、HR、會計、勞工三方寫的——拆解新制核心、雇主提繳義務、舊制 vs 新制過渡期、職災平等保護、實務 SOP。
2024 年勞工退休金條例 §7 修法的意義:外籍移工從「被排除」到「自由選擇」
要理解外籍移工退休金新制,必須先回顧台灣勞退制度的歷史。
2005 年勞工退休金條例上路:建立「勞退新制」(雇主強制提繳 6%,勞工自願提繳 0-6%)。但§7 第 1 項明訂「適用對象限於本國籍勞工」,外籍移工被排除在勞退新制之外。當時的政策邏輯是:外籍移工不是本國勞工,且多數契約期滿後返國,無需累積退休金。
2024 年 §7 修法:將「外籍移工得自由選擇加入勞退新制」納入。修法理由:(一)符合 ILO(國際勞工組織)公平待遇原則;(二)反映外籍移工在台長期居住與工作的事實;(三)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14/1/1)的平等保護方向。
修法後的法律架構:
- 藍領移工(就業服務法 §46 第 1 項第 8-11 款):可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年資滿 10 年者強制適用勞退舊制(依勞動部 113 年函釋)。
- 白領移工(就業服務法 §46 第 1 項第 1-7 款):可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已聘者至 115/6/30 確認意願,追溯提繳。
對企業主的影響:
- 已聘藍領移工年資滿 10 年的,自 115/4/1 起雇主強制開立舊制專戶並按月提繳。
- 已聘白領移工,自 115/1/1 起可自由選擇加入新制(雇主 6% 提繳)。
- 新聘白領移工,自 115/1/1 起強制加入勞退新制。
- 職災保險(勞災條例)已自 114/1/1 起對外籍移工平等保護。
林郁汶顧問實戰提醒:許多製造業老闆對「外籍移工退休金新制」有兩個誤解。第一,以為新制只影響「新聘」移工——錯,既有聘任滿 10 年的藍領移工是強制適用舊制。第二,以為「外籍移工不會領退休金」可以忽略提繳——錯,勞退舊制專戶屬於勞工個人所有,移工離職返國時可請領。
藍領 vs 白領移工的退休金差異(§46 第 8-11 款拆解)
就業服務法 §46 第 1 項規定外籍人員工作資格分類,藍領 vs 白領的差異是退休金制度的關鍵。
§46 第 1 項第 1-7 款:白領職業類別——
- 第 1 款: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 第 2 款: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 第 3 款:學校教師
- 第 4 款: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學校以外之華語語文教師、語文補習班教師
- 第 5 款: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 第 6 款: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 第 7 款:商船船員
§46 第 1 項第 8-11 款:藍領職業類別——
- 第 8 款:海洋漁撈工作
- 第 9 款: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 第 10 款: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 第 11 款: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白領 vs 藍領的退休金制度差異:
白領移工的勞退新制:自 115/1/1 起,新聘白領移工強制加入勞退新制——雇主每月按薪資 6% 提繳,存入勞工個人專戶。已聘白領移工,至 115/6/30 前確認是否加入新制,若選擇加入則自選擇之月起雇主提繳。
藍領移工的勞退舊制提撥:依勞動部 113 年函釋,已聘藍領移工年資滿 10 年者,雇主自 115/4/1 起須提撥勞退舊制準備金。舊制提撥與新制不同——舊制不存入個人專戶,而是雇主於台灣銀行開立公司專戶,按勞基法 §56 規定提撥薪資總額 2-15%(依精算結果)。
新制 vs 舊制的核心差異:
- 新制:雇主提繳 6%,存入勞工個人專戶,勞工可隨時查詢,移工返國可請領
- 舊制:雇主提撥 2-15%(依精算),存入公司專戶,勞工符合勞基法 §53 §54 退休條件才能請領(年資 15 年以上 60 歲、年資 25 年以上、年資 10 年以上 65 歲)
對外籍移工的實際影響:
- 白領新制:返國時即可請領個人專戶結餘
- 藍領舊制:須符合退休年齡才能請領,多數移工因契約期限制較難滿足
林郁汶顧問實戰提醒:藍領移工的「舊制提撥」其實對雇主而言成本可控(按精算結果,多數企業約 2-3%),對移工而言實質效益較低(請領條件嚴格)。但這仍是雇主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雇主提繳義務:勞退舊制 vs 新制的雙軌制
對企業主而言,最關鍵的是「我家移工適用哪一種?我要提多少?」
雙軌制矩陣:
| 移工類型 | 適用制度 | 雇主提繳率 | 提繳目標 | 上路日期 |
|---|---|---|---|---|
| 已聘白領,選擇加入新制 | 勞退新制 | 6% | 勞工個人專戶 | 115/1/1 起逐月確認 |
| 已聘白領,選擇不加入新制 | 不提繳 | 0% | — | — |
| 新聘白領 | 勞退新制(強制) | 6% | 勞工個人專戶 | 115/1/1 |
| 已聘藍領,年資 < 10 年 | 暫不適用 | 0% | — | 滿 10 年後啟動 |
| 已聘藍領,年資 ≥ 10 年 | 勞退舊制(強制) | 2-15%(精算) | 公司舊制專戶 | 115/4/1 |
| 新聘藍領 | 暫不適用 | 0% | — | 滿 10 年後啟動 |
提繳作業 SOP:
新制提繳 SOP(白領):
- 取得勞工書面選擇加入新制聲明書
- 於選擇月份起每月按薪資 6% 提繳
- 提繳至勞保局指定銀行
- 每月送提繳明細表至勞保局 e 化系統
- 員工可隨時查詢個人專戶結餘
舊制提撥 SOP(年資滿 10 年的藍領):
- 收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通知後 30 日內,至台灣銀行開立勞退舊制專戶
- 委託會計師或精算師進行「勞退舊制準備金精算」(決定提撥率 2-15%)
- 每月於發薪後 15 日內提繳至公司舊制專戶
- 每年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交精算報告
- 勞工符合退休條件時,由勞工申請、雇主審核後從專戶支付
林郁汶顧問實戰提醒:藍領舊制提撥率的精算非常專業,建議委由專業精算師處理。實務上多數中小企業的提撥率約 2-3%,但若年資結構偏高(如多位年資 15 年以上),提撥率可能達 5-10%。精算費用約 2-5 萬,每年更新一次。
勞動部 113 年函釋(勞動福 3 字第 1140153402A 號)解碼:2026/4/1 上路
外籍移工退休金新制最關鍵的法源,是勞動部 113 年函釋——勞動福 3 字第 1140153402A 號(2025/10/14 發布)。
函釋核心內容:
- 適用對象:聘僱外籍勞工從事就業服務法 §46 第 1 項第 8-10 款工作(藍領),且年資滿 10 年者。
- 強制義務:雇主應自 115/4/1 起,為其開立勞工退休金舊制專戶並按月提繳。
- 計算基礎:按月薪資總額 2%-15%,依「勞退舊制準備金精算結果」決定。
- 執行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主管機關,台灣銀行為指定金融機構。
- 罰則:違反者依勞退條例 §50 處 2-30 萬罰鍰,並補繳累計金額。
函釋的細部規定:
- 年資計算起點:以勞工首次來台工作日為起點,含中間返國、復籍、重新聘僱期間。
- 跨雇主年資累計:若移工從 A 公司轉任 B 公司,年資合併計算(依勞動部認定)。
- 離職返國的處理:勞工離職返國,舊制專戶結餘留存至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再請領。
- 死亡的處理:勞工死亡,舊制專戶結餘由遺屬請領(依勞基法 §59 規定)。
雇主執行的關鍵時間軸:
- 2024 年(114 年)下半年:勞動部完成立法、頒布函釋
- 2025/10/14:函釋公布
- 2025/11-12 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寄發通知函予雇主
- 2026/1-3 月(115/1-3):雇主完成精算、開戶、系統建置
- 2026/4/1(115/4/1):正式上路,雇主按月提繳
林郁汶顧問實戰提醒:若雇主在 2026/4/1 前未完成開戶與精算,自 115/4/1 起每月都會累積違規。實務上勞動部會於 5/1-7/1 期間進行第一波稽查,未開戶的雇主將被依勞退條例 §50 開罰。正確做法:2026/1-2 月內完成委託精算、3 月底前開戶、4/1 上路按月提繳。
職災保險平等保護(勞災條例 114/1/1):外籍移工再不分本國外國
除了退休金新制,外籍移工另一個重要的權益變動是職災保險平等保護。
2025/1/1(114/1/1)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正式施行,這個新法將「職災保險」從勞保條例中獨立出來,建立單獨保險體系。對外籍移工而言,勞災條例的關鍵是「平等保護」原則——
勞災條例核心對外籍移工的影響:
- 強制納保:所有員工(含外籍移工、部分工時、實習生)一律強制納保,無例外。
- 給付範圍平等: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失蹤津貼、職業傷病重建,本國與外國勞工完全相同。
- 費率平等:職災保險費率按行業差別費率,本國勞工與外籍移工費率相同。
- 求償管道平等:外籍移工發生職災可向勞保局申請給付,並有勞動部「外籍勞工 24 小時諮詢專線」協助。
對企業主的影響:
- 雇主未為外籍移工投保職災保險,發生職災時須自行負擔勞災條例規定之全部給付,並另處罰鍰。
- 職災保險費率對製造業約 0.06-0.18%、營造業約 0.27-0.95%、農林漁牧業約 0.13-0.40%。
- 雇主提繳職災保險費為「人事費用」,可全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費用扣除。
林郁汶顧問實戰提醒:許多製造業、農業、營造業老闆把「勞災條例」當成「過去的勞保職災部分」,這是大誤解。勞災條例自 114/1/1 起獨立施行,需要單獨投保並繳費,不在原本勞保的範圍內。正確做法:2026 年 4 月外籍移工退休金新制上路時,同步檢視勞災條例投保狀況,確保兩條軸線同步合規。
實作 SOP:台灣銀行專戶開立、按月提繳、離職退保再加保
對於受影響的雇主,完整的實作 SOP 如下:
【步驟 1】收到勞動部通知函(115/1-3 月期間)
- 通知函內容:列明貴公司所聘符合年資滿 10 年的藍領移工名單
- 30 日內回函確認
【步驟 2】委託專業精算(115/1-3 月期間)
- 委託會計師或精算師
- 精算費用:2-5 萬不等
- 精算報告:決定提撥率(2-15% 之間)
【步驟 3】至台灣銀行開立舊制專戶(115/3 月前完成)
- 攜帶文件:公司登記、負責人身分證、精算報告、移工聘僱證明
- 開戶費:通常免費或數百元手續費
【步驟 4】會計系統建置(115/3 月前完成)
- 在會計系統中建立「勞退舊制提撥」科目
- 設定每月自動提撥金額
- 設定月底結轉至專戶
【步驟 5】按月提繳(115/4/1 起)
- 每月發薪後 15 日內提繳至台灣銀行專戶
- 留存提繳憑證至少 5 年備查
【步驟 6】離職退保再加保
- 移工離職返國:專戶結餘留存,等待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再請領
- 移工同雇主再加保:年資合併計算,續提
- 移工換雇主:原雇主結算結餘並通知新雇主,新雇主依勞動部認定年資繼續
【步驟 7】年度精算更新
- 每年第 1 季委託精算師重新精算,更新次年提撥率
林郁汶顧問實戰建議:第一年導入時,建議多預留 6 個月緩衝期——精算耗時 1-2 月、開戶 1 月、系統建置 1 月、預演 1 月,正式上路前還有 1 月緩衝。製造業老闆若於 2026/1 月才開始準備,可能來不及在 4/1 前完成全部作業。
常見爭議與雇主違規風險(§50 罰鍰 2-30 萬)
外籍移工退休金新制上路後,雇主最常遇到的爭議與風險:
爭議 1:年資認定爭議
- 移工跨雇主、跨年度的年資如何認定?
- 解方:以勞工保險局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年資紀錄」為準,必要時申請函釋
爭議 2:提撥率精算爭議
- 雇主認為精算率過高
- 解方:可委請另一位精算師重新精算,或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複核
爭議 3:未及時提繳爭議
- 因會計疏失漏提一個月
- 解方:發現後立即補繳並附書面說明,可申請減罰
爭議 4:勞工離職返國後請領爭議
- 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後請領,雇主拒絕
- 解方:依勞基法 §53 §54 退休條件審核,若符合應依專戶結餘給付
§50 罰鍰風險:
- 未開立舊制專戶:罰 2-30 萬
- 未按時提繳:罰 2-30 萬 + 補繳累計金額
- 未提供精算報告:罰 2-30 萬
- 故意不提繳:依情節重大可累計處罰
林郁汶顧問實戰提醒:勞動部對外籍移工退休金新制的稽查,預計於 2026 年 5-7 月進行第一波。建議雇主於 4/1 上路後 30 日內,自行做一次「合規自檢」——確認開戶、精算、提繳、會計分錄四項都到位。發現問題立即補正,比被勞動部開罰後再補正成本低很多。
最常被問到的問題
Q1:我家移工才聘 5 年,要提撥嗎? A:藍領移工年資未滿 10 年,暫不適用舊制提撥。但年資滿 10 年後(115/4/1 之後達標者)自當月起須提撥。
Q2:白領移工已聘 8 年,要強制加入新制嗎? A:不是強制。已聘白領移工得「自由選擇」是否加入新制。若移工不選擇,雇主不需提繳。但建議與移工溝通,多數移工樂意加入。
Q3:舊制提撥率怎麼決定?我可以自己決定嗎? A:不能自己決定。必須委託專業精算師依勞基法 §56 規定精算。精算結果在 2-15% 之間。
Q4:移工返國後,舊制專戶的錢怎麼處理? A:留存在公司專戶。等待勞工符合勞基法 §53 §54 退休條件(年資 25 年、年資 15 年+60 歲、年資 10 年+65 歲)時再請領。多數情況下,藍領移工因契約期限制較難滿足退休條件,但結餘權利仍存。
Q5:勞災條例與職災雇主補償責任險有什麼不同? A:勞災條例是法定強制保險(114/1/1 施行),雇主未投保須自行負擔全部給付並罰 4 倍保費。職災雇主補償責任險是商業險,補強職災給付外的雇主民事賠償。兩者不能互相取代。
Q6:移工換雇主,原雇主的提撥要還他嗎? A:不是「還他」。原雇主的提撥留存在原公司專戶,移工的年資轉到新雇主。新雇主依年資合併認定,繼續提撥。移工本人不能要求一次領回原專戶結餘(除非符合退休條件)。
Q7:精算費 2-5 萬,我可以省略嗎? A:不能。勞退舊制提撥率必須有「精算依據」,否則違反勞基法 §56 與勞退條例 §7。少做精算等於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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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2024 修法)、第 14 條、第 28 條、第 29 條、第 50 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第 54 條、第 56 條、第 59 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第 46 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14/1/1 施行)
- 勞動部 113 年函釋勞動福 3 字第 1140153402A 號(2025/10/14)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籍移工退休金新制專區」 https://fw.wda.gov.tw/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試算」
本文由林郁汶顧問團隊撰寫|2026 年 5 月 14 日 林郁汶|企業勞資顧問|28 年勞資實戰|1,000+ 家中小企業選擇的合作夥伴
關於 28 年實戰的企業軍師林郁汶服務,可進一步了解我們的專業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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